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4[工作范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4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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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规章制度】第一条【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如果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词缔约上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对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提(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当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认为有必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未支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四)合同法司法解释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5 甲与乙参加丙的婚礼后,由甲驾车回家,乙坐在后排座位上,甲经过一路口,突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见状对甲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
”甲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
丁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
甲因交通肇事被依法逮捕,对乙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1.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解读:(1)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结果。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即考虑到了劳资关系中资强劳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情形,所以在法定形式上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对用人单位加以限制,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随意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等现象出现。
(3)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是有一定人身从属性的隶属关系,这种属性使得劳动者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尤其是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诉求的可能性极低。
(4)事实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当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非所谓的一个月。
3.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____年的地方纪要,再到____年全国层面的解释,其间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趋势及其大环境的变化。
你好!请注意有除外的规定文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你的问题本身在条款里就有答案了。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如有疑问,请追问。
说白了就是已经口头通知,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就不要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了在工资条上签名不产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条协议内容1. 甲方应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2. 乙方应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 乙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甲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4. 乙方应确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不得违反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同条款解释不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合作协议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②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1 甲方权利1.1.1 甲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1.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追究。
1.2 甲方义务1.2.1 甲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解释四
合同法解释四第一条合同的解释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合同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一、引言部分该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
二、具体条款与规定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释规定了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__________。
2. 仲裁裁决的类型与审查:解释明确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时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
3.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解释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的审理方式和调解程序________________。
4.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解释允许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________________。
5. 经济补偿与年限合并计算:解释规定了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合并计算________________。
6.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解释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多种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________________。
7. 经济补偿的计算与支付:解释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且应当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_。
8.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管辖:解释明确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管辖,例如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且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合同法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法所称的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条合同法所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成立,是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第六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生效,是指合同自成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第八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十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履行、解除、抵销、混同、债务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第十二条合同法所称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抗辩,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措施。
第十六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解释,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事项产生的纠纷。
第十八条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欺诈,是指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劳动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 * 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 * 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 * 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 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 * 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 * 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 * 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 * 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 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三四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三四的效力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效力。
这个司法解释二啊,就像是给劳动合同法打的一个补丁。
它在很多方面明确了一些模糊的地方。
比如说在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如果有一些条款不明确或者有点争议,司法解释二就能起到一个定纷止争的作用。
像有些小公司,在和员工签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写一些奇奇怪怪的条款。
这时候,如果员工觉得不合理,司法解释二就能站出来说话啦。
它规定了哪些条款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是一个裁判,把那些不合理的“小动作”给吹哨制止了。
在劳动报酬这一块,司法解释二也有规定哦。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或者在工资计算上有猫腻,员工就可以依据这个解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说,公司不能随便扣工资,如果扣工资没有合理的理由,那就是不行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把该给的钱给足了。
二、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效力。
司法解释三呢,又在前面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啦。
它更多地关注到了劳动派遣等新出现的劳动形式。
现在派遣员工也很多嘛,这个解释三就像是给派遣员工的一个保护罩。
比如说,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互相推诿,司法解释三就会明确责任。
派遣员工可不能被当成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呀。
它规定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让派遣员工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在哪里。
还有就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些特殊情况。
有些公司可能想规避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司法解释三就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公司要是耍小聪明,那可不行,得按照规定来。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钻空子的公司设置了一道关卡,保护了员工的长期就业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效力。
司法解释四呢,也是很厉害的哦。
它在处理劳动关系的一些细节上很有一套。
比如说竞业限制这个事儿,很多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会和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
但是有些公司可能会把这个协议弄得很不合理,限制员工太多。
司法解释四就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期限等进行了合理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详细内容)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3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12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四【1】一、法律适用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
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合同的效力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第七条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八条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
解释,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形。
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中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不超过12年。
4.经济补偿的
支付方式: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抵消。
5.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
6.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管辖: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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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根据最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的意愿达成合同,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行为。
2.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明确的表达,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和明确。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恶意拖欠或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上几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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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第二十九条【可得利益损失】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过错相抵】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的例外】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明知瑕疵免责】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不适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所有权保留制度不应适用于不动产。
首先,由于不动产买卖完成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此时双方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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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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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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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
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
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
第七条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八条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回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他人财产,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回租赁合同有
效。
以监管物为回租赁物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