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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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任务后,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派遣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配合公安局的要求可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并且坚决不会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 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公安局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公安局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 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公安局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 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根据公安局要求的格式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回答事实问题,不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可要求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 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 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 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公安局要求可以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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