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_韦森_第1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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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专题研究
韦 森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2010年制度经济学课程
第一讲: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及其经济学制度分析 的最新进展
阅读参考材料: 1,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2001年上海三联 出版社,第一章。(必读) 2,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北京: 世纪文景,第二卷。(必读) 3,韦森,《经济理论与市场秩序:探寻良序市场经济运行 的道德基础、文化环境与制度条件》,上海:格致出版社。 4,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韦森 审订,上海:上海财大出版社2003年出版。 5,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 王勇 译,韦森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6,盖尔,《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础: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 弈》,韦森总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出版。 7,汪丁丁、韦森、姚洋,《制度经济学三人谈》,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比较《现代汉语词典》中所给出的“制度” 两重含义中的第二种涵义的“制度” —— 即意识 形态化的“社会制度”五种划分化(原始社会制 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共产 主义制度)中的“制度”——与英文“regime”一 词的两重含义,我们会发现,用现代汉语中的意 识形态化“(社会)制度”来对译英文的 “ regime” 一 词 是 恰 当 的 , 即 是 说 , 英 文 的 “regime”第一重含义恰好对应中文中的“制度” 的第二重含义(即“社会制度”涵义中的“制 度”)。因此,我们这里权且把这种意义上的 “制度”称作为“大制度”,或称为“ 意识形态 划分法的‘制度’”。
为了在中文语境中初步把握我们所要 研究的对象的大致规定性,我们有必要先 从语源学上做一些词义辨析和概念分梳, 然后才能在理解一致性的基础上进行论说、 诠释和对话。这一做法,符合当代著名英 国语言哲学家、牛津日常哲学学派的领袖 人物奥斯汀( John L. Austin )的主张: “我们不但要盯住词(或“意义”,或其 它什么东西),而且也要领悟这些词所涵 指的实存( reality ):我们正是通过对词 的清晰理解来明晰我们对现象 —— 尽管不 是最后确定的——的认知”。
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中的 “ institutions” 一词有多种含义。除了“组织”、“机 构”和中文中的“制度”(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John R. Searle以及哈耶克基本上是在中文“制度”含义上使用 institutions 一 词 的 ) 外 , 这 个 词 还 涵 有 “ 习 惯 ” ( usage ) 、 “ 习 俗 ” ( custom ) 、 “ 惯 例 ” ( practice, convention )、“规则”( rule )、中文 的“建制”和“制度”(英文中含义较对应的词为 “ constitution” )、法律( law )、法规( regulation ) 等义。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台湾1974年 版)对这个词释义中,就非常清楚准确地把这个词的多 重含义标示出来了:除了中文的组织、机构、创立、设 立、制定、知名人士等词义外,这个词涵有“惯例”、 “风俗”、“制度”、“法规”、“法律”等义。近些 年来,笔者一再指出,把“institution”翻译为“制度” 是不合适的,会造成并已经造成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些理 论话语(discourse)问题和混乱。
西 方 一 位 当 代 著 名 哲 学 家 曼 海 姆 ( K. Mannheim,1960, p. 245)在其名著《意识形态 和乌托邦》中曾经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 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 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 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曼海姆的这一见解, 实在发人深思。在近些年来在国外和国内教学实 践和研究制度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里问题的经历 中,笔者深深地体感到,单从对“institution”概 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 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 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
在讨论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 有关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遇到这样几 个问题: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 欧 洲 语 , 即 “ 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 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 语中的“ institution” 和汉语中的“制度” 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
对汉语的“制度”一词有了上述理解后,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英文“ institutions” 的 涵义。在考究它之前,先让我们与中文“制 度”一词对应翻译有关的另外三个英文概念。 这 三 个 英 文 概 念 分 别 为 “ regime” , “system”以及“constitution”。
首先,让我们来考究一下英文中的“regime” 这个词中译法。
另在《中庸》中,子思说得更明确:“非天子,不议 礼,不制度”。显然,这里哲学家子思是在动词意义上来 使用“制度”一词的,在现代汉语的意义上即“制定制 度”,并且照子思看来,“制度”,即创立法度。另外, 从这一段话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依照哲学家子思的说 法,作为法度的“制度”是区别于“礼”的,并且只有皇 帝才能制定“制度”。《汉书 · 严安传》中亦有言:“臣 愿为制度以防其淫。”这里制度,我们也只能理解为制定 “约束”和规制准则。到了宋朝,政治家和思想家王安石 在《取才》中则说:“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 必也习典礼,明制度”。王安石这里所用的制度,与子思 在《中庸》中使用的制度,显然是同一个意思。从古代人 使用“制度”一词的涵义及其沿革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 地体会到,“制度”,即是“正式约束”、“制裁”, “规制”,因而基本上意同于我们今天“法律”或“法制” 以及现代汉语中的“规章”、“规程”等,而且并没有我 们今天所使用的“建制”意义上的“制度”的含义,更没 有下面我们将马上谈到的当今人们所使用的意识形态化的 “社会制度”中“制度”的含义。
通过追溯“制度”一词在汉语演变史沿流和承 传下来的含义,再反思今天人们对现代汉语中 “制度”一词的使用,就会发现,古汉语中“ 制 度 ”的本来涵义也一直涵衍到今天人们的实际使 用中。《现代汉语辞典》中所说的“制度”的第 一重含义,即“ 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 准则 ”,显然就直接承传了“ 制度 ”古汉语的原 有涵义。但现代汉语中“制度”的第二重含义 — —“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含有很强意识形态分类成 分的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 度等)”—— 是从什么时候形成的?从谁那里先 开始使用的?现在我们却无从可考。但有一点可 以肯定,这一古汉语中的“制度”一词被用在整 个社会统治方式上而被称作为“社会制度”,是 “五四运动”以来随白话文运动和中国社会的的 革命意识形态化交织过程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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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且不说像当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1984)曾把“institution”理解为一种活动和社会 过程因而与经济学家的理解大为不同外【1】,就连三位 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得主哈耶克( Friedrich A. Hayek)、 科斯(Ronald Coase)和诺思(Douglass North)各人在 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也实际上 也有差异。众所周知,哈耶克倾向于把他的研究对象视作 为一种“ order”(秩序),科斯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 一 种 “ 建 制 结 构 ” ( 有 点 接 近 英 文 的 “ structural arrangement” 或 “ configuration” ) , 而 诺 思 则 把 “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约束规则”—— 用诺思本人的 话来说,“institutions are rules of game”。 【1】 吉登斯(Giddens, 1984, 参中译本页80)在《社 会的构成》中说:“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 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称之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 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以称其为 ‘ institutions’ 。 ” 从 这 里 可 以 看 出 , 吉 登 斯 是 把 “institutions”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
“一个词到底是什么?‛ 这个问题类
似 于 ‚象棋中的一个棋子是什么?‛
——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108)
1 . 到底什么是中文中的“制度”和 英文中的“institutions”?
本讲参考文献:
1,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2001年 上海三联书店,第一章。 2,韦森,“ 哈耶克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 释”,《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收入 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一书。
首先,从汉语语源学上来看,在古代汉语中,制度 最初的基本含义大致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法律约束”或 “法制”。从字源上来看,在《易传 · 系辞上》有言: “制而用之谓之法”。由此看来,在先秦时代的《易传》 中,“制”即与“法”相连,大致与“法”同义。后来,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制,裁也。从刀, 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一曰:止也”。从许 慎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制”在古汉语中的主要有 “裁断”和“禁止”的意思。对于“度”,许慎的解释更 简单:“度,法制也”。由此看来,“制”和“度”这两 个古汉字原来的含义均与“法制”密切相关,差不多同义。 从笔者目前所能查到的中国古代文献来看,最早把“制度” 合并起来组成一个词,也是《易 · 彖( tuàn )传》中。在 《彖传(下)》释节卦时说:“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 民”。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春秋战国时期左右的中国 哲人(曾有一段时间人们多以为孔子为《易传》的作者) 所使用的“制度”,显然也是指某种正式约束规则或“法 制”和“法度”。在《左传 · 襄公二八年》中则曰:“且 富贵,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这里的 “制度”,显然也是指制定、规章和法规。
对均质欧洲语(主要是英文)中的“institutions”这个 词,中国学术各界翻译得很不一致。在中国经济学界,大 家一般不假思索地把它翻译为“制度”。在当今中国语言 学界(如姚小平、顾曰国教授)和哲学界(如童世骏、陈 嘉映教授),学者们则一般把“ institution” 翻译为“建 制”。另外值得注意得是,在《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得 三度讲演》的中译本中,我国语言学界的专家张绍杰教授 将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惯例”,相应 地将所有地“convention”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的杨 国荣甚至在他的《伦理与存在》一书中全部把 “ institutions” 翻译为“体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 管著名美国社会学家Talccot Parsons在其《社会行动的结 构》的第 10 章中有一节专门谈到“ institutions” 的功用, 并且再此书基本上是在中文的“制度”的涵义——即支配 人们社会行动的规范性约束规则体系 ——使用这个概念的, 但中译本的译者却将这个词在这里把它翻译成“定则”。 对“institution”一词的这些不同的译法,一方面说明了我 国学术各界对这个均质欧洲语中的概念的不同把握,另一 方面也表明了其它哲学社会科学学界对经济学界笼而统之、 含而混之地将它翻译为“制度”这一做法的怀疑。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英文解释, “ regime” 这 个 词 有 两 重 含 义 : 第 一 含 义 是 “method or system of government”;第二重含义 是 “ prevailing method or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e.g. business)”。请注意,这两种 含义实际上是重叠的。因为这两重解释均使用了 method 和 system, 并 且 在 英 文 中 government 和 administration本来意思就非常相近,因而二者常 常是通用的。只不过在有些语境中前者所意指的 范围更大一些,即从一个国家政权整体上来意指 其统治形式和方式,而后者有时则是指在一个国 家内部的某个组织或机构的管理和控制的“ 整体 治式 ”,因而又可以把“ regime” 相应地翻译为 “政体”、“政权”和“政治制式”等。
韦 森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2010年制度经济学课程
第一讲: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及其经济学制度分析 的最新进展
阅读参考材料: 1,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2001年上海三联 出版社,第一章。(必读) 2,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北京: 世纪文景,第二卷。(必读) 3,韦森,《经济理论与市场秩序:探寻良序市场经济运行 的道德基础、文化环境与制度条件》,上海:格致出版社。 4,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韦森 审订,上海:上海财大出版社2003年出版。 5,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 王勇 译,韦森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6,盖尔,《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础: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 弈》,韦森总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出版。 7,汪丁丁、韦森、姚洋,《制度经济学三人谈》,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比较《现代汉语词典》中所给出的“制度” 两重含义中的第二种涵义的“制度” —— 即意识 形态化的“社会制度”五种划分化(原始社会制 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共产 主义制度)中的“制度”——与英文“regime”一 词的两重含义,我们会发现,用现代汉语中的意 识形态化“(社会)制度”来对译英文的 “ regime” 一 词 是 恰 当 的 , 即 是 说 , 英 文 的 “regime”第一重含义恰好对应中文中的“制度” 的第二重含义(即“社会制度”涵义中的“制 度”)。因此,我们这里权且把这种意义上的 “制度”称作为“大制度”,或称为“ 意识形态 划分法的‘制度’”。
为了在中文语境中初步把握我们所要 研究的对象的大致规定性,我们有必要先 从语源学上做一些词义辨析和概念分梳, 然后才能在理解一致性的基础上进行论说、 诠释和对话。这一做法,符合当代著名英 国语言哲学家、牛津日常哲学学派的领袖 人物奥斯汀( John L. Austin )的主张: “我们不但要盯住词(或“意义”,或其 它什么东西),而且也要领悟这些词所涵 指的实存( reality ):我们正是通过对词 的清晰理解来明晰我们对现象 —— 尽管不 是最后确定的——的认知”。
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中的 “ institutions” 一词有多种含义。除了“组织”、“机 构”和中文中的“制度”(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John R. Searle以及哈耶克基本上是在中文“制度”含义上使用 institutions 一 词 的 ) 外 , 这 个 词 还 涵 有 “ 习 惯 ” ( usage ) 、 “ 习 俗 ” ( custom ) 、 “ 惯 例 ” ( practice, convention )、“规则”( rule )、中文 的“建制”和“制度”(英文中含义较对应的词为 “ constitution” )、法律( law )、法规( regulation ) 等义。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台湾1974年 版)对这个词释义中,就非常清楚准确地把这个词的多 重含义标示出来了:除了中文的组织、机构、创立、设 立、制定、知名人士等词义外,这个词涵有“惯例”、 “风俗”、“制度”、“法规”、“法律”等义。近些 年来,笔者一再指出,把“institution”翻译为“制度” 是不合适的,会造成并已经造成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些理 论话语(discourse)问题和混乱。
西 方 一 位 当 代 著 名 哲 学 家 曼 海 姆 ( K. Mannheim,1960, p. 245)在其名著《意识形态 和乌托邦》中曾经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 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 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 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曼海姆的这一见解, 实在发人深思。在近些年来在国外和国内教学实 践和研究制度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里问题的经历 中,笔者深深地体感到,单从对“institution”概 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 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 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
在讨论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 有关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遇到这样几 个问题: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 欧 洲 语 , 即 “ 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 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 语中的“ institution” 和汉语中的“制度” 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
对汉语的“制度”一词有了上述理解后,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英文“ institutions” 的 涵义。在考究它之前,先让我们与中文“制 度”一词对应翻译有关的另外三个英文概念。 这 三 个 英 文 概 念 分 别 为 “ regime” , “system”以及“constitution”。
首先,让我们来考究一下英文中的“regime” 这个词中译法。
另在《中庸》中,子思说得更明确:“非天子,不议 礼,不制度”。显然,这里哲学家子思是在动词意义上来 使用“制度”一词的,在现代汉语的意义上即“制定制 度”,并且照子思看来,“制度”,即创立法度。另外, 从这一段话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依照哲学家子思的说 法,作为法度的“制度”是区别于“礼”的,并且只有皇 帝才能制定“制度”。《汉书 · 严安传》中亦有言:“臣 愿为制度以防其淫。”这里制度,我们也只能理解为制定 “约束”和规制准则。到了宋朝,政治家和思想家王安石 在《取才》中则说:“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 必也习典礼,明制度”。王安石这里所用的制度,与子思 在《中庸》中使用的制度,显然是同一个意思。从古代人 使用“制度”一词的涵义及其沿革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 地体会到,“制度”,即是“正式约束”、“制裁”, “规制”,因而基本上意同于我们今天“法律”或“法制” 以及现代汉语中的“规章”、“规程”等,而且并没有我 们今天所使用的“建制”意义上的“制度”的含义,更没 有下面我们将马上谈到的当今人们所使用的意识形态化的 “社会制度”中“制度”的含义。
通过追溯“制度”一词在汉语演变史沿流和承 传下来的含义,再反思今天人们对现代汉语中 “制度”一词的使用,就会发现,古汉语中“ 制 度 ”的本来涵义也一直涵衍到今天人们的实际使 用中。《现代汉语辞典》中所说的“制度”的第 一重含义,即“ 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 准则 ”,显然就直接承传了“ 制度 ”古汉语的原 有涵义。但现代汉语中“制度”的第二重含义 — —“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含有很强意识形态分类成 分的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 度等)”—— 是从什么时候形成的?从谁那里先 开始使用的?现在我们却无从可考。但有一点可 以肯定,这一古汉语中的“制度”一词被用在整 个社会统治方式上而被称作为“社会制度”,是 “五四运动”以来随白话文运动和中国社会的的 革命意识形态化交织过程的一个结果。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这里且不说像当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1984)曾把“institution”理解为一种活动和社会 过程因而与经济学家的理解大为不同外【1】,就连三位 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得主哈耶克( Friedrich A. Hayek)、 科斯(Ronald Coase)和诺思(Douglass North)各人在 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也实际上 也有差异。众所周知,哈耶克倾向于把他的研究对象视作 为一种“ order”(秩序),科斯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 一 种 “ 建 制 结 构 ” ( 有 点 接 近 英 文 的 “ structural arrangement” 或 “ configuration” ) , 而 诺 思 则 把 “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约束规则”—— 用诺思本人的 话来说,“institutions are rules of game”。 【1】 吉登斯(Giddens, 1984, 参中译本页80)在《社 会的构成》中说:“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 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称之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 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以称其为 ‘ institutions’ 。 ” 从 这 里 可 以 看 出 , 吉 登 斯 是 把 “institutions”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
“一个词到底是什么?‛ 这个问题类
似 于 ‚象棋中的一个棋子是什么?‛
——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108)
1 . 到底什么是中文中的“制度”和 英文中的“institutions”?
本讲参考文献:
1,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2001年 上海三联书店,第一章。 2,韦森,“ 哈耶克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 释”,《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收入 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一书。
首先,从汉语语源学上来看,在古代汉语中,制度 最初的基本含义大致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法律约束”或 “法制”。从字源上来看,在《易传 · 系辞上》有言: “制而用之谓之法”。由此看来,在先秦时代的《易传》 中,“制”即与“法”相连,大致与“法”同义。后来,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制,裁也。从刀, 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一曰:止也”。从许 慎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制”在古汉语中的主要有 “裁断”和“禁止”的意思。对于“度”,许慎的解释更 简单:“度,法制也”。由此看来,“制”和“度”这两 个古汉字原来的含义均与“法制”密切相关,差不多同义。 从笔者目前所能查到的中国古代文献来看,最早把“制度” 合并起来组成一个词,也是《易 · 彖( tuàn )传》中。在 《彖传(下)》释节卦时说:“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 民”。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春秋战国时期左右的中国 哲人(曾有一段时间人们多以为孔子为《易传》的作者) 所使用的“制度”,显然也是指某种正式约束规则或“法 制”和“法度”。在《左传 · 襄公二八年》中则曰:“且 富贵,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这里的 “制度”,显然也是指制定、规章和法规。
对均质欧洲语(主要是英文)中的“institutions”这个 词,中国学术各界翻译得很不一致。在中国经济学界,大 家一般不假思索地把它翻译为“制度”。在当今中国语言 学界(如姚小平、顾曰国教授)和哲学界(如童世骏、陈 嘉映教授),学者们则一般把“ institution” 翻译为“建 制”。另外值得注意得是,在《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得 三度讲演》的中译本中,我国语言学界的专家张绍杰教授 将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惯例”,相应 地将所有地“convention”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的杨 国荣甚至在他的《伦理与存在》一书中全部把 “ institutions” 翻译为“体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 管著名美国社会学家Talccot Parsons在其《社会行动的结 构》的第 10 章中有一节专门谈到“ institutions” 的功用, 并且再此书基本上是在中文的“制度”的涵义——即支配 人们社会行动的规范性约束规则体系 ——使用这个概念的, 但中译本的译者却将这个词在这里把它翻译成“定则”。 对“institution”一词的这些不同的译法,一方面说明了我 国学术各界对这个均质欧洲语中的概念的不同把握,另一 方面也表明了其它哲学社会科学学界对经济学界笼而统之、 含而混之地将它翻译为“制度”这一做法的怀疑。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英文解释, “ regime” 这 个 词 有 两 重 含 义 : 第 一 含 义 是 “method or system of government”;第二重含义 是 “ prevailing method or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e.g. business)”。请注意,这两种 含义实际上是重叠的。因为这两重解释均使用了 method 和 system, 并 且 在 英 文 中 government 和 administration本来意思就非常相近,因而二者常 常是通用的。只不过在有些语境中前者所意指的 范围更大一些,即从一个国家政权整体上来意指 其统治形式和方式,而后者有时则是指在一个国 家内部的某个组织或机构的管理和控制的“ 整体 治式 ”,因而又可以把“ regime” 相应地翻译为 “政体”、“政权”和“政治制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