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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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动。

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第六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预防、控制、扑灭火灾而设置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责任1.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责任的明确。

2.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的分工与配合。

3.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责任的追究。

二、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配备要求1.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核。

2.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

3. 消防安全设施的配备标准和数量要求。

4. 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5. 消防安全设施的更新和改造要求。

三、消防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1. 消防安全设施的巡查与检测。

2. 消防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3. 消防设备的性能测试和演练。

4. 消防设备的紧急救援预案制定。

四、消防安全设施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1. 消防安全设施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2.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3. 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标准。

4. 消防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技术要求。

五、消防安全设施的培训与考核1. 消防安全设施使用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2.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 消防安全设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六、消防安全设施的监督与检查1. 消防安全设施监督与检查的机构与职责。

2. 消防安全设施监督与检查的频率与方式。

3. 消防安全设施监督与检查的结果处理。

七、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评估与考核1.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2.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3.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奖惩措施。

八、消防安全设施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消防安全设施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 消防安全设施信息的采集与传输。

3. 消防安全设施信息的查询和分析利用。

九、消防安全设施管理的宣传与教育1. 消防安全设施重要性的宣传与教育。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湘建建函〔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13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含单独设立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人员安排、监督计划拟订及交底、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考评、监督规范化考核、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报告出具及应用等。

对发现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验收,以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申请。

二、做好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应按照以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一)质量行为监督。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1〕1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1〕1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1〕14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建、改扩建(含建筑装饰装修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一)各地要系统梳理辖区内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并建立台账,对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但未按规定核发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及时补办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各地要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密室逃脱类实景游戏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和取消备案抽查手续。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情况报告书》和原主体建筑房屋规划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装饰装修的范围,严防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04-12-1【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法规分类】地方法规【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20823【实施日期】19920823【正文】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2年8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的具体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七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责任。

公民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民发现火灾应当及时向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集镇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九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和较大的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中型以上的车站、港口和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空港,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十条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防火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队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各市、州、县公安局:《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湖南省公安厅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

它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九)灭火器;(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管理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需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湖南省消防建筑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消防建筑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消火栓灭
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周检查下功能系统: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1)试验消防电梯的紧急迫降功能。
(2)试验消防电源的末端切换功能。
(3)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
3、每年检测防雷防静电及电器接地电阻。
器材
1、每周检查灭火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2、每季度检查灭火器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实验。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其它设施
1、每周检查消防电梯迫降按钮、集水坑排水设备、缓降器、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湖南省消防建筑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系统名称
检查维修保养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每周检查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工作环境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层显(或区域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1)试验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抽检楼层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2)试验自动方式关闭空调系统、电动防火阀。
(3)试验手动方式关闭防火阀,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
1、每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建建〔2019〕252号•【施行日期】202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9〕25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管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增强执行自觉。

《规定》及《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加强和规范危大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和《通知》的内容,熟知具体实施程序,利用画册宣传、实物现场展示、微信发布解读等多种形式,加大《规定》和《通知》内容和要求的宣传力度,增强执行《规定》和《通知》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主体责任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包括危大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见附件)在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大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在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名录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湘政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强化火灾预防(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此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供验收或者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已取得星级资格的宾馆和景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旅游部门应依法取消或暂停其资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湘建建〔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13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安全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2019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3〕139号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

维修保养期按年度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

维保服务年度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

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限为两年。

湖南省消防设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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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湘建建函〔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以下监督工作要点。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行情况(见附表1、2)1.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任命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进行检查的情况、工地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湘政办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4日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省级及以上建筑物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按《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执行。

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照《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每年对辖区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界定,由主管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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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配置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按照消防
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维护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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