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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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卫计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医院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完善成本控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省卫计委文件规定执行。

单项工程建筑规模、投资额小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申报和批准第三条新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上级批准的医院规模和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并符合医院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需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所有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申报,申报时应提交立项申请说明、方案或图纸、工期、投资概算等。

第五条抢修项目应立即办理,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条正常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维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七条按批准的规模、投资和计划,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实施,需办理施工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按规定需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

第八条详细施工方案和图纸经领导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

第九条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供货单位的确定:(一)单项施工合同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招(议)标管理办法》。

单项施工合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执行。

应急抢修项目由分管科室立即实施,同时上报主管部门或分管院领导。

(二)单项采购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招(议)标管理办法》。

单项采购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以竞价方式或市场考察形式确定供货单位或确定价格,由施工单位采购。

设备一般由医院采购,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

第十条合同签订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立即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书的签订以合同法、招投标书为依据,体现公平自愿原则。

医院 房屋管理制度

医院 房屋管理制度

医院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房屋管理,保障医院日常运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院房屋管理应遵循合理使用、科学规划、提高利用率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医院员工和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优化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员工和患者的健康。

第五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加强保养和维护,延长房屋使用寿命,降低使用成本。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医院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医院房屋的规划、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医院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及时解决房屋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房屋规划与使用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房屋使用,科学安排各类房屋的用途和面积。

第九条医院应当合理使用各类房屋,提高利用率,避免闲置和浪费现象。

第十条医院房屋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和违章搭建。

第十一条医院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分配和挪用。

第十二条医院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同管理原则,签订明确的使用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院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院内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序疏散人员和财产并减小损失。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房屋周边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美化院内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氛围。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减少污染排放,确保院内环境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提倡员工和患者的环保意识,减少废物排放。

第六章保养和维护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房屋保养和维护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进行维修。

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办法1.房屋维修管理1.1医疗用房的正常维修由总务科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招标或竞争性报价(或谈判)后组织实施.1.2总务科每月必须安徘人员对各类建筑用房进彳旅养维护,定期检查建筑物是否存在问题(屋面海水.卫生间渗谣,墙体楼板雌等),发现问迤,及时解决。

1.3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院内或建筑物内搭建违章建筑(如围墙、屋面棚架、封隔公共建筑等),否则,按每日每平方50元进行罚款处理,并责令其立即拆除.1.4住户区的管理由医院总务科统一管理,公用部分(楼悌间、屋面等)和公共设施(主给排水管道、主电缆线等)的维修保养由总务科负责,户内的一切设施的维修由住户自理,医院可安排维修人员,但费用自理。

1.5住户区住户圭新装修前必须经总务科同意,并提交装修设计图,装修全过程必须在总务科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2.房屋安全管理1.1总务科必须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依;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2.2房屋的使用者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电悌、通讯、消防等设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整体性。

2∙3任何科室和个人有责任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医院将依法宣处。

三奖举报人.3.4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酹患,应及时向总务科反映,总务科将及时派技术人员前往鉴定处理.2.5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2.5.1拆除承束墙(含窗下墙);2.5.2拆除、破坏承函的梁、板、柱等;2.5.3在楼板上砌墙;2.5.4在屋面上打洞;2.5∙5随意超负荷增加用电设备;2.5.6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3.房屋装修管理根据《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3.1凡室内装修,一律先申报,交纳装修押金后再行装修,新房每户在交钥匙前应向医院交纳100O元押金,旧房每户交纳500元押金,如有违章或造成渗、漏、堵等损坏现象,将从押金中扣除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并应恢兔原状.3.2装修施工时间定为上午8T2时,下午2-8时.3.3装修垃圾必须按医院指定地点堆放,统一清运,每户交纳100元垃圾;肯运费.3.4严禁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g设施的使用功能.3.5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梁、板、柱、承至墙体(含窗改门),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3.6阳台防盗网宽度不得超过60cm,支撑系统应加密。

医院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制度

医院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零星修缮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医院后勤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零星修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水电线路维修;2. 防水、保温、隔热等设施维修;3. 建筑结构加固;4. 装修、粉刷等表面处理;5. 其他零星修缮工程。

三、工程立项与审批1. 零星修缮工程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后勤管理部门审核;2. 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工程方案;3. 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立项。

四、工程设计1. 零星修缮工程的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2.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需求,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3. 设计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招标。

五、工程招标与施工1. 零星修缮工程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合规;3. 招标结束后,根据招标结果,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工程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3. 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

七、工程进度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2. 后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期推进;3.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工程费用管理1. 零星修缮工程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2.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超支情况,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3.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工程费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九、工程档案管理1. 零星修缮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资料;2. 后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规范。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工程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工程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工程维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工程维修管理,确保医疗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工程维修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医院设立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工程维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修项目管理第五条医院工程维修项目分为日常维修项目、大修项目、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六条日常维修项目指对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的工作。

日常维修项目包括:(一)房屋及设施的保养维护;(二)医疗设备的故障排除和维修;(三)供配电、给排水、空调、消防等系统的维修保养;(四)其他日常维修工作。

第七条大修项目指对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进行大规模维修、更换零部件的项目。

大修项目包括:(一)房屋及设施的重大维修;(二)医疗设备的重大维修和更换;(三)供配电、给排水、空调、消防等系统的大型维修;(四)其他大修项目。

第八条改造项目指对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改造项目包括:(一)房屋及设施的改造升级;(二)医疗设备的升级改造;(三)供配电、给排水、空调、消防等系统的升级改造;(四)其他改造项目。

第九条新建项目指在医院内新建房屋及设施的项目。

新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维修项目管理流程第十条医院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维修项目的立项:(一)各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报送医院工程维修管理部门;(二)医院工程维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制定维修项目计划,报医院领导审批;(三)医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医院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医院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管理制度

医院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项目。

第三条医院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3. 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4. 严格规范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环节;5.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制度,对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1. 负责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2. 组织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3. 协调各部门、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4. 负责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及后续管理工作;5. 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六条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项目立项:1. 项目单位根据医院发展需要,提出基建工程及修理修缮项目建议书;2. 办公室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3. 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确定项目立项。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1. 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2. 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内容、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投资估算等;3. 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施工监理:1. 办公室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2.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3.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九条工程验收:1. 工程竣工后,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2.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修理修缮管理第十条修理修缮项目立项:1. 使用部门提出修理修缮项目申请;2. 办公室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3. 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进行审议,确定项目立项。

医院装修维修管理制度

医院装修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装修维修管理,确保医院设施安全、环境舒适、功能完善,提高医院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装修维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设备更新、设施维护等。

第三条医院装修维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提高效率;3. 经济合理,注重实效;4. 保障医院正常运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装修维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装修维修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装修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1. 负责装修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2. 负责制定装修维修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3. 负责组织装修维修工程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4. 负责监督装修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5. 负责装修维修工程验收和资料归档。

第七条使用科室职责:1. 负责提出装修维修需求,配合办公室开展工作;2. 负责监督装修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3. 负责验收装修维修工程,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装修维修项目审批第八条装修维修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1. 使用科室提出装修维修需求,填写《装修维修申请表》;2. 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装修维修项目;3. 领导小组对装修维修项目进行审批;4. 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制定装修维修方案。

第九条装修维修项目审批权限:1. 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2. 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3. 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装修维修工程实施第十条装修维修工程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 办公室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2. 办公室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3.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装修维修施工;4. 办公室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5. 施工单位完成装修维修后,进行自检,并向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装修维修工程验收第十二条装修维修工程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施工单位完成装修维修后,进行自检,并向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2. 办公室组织验收,使用科室、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3. 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出具《装修维修工程验收报告》;4. 办公室将验收报告报领导小组备案。

医院基建修缮管理制度

医院基建修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基建修缮管理,确保医院设施安全、舒适、高效运行,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基建修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绿化、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医院基建修缮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编制医院基建修缮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等工作;(三)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四)负责工程验收、移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医院基建修缮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四)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五)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七)工程验收,移交使用。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二)项目背景、目的和意义;(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目的和意义;(二)项目市场需求分析;(三)项目技术方案;(四)项目投资估算;(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管理,确保质量。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以下阶段:(一)分部工程验收;(二)单位工程验收;(三)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确认验收意见;(四)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医院楼宇维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楼宇维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楼宇维护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楼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医院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楼宇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楼宇日常维护、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和修理、楼宇安全巡查等方面。

第三条:医院楼宇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需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同时,要重视实际情况,不绝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改进。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医院楼宇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同时配备充分的维护和修理人员和安保人员。

第五条:医院管理人员负责楼宇设施维护计划的订立和实施,维护和修理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和修理,安保人员负责楼宇安全巡查和保卫工作。

第六条:医院楼宇维护与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需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楼宇设施维护第七条:医院楼宇设施维护包含电力、供水、供暖、照明、通风、空调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医院楼宇设施维护工作应依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九条:医院楼宇设施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巡察和检修,及时发现并排出故障,保持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医院楼宇设施维护工作需订立认真的维护计划和台账,记录设备设施的维护情况,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院楼宇安全管理工作包含安全巡查、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十二条:医院楼宇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巡查情况与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应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医院楼宇应配备有效的监控设备,监控范围掩盖紧要区域,监控录像资料及时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医院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医院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医院修缮工程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医院修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制度如下规定。

第一条工程的立项、设计及报建。

修缮及维修工作必须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宗旨,坚持实用、节约的原则。

工程立项须经过科室申请、总务科做可行性论证,同时,根据单个工程估算的造价分级进行立项审批:(一)单个工程造价在2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总务科集体决定,报主管院长;(二)单个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上述审核程序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应急修缮可先行抢修同时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报审计科和主管院长。

完工后按以上规定行事后审计。

经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师进行图纸设计并编写施工方案。

大型修缮工程或有特殊技术难度的项目,由总务科按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并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工程估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在经医院资质审核合格的施工队中调配安排,并由承建的施工队根据项目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预算书的审核程序如下:施工队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先由总务科对其工程量及总体的造价进行初审,再由审计科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定额对预算项目价格及总造价进行审核,凡市定额标准以外需执行市场指导价格的项目,由总务科、监审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经总务、监审部门、分管副院长及施工单位确认后作为该项目的预算造价。

被确认价格的材料如有样品,样品在工程竣工前由总务科保存。

(二)工程造价在2万~5万以下的由总务科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施工预算编制,遵照上述预算书的审核程序,由总务科及监审科室讨论确定施工队。

(三)工程估算超过5万元的项目在上述审核程序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

医院修缮工程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总务科负责施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指派专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严格按设计要求及图纸施工,切实把好工程质量、进度关。

医院房屋设施维护制度

医院房屋设施维护制度

医院房屋设施维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内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维护医院的生产秩序和环境卫生,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房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房屋设施维护工作由医院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设施维护职责第四条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对全院设施的维护负责。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相应科室内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及时上报设施损坏情况。

第六条护士长负责护士站的设施维护,包含但不限于电器设备、办公用品等的管理和报修。

第七条员工及患者使用医院设施时,应当注意使用方法,不得损坏或滥用设施。

第八条医院将建立设施使用情况的统计档案,包含设施使用频次、故障记录等信息,用于设施维护和改进工作。

第九条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设施维护演练,提高员工对设施维护的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设备维护管理第十条医院设施管理部门将订立设备维护计划,明确设备维护的时间、内容和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设备日常维护包含定期巡检、清洁、除尘、润滑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故障发生时,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维护和修理,保证设备的修复时间,并将维护和修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刻停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房屋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设施管理部门负责院内房屋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屋顶、门窗、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部门依照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房屋的保洁、维护和修理和翻新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维护和修理工作分为紧急维护和修理和常规维护和修理两种类型。

紧急维护和修理是指影响医院正常运营以及人员生命资产安全的维护和修理工作;常规维护和修理是指日常维护范围内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科室、护士站应及时上报发现的房屋设施损坏情况,并搭配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部门应订立完善的房屋维护管理流程,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及时、高效进行。

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房屋维修管理,确保医院房屋设施安全、完好,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房屋维修工作,包括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

第三条医院房屋维修工作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房屋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实施房屋维修计划,确保维修任务按时完成;3. 监督检查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4. 组织维修工程验收,确保维修工程质量;5. 负责维修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6. 协调解决维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医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确保维修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维修计划与预算第七条医院房屋维修计划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使用年限、维修需求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房屋维修预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房屋维修计划及预算经批准后,由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维修实施与验收第十条医院房屋维修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维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维修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维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维修档案与资料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档案,包括维修计划、预算、施工方案、验收报告等。

第十六条房屋维修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房屋维修资料应及时更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房屋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内部修缮工程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修缮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修缮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营和患者就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内部修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环境改善等。

第三条医院内部修缮工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质量为本;2. 讲求实效,合理使用资金;3.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4. 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修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修缮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 审议修缮工程计划;2. 审核修缮工程预算;3. 监督修缮工程实施;4. 组织验收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修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修缮工程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如下:1. 编制修缮工程计划;2. 编制修缮工程预算;3. 组织招标和合同签订;4. 监督施工过程;5. 组织验收和结算。

第三章修缮工程计划与预算第六条医院修缮工程计划应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包括修缮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七条修缮工程预算应详细列出项目内容、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确保预算的准确性。

第八条修缮工程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修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第九条医院修缮工程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招标结束后,修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施工与监督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医院设立施工现场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向医院报告施工进度,医院应定期组织检查施工情况。

第六章验收与结算第十五条修缮工程完成后,由修缮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医院房屋修缮管理制度

医院房屋修缮管理制度

医院房屋修缮管理制度为加强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一、房屋修缮计划管理1、总务科组织编制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2、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医院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3、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房屋结构类型;(2)修缮面积;(3)修缮分类;(4)修缮费用;(5)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4、对当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二、修缮项目的招投标管理1、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含装饰、修缮、设备、材料)和20万元以上的基建服务类项目需纳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2、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的基建服务类项目需纳入市卫生局部门集中招标。

3、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4万元以下的基建服务类项目由医院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医院在招标前填报《嘉兴市卫生系统基建项目招标申报表》交市卫生局报批备案、招标后上报招标结果。

4、特殊项目由医院领导班子讨论确定。

三、房屋修缮资金管理(1)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按中标价执行;工程结算的审价单位由上级部门确定。

(2)不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且金额>5万元的,按规定抽签确定审价单位;(3)单项费用>1万元的项目,必须送卫生系统基建审计小组审计。

四、房屋修缮质量管理1、对于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必须向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2、对于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勘察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医院建筑物维护与修缮制度

医院建筑物维护与修缮制度

医院建筑物维护与修缮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医院建筑物的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确保医院正常的运行和顺利的工作流程,订立本规章制度。

2. 负责人医院维护与修缮事务由医院维护和修理部门负责。

维护和修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医院建筑物的维护、修缮以及日常设施设备的保养和巡检。

3. 维护与修缮工作的分类医院维护与修缮工作按以下三大类进行分类:3.1 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维护和保养是指对医院建筑物的常规检查、清洁、保养和维护和修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墙面清洁和修补•地面清洁和保养•维护和修理门窗、玻璃等•灯具和排气扇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维护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排水管道•监控设备和安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3.2 临时修缮临时修缮是指对医院建筑物中显现的紧急修理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重要包含:•水电设备及线路的抢修•墙面、天花板和地面的紧急修缮•门窗、玻璃等紧急更换和修理•消防设备的紧急维护和修理3.3 改造与扩建工程改造与扩建工程是指对医院建筑物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和扩建项目,重要包含:•加添或修改医院房间和科室的结构•改善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扩大医院的面积,加添床位和科室数量•完善医院的绿化环境和景观4. 工作流程医院维护与修缮工作流程如下:•收到报修恳求:维护和修理部门接收到医院员工或患者的报修恳求后,记录报修时间、地方和问题描述等信息。

•工单派发:维护和修理部门依据报修内容和紧急程度,将工单派发给相应的维护和修理人员。

•维护和修理处理:维护和修理人员依照工单要求,完成相应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工单关闭:维护和修理完成后,维护和修理人员将工单标记为已完成,并记录维护和修理时间和维护和修理情况。

•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部门定期对医院建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防备和发现潜在的问题。

•改造和扩建项目:医院管理层依据需要决议是否进行改造和扩建项目,并组织相关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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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房屋的修缮管理。

3.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4.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段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第二条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1.总务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2.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医院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3.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屋结构类型;
(2)修缮面积;
(3)修缮分类;
(4)修缮费用;
(5)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4.对当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1.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1)保证住用安全;
(2)翻修危险房屋;
(3)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4)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2.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1)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2)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3)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4)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3.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4.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

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1.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2.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察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

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4.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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