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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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1.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甲方(物业)之日起计算。

1.2.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部位的质量问题,及由于乙方施工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4.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

2.质量保修责任

2.1. 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

2.2. 因乙方的施工质量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退房、补偿、人身、财产损害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3.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为支付给用户,乙方不按要求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2.4.甲方对乙方开出关于工程维修质量问题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

2.5.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3.保修作业管理

3.1.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3.1.1.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服从甲方维修主管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3.1.2. 乙方派出维修人员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3.1.3. 维修工程完工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等一并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必须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等。

3.1.

4.乙方人员衣着整洁,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3.1.5维修负责人须提供施工单位书面授权、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免冠照片一张到项目维修中心存档,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盖公章)

3.1.6乙方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乙方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3.2.维修的及时性

3.2.1. 在保修期起算之日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维修,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3.2.1.1.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30分钟内给出响应,8小时内完成维修责任,并需业主和甲方管理人员确认。

3.2.1.2. 如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配合、无法联系、维修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无效等情况发生,可由甲方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支付维修费15%的违约金,并同意从保修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3.维修成品保护与质量控制

3.3.1.对于业主室内维修应根据情况充分设置成品保护措施,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品保护措施:

3.3.1.1. 乙方人员入户维修时,应统一工服、穿鞋套。

3.3.1.2.业户家中铺设木地板或复合木地板的,施工前,须对施工范围内、人员及垃圾进出的过道内先用薄膜(厚度3mm以上)满铺,然后再用厚纸板、地毯等防冲撞类材料满铺。

3.3.1.3.根据需要,对进户门、户内门及门套用薄膜和硬纸板包裹保护,以避免工具材料及垃圾进出时碰撞破坏。

3.3.1.

4.施工前,根据业主意见将家具、灯具、空调等物品移至指定地方并遮盖保护,不能移动的用塑料薄膜加以覆盖保护。

3.3.1.5.施工用梯子等脚部用棉布或橡皮包裹。

3.3.1.6.管理人员在维修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成品保护情况的检查。

3.3.2. 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在三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性质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4.现场维修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维修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特别是外墙维修、

雨棚维修等高空作业,乙方需在维修过程中严格遵守以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施工条款,由于乙方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如设置警示带、警示牌、围挡、地面保护等安全防护措施。

5.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按合同约定支付

6.其他

6.1.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2. 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维修负责人,若乙方改变联系方式必须当日通知甲方,否则造成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3. 本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自双方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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