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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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全文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

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五、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选择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或者选择经市劳动局批准的通用改造方案,由持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和调试。

六、锅炉改造施工完成后,由市劳动局、当地区(县)劳动局、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改造图纸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七、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并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八、凡在我市销售的燃气锅炉产品,须由制造单位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时制造单位应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影印件)、在京销售的锅炉型号及锅炉图纸、计算书、测试报告及鉴定文件等资料。

九、制定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设计方案的单位(以下简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有锅炉、自动控制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的设计经验,并须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所做出的改造设计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方案的实施负责。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6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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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规范(试行)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规范(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1/ 18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最新资料推荐------------------------------------------------------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详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市局将印发本规范的单行本),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锅炉使用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要以此次规范发布为契机,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各锅炉使用单位了解本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本规范的宣传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规范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联系电话:84 623614。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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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发布)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字号】京质监特设发〔2007〕89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7-03-14【生效时间】2007-03-14【关键词】锅炉【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发布《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质监特设发〔2007〕89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详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市局将印发本规范的单行本),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锅炉使用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要以此次规范发布为契机,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各锅炉使用单位了解本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本规范的宣传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规范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锅炉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使用蒸汽压力大于0.1MPa(1kgf/cm²)或热水温度高于115℃的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锅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档案和资料。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检查,检测锅炉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救援水平。

第八条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

第二章锅炉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第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锅炉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建筑。

2.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供水、供气、供电设施。

3. 有合格的锅炉操作人员。

4. 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援预案。

5. 有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检查和维护的设备。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锅炉操作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十一条锅炉操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2. 在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指示仪表,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发现锅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4. 配合定期进行的锅炉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锅炉的安装与验收第十二条锅炉的安装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前期方案设计,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四条锅炉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备布置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劳特发[1997]10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日期】1997.06.02【实施日期】1997.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京劳特发[1997]109号1997年6月2日)第一条为了提高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

改造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技术条件及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能力,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改造工作。

取得《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进行锅炉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

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根据锅炉改造设计单位制定的方案,进行锅炉改造的施工和调试。

锅炉制造单位或其指定代理商在京常设的维修机构,应向市劳动局注册备案,所制定的锅炉改造方案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可以对本单位产品进行改造工作。

第三条《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由市劳动局审批发放,正本存档,副本用于联系业务(影印件无效)。

第四条《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即失去改造资格,市劳动局注销原许可证。

第五条持有《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申请《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要求第三章设计制造第四章使⽤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防⽌发⽣爆炸事故,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的常压锅炉是以⽔为介质容积⼤于等于30升,使⽤中本体压⼒⼩于0.1兆帕,且直接与⼤⽓相通,具有茶、浴、采暖功能的设备和锅炉。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本规定。

第⼆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凡⽣产常压锅炉的单位应具备⼀定的条件,须经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能⽣产常压锅炉,取得E2级以上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不办理审查备案⼿续;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私⾃制造常压锅炉。

第五条使⽤单位所选⽤的常压锅炉应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的⽣产⼚制造的产品。

第六条上述设备⽤于采暖系统(⾃然循环的⼟暖⽓除外),必须有完善的设计资料。

锅炉安装位置应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除家庭⽤的⼩型锅炉外⼀般不宜安装在住宅楼内。

第七条锅炉房内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和检修;应有⾜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应有必要的防爆、防冻和防⽌积⽔措施。

第⼋条锅炉安装前,安装和使⽤单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履⾏报装⼿续,报装时应带齐锅炉出⼚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等,经审查合格在系统图上加盖批准章后⽅可施⼯。

第九条锅炉的安装、改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政部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报装时应出具安装证原件,安装中应按图施⼯不得随意更改经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的设备结构和安装⽅案。

第⼗条锅炉安装完毕,须经锅炉压⼒容器检验单位进⾏验收和⽆压确认,经验收合格并由检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可投⼊使⽤。

第三章设计制造第⼗⼀条常压锅炉⽣产前必须将该设备的本体图和相关技术⽂件报送当地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试制、⽣产。

第⼗⼆条热功率⼤于、等于0.O5MW 常压热⽔锅炉的制造应执⾏JB/T7985-95《常压热⽔锅炉通⽤技术条件》。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北京锅炉房规章制度

北京锅炉房规章制度

北京锅炉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锅炉房管理工作的规范,促进锅炉房安全生产,维护大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锅炉与压力容器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北京市锅炉房规章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学校、医院、饭店、宾馆、居民区等。

第三条北京市锅炉房规章制度的宗旨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锅炉燃烧效率,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章锅炉设备管理第四条锅炉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验收,并取得安全合格证明。

锅炉设备的安装、维护、维修都必须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锅炉房内锅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锅炉水位、压力、燃烧效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锅炉设备的维护维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结构或功能,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三章燃料管理第七条在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者混合使用不同种类的燃料。

第八条锅炉房内存放燃料的地方必须通风良好、干燥,禁止在燃料库房内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火灾。

第九条锅炉房内燃料的投放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禁止在燃料投放时出现泄漏情况,必须做好安全防范。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锅炉房内必须安装火灾报警器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锅炉房内必须设置安全出口,并在显眼位置标明出口标识,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现场卫生整洁。

第五章紧急处置第十三条锅炉房内必须设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北京市锅炉房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使用锅炉设备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能完全覆盖的问题,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保证锅炉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本适用于我公司的锅炉使用单位,以及为锅炉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锅炉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管理3. 质量可靠,性能稳定4. 培训有素,人员熟练第二章锅炉设备管理第四条设备选择与采购1. 根据生产需要,选择合适的锅炉设备。

锅炉设备应具备相关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能够满足生产需求,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锅炉设备采购前,应进行评估,包括设备的性能、可靠性、节能性等,确保所选设备的合理性。

3. 锅炉设备采购时应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评价制度,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第五条设备验收与安装1. 锅炉设备安装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图纸要求进行准备工作,确保设备安装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锅炉设备安装验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测试。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锅炉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设备维护与保养1. 锅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运行手册和相关标准进行。

定期检查设备的主要部件和附件,做好润滑、清洗、紧固、调整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锅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锅炉操作管理第七条操作人员资质1. 锅炉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锅炉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锅炉设备,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操作规程与操作记录1. 锅炉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动操作参数。

2. 锅炉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操作时间、操作参数、操作情况等,以备后期查阅和分析。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是为了保证锅炉运行安全、稳定,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 锅炉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且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2. 锅炉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并且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锅炉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水质检测等,确保锅炉的正常工作。

4. 锅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高、低水位、超压、超温等保护装置,以及警示和报警系统。

5.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动、绕过保护装置等行为。

6. 锅炉必须有定期的清洗、排污、维修和保养计划,确保锅炉内部无积水、无结垢,燃烧效果良好。

7. 锅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和评估,确保锅炉运行安全,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

8. 锅炉周围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确保锅炉运行环境安全。

9. 锅炉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机构。

10.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总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目的就是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锅炉的操作、维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锅炉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一、引言锅炉作为一种常见的热能转换设备,在工业生产和民用领域中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其高温高压的工作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锅炉的安全使用,维护生产和人员的安全,本文制定了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本,以提供安全操作的指导,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二、锅炉的安全操作1. 锅炉操作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锅炉的型号和规格。

(2)检查锅炉的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3)清理锅炉的内外部,确保无杂物和堵塞。

(4)检查锅炉各阀门、仪表和附件是否完好。

2. 锅炉的启动操作(1)打开给水阀,使锅炉内充满足够的水量。

(2)检查燃料供应系统的各项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打开点火装置,按照规程进行燃烧器的点火。

(4)观察炉膛内的火焰情况,确保燃烧正常。

3. 锅炉的运行操作(1)监视锅炉的压力和温度,确保在正常范围内。

(2)及时调整燃料供应量和风量,以保持锅炉的稳定运行。

(3)每隔一段时间,检查一次锅炉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定期检查锅炉的储水、排烟和排污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锅炉的停机操作(1)关闭燃烧器,使火焰逐渐熄灭。

(2)关闭给水阀,停止给水,并排空锅炉内的水。

(3)关闭锅炉的排污系统,排空系统内的残余水。

(4)检查锅炉的各项设备,确保关闭完全并处于正常状态。

三、锅炉的维护保养1. 锅炉的定期检查(1)定期检查锅炉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的准确性。

(2)检查锅炉的燃烧器、炉排和管道等部件的密封性。

(3)检查锅炉的防爆装置、报警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的可靠性。

2. 锅炉的清洗保养(1)定期清洗锅炉的水位计、排烟管和管道等部位。

(2)清理锅炉的污泥、不溶物和腐蚀产物,以保持流通畅通。

3. 锅炉的设备更新(1)定期更新锅炉的附件和传感器,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根据锅炉的工作状态和工艺需求,选择适当的设备升级方案。

四、锅炉的应急处理1. 锅炉事故的防范(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人为操作失误。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京质监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97号各区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市质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燃气锅炉使用单位贯彻落实。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31日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前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保建设理念,北京市着力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推进锅炉燃烧污染物排放治理。

目前全市已经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燃气锅炉的大量使用,其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日益显现,前一段时期,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多起燃气锅炉燃爆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市质监局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组织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燃烧器厂家,技术检验机构,编写了《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工作指南》旨在进一步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全使用行为、提高安全运行意识、推进安全隐患治理。

希望《工作指南》在帮助锅炉使用单位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工作指南》内容难免有不妥之处,望使用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我们将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提高燃气锅炉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一、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图一、燃气泄漏检查(一)存在风险:燃气锅炉运行不稳定。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一、总则1.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文。

2. 本规范文适用于各类工业锅炉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锅炉的设备及安装1. 锅炉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和验收。

锅炉应放置在专用锅炉房内,并配备适当的通风设施。

2. 锅炉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人员注意危险性。

锅炉房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以便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3. 锅炉应装备安全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靠。

三、锅炉的操作1. 锅炉操作人员应持有合格的锅炉操作证,经过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

2. 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的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具备处理常见故障和应急情况的能力。

3. 在启动锅炉前,应先检查其各项安全装置和接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其完好可用。

4. 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动锅炉的参数或操作模式。

四、锅炉维护和保养1. 锅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应配合进行日常巡视和保养。

2. 定期检查锅炉的燃烧系统、水处理系统和安全装置,并及时清洗或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

3. 锅炉设备的维护记录应做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段时间,以备后续查询。

五、锅炉的应急处理1. 锅炉故障或事故发生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切断燃气源或电源,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护。

2. 若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火警报警器,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3. 明火灭火后,应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确保其安全可靠。

六、锅炉的报废处理1. 锅炉设备达到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严重的老化、损坏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的锅炉设备应经过专业机构的拆解和处理,严禁私自拆卸或出售。

3. 报废的锅炉设备还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废证明,以备后续的监管和管理。

七、锅炉的管理与监督1. 锅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背景介绍锅炉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设备,在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锅炉使用的安全管理对于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希望能够起到指导作用,提高锅炉使用安全水平。

相关法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锅炉安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条例》:保障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了各类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检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条例》: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技术监察工作的目的、内容、程序、方式和要求。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行管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如下:设备安全1.设备应有准确的型号、规格、容量标志和设备名称牌。

2.设备应有健全的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以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3.设备应有完善的防爆措施和所必需的运行安全设备,例如安全阀等。

4.设备不得在超出规定的工作压力和温度下运行。

人员安全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操作过程中保持清醒,严禁酒后驾乘或在疲劳、昏睡状态下进行操作。

维护保养1.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2.设备的保养应定期进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润滑、清洗、检修和更换等。

3.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应作为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保存至少两年。

紧急事故处理1.设备发生故障或运行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修或处理,不得强制延迟。

2.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时,应按照安全生产应急保障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3.设备事故处理完成后,应进行完善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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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锅炉房建造第七条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同意;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

第八条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

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第九条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

告知后方可施工;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锅炉的安全使用第十一条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1. 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主要有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②司炉人员③水处理作业人员;2. 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②操作范围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交接班时间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③交接班条件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⑤交接班签字。

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1. 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①巡回检查的时间②路线③项目④内容。

2. 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③交接班记录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1.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①设备型号②规格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⑦正常热备用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⑨事故判断与处理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1.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 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①锅炉检修规程②水泵检修规程③风机检修规程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 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①设备检修内容②检修方法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①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②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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