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宪法层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指明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点方案》,选择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也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2015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审议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际指明了方向,为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了动力。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仅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分析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及诉讼法理论方面的障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条件都是以“适格说”和“利害关系说”为理论依据进行规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给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二)现状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
当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这种诉讼形式对于弥补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二)弥补监管漏洞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漏洞。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填补这些空白,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这也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四、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例如,诉讼主体资格、管辖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这给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
然而,目前跨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沟通不顺畅等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以后 。鉴于我 国在法律 上对有关公共 利 益的保 护及救济程序 未作专门系统
要 弄清检 察机 关提 起公 益诉讼 , 的规 定 ,且学术界对公 益诉 讼的内涵
指 检 察机 关 以 国 家法律 监 督 者 的 身份 首 先就 要了解公益的含义 。所谓 “ 厶 公 也没有 统一 ,所以说对什 / 是公益诉 对 涉 及 国 家利 益和 社会 利 益 而 无人 起 益 ”是 “ 讼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 为: 公共利益 ”的简称 。 何为 “ 公 诉 的 案 件 ,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法 院 共 ” “ 向 要 ? 利益” 又做何解?都是我们要 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 1 社会利益 , 即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 的 必 要 性 实行 法律监督 、维护公 平正义是
同追 求的某种社会价值 ,要求以社会 检察机关 的根本职能 。检察机 关就是
【 者 简介 : 作 关玉 新 (9 0 ) 男 ( 伯 为本位 。 2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本位 最合适的代表 国家利益和社 会利 益的 17 - , 锡 () 族) ,辽 宁 北镇 人 ,辽 宁 北镇 市 人 民检 的 国家作 为主体 所拥 有的公 共利 益 , 诉讼主体 。检 察机关工作人 员熟 悉法 察 院研 究室 主任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 如纳税人不依 法纳税就侵犯 了国家的 律 ,能够有效 地运 用法律手段维 护国 口 0 RN 0 I 0Z N0 广 A I 理 论 研 究;杨 红 (9 6 ) 女 ( 族 ) 税收权 。但公 共利益不能单纯 的等 于 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 。在国家利益或者 {8- , 汉 , 辽 宁 北 镇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室 主 任 , 国家利益 , 在统治阶级 占少数时 ,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 损害的时候 ,检察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理 论 研 究 。 利益 实际上 是 少部分人 特定 的利 益 , 机 关作为 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 ,有 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主体,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建议两方面进行探讨。
1. 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投入,而目前很多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和财力都比较有限,无法满足行政公益诉讼的需求。
2. 缺乏相关经验和技能。
由于长期以来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较少,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技能,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3. 系统配套不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包括信息共享、证据收集、证人出庭等,但目前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制约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1. 加强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为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确保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
加强对检察机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行政公益诉讼的专业水平,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操作技能。
4. 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推广。
增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在社会中的广泛开展。
5. 增加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奖励机制。
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对提起成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检察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尽管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只要政府、社会和检察机关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试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0-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成为赃物,委托人就已经丧失了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委托人所有,故受托人就没有侵占委托人的财物。
而且,该财产受到受托人的实际控制占有在前,成为赃物而认定属于国家财产在后,受托人占有该财产不是基于自己与国家成立的委托关系,这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因而无论如何,受托人也无法成立侵占罪,该财物不能成为该罪的对象。
诸如,甲以犯罪的故意将财物委托给乙,而乙侵占并拒不返还,这时该资金属于赃款理应收缴,乙未侵占甲的财产,也不能认为乙和国家成立委托关系,故而已不构成侵占罪。
在委托人未被排除返还请求权的情形下,受托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先要看受托人是否与委托人委托财物目的指向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受托人就不再成立侵占罪,如果没有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受托人就可以成立侵占罪,在此情形下,委托的财物才能作为该罪的对象。
如,丙被人勒索而被迫交纳财物,丙委托丁代其缴纳,然而丁占有后拒不返还,这时丁的行为得成立侵占罪。
参考文献:[1]周光权.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24,2:23[2]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93-111.[3][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著,于改之,张小宁译.刑法与民法的对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7-72.[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00-907.作者简介:孙鹏华(1991~),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别、类型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社和利益,即公共利益,“不待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共公利益的界定范畴,“不特定”和“多数人”是成为公共利益主体的必要条件。
如环境污染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内典型案件。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家利益 和社 会公共 利益 提起公 益诉 讼 , 不仅 具有法 律地 位 的保 障 , 而 且 相较 于社 会 团体 和公 民个人 , 更具 有提 起 公 益 诉讼 的人 、 财、 物等 方面 的优势 ; 同时 , 赋 予检察机关 提起 公 益诉讼 的 资格 , 也 不用 担心 会滥 用诉 权或诉 讼地 位失 衡 等 问题 的出现 。 由检察 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 ,有人担心 检察机关 的介 入 会 产生 不当干涉 私权的危 险。 笔者认 为 , 当今世界各国越 来 越 重视对 民事权利的制约 , 传 统“ 私权绝对” 的观点 已经被 修 正 。如果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在行使 民事 权利 或诉 讼权 利 时损及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国家就应 当进行 干预。而 且, 检察机关的介人也是有条件 的并遵循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 等原则 , 如此一来 , 就 降低了检 察机关干涉私权的危险 。 在我 国 ,行政机 关作为原告 提起公益诉讼 在个别立 法 中有所体 现 。 如我 国《 海洋环 境保护法 》 第9 O条第 2 款 的规 定: “ 对破 坏海 洋生 态 、 海洋 水产 资源 、 海 洋保护 区 , 给 国家 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 由依 照本 法规定 行使 海洋环 境监 督管 理 权 的部 门代 表 国家 对责 任者 提出损 害赔偿 要求 。” 该法 条 赋 予 了对 海 洋具 有 管理 职能 的行 政 机关 以 提起 公益 诉讼 的权 利 , 但是 笔者 认为 , 相 对于 检察机关 . 行政 机关 是不适 合 作 为公 益诉 讼的 原告 的 , 一是 因为提 起的公 益诉 讼带有 司法 属性 , 与行 政 机关 行 使行政 权 的 职能相 悖 ; 二是 因为 行 政机关 手握 诉权 和行 政权 , 对 另一方 当事 人存在 不恰 当 的威胁 和压 迫 , 会 打破 诉讼 平衡 ; 三 是 因为 存在 可能 掩 盖 行 政失误 的情 况 , 不利 于通过 公 益诉讼 揭示行 政违 法的 现 象 。现 实生 活中 , 公益 诉讼 的产 生 , 往 往或至少 有时 与行政 违 法或行 政懈 怠相关 联 。这种情 况 的客观存 在 , 不仅 会 消 解行 政机关 提起 诉讼 的 动力 ,还 会在 其提起 公益诉 讼后 , 产 生导致诉讼 中途流 失的后果 。 部分学 者认 为 ,通过 行政系统 内部的层级 监督和专 门 监 督也许 更能解 决 行政违 法 问题 , 检察 机关介 入行政 公 益 诉讼 ( 所 谓“ 官告官 ” ) 会造 成 国家机构 间的对立 。笔者不赞 同这种观 点 : 行政 系统 内部 的监督 对于解 决行 政行 为违法 侵犯 国家 和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问题 的确 可 以发 挥重 要作用 , 但 上下 级 机关 可 能构 成利 益共 同体 以及专 门机关 对 同级 行政 机关 的监督 缺乏权 威性 等 因素 , 限制 了层级 监督 和专 门监督 的效 力 , 使 这种作用 十分有限 。 综 上所述 , 由检察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 , 既能 够通过诉讼 形式 体现 行政诉 讼 的客 观维护 的秩序 功能 , 还 能有 效避免 由行 政机关 提起 公益 诉讼所 产生 的弊 病 , 有利 于在 更广泛 层 面上 构建 和谐 社会 。 法国、 美国、 俄 罗斯等许 多国家都从立 法上授予 检察机 关 民事行 政 诉讼 领 域 的公诉 权 , 由此 可见 , 检 察机 关介 入 公益诉 讼在 世界 上不仅 是一 种 十分普遍 的现 象 , 而且也 具 有相 当程 度 的规 范性 。相 比较而 言 , 我 国这方 面的立 法无 论从 现实需 求 , 还 是从 世界潮 流而 言都是 有所 欠缺 的。 因 此应 当修改 民事 诉讼 法和行 政诉 讼法 。 明确检察 机关 有权 代表公 共利 益提 起 民事公益 诉讼 和行政 公益 诉讼 ;同时 ,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力度相对较弱,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效果有限。
一方面,由于检察监督的资源有限,难以全面覆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的依据和程序不够明确。
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尚待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3. 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配合不够紧密。
这不仅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三、解决对策1. 强化检察监督力度(1)加大投入:加大对检察监督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检察监督的覆盖面和执行力。
(2)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3)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相关法律: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程序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完善,确保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3)加强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
3. 健全沟通协作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工作心得:行政公益诉讼应切实强化诉前检察建议(最新)
工作心得:行政公益诉讼应切实强化诉前检察建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诉前检察建议,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至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其目的就是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存在一定缺点,诸如因缺乏刚性权威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监督措施效果不理想、个案建议的效果范围狭窄造成难以以点带面等等,这都使得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难以体现。
基于此,结合办案实践,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监督督促落实诉前检察建议。
对所办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通报进展情况。
特别是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的两个月内,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所作出的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及行政机关回复和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进。
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可以有效补足诉前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缺点,促使行政机关整改落实。
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检察约谈。
明确约谈时间是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明确检察约谈具有司法属性,而不具备强制力;明确检察约谈的内容,即要讲明被建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使行政机关对如何回复检察建议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要听取行政机关的解释并商谈解决办法;明确检察约谈应在检察长批准的前提下进行。
明确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可以以报告、通报等形式,送达行政机关所在地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机关以及纪委监委等。
检察机关应当和上述机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以便更好地处理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共同推动诉前检察建议彻底解决问题,以树立行政机关的执法威信,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
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对司法⾏为有监督作⽤,提起公益诉讼也是检察院的职权之⼀,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院要依法独⽴⾏使检察权,那么⾏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政机关可能违法或者不作为⾏为。
《⼈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七条⼈民检察院经过对⾏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案:(⼀)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地使⽤权出让、未成年⼈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机关可能违法⾏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第六⼗⼋条⼈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案:(⼀)对于⾏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政机关有强制执⾏权⽽怠于强制执⾏,或者没有强制执⾏权⽽怠于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在⼈民法院强制执⾏过程中,⾏政机关违法处分执⾏标的的;(三)根据地⽅裁执分离规定,⼈民法院将⾏政强制执⾏案件交由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执⾏,⾏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四)其他⾏政强制执⾏中⾏政机关违法⾏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
⼀般仅指⽆利害关系的⼈,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
且如果原告为多⼈,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个⼈⼀⼰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为,也可以是⾏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不⾜的补充与协助,⽽⾮取代国家机关进⾏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定的物质奖励。
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和不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由于受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及立法的约束,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通过公益诉讼来进行有效地保护。
为此,必须突破传统的理论限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其涵义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与侵犯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诉讼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
公益诉讼普遍认为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者还将它称为公众利益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
伴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充分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新型社会纠纷相继在我国出现,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行政手段弊端较多,基于这种特殊的国情导致对于公益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基本没有任何刚性规定,存在很大的“真空”地带,造成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漏洞。
为了堵塞漏洞,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之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情况较为复杂,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将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为此,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而社会公益利益的重要维护机构的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必要的。
同时,从应然层面来看,检察机关也应该具有完整的、全面的诉讼监督权,这种“完整性”、“监督性”应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提起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1]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法学理论中,将民事诉讼划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
如果诉讼中的原告是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或自身利益相关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是主观诉讼;原告是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是客观诉讼。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X省X市检察机关以“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主线,以公益诉讼为主导,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质效,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前谋划精准发力,打好生态保护“先手牌”。
X省X市检察院党组将“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发挥检察职能为纽带,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成立了集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找准具体业务与生态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形成了长期、固定的生态检察工作内容;二是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协同作战,严把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关、诉前程序关、审查起诉关、庭审质证关、判后执行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三是依托《X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10余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范的精神,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工作步调,要求民行、侦监部门与法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协调联动通力配合,激活生态保护“一盘棋”。
加强生态检察内部机制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外部协作,共同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
一是积极参与中央环保督察专项行动。
重点对环境保护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意见反映强烈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同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扩展案源。
二是健全内外部联合工作机制。
对外与环保、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线索移送机制,综合运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坚决纠正和惩治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对内与侦监部门联合开展环境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实现案件信息互通、监督资源共享、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协查结果双向反馈。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旨在强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困难。
本文将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一是难以确定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在确定主体责任时,往往存在争议和难点,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时更为复杂。
当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主体责任,将无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每个主体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二是证据难以获取。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获取污染原因、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证据常常较为困难。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决定往往不透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程序,保证公民和组织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三是判决强制力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往往只具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缺乏判决的强制力。
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公众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这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往往需要保持公正、透明和独立,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查实行政违法行为后,未能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法院未能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探析
社科文化行政公益诉讼探析武思蒙(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摘 要: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这有利于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但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公民、集体、国家的利益在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时会遭受到不同程度受到损害。
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政府不作为的侵害,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其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被侵犯,检察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适格主体为确保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对做出违法行政行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或使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1]这一诉讼制度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由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将行政诉讼制度理解为行政私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并未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空白到设立的发展过程。
在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就有着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记录。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的国有财产流失一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
从公益诉讼第一案出现一直到2015年,虽然我国期间也出现了一些以保护公共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并且公益诉讼也并没有明晰划分出行政和民事类型。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份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此次试点,是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尝试。
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从中取得的经验,为之后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了宝贵的先行经验。
检察机关论文公益诉讼论文: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正当性
检察机关论文公益诉讼论文: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正当性摘要: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与关注。
那么,为什么公益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能够迅速发展呢?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可行性;正当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
具体表现在: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三是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
本文试图从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范围等基本问题出发,研究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来突破这一困境。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定义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
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公益诉讼的表现特点一是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二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
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
三是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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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
《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做好检察建议提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保证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职情况切实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必须要行使好的权力,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正确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等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必须要坚决纠正或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责无旁贷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做好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的调查核实工作,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好第一手材料。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是有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情况就显得更加的尤为重要,其理由是因为被调查的单位都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一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纰漏,必然会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感或质询,这不但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民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要切实做好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的规定,深入实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切实调查核实好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情况,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确凿证据及其相关真实情况,以此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得以全面实现,以此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要切实做好检察机关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以此有力保障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更加客观真实全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同时,《实施办法》第40条也作出规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些规定,是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走的诉前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检察机关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必须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的必经程序。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有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检察机关还未正式对其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已经着手履职或部分履职,但依然未充分履职或未履职到位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必须要持慎重的态度,既在决定正式提出检察建议之前要切切实实地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既对部分违法行为已经纠正或部分已经履职了的在检察建议书中就不必再提出,只对那些违法行为还未纠正或还未履职到位的部分提出检察建议。
笔者认为,这样做也有其两个方面的好处,首先是有力保障了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行使,不致于因缺乏调查核实导致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不切实际而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指责;其次是通过调查核实只对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和未履职到位的部分提出检察建议更容易被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所采纳,使之使他们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督促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