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2018-2019-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篇一: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北京)1、技术市场注册登记(第一次办理)(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用户注册表之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网址、用户名和密码2、技术市场登记备案(1)到技术市场网址登录,填写好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打印(2)带以下资料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a.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b.技术合同登记表c.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需2份)3、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备案需核对资料清单:(1)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2)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4)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5)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6)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1X]531号)(7)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1X]531号)(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1X]531号)(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1X]531号)(10)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1X]531号)(11)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1X]531号)(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本页是最新发布的《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这里[]。
___《北京市同管理办法》 ___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3.研究开发工作(:WwW.: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服务合同格式标准版
技术服务合同格式标准版技术服务合同格式标准版范本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本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地区引种_________株以上、建立成规模种植基地_________亩以上的客户)。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二年嫁接种苗共_________株、其中_________株、_________株、_________株,单价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元,_________提货。
第二条、甲方每年举办三次技术班,乙方可选派_________人免费参加。
培训内容包括:栽种、育苗、剪枝、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加工等。
食宿、交通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甲方设专家热线,由著名专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乙方有重大技术难题,甲方可派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
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技术服务费:每亩_________元/年。
年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时即付。
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6.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品种纯正;(2)苗株平均80公分;(3)检疫手续齐全;(4)均系二年生秋季嫁接种苗;(5)按技术规范种植,成活率80%以上;(6)包三年挂果、五年盛果。
(7)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8)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
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篇一:厦门市去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近60亿龙源期刊网.cn厦门市去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近60亿作者:来源:《硅谷》20XX年第06期据厦门市科技局,近年来,厦门市紧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深入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快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XX年度厦门市登记技术合同3109项,较去年增长9.2%,技术合同成交总额高达59.28亿元,创历史新高,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50亿元指标,技术合同成交额较20XX年(38.71亿元)增长53.14%,已连续3年保持40%以上的增长速度,平均单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由去年的135.92万元上升到190.66万元,同比增长40.27%。
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合同总成交额80.57%,较去年上升近11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全省遥遥领先地位。
技术交易的快速增长,显示出厦门市科技创新的活力,纵观20XX年厦门市技术市场交易情况,主要呈现出六大特点:一是大额合同比例快速增长。
20XX年厦门市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合同317份,合同金额为46.67亿元,较去年增长54.74%。
二是电子信息技术仍是厦门市技术市场交易的主流领域。
20XX年厦门市共签订电子信息技术合同2362份,占认定合同数的75.97%,合同交金额为44.73亿元,占总交易额的75.46%,较去年增长近15%。
三是技术输出副辐射能力正逐年提升。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方,其签定的输出技术合同总成交金额为37.49亿元,较上年增长65.45%,输出技术中有25.71%的技术成交易流向本市、8.8%流向本省其他地市、55.08%流向国内其他省市、10.38%进入国际市场,并有一部分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
四是技术交易呈国际化的发展态势。
20XX年,厦门市引进技术为21.79亿元,较上年增长35.76%;技术出口为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8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京发改[2006]836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审批事项1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审批条件: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技术市场?.
1、什么是技术市场?技术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的具体场所。
而从广义上讲,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主要指无形市场,包括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2、技术市场的功能是什么?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渠道。
3、国家发展技术市场的方针是什么?放开、搞活、扶植、引导4、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的概况和规模如何?北京技术市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中产生、发展起来的。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北京技术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成为全国最大的技术商品和技术信息集散地。
技术合同交易额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
2000年共认定登记技术合同21270份,成交金额达到140.29亿元,约占全国的21%,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合同占58.32%。
卖方单位从1987年的174家,发展到2800多家。
高新技术企业是第一大卖方群体。
每年认定的技术中介机构150个左右,最多达到200个。
经培训的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有6000多人、技术经纪人917人。
北京技术市场立足北京,服务全国,北京的技术商品辐射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
林文漪副市长指出:"我们的技术市场就是首都经济创新服务体系的第一号,它是发展最早、规模最大、在目前起作用最强盛的一个要素的分配基地。
"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目标是:北京要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经过两年的努力,技术合同年交易额达到200亿元,"十五"末期达到300亿元。
5、北京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是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科委设立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6、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7、什么是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第四部分技术转移
第四部分 技术转移一、技术转移基本方式技术转移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实现社会经济价值的重要过程,是知识产权管理出效益的直接体现,是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知识产权管理的终极目标。
通过技术转移,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实际,才能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只有大力推进技术转移,才能很好地实现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价值,体现科研院所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
院属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化。
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交易的过程中,虽然实施的金额等对实施交易成功率有很大的影响,但实施转让的方式选择对知识产权能否成功实施转化具有重要的影响,有时会成为实施转让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一般来讲,技术转移有以下几种类型和方式:1、知识产权所有者自行实施知识产权实施是产权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大部分企业为了使产品和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地位,一般对企业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自行实施。
我院也有一些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自身优势和经验,创造条件自行实施,有一些研究所科技人员个人办公司和研究所办公司成功的案例,其中核心技术的掌握者科技人员起关键作用。
知识产权所有者熟悉技术,对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有充分把握,自行实施成功率比较高。
2、允许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有者依法获取一定的报酬,把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实施。
在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市场需求和变化难以把握、缺乏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或允许他人实施获得的收益显著大于自行实施的情况下,采取允许他人实施的形式实施知识产权。
允许他人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独占许可。
在一定区域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考虑独占许可时,一定要充分论证,谨慎许可,以保证独占许可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2)排他许可。
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区域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产品的权利;(3)普通许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京人社专技字〔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字〔2020〕9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科教)处,市属科研院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更加全面高效实施,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及其它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
二、申报条件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丰富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施教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场所,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跟踪研究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15〕35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15〕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支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南部(房山)科技创新城集聚高端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强化企业主体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奖励和资助预算按照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成立房山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正职;区研究室、区农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教委、区文委、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集聚办、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质监局、区科协、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处、北京良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北京高端制造业(房山)基地管委会、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房山中央休闲购物区长阳核心区管委会、中国北京农业生态谷管委会、良乡高教园区管委会、北京西南良乡物流基地管委会主管领导,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篇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备案手续“四技”收入备案手续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一、提供资料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必须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4、本次合同首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
二、《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填报说明1、申请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2、若企业同时备案多个合同,请在“附报备案资料清单”标明各个合同的编号。
3、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并写上“与原件相符”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篇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篇一: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一、营改增优惠政府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6号)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剖析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步骤
6
----成本须据实扣除,掌握原则为技术开发合同不低于 40%、技术转让合同不低于 30%、技术咨询及转让合同不 低于10% 。工程监理合同技术交易额按监理费的50%核定, 按技术服务合同扣成本;纵向合同按经费的20%核定技术 性收入。 ----一项合同填写一张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其中的技术 合同编号每位都要填写。项目名称、卖方单位及开具日 期等应填写完全,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如有涂改需在涂 改处盖章,对不按要求填写的不予受理。 ----《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需加盖财务章、财务负责 人章、单位公章、主管财务负责人章。 ----支付方式分为一次付清、分期付款、提成。
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范围:
①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②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③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 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④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⑤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⑥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 调查、分析与论证 ⑦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⑧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⑧其他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①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 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 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③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 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 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④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步骤
⑵网上申报 ----合同签定后,首先进行网上登记 ----进入合同登记页面,填写《技术合同登记 申请表》 ----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篇一: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所需材料及要求一、进行认定登记:第一次申请时,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1-1人携带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到选定的登记处,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1-21-31-41-5拥有正式签订出的依法生效的合同,一式二份以上。
在“北京技术市场”网()上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申报。
携带依法生效的合同一式二份以上,向登记处提交。
目前取消技术合同二、申请提取奖酬金:2-12-22-3认定的合同开始到款以后,当事方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登记处核定技术性收入、开据《技术交易奖酬金提取单》。
交纳提奖手续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1、自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有效期已过的合同,登记处不予受理。
2、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向技术合同登记处提交真实、完整、依法生效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件,一式二份以上(交易金额较大的按照本须知第8条的要求办理。
登记处须留存一份正本合同)。
同时按要求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
3、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登记处依法进行审查,按照规则进行认定。
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并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即:技基1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5、技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办理核定技术性收入或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根据实际发生,按规定比例扣除成本(成本扣除的标准:技术开发不低于技术交易额40%,技术转让不低于30%,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低于10%)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财务负责人章、单位公章、主管财务负责人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核定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按照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开具奖酬金领取单,交纳提奖手续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篇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5%营业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方(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切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享受免征5%营业税。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批流程(认定登记为30个工作日)(一)卖方用户注册买方凭真实、有效证件到登记机构注册或自行注册。
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注册、上传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并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申报。
(二)网上申报登记卖方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填“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也可以有选择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报送合同文本卖方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技术合同和其他附件材料报送选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
注:设计专利技术合同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表处申请认定登记。
(四)审核登记登记员查阅卖方网上“登记申请书”并根据卖方送审合同文本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盖章,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由市级登记机构初审核盖章,并送审计科技部门审核盖章)(五)卖方办理减免税卖方凭核定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保税办理程序见手册)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籍人士可用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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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
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
办人出具的材料: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
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
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 非技术合同; 3.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 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 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 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
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
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
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
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
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