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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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有实质性特点,并对产品的使用给用户带来实质性的便利的新设计。

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含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的产品。

如果他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内容。

首先,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的。

这包括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因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经济损失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作为赔偿的依据。

其次,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需要予以追回的。

侵权人通过侵犯他人专利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应当予以追回,并作为赔偿的依据。

再次,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给专利权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

这种赔偿是为了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最后,合理使用费。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由于侵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合理使用而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合理使用费,作为赔偿的依据。

总的来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根据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益、惩罚性赔偿和合理使用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发展。

因此,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包括经济损失、非法利益的追回、惩罚性赔偿以及合理使用费的支付。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侵犯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情况。

案例一: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手机支架,该支架结构独特,方便携带和使用。

甲公司申请了该手机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销售成绩。

不久,乙公司推出了一款与甲公司手机支架结构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家家具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折叠桌椅,该桌椅的结构设计独特,可以节约空间,深受消费者喜爱。

该公司申请了该折叠桌椅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投入市场销售。

不久,另一家家具公司也推出了一款与该折叠桌椅结构几乎一样的产品,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USB数据线,该数据线采用了一种新的连接方式,使用方便,耐用性强。

该公司申请了该USB数据线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投入市场销售。

不久,另一家竞争对手也推出了一款与该USB数据线结构几乎一样的产品,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和销售。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表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原创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在研发新产品时,必须要高度重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不受侵权。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原创公司也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时有发生,对于原创公司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只有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引起大家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重视和重视。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马公司诉称:袁某享有“电⽕花线切割机床⼤锥度⼤厚度切割装置”实⽤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3⽉将其专利许可⾦马公司独占实施。

被告张某和虎丘机械⼚未经专利权⼈许可,合作制造了⼀台线切割机床⼤锥度线架装置,并销售给长光电加⼯机床⼚使⽤。

其⾏为侵犯了袁某的专利权,也影响了⾦马公司实施专利。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

被告张某辩称:虎丘机械⼚⽣产的⼀台线切割机⼤锥度线架装置,只是供给长光电加⼯机床⼚试⽤,该装置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不同,未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2⽉和4⽉进⾏了公开审理,并查明:1、1997年8⽉,袁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电⽕花切割机床⼤锥度⼤厚度切割装置”实⽤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97235388.7,同年3⽉,专利权⼈袁某与⾦马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1999年1⽉,张某与虎丘机械⼚签订⼀份协议,合作⽣产了⼀台⼤锥度线架装置,定价为2.8万元,供给长光电加⼯机床⼚试⽤。

后因发⽣纠纷,该装置已于1999年12⽉15⽇运回,放置于苏州市变压器⼚车间封存。

在本案审理中,对张某提供技术、虎丘机械⼚⽣产的线架装置是否侵犯了袁⼤传专利权,当事⼈有争议。

⼀审法院于2000年3⽉召集双⽅当事⼈,对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了现场勘验。

将原告的专利独⽴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被告产品的特征进⾏对⽐,⼆者主要差别在于:(1)专利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多节连杆,被告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导柱导套;(2)专利产品中有⼀断丝保护器,被告产品中有⼀恒张⼒装置,⼆者功能、结构有差异;(3)专利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时经过断丝保护器和⼀个导轮B,引回时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回到贮丝盘,被告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经过恒张⼒装置上的导轮,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仍要经过恒张⼒装置上的另⼀导轮回到贮丝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专利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1992)143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

答复如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

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发明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臵、 刀具装臵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 A,夹紧传动装臵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 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 B,刀具装臵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 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臵在组合刀盘盘面上 的刀盘滑槽中; 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的一侧,头 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 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 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 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 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 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 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 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 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 (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 (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 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 槽(21),以供放臵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 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 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 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 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原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判断和评估,以明确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下面是关于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的详细讨论。

一、专利权的判定标准: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等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所享有的权益。

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的对象:判定的首要问题是明确专利权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是指在技术领域的其中一特定领域内,针对现有技术有所进步,并且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则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者现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创新,具有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

2.专利权的依据:专利权的依据是指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图纸等。

专利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来确定,而专利权的侵犯则主要判定依据在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

3.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

依据有效期,可以判断专利权的维持状态。

二、专利权的侵犯判定原则: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非法实施专利权的行为。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专利权的绝对保护范围:专利权享有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即专利文本的权利要求部分。

只有在该技术方案被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才可能构成专利权的侵犯。

2.侵权行为的构成:判定侵权行为有三个要素,即技术方案的实施、非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主体。

只有三个要素都同时存在时,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3.技术方案的字面表达:技术方案的字面表达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中具体列举的技术特征。

如果他人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列举的技术特征一致,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4.技术方案的等效表达:技术方案的等效表达是指尽管他人的技术方案在字面表达上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列举的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适用——特征部分相同而前序部分不同时的适用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适用——特征部分相同而前序部分不同时的适用
(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以各项必要技术特征共同体现的技术内容为准确定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2010年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条规定即是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体现。而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含有的技术特征最少,保护范围最宽。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专利技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区别特征,也包括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即共有特征。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共有特征,也不是区别特征,而是保护由区别特征和共有特征组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基本规定
要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专利保护范围,需要对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各国共有三种原则,分别是中心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折衷原则。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折衷原则。
法释〔2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通常所说的构成等同的“三基本一联想”。根据以上规定,等同是指个别技术特征的等同,而不是整体技术方案的等同。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下面来详细看看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四个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互联网创新创业中知识产权素养培养_福州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互联网创新创业中知识产权素养培养_福州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互联网创新创业中知识产权素养培养_福州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答案:错误2.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答案:正确3.我国著作权的取得实行( )。

答案:自动保护原则4.下列()权利的具有保护期限的限制答案:发表权5.甲为2018年奥运会开幕式晚会创作了一个小品,甲取得该小品著作权的时间为()。

答案:小品创作完成之日6.王文生前发表了一部小说,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力。

2015年3月10日王某死亡,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

答案: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7.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报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答案:信息网络传播权_表演者权8.展览权适用于下列哪些作品()答案:美术作品_摄影作品9.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710年生效的()。

答案:《安娜女王法》10.下列选项中,属于作品构成要件的是()。

答案:独创性11.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注重的是()。

答案:作者对某一作品的特定表达12.专利权的对象包括()。

答案:发明_实用新型_外观设计13.2020年10月17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是二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次修正。

答案:四14.商标战略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选择名字;第二、选择类别;第三、时刻关注;第四、尽早解决。

答案:正确15.金利来、银利来、铜利来为联合商标。

答案:正确16.《著作权法》所说的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

答案:机械表演17.商标法规定,下列哪种形式的标识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答案:气味18.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应当具备怎样的特征?()答案:显著性19.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和“哈哈娃”等商标,这有利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得到有效保护。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

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反悔原则。

关于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理解与适用摘要: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三、专利侵权判定的程序和方法四、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五、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意义正文: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为了规范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而制定的。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实施行为的界定,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5.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侵权判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其次,要分析实施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最后,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

四、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在实际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常常出现各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比如,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了一款与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相似的产品,被认定为侵犯了专利权。

还有某公司在使用某项专利技术时,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也被认定为侵犯了专利权。

五、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意义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对于规范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侵权案例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在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认定。

那么你知道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吗?呱呱知道网小编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等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行为。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下面将介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一、专利权范围确定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

权利要求书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依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描述的技术特征,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范围。

二、侵权行为判断在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之后,需要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判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范围相同,首先需要比较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与被控行为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相反,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不同,那么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2. 技术特征是否等效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不同,仍然需要继续判断是否存在技术等效性。

所谓技术等效性是指被控行为虽然不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但在技术上具有同样的功能效果。

如果能够证明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具有技术等效性,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3. 实施方式是否相同判断被控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所要求的技术方案,还需要考虑实施方式是否相同。

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实施方式相同或类似,那么可以有利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4. 对市场的影响最后一个判断因素是被控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如果被控行为对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导致专利权人的权益受损,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专利权范围的确定、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的比较、技术特征的等效性判断、实施方式的比较以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法律案例分析的主题题目(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主题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以“苹果vs三星”专利侵权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标准的确定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引言“苹果vs三星”专利侵权案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该案件涉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多个领域,涉及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案例分析以及启示与建议四个方面对该案件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件背景1. 案件双方简介苹果公司(Apple Inc.)成立于1976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是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成立于1969年,总部位于韩国首尔,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电子制造商。

2. 案件起因2011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法院对三星电子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多项专利权,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专利等。

随后,三星电子也以苹果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在美国和欧洲等地对苹果提起反诉。

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2)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侵权性。

2.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是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一、背景介绍专利侵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重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和认定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围绕《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展开深入探讨。

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规定在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和要求:《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要求,要求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对产品或者其形状、组织结构等工业上可应用的新型技术提出申请,并且具有实用性。

2.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审查的程序和时限等方面。

3. 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范围:《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范围,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人对其专利产品的排他性使用权。

4. 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制裁:《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制裁措施。

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实际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权利界限的区分: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界限相对模糊,容易与发明专利产生交叉。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

2. 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界限:在一些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与外观设计专利产生了重叠,如何确定两者的权利边界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3.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证据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对宽泛,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带来了一定的证据难题。

四、解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建议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中的争议和困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1. 完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的划分标准,以便更好地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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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以维护“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为己任,技术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内通过接触相对方提供的合作设备,知悉设备的技术方案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该技术方案制造新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即便该制造、使用行为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后、授权日前亦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应认定构成专利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文涉及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之间,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并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定性,以及在授权公告日之后继续使用、销售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的定性。

对此,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一审以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实施专利的行为均不属于侵权为由简单地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基于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在合作期间通过接触并知悉原告提供合作设备的技术方案这一事实,认定其擅自使用该技术方案制造新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即便是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之前即已实施了专利技术方案,但因其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后续行为仍应当受到专利法的规制。

该案属于新类型专利侵权案件,二审确定的裁判尺度对于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专利权,完善专利法相关规定具有研究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二审判决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号(2013年11月8日发布),其裁判要点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但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四款对在先发布的指导案例20号裁判要点已经进行了修正。

申言之,根据指导案例20号,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不为专利法禁止的,其后续行为亦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仅可以主张适当的使用费,而前述司法解释二确定的原则是,只有“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适当费用的”,才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否则专利权人有权主张后续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的适用,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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