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权限的暂行规定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第二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其个人素质、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四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五条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组织制定的各项纪律规定,发挥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领导人员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保持廉洁自律。
第八条领导人员应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严禁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民意和意见,切实解决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对于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人员,应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导人员,应立案调查,追究刑责。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的领导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增、修改或废止,另行制定。
以上为《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内容如有不适当或不准确之处,请予以指正和补充。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领导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任职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3条领导人员是指担任组织内具有决策、管理权力、具备重要职责的人员。
第4条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管理,维护员工及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关系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公司实施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助理及其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航天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公司承担管理费用。
第五条公司使用退休人员,应签订《返聘协议书》,返聘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借调人员应签订《借调协议书》,借调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使用在校生,应签订《劳务协议书》。
第三章新员工录用与劳动合同订立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将下一年度的用人需求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至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结合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于12月20日前制订公司下一年度用人需求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年度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计划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公司可采用公开招聘和个别推荐的方式引进员工。
招聘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一般员工由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公司招聘程序1、人力资源部确定招聘方式及程序;2、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并收集、整理应聘人员信息;3、人力资源部组织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构成,负责出题、面试、打分等筛选工作;4、公司审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权限);5、通知拟录用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6、拟录用人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用人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或准备工作。
第十条入职手续办理1、拟录用人持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于指定日期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2、报到后,需向人力资源部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职称证、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免冠彩色近照(1寸、2寸各4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同时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折帐号;3、填写《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信息采集卡》;4、签订《劳动合同书》;5、领取办公用品及其他相关资料;6、与用人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届部门负责;(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处理程序第八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农银发[20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
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
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职工之家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职工之家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之家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职工之家全体员工,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全职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条任何员工都有权对公司提出建议和批评,但应当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不得以诽谤、诬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开除等。
第六条公司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对员工不利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开或早退,必须按时上下班。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领导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阻挠他人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懒惰敷衍,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私揽业务,谋取私利,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公司的管理人员,遵守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不得辱骂、威胁管理人员,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行,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培训活动,不得擅自缺席,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得推诿扯皮,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具体规定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私用公司设备和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守则第二条员工行为规范第三条受聘手续第四条试用期第五条晋升第六条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工作时间第八条法定休假日第九条病假第十条婚假第十一条产假、计划生育假第十二条恩恤假第十三条个人事假第十四条申请假期程序第十五条考勤制度第十六条征服、工卡第十七条奖励第十八条违纪过失第十九条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员工薪金第二十一条奖金第二十二条保险第二十三条其他第二十四条入职培训第二十五条上岗培训第二十六条在职培训一、拥护公司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二、服从管理,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法制水准和工作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迟到、早退、旷工。
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注重职业道德,树立企业和个人的良好形象,讲文明、讲礼貌;团结协作、艰难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顾全大局。
五、增强保密观念,保管好各种业务资料,不外泄公司内部情况和信息。
六、遵守安全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岗位,勤奋敬业,积极肯干,乐于为本职工作奉献。
2、遵守纪律: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诚实守信: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重合同守信用。
4、认真学习: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加强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5、公私分明:爱护公物,不谋私利,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6、勤俭节约:具有良好的节约意识,勤俭办公,节约能源。
7、团结合作: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同事的工作关系;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易于他人相处。
8、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向外传播或者提供公司的内部资料。
1、文明礼貌:做到语言规范,谈吐文雅,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2、主动热情:以真诚的笑容,主动热情地为客户服务,主动了解客户需求,努力为客户排难解纷。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
判断题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对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对30、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对31、集中采购时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对32、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对33、对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或收入不入账指令未抵制、报告而经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员工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员工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并维护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员工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须严格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员工入职时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证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入职手续。
第五条员工在离职前需提前30天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企业规定程序履行离职手续。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需交还企业下发的各类证件和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作岗位第七条员工需遵守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并按时到岗、离岗,不得擅自早退、迟到或缺勤。
第八条员工需遵守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不得私自更改工作内容或擅自调整工作安排。
第九条员工需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无关工作或私人活动。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员工需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企业机密、私自调休或私下接受礼金。
第十一条员工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公司规定行为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员工需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不能违规操作或擅自调整设备。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员工表现突出、工作出色者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包括晋升、加薪等。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将做出解雇等较为严厉的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有未尽事宜,由企业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如有调整,将由企业发布公告通知全体员工。
以上为员工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良好形象。
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望周知。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十人[2004] 89号各子(分)公司: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以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员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人事管理权限(一)协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委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
(二)负责推荐在集团公司内产生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人选。
(三)推荐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集团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五)负责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各类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拟定集团公司党群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七)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人事管理权限(一)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推荐控股、参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四)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长人事管理权限(一)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任免董事会工作机构人员。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范文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与规范,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岗位职责,忠诚公司,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尊重职业道德,注重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从事诽谤、中伤、诬告等行为。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公司重要信息,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规定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旷课,不得无故缺席会议。
第七条员工应当保持职业形象,恪守职业操守,不得穿着不得体的服装,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不得私下承接与公司业务有冲突的任务。
第九条员工应当在工作中遵守安全卫生规定,注意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安全,不得从事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员工应当与同事和睦相处,不得在工作场所进行辱骂、恶语相向等不良行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注重个人形象和修养,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不得酗酒,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做到勤学好问。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注重沟通与合作,遵守会议礼仪,不得打断他人发言,不得在会议中发表不当言论,不得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轻重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发奖金、降低职位等。
第十五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日常行为进行评估,对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对未尽事宜由公司进行解释和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保留对规定内容的修订和解释的权利。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时工管理,规范临时工的工作行为,保障临时工的权益,提高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聘用的临时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制临时工、劳务派遣临时工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划定权限,确保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临时工在医院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权益,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限制临时工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培训等方面的权益。
第五条临时工在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保护医院利益,维护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医院应当及时为临时工提供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临时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得到提升。
第二章临时工的管理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完整、及时更新。
第八条临时工入职医院前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医院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院应当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临时工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临时工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规行为,如违反纪律、盗窃、泄露机密信息等,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第三章临时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或拖欠临时工的工资。
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权益,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医院应当根据临时工的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第十五条临时工因工致残或工伤,享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获得相应工伤保险赔偿的权益。
第十六条临时工享有休假和带薪假期的权益,医院应当合理安排临时工的休假时间,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薪酬。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奖励机制第十七条临时工如有违反医院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医院有权依法予以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益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选拔任用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六章培养储备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八章附则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党组织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按其管理权限分为市管企业和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 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 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中央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选聘程序和条件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干预。
选拔应根据职位要求和人才素质,综合考虑工作经验、业绩、能力、德行等因素进行。
2. 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组织纪律素质,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领导人员对所属企业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确保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并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改进。
3. 领导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合理分配和安排工作,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制度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奖惩制等,提高管理效能。
2. 领导人员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积极推动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廉洁从业1. 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廉洁从业规定,遵守中央企业的廉洁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腐败活动。
2. 领导人员应保持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财产。
五、监督和考核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接受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业绩和问题,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对于履职不力、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规定由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通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规范中央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促进中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8]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工银发〔1998〕226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第四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具体如下: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以及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中拥有一定权限、并能进行各类业务操作的人员,统称为综合业务应用系统柜员。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柜员管理工作,本着“科学分工、逐级授权、授权有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柜员的申请、审批流程,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条设置柜员管理人员。
各信用社、县(区)联社,应设置一名柜员管理人员。
信用社由主办会计担任,县(区)联社由财务会计部(以下统称财会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本机构及辖内机构(网点)的柜员权限审批,上报及保管柜员资料工作,并对柜员及柜员卡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预留印鉴。
网点、信用社柜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各县(市、区)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总部,下同);主办会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省联社各办事处,西安市各联社主办会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省联社。
第二章柜员基本信息第六条柜员号、柜员密码、柜员编号的设置柜员号由四位字符(数字或字母)组成,是系统中柜员身份的标识。
每年年底,各联社应对本年度被删除的柜员号进行统一清理,被删除的柜员号从被删除年度终了起两年内不得更名使用,因此,请各管理部门慎重从事。
柜员名称是指柜员的姓名,一般不超过四个汉字。
柜员密码是由6位数字或大写字母组成。
柜员号和柜员密码是系统验证柜员身份的唯一依据。
柜员编号是由10位数字组成:地市(2位)+县联社(2位)+6顺序号。
由县联社统一编制,柜员编号在全省范围内保持唯一。
第七条柜员类型根据柜员职责的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可分为二类,即:管理柜员:单位领导、系统管理员、周期操作员、网点主管、主出纳、信贷员、稽核员。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员工的权益,制定本模版。
第二条本模版适用于全体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中属于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本模版的目的是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权利和义务,维护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模版所称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其中编制内人员指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招聘、任用的人员,编制外人员指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招聘的人员。
第五条本模版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指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招聘、考核、任用、奖惩、解聘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招聘、聘用招聘等方式确定人选。
第七条招聘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程序应当符合公务员招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对招聘人员的条件、资格和要求应当明确,并通过公告、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九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聘人员经过程序合法确定后,由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招聘人员如有不服相关决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任用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条件,对编制内人员进行任用。
编制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予以聘用。
第十四条任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经验和技能,并经过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任免制度,明确任免权限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为任用人员提供岗位培训和岗位晋升机会,提升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任用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发挥个人的才能和创造力。
第四章奖惩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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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权限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下同)员工的分级管理,推进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提高效率、管精管好”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员工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依法管理原则;
(六)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管理及用工人数控制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员工管理的范围和权限
(一)公司直接管理的员工
1. 公司总部与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
2. 公司所属 A 类、B 类和 C 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含公司控股企业班子中属公司委派的领导人员));
3. 所属企业监事会主席或公司选派到所属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
以上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系统内人才交流培养,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公司负责,薪酬福利在与其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按规定领取。
(二)所属企业管理的员工
1. 总经理(厂长、主任)助理(此职位根据需要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设定);
2. 所属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职数自行聘任,并报公司备案。
其中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3. 所属企业员工录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所属企业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录用建立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用工计划(不包括班子成员、劳
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项目公司用工)上报公司审批。
(2)所属企业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在册员工,由各企业按照公司审批同意的年度员工录用计划,根据“从业人员增长比例低于经济增长比例、严格控制用工人数”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自行招聘录用。
4. 为节省成本,所属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可与公司总部上下联动进行。
5. 其他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项目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用工时限不超过6个月)由所属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自行聘用;
6. 所属企业党组织的委员、副书记、书记人选由各单位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公司党委审批;
7. 所属企业员工的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薪酬福利以及在企业内部进行岗位交流、调动、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企业负责。
三、招聘录用员工程序
所属企业在面向社会招聘录用员工、引进人才时,原则上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用非全日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可以视情况简化部分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职位、名额及资格条件;(二)开展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做好笔试或面试、审核工作;
(四)对拟聘用(聘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特别要注重了解拟聘人选的廉洁自律及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组织进行入职体检。
对拟招聘员工或调入员工,企业要统一安排其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入职体检(需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盖有“合格”字样章方才有效),确保录用的员工身体素质能够适应企业的工作需要;
(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四、员工职务名称及层级管理关系
(一)公司总部员工职务名称
1.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 总经理助理;
3. 内设部(室)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4. 部(室)助理,主管,一般员工。
(二)所属企业员工职务名称
1. 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和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即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企业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 监事会主席及公司选派的监事;
3. 总经理(厂长、主任)助理;
4. 内设科(室、部)科长(主任、经理)、副科长(副主任、副经理),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等;
5. 下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主任)、副总经理(副厂长、副主任);
以上人员为管理人员。
6. 内设科(室、部)下属的主管、文员(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层级管理关系相关规定
1. 公司总部中层正副职,A 类企业班子正副职和 B 类企业
班子正职领导人员,以及在资产划转移交前原主管部门已明
确为正、副处级行政级别的干部,统一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进行管理。
其中 B 类企业班子正职领导人员按中层副职管理。
2. 资产划转移交前原主管部门已明确行政级别的员工,
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继续保留原有身份
和行政级别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时止。
3. 公司或下属企业参股设立的企业,由公司或下属企业委派任职的员工,人事关系在公司或下属企业的,由公司或下属
企业维持其原有层级。
四、本暂行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