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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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1]是国外法律理论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系统的方法[2],这些方法都体现了对法律解释问题的一些洞见,揭示了部分真理,也都受到部分法官和学者的主张与支持,从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加以取舍和协调等问题,则一直聚讼纷纭。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的著名教授埃斯克里奇(Eskridge)长期以来一直研究立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居于美国学界的领先地位。[3]他认为,法律解释是人类所有解释活动的一个分支,要深入理解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论,必须回到对解释活动本身性质的探究上。而针对解释活动的特性在法学之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对这些文献加以系统考察以深化对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他于199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加达默尔与法律解释》[4]的论文,企图将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加达默尔所创建的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5]他根据加达默尔诠释学提出的动态(dynamic)法律解释理论[6]在美国法理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7]虽然加达默尔式的法律解释理论以及埃斯克里奇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动态法律解释理论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困境,但其中确实也蕴涵了很多真知卓见,而且在转型中国的法律解释中强调法律解释的动态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对该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意图推进国内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水平。

加达默尔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无论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具有排他的适用力,不应过度地指导和约束解释者。无论解释者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解释永远是通过历史传统为中介,寻求在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对真理的共同理解。论文的第一部分就是考察加达默尔的论点以及对其论点的哲学批判。

论文第二部分考察加达默尔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诠释学认为,将我们的视野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文本、立法者的预期或者当前的政策,都无法帮助获得法律含义之真理。这些视角应当协同努力,并互为补充。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将法律解释看作是解释者的当下视角和文本以及立法者的历史视角之间所进行的对话(conversation)。法律解释的辩证法既非考古学或文本主义的观点对解释者的强加,也非解释者用自己的观点取代法律文本的观点,而是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富有成效的对话。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为动态法律解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哲学基础,有助于建立一个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并且为思考法律解释中的一些特别的问题,如解释的戒条、立法史的运用以及法律先例的角色等问题提供帮助。

论文第三部分考察我们能否从那些反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的主要观点中获得一些有关法律解释的真知灼见。以对加达默尔理论的哲学上的反对意见为基础,对于加达默尔式动态性法律解释理论存在三种反对意见。第一种涉及被广泛提出的“反多数民主的困境”,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动态性法律解释无视议会作为首要的甚至排他的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这种反对意见的问题在于,诠释学已经说明对于久已通

过的法律进行解释时法官无可避免地要运用其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的运用也是值得欢迎的。当然对于反多数民主困境的关心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为法官们所共有的一种前理解,并且还有助于保证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能够以一种对法律的负责态度进行解释。但诠释学的启发是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并不能通过采取一种更具约束性的方法来解决。

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方法的第二种反对意见是它过多地迁就于经常是充满偏见的、被污染的传统。加达默尔强调批判性对话的必要性,但他由于他强调将传统作为起点并且他对寻求一个客观起点(通过该点能够从传统之外对传统进行批判)的怀疑使得他的理论具有内在的保守性。尽管加达默尔正确地主张我们不可能超越我们所处的历史境遇以及它所伴随的传统,他的理论确实存在一个过多地迁就传统的危险。动态法律解释的一个目标就在于发展出一个面向不正当传统的批判工具。应当进行的考察,包括既定的传统是否反映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观点以及该传统是否专横地排除了一部分本应加以考量的利益。最后,还有人批评加达默尔诠释学是一种追求内在一贯的理论而这样的理论实际上是不可能获得的。受到解构主义的影响,批判理论强调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断裂:文本和解释者之间所进行的并非是一种智识性的文雅交谈,解释是一场意志的斗争和权力的搏斗,在其中并无确定的基本涵义。批判理论洞察了在多数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不连续性并且富有洞见地提醒我们注意附着于这种不连续性的权力争斗。但批判理论对这种不连续性予以了过分的强调,它也未能给予内在一贯

性假定的价值以应有的重视,而这种假定是我们法治理想的基础。一加达默尔的诠释学

(一)概说

一般法律工作者阅读《真理与方法》大多感到费解。尽管加达默尔对法律诠释学抱有兴趣,在《真理与方法》中还专门讨论法律诠释学对一般诠释学的典范意义,但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而非法律家。《真理与方法》一书的核心是加达默尔针对一个被长期接受的观念的质疑,即一个科学的考察“方法”(method)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真理”(truth)。加达默尔主张真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方法。这是一个激进的主张,然而加达默尔从来没有“证明”它。实际上依据加达默尔证明的逻辑这根本无法证明:如果真理独立于方法,则不存在运用方法论证明的余地,因为它们已经被认为是无法认证的。这样,不是象法律人那样提出自己的论辩并反驳相反的论辩,加达默尔通过对传统上观察和实施解释的方式进行批判性的、历史性的说明来提出自己的理论。我们姑且接受加达默尔的主张,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相信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的传统准确而富有意义地展示了出来,或者说是因为他讲述了一个我们认为具有可信度的故事,而不是因为他已经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可反驳的论证。

这个怪异的历史方法与加达默尔的“真理”概念有关。加达默尔不相信存在一个先验的自然法真理在那儿等待被发现,他也不相信真理是彻底相对的。在他看来,真理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也即是说它“被解释者共同体争论为有效,这些解释者面向传统向我们的言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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