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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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财会[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3]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我部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培养、确保质量,全力推动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附件: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财政部2013年3月26日附件: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改革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能力素质提升,发现、培养、推举一批优秀领军人才切实担当行业领军重任,现制定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持续发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7号),按照《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社会工作人才是在社会服务和管理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工队伍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列为我国六大类人才队伍重点加以建设。

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纠纷不断显现,群众需求日益多元,社会管理和服务亟待完善,迫切需要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科学方法,发挥社会工作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专业优势来回应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对于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建立健全社工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着力形成社会建设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社工队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上海加快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中医药人才高地,打造一批中医药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启动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的通知》(沪卫中医〔2012〕53号)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共有30名医生入选,现特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入选的人员合理安排其临床、科研等任务,为他们能顺利完成研修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1邓跃毅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2付金荣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3李和根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4阙华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5沈克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6许玲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7张玮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8窦丹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9高月求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0林江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1刘成海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2陆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3沈卫东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4徐燕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5詹红生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6张炜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17符德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18李斌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19王怡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20张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21张婷婷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22施茵上海市针灸经络研究所23刘毅上海市中医医院24李勇上海市中医医院25薛征上海市中医医院26俞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7王松坡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28陈晓蓉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9李琦普陀区中心医院30曹烨民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结束——。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

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形成一批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20号)有关要求,现就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 国家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2. 我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3. 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4.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5.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沪卫科教[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局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业务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确保上海2010年基本建成亚洲医疗中心城市之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学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三条上海医学领军人才的培养规模为40至50人。

第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医学领军人才申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二)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三)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基础医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2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5分以上;(四)积极组织和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上海市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五)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荐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人才强国战略。

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律师行业人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市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市司法局决定建立全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库。

为切实做好人才库人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标准(一)律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标准领军人才是人才队伍的核心,是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重要代表,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具体标准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具有律师业务专业特长,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管理类领军人才还应具备在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或管理合伙人从业经历。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1)担任过区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担任过全国律协理事、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3)担任过市律协理事、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4)受到过市级以上奖励表彰;(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6)已被推荐为区级以上领军人才。

(二)律师行业后备人才遴选标准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必须具备“组织信任、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基本条件。

具体标准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3.受到过区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优先推荐。

二、推荐办法和程序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库人才由各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会同市律师协会审核确认。

上海“四个”个建设呼唤更多领军人才

上海“四个”个建设呼唤更多领军人才
和 突破
党 的十 七大 报 告指 出 : “ 一步 营 造 进
鼓 励 创新 的 环境 ,努 力造 就 世界 一 流 科 学 家 和科 技 领 军人 才 ,注 重 培 养一 线 的 创 新 人 才 ,使 全社 会 创 新 智慧 竞 相进 发 、 各 方
面 创 新人 才 大 量涌 现 。 ”这 一 重要 论 述 ,
新 学科 的创建 者 ,是科 技 新 突破 、发 展 新 途 径 的引 领者 和 开 拓者 ,同 时也 是 一 个 创 新 团 队的 组 织者 、领 导 者 。他 们 是 人 才这
个 “ 一 资 源 ” 中 的 尤 为 宝 贵 的 稀 缺80 8 P n O . 2 3

管理
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 府 、社 会 、单位 、个 人 相 结 合 的 多元 投 入 源 。所 谓千 军 易 得 ,一将 难 求 ,讲 的 就 是 才原则 ,在 《
谁 拥 有 各个 行 业 、 领域 的领 军 人 才 ,谁 就 纲要 >中明确提 出要选拔培养一批各行各 机 制 。第 三 ,不 断 完善 服 务 体 系 ,尊 重 领 能 在激 烈 的 国际 竞 争 中抢 得 先 机 、 占据 主 业 的领 军 人 才 。 市 第 九次 党代 会 又 强 调 , 军 人才 成 长 规 律 和 创新 团 队建 设规 律 ,按 以培 养 和 引 进 创 新 型 人才 、领 军 人 才 为 重 动 ,从 而 处于 国际 发展 的前 沿 阵地 。 照 已经 出台 的政 策精 神 ,解 决领 军 人 才 最 加 强领 军 人才 队伍 建设 ,是 增强 自主 点 ,形 成 德 才 兼 备 、 结 构 合 理 、 素 质 优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问题 ,为 领 军 人 创 新能 力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的 战 略 要 求 。 良 、 门类 齐 全 的 宏 大 人才 队伍 。 这 就从 战 才 的发 展 创造 宽松和 谐 的环境 。 根 据 新 世 纪 世 界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家 发 展 的 略 和 全 局 的 高 度 ,充分 明确 了领 军 人 才 队 要 完 善 选 拔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队 伍 质 总体 目标 要 求 ,党 中央 作 出 了到 2 2 年建 伍 建 设 的重 要 意 义 。 近三 年 来 ,上 海领 军 0O 量 。首先是完善多渠道的选拔机制。逐步 成 创新 型 国家 的 战 略 决策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人 才 队伍 建 设 已 初 见成 效 ,目前 已 遴选 了 两 批共 2 1 2 名领 军 人才 培养 对象 。 形 成 单 位推 荐 、行 业 和 专 家举 荐 、 个 人 自 家 ,关 键 在 人 才 ,尤其 在 创 新 型科 技领 军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4)社会资金补充。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领军人才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领军人才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领军人才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领军人才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引导、建设和集聚一支在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内专业贡献大、团队效应突出和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开拓创新能力,为推进上海的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和燃气建设及市政公路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与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燃气协会”)决定在本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内开展“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的评审与认定、服务与管理工作,现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领军人才是新一轮市政公路燃气建设与管理发展的需要上海的新一轮市政公路燃气建设与管理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市民与服务上海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

构筑“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生态体系是新一轮市政公路燃气建设的基本任务。

在建设方面,上海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布局与道路交通网络体系和天然气发展的规划建设,郊区的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上海的对外交通,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城际交通设施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在管理方面,提高已建成的市政公路燃气设施的服务水平,还有赖于设施运行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学化。

因此,无论是市政公路燃气规划、设计与建设水平的提高,还是市政公路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管理水平的提升,都需要有一批专业结构合理、与市政公路燃气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相匹配的领军人才队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浦东新区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支持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

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瞄准浦东新区具有改革场景、具备率先突破条件的关键领域,推出更多实质性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对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带动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

围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

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改革举措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府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8日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技能人才是本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要求,坚持“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提升技能、强化质量”的原则,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职工(包括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来沪就业人员)技能提升为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健全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评价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使企业新录用人员都得到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成长环境得到优化,形成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沪农委[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51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兴农、人才强农工作,推进农业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农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带动创新团队建设,提高上海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业领军人才的定义与选拔范围农业领军人才是指能够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在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材料推广中业绩突出,或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实践成效明显,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农业人才。

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是上海领军人才的后备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在沪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推广、教学机构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科研、推广、教学和经营人员。

二、农业领军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选拔标准(一)基本条件农业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农业界内具有较高声望,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道德素质过硬。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本市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 2020 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卫生人才发展成效“十一五”期间,上海卫生人才工作贯彻“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努力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卫生人才规模逐步扩大。

至2010年,全市卫生人员为1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3.54万人,比“十五”末期增加3.19万人,增幅30.8%;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13万人,注册护士(师)5.59万人,较“十五”末期分别增加了0.73万人,1.65万人,增幅分别为16.6%,41.9%。

(二)卫生人才结构得到优化。

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由“十五”末期的82.5%提高至84.6%;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由“十五”末期的2.47调整为2.23人,仍保持较高中等收入国家的配置水平。

执业护士数由2.22上升为2.43人,分别高于国家卫生人才中长期规划提出的2015年目标,略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全球卫生年鉴平均配置水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五批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五批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五批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五批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沪卫科教〔2013〕1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第五批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申报者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即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职称,有特殊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2.领衔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或工程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或担任重要科研机构学术技术负责人,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在社区卫生管理和全科医学、疾病预防控制和慢病管理等领域有突出贡献者。

3.已入选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和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者,不得推荐申报。

已入选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并在培养周期内,不得推荐申报。

二、推荐名额和评审上海医学领军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1.市级单位限推荐1人;2.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限推荐2人,其他区卫生健康委限推荐1人;3.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限推荐1人,市女医师协会限推荐1人。

我委将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入选。

三、申报方式1.网络申报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进入申报页面:【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51号)精神,现就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和数量(一)选拔对象:在沪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推广、教学机构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中的科研、推广、教学和经营人员。

(二)选拔人数:全市共选拔10人。

入选对象将同时作为上海领军人才后备队成员,可被择优推荐申报上海领军人才。

二、推荐条件农业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农业农村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

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

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

(详见《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三、选拔程序申请者可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下载《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申报表》《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网址/),填写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由单位推荐。

区属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择优推荐。

经专家评审并公示,无异议者经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后正式列为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四、申报材料(一)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

(二)2020年度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包括电子文档)。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附件目录、身份证、论著(封面)、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荣誉奖励证书、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参与重大项目立项批件及验收材料、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专利发明证明材料等(A4纸规格装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沪人社专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26号)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组织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适应实现“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和2009年市人才协调小组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启动200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原则1、领域聚焦。

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以及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需要开展选拔工作。

2、突出一线。

重点选拔从事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3、确保质量。

严格按照领军人才选拔的基本条件和分类评价标准进行遴选,宁缺毋滥。

4、团队优先。

申请者中,所带团队人才梯队建设良好,团队效应突出的,优先入选培养计划。

二、对象范围按照“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以及领军人才选拔的分类评价标准,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突出国家重点产业振兴计划和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先进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大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开展选拔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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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聚焦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和《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现上海“十一五”奋斗目标,造就一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一批创新团队,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各行各业、各单位共同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国家队”、1000名“地方队”、5000名“后备队”组成的,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业内广泛认可的领军人才队伍及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所有在沪的企事业单位。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

二、领军人才主要类别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做出突出的贡献,是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
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等工作的科技人才。

他们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实践成效显著,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扎实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战略规划能力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在企业的宏观战略指导下,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领军人才选拔
本市制定领军人才年度工作计划。

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选拔程序是: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需要和本行业、本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本行业、本地区领军人才开发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领军人才选拔实施方案。

(二)按照“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基本条件,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提出申
请。

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人选可向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提出申请。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可采用“擂台赛”、专家评审、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领军人才推荐名单,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汇总推荐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领军人才候选人,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并颁发证书。

四、领军人才培养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根据已确定人选专业、领域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周期为3至5年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

(一)充分发挥领军人才自主领衔作用。

允许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自主组建团队。

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

(二)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鼓励和引导领军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自主选题。

本市相关部门、区县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支持其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三)发挥领军人才的咨询作用。

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四)拓宽领军人才培训、交流的渠道。

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境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等活动,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充分发挥党校等培训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研修、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领军人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领军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拓宽领军人才视野。

(五)搭建领军人才开发平台。

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团体,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能力素质提升提供条件。

五、领军人才资助
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设立并用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实现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的市场化项目支持模式,建立领军人才资助的长效机制。

(一)本市建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经营管理类制定不同类型领军人
才的资助标准。

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一般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所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领军人才对资助资金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三)被确定为领军人才人选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给予资助。

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

符合继续培养条件的,需要重新提出资助申请。

领军人才的培养资助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四)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

六、领军人才服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用人单位为主的领军人才工作服务机制,形成支持有力、配套齐全的服务体系。

(一)为领军人才的医疗保健和休假等创造条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领军人才国内旅游休假、境外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良好的、个性化的服务。

建立领军人才年度体检和定期疗休养制度。

对领军人才出国出境参加学术和专业性活动,其年度出国出境时间和次数可不受限制。

(二)建立多层面的领军人才联系制度。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
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

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要及时给予解决。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以及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领军人才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与领军人才的联系,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三)对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需要从境外、外省市聘请或在本市跨行业、跨部门调动的专业技术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在聘用手续的办理、工资报酬的支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七、领军人才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对领军人才实施目标管理,突出对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人选调整的依据。

(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负责中期考核和最终目标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和领衔作用,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对做出重大贡献、实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更大的支持;对考核情况较差或不合
格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停止资助,收回证书。

对在最终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领军人才给予奖励,并创造条件推动其尽快进入“国家队”。

八、领军人才宣传
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弘扬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领军人才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给予领军人才充分的精神激励,不断增强领军人才的成就感和责任感,激发其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

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先进事迹和成果,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以此激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学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军人才“地方队”建设。

各大口党委、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把领军人才开发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依据本办法,提出适合本行业、本区县的领军人才“地方队”、“后备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为更好发挥领军人才“国家队”的领衔作用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大口党委、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国家队”人选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
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为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特制定《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现一并下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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