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管理制度.doc
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交易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土地交易行为:(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六)其他土地交易行为。
第三条土地交易原则土地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交易主体土地交易主体包括:(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六)其他参与土地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土地交易程序土地交易程序包括:(一)达成交易意向;(二)签订土地交易合同;(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四)缴纳土地交易税费;(五)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六)其他交易程序。
第六条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者其他交易价款;(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反映土地价值。
土地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土地交易税费土地交易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交易税费。
第九条土地交易监管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价管理制度有
地价管理制度有一、地价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地价管理制度包括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土地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土地价格政策调控机制、土地价格监督和执法机制等。
具体来说,地价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土地价格形成机制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关系确定土地价格的机制。
土地价格是受供求关系、土地资源禀赋、土地利用功能和土地产权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竞拍、土地出让、土地流转等方式引导土地价格的形成。
2、土地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土地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是指政府建立监测土地价格变动的系统,及时掌握土地市场的动态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土地价格异常变动进行预警和调控。
这样可以避免土地价格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3、土地价格政策调控机制土地价格政策调控机制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土地价格政策,以及对土地价格进行调控。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给和需求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功能、以及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等方式来影响土地价格的走势。
4、土地价格监督和执法机制土地价格监督和执法机制是指政府对土地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的土地价格行为,政府应该及时采取监督和执法措施,维护土地价格的正常秩序。
二、地价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地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地价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过度浪费。
通过对土地价格的调控,可以避免土地价格泡沫化,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防止土地价格泡沫化地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防止土地价格泡沫化,减少土地投机行为,避免土地市场出现过热现象。
这样可以保护土地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保障公平和社会稳定地价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防止土地价格过高而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在土地资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情况、土地资源的禀赋、土地的利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保障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的稳定。
土地管理方案土地价格
土地管理方案土地价格土地是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和人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管理方案在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篇文章将探讨土地管理方案对土地价格的影响。
一、土地管理方案对土地价格的影响1.土地管制措施对土地价格的抑制作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土地资源的供给与人口的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土地需求供应失衡,土地价格一直处于高位。
为了避免土地价格偏离合理价值,政府通过土地登记、评估、纳入公共资源大数据平台等手段,加强土地管理。
这些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土地价格的过高上涨。
例如,土地登记制度实行后,将土地面积、地类、权利人、权利状况和权利性质等以电子形式记录,杜绝企业和官员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有效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同时,土地登记也能规范市场交易,加强市场透明度,防范市场失真,进一步减少了土地价格波动。
这些土地管制措施可成为限制土地市场的生产要素过度扭曲,抑制土地价格上涨的重要手段之一。
2.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价格的引导作用土地利用规划是政府用来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的重要工具。
土地利用规划能够引导土地的开发和管理,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增加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土地的价值。
例如,城市规划将城市土地分为居住、工业、商业和公共用地等,合理分配不同类型土地的使用,从而避免同一城市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排挤公共设施用地,从而促进绿色低碳城市的建设。
农业规划将土地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农村集聚用地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业的效益和价值。
3.土地整治对土地价格的提升作用土地整治是指对天然资源、生态系、土地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调整、改造和利用,提高土地的效益和生产力,以增加土地价值。
例如,土地石化整治和矿山复垦可以对土壤进行改良和治理,提高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增加农业收益。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可以对地表水流进行调控,改善土地的自然环境,增强土地的生态功能。
土地拍卖规章制度最新版
土地拍卖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拍卖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拍卖是指国家依法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第三条土地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土地拍卖的拍卖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协商竞价等形式。
第五条土地拍卖的组织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照,具备从事土地拍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土地拍卖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拍卖标的。
第七条土地拍卖应当坚持诚信原则,防止恶意炒作、串通作弊等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土地拍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促进土地拍卖价格的形成,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
第九条土地拍卖的相关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拍卖合同,履行拍卖义务,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土地拍卖的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土地拍卖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及时,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拍卖流程第十二条土地拍卖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拍卖标的:拍卖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要进行拍卖的土地标的。
(二)确定拍卖条件:拍卖单位应当制定拍卖条件,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竞买保证金等。
(三)公告拍卖信息:拍卖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土地资源部门或拍卖平台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条件等。
(四)报名竞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五)开展竞价:拍卖单位组织竞价活动,竞买人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竞价。
(六)确定竞买人:根据最高竞价结果确定竞买人。
(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拍卖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拍卖单位应当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竞价环节的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拍卖单位应当建立竞拍监督机制,监督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是指针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各项事项和程序,制定出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以此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进行。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土地交易主体的资质和准入条件。
明确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资质要求,包括土地交易中介机构的注册条件、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等,以确保土地交易过程中专业、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参与。
2. 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和发布。
规定土地交易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时间,确保土地交易信息的及时、公开和准确。
同时,对于土地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文件和决策结果,也应要求公开和披露,以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
3. 土地供应和出让的制度规定。
明确土地供应的来源和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发布、竞价、拍卖等方式,确保土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同时,对于特殊用地和重要土地资源的出让,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4. 土地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监管。
规定土地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和监管机制,避免土地交易价格的过高或过低,以保护土地供应和需求双方的利益。
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确保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土地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
明确土地交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签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土地交易合同履约的监督和追究机制,以避免土地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和诉讼纠纷。
6. 土地交易纠纷的处理和仲裁。
建立土地交易纠纷处理机制,规定土地交易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主体,加强对土地交易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土地交易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交易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土地交易的行为和程序,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日常管理。
土地管理与法规:地价管理的措施
(⼆)地价管理的措施(掌握)地价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1.提供地价信息地价管理就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公布地价信息,引导⼟地市场健康发展。
为维护⼟地市场交易双⽅的利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和公布地价信息,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2.制订地价标准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实⾏定期公布制度,是规范⼟地交易⾏为,加强国家对地价进⾏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地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为规范地价评估和⼟地交易⾏为提供指导。
3.宏观调控地价⽔平对⼟地价格进⾏宏观调控的主要⽬的是,保证⼟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地投机,防⽌地价极⾼极低或忽⾼忽低,避免⼟地资产流失和⼟地利⽤的不合理,保障国有⼟地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地市场经济秩序。
4.监管⼟地估价⾏业推进⼟地评估⾏业⾃律管理,促进⼟地评估⾏业和⼟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进⼀步加⼤监督检查⼒度。
建⽴机构和个⼈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为等情况记⼊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例题1:⼟地是⼀种公共资源,其价格⽔平必须受到政府管制,不得随意涨价或者降价,因此政府实⾏⼟地价格备案制度。
()(2007年试题)答案:×解析:调控地价⽔平是地价管理的重点之⼀,政府可以通过⼀系列⾏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对⼟地交易设置价格限制。
对⼟地价格进⾏宏观调控的主要⽬的是,保证⼟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地价极⾼极低或忽⾼忽低,避免⼟地资产流失和⼟地利⽤的不合理。
⼟地交易权利⼈转让⼟地使⽤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例题2:调控地价⽔平是地价管理的重点之⼀,政府可以通过⼀系列⾏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对⼟地交易设置价格限制。
(2006年《⼟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答案:√解析:⼟地市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和长远⽬标出发,通过经济⼿段(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财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和⾏政⼿段(主要包括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地市场进⾏⼲预,以达到抑制⼟地投机、维护⼟地市场稳定、优化⼟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地收益的⽬的。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前言土地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其价格的管理与监管是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介绍土地价格管理制度的概念、分类、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等,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土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概念与分类概念土地价格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土地资源的规划、批准、出让、交易等情况,制定和实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调节土地市场行为,控制土地价格波动,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
分类按照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交易方式,土地价格管理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类:•宅基地和农村土地的价格管理制度;•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的价格管理制度;•土地出让和招拍挂的价格管理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管理制度;•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管理制度等。
法律法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其行为依据和监管标准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方面。
以下是我国土地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流转、使用、调整、批准、出让等,及土地管理的监督和惩处措施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行为的通知》:规范了土地招拍挂的出让程序和交易方式,强化了土地交易的监管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地出让的流程和标准;•《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标准、流程和监管标准等;•《土地利用税条例》:对土地出让和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利用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力求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收取和使用。
实践经验我国土地价格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以下是主要的经验总结:加强政府监管和公开透明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交易的监管,提高土地交易的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约束和惩戒,提高土地市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二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土地资源出让活动中,土地使用权单位从出让土地收取的一定金额,用于城乡土地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构为土地出让金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土地出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渠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土地收益权转让等。
土地使用权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划入专用账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管理委员会的资金监管。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地区经济发展和用地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土地出让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用于城乡土地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使用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对于违反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规使用的土地出让金将予以收回,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二)各地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是不同的。
你可以在当地的政府网站查找相关信息,.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土地价格是土地市场的重要指标,合理的土地价格管理对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土地价格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旨在调节市场需求和供给,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土地价格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土地价格土地价格是指在土地市场上,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所形成的价格。
土地价格直接影响到土地的购买、出租、开发和利用等活动。
我国土地价格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市场需求和政策等因素。
土地价格管理的意义土地价格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资源,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土地价格管理的主要目的包括:•调节土地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维持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土地过度利用和滥用;•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降低土地成本。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土地交易价格管理我国目前的土地交易价格管理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
政府指导价格是基于政府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制定的,市场调节价则是通过土地交易市场的自我调节达到市场价的水平。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政府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管理主要包括政府定价和竞价出让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根据土地权属、规划、功能、地段等因素统一制定的价格标准,适用于自用土地或社会用地。
竞价出让则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出让价格,适用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市场化用地。
土地征收价格管理土地征收价格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实行征收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给农民或群众的补偿费用。
我国土地征收价格的管理主要依据土地征收法以及土地市场价格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
土地征收价格应从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考虑,确保农民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中府[1998]11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健全地价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条件下根据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的具体宗地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基准地价是以土地完成三通一平为计价前提,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用、三通一平费用等在内的土地熟地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地价管理的依据。
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我市的基准地价,且在必要时对基准地价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地块的设施状况确定。
具体办法如下:(一)出让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该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建设要点以及市场的情况等条件,评估出具体的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同意后,再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的出让底价,非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低于该地的标定地价;(二)出让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该镇所属地价类别的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下限。
第七条出让商业、住宅、工业以外的其他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后确定其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审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70号(2003年5月6日)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范围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同时,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无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用地。
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是在对上述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价格控制标准,协议出让土地的实际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各地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以该标准为最低限,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实际出让价格。
二、统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按以下控制标准确定:(一)未纳入政府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受让土地单位除支付征地等有关费用外,交纳政府收益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20%;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协议出让,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80%。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辽土字[1993]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各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土地估价,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56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估价内容,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块)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按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具体地块在一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考虑到特殊政策等非市场因素,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凡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了租、抵押的,以及土地主要用途改变、他项权利的设定或变更的,无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均须按本办法先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第五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别。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六条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一、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在土地评估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科学性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贯彻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据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
3.公开公平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土地相关信息的公开权和参与评估决策的公众权益,确保评估工作公正公平。
4.合理合法原则:土地评估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基本准则,确保土地资产在评估中得到合理的估值。
5.社会效益原则:土地评估必须秉持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确保土地评估工作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推动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和利用;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土地交易提供公正、公平的价格基准,保证土地资产的安全流通。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产权稳定和安全。
5.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城乡建设和农村改革提供科学的土地评估数据和经济政策建议。
三、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土地评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对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建立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道德准则。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评估数据的统一和标准化,建立土地评估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共享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审批和评估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基准地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基准地价编制、公布、使用和调整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确定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准地价应当定期编制、公布和调整,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地价编制第六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二)分析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土地价格水平;(三)编制基准地价报告,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价格水平等;(四)组织专家对基准地价报告进行评审;(五)将评审通过的基准地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科学合理地反映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三)采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手段,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编制程序规范,确保编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基准地价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估价资质;(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基准地价公布第九条基准地价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包括:(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二)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布;(三)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基准地价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准地价区域划分;(二)基准地价水平;(三)基准地价有效期;(四)基准地价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基准地价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泄露或者篡改。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4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
3.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1.土地出让金计算以买受人最终报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土地出让金计算所需的相关参数应当真实、准确,并经公示。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1.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方式。
2.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及时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
四、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1.土地出让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指标及相关政策进行,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2.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促进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
3.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定期进行项目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1.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2)以下是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其他有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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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
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
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
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
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来源于考试大。
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3.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4.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
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5.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
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6.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7.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