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海发[2001]430号2001年8月6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的运输船舶,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为贯彻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2001年4月9日已达到或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向船籍港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简称船检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二、船检机构接到特别定期检验申请后,出具已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的证明,加盖船检机构公章,放在船上备查。
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过2001年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检验的应将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下一年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三、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四、完成特别定期检验,一律换发船检证书,并注明下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有效期均为一年。
下一年的特别定期检验均在新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证书日期年份填写检验年份,月、日不变。
五、海事部门对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应令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8月31日后仍未申请的船舶,不得办理签证或出港手续,并责令其立即申请,待取得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证明后,方可放行。
对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完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只有通过检验的方可签证或办理出港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渔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6.01.12【实施日期】1996.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于1995年12月18日由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营运的渔业辅助船;(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010-59199307,传真:010-59199288。
E-mail:yangli@
附件: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
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1.1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主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渔业船舶、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类。
3.1.2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应建立适合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检验人员。
3.1.3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一级木质建造企业应配备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1.2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本文中的船长均指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定义的公约船长)
1.2.1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为五级:
a)一级企业:建造各尺度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b)二级企业:建造船长≤60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c)三级企业:建造船长≤45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d)四级企业:建造船长≤24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2001)YJ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POLE’S OF CHINA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YPE TEST APPROV AL FOR MARINE PRODUCT/WORKS APPROV AL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第一篇:(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渔业船舶报废规定(草案)日期:2006-04-17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下列规定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渔业生产船舶 1.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6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20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4年。
但是,专门制造从事大洋性渔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报废船龄为30年;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大洋性渔业的,报废船龄为26年。
2.木质船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3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8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但是,使用气干密度超过0.8(克/立方厘米)的特种木材(包括重黄婆罗双(曾用名梢木)、坤甸铁樟木、稠木)制造的,报废船龄为23年。
3.钢丝网水泥船: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二)内河渔业生产船舶1.钢质船:报废船龄为21年;2.木质船:报废船龄为20年; 3.钢丝网水泥船: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三)其他1.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报废船龄为29年;2.水产运销船、油船:报废船龄为26年;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报废船龄为30年;4.渔业行政执法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2003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强化渔船检验 保障渔船安全
强化渔船检验保障渔船安全为保证渔业生产和渔民安全,渔船检验是重要内容。
渔船法定检验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它属于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管理工作。
基于此,本文调查了渔船检验的重要性,并分析强化渔船检验的有效措施,以期能够切实保障渔船安全。
标签:渔船检验;渔船安全;初次检验引言渔船检验工作与渔业生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该工作不仅能保护渔业资源,还能够有效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因此,应采取有关措施强化渔船检验工作,进而提高渔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渔船检验的重要性第一,渔船检验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相关法律条例中均提出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这离不开渔船检验工作。
虽然我国在渔业制度方面提出了捕捞渔船和功率的“双控”目标,但现阶段,渔船数量仍在不断增长。
不仅如此,部分渔船业的相关厂商还提高自身经济效益,降低船用柴油机铭牌所标功率,甚至我国部分地区还出现了船只伪造的情况。
这些现象给我国的渔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这些问题通过渔船检验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渔船检验工作可有效促进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渔船检验工作可有效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
渔船检验工作是渔业安全作业的基础,能够切实有效为渔民的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经相关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出现安全事故的渔船中,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渔船检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而且,随着我国渔业资源的衰退,整体经济收益较低,无法对船舶进行保养,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渔船检验工作能够避免渔船出现安全事故,进而促进渔区经济的发展。
第三,渔船检验工作是发展现代化远洋渔业的要求。
随着我国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外加近海资源的衰退,导致我国海洋捕捞行业停滞不前,给渔民带来的经济效益十分有限。
但经过我国对渔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开发了大洋性渔业,促进了我国渔业的发展。
但渔业的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渔船检验工作,而且,在该背景下,还促进了我国渔船检验工作走出国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挑战。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文号】国渔检(船)[2009]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渔检(船)[2009]5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近期,部分地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指示。
4月15日我部召开了海洋渔船安全管理紧急电话会议,对当前做好海洋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紧急部署。
为贯彻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和海洋渔船安全管理紧急电话会议要求,结合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集中修理检验的实际情况,各检验机构要加强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检验职责,为坚决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好第一关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及海洋渔船安全管理紧急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态势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切实提高渔船检验质量,消除渔船安全事故隐患,保障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基本条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海洋渔船检验专项检查各单位要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渔船安全隐患源头治理,要针对船舶修造企业在渔船建造、修理过程中执行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充分利用伏休期间渔船集中检验的有利时机,开展普遍性的渔船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设备等安全设备或安全设备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并坚决要求予以限期整改;要加强对新建和改建渔船全过程的检验管理工作,尤其是要重视新建和改建渔船的图纸审查,加大检验和检查频次,要保证验船师在重点建造阶段、重点检验项目及重点试验期间等关键环节必须到位;对于老旧渔船,要严格按照我部、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检验,不打折扣、不减程序、不放松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加强对验船师现场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加强老旧渔船检验保障渔船生产安全
农业 部作 为 国务院
对 老 lB 渔 业 船 舶 的
随 着 我 国 近 海 海 洋渔 业 资源 的 日 趋 枯 竭
经 走 出 了 初 始 的核 定 航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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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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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行政 主 管部 门.源自由于 历 史 的 原 因,
好 多老 旧 渔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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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编 辑
郝向举 l
探讨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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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我 国是 世 界 上 渔 船 数 量 最 多的 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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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业局渔船检验实施方案一、背景渔业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渔船是开展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强渔船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渔业局决定对渔船实施检验管理。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渔船检验工作的实施,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检验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活动的渔船。
四、检验内容(一)渔船安全标准检验。
1、船体结构检验:主要包括渔船的外形尺寸、重心位置、排水量等方面的检测。
2、机械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自动化控制设备、主机及辅机、泵、风机、船用发电设备、船舶通信设备、地磅、机械传动系统等机械设备的检测。
3、电气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电力系统、导航灯、救生灯、通讯设备、雷达等电气设备的检测。
4、舾装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生活设备、舱口舱门、甲板、龙骨、船底等部位的检测。
5、船舶水上性能试验:主要包括船舶在静水试验、航行试验、自由加速试验等水上性能测试。
(二)渔业资源保护检验。
1、渔业生产记录检查:检查渔船的捕捞记录和养殖记录,包括渔获量、活态、商品率等信息。
2、渔获物种检查:检查渔船所捕获物种是否符合渔业法规和保护规定。
3、渔具检测:检查渔具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以保证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检查渔船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影响。
五、检验机构由渔业局设立检验机构,负责对渔船实施检验管理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客观、严谨。
六、检验周期渔船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每年一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渔船,需增加检验次数。
七、检验结果渔船检验结果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合格:渔船检验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保护规定。
2、待改正: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3、不合格:对于检验中发现的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将采取严厉措施,直至取消渔船的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惩处。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1985年5月22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厅(局),大连市水产局,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各渔业公司: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为发展海洋渔业生产,从国外进口的旧渔业船舶愈来愈多。
但从进口的旧船情况来看,问题不少。
一是船舶的图纸资料严重不全,给船舶的初次检验和以后修船带来极大困难;二是船舶在国外修理时,对监修不重视,船舶质量达不到要求。
为了保证进口船舶的质量,使之既能满足海上安全生产的要求,又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现就有关加强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进口的旧渔业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的适用于外海或远洋捕捞生产的旧渔船和所有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旧渔业辅助船(以下统称“旧船”)。
二、获准进口旧船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船检验处报告。
旧船到达我国港口后,应向渔船检验处申请初次检验。
三、进口旧船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必须符合我国船舶现行检验规程的要求。
四、进口旧船的技术状况应基本达到我国的有关规定。
从事远洋渔业的旧船还应满足《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要求。
五、为了使进口旧船达到上述要求,进口单位出国考察、确定国外修船项目以及在国外修船等,应尽可能有渔船检验部门的验船师参加。
——结束——。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2009.01.16•【文号】国渔检[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水运正文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近年来,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大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要求的落实力度,注重加强制约渔船检验工作的体制与机制问题的研究,一些符合当地渔业安全生产态势的检验管理要求相继出台,突破了一些影响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
内陆新成立检验机构在组建时间不长、人员少、任务重、经费装备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加强了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检验监督管理,内陆渔船检验管理工作从纳入检验管理阶段逐步向规范检验管理阶段迈进。
但是,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
内陆渔船作为渔业重要生产设施仍处于落后状态,船型标准化工作还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个别船型自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之内陆地区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增大了内陆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处于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环节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检验制度和要求还未得到有效落实,制约着渔船检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尤其是新成立的内陆地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工作刚刚起步,制度尚需健全、程序尚需规范、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及我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使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渔业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是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渔船检验机构及一线验船师履行法定检验职责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根据新形势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抓好各项检验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提高检验机构和人员的履责能力,实现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渔业安全生产、促进平安渔业构建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于老龄船舶检验的暂行规定
关于老龄船舶检验的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老龄船舶的监督检验,使其具备继续安全航行或作业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2.老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船龄为:——10年及其以上的油船;——15年及其以上的散货船、客船和集装箱船;——20年及其以上的杂货船。
3.“船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对本规定未明确的,应按本局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4.对“船舶”的检验,应考虑其航区、用途、原建造规范、计划使用期限和船舶技术状况等情况,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5.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和5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沿海航行的船舶,对国内航行的其它“船舶”的检验,仍按本局相应的营运船舶检验规程或由各地验船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
二、船体测量检查1.凡无最近5年内测厚资料的船舶,应于最近检验时进行测厚检查。
虽有最近5年内的测厚资料,但验船师根据检验情况及强度校核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局部或全面测厚检查。
2.油船的测厚要求:(1)船龄为10年以上至15年的油船,在船中部半长范围内测量两个横截面(其中一个截面应取位于压载水舱或主要用于装压载水的货油舱)以及每块甲板板;在船中部半长范围外有选择地测量轻、重水线间的列板。
(2)船龄为15年以上至20年的油船,在本条(1)的基础上增加测量两个横剖面的每块船底板。
(3)船龄为20年以上的油船,除按本条(2)的要求测量外,对船中部年长范围内经、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应测量每块板。
3.其它“船舶”的测厚要求:(1)船龄为15年以上至20年的船舶,应在船中部半长范围内,对轻、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及强力甲板开口线以外的每一列板,至少取两处测量。
(2)船龄大于20年的船舶,在船中部年长范围内测量两个横截面,对此范围内轻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和强力甲板开口以外的每块板应测量。
4.按横截面测量时,所有纵结构件如板,在甲板、底板、舷侧和纵壁上的纵桁材或纵桁均应测量。
5.对有明显耗蚀迹象的结构,应作测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加强渔船检验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加强渔船检验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作者:张维东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15期[摘; ; 要] 我国海洋船舶中的90%是渔业船舶,且渔业船舶多、旧、小,与交通船舶少、新、大形成明显反差,渔业船舶的特征决定了渔业是一个高危险、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
全面强化和落实渔船安全检验及监督管理、排查隐患治理、落实安全监管制度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直接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和渔业生产安全,关系到渔业的健康发展,渔业船舶检验及监督管理。
[关键词] 渔业船舶检验 ;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15. 082[中图分类号] U674.4;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15- 0185- 020; ; ; 引; ; 言在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担负重要的职责,渔业船舶检验及监督管理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 ; 加强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法规将船舶所有人推到渔船安全保障的最前沿,并不意味着要弱化渔船管理部门的责任,而是要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船舶所有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贯彻渔船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知识,提高船东、船长对渔船检验工作的认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人权、责、利的关系。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作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和引导渔民群众,遵守渔业法律法规,规避渔业生产风险,肩负起依法管理的责任船舶所有人,顾名思义,即他对船舶享有排他的所有权,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又与他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所属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安全全面负责,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直接负责,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及船员安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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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远洋《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和2。
(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时,应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向检验申请人发出受理检验通知单。
审查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告知船舶所有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如要求船舶所有人增加船舶检查及维修内容或补充有关资料,应与船舶修理质量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的船舶稳性、船体结构、航行安全、防污染等要求有关。
必要时,应得到检验机构的同意。
1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监督船舶修造单位按照船舶维修方案进行修理,认真履行检验职责,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并限期修理改正。
(四)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或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不再受理该船检验,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五、承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远洋渔业船舶全面检查及修理的船舶修造单位,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钢质渔业船舶一类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乙级以上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甲级的资质证书,并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选择辖区内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资信良好的单位报我局,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
上述船舶修造单位应对其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和船舶维修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如《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或船舶维修方案严重失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直至撤消其渔业船舶修造资格。
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远洋渔业船舶如在境外进行全面检查及换证检验,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当条件的船舶修造单位进行。
六、请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国内渔业船舶修造单位,制定国内《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等有关检验管理要求,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1、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钢质渔业船舶)
2、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玻璃钢渔业船舶)
3、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4、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