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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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再版说明202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23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修改,重新印制。

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以第2版印制,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前言2023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

2023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23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23]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23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23年1月和2023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2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23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
标 准在 附录 中纳 人 了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设 计
的相 关 内容 。对 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的适 用 范
围、 结构设计 、 设计计 算 、 管 板厚度 、 换 热 管 与 管 板 连 接 接头 的拉 脱 力 校 核 及 换 热 管 轴 向 稳 定 许 用 压 应 力 校核 等 内 容 做 了 具 体 规 定 。 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大 多应 用 于 常 压 气 体 在 管 程 的管 壳
式余 热 锅 炉 ( 以下简 称 “ 常 压 管 壳 式 余 热 锅
超 高 压管 式 反 应 器 常 用 于 聚 乙 烯 生 产 等 用
途, 一般 内直径 为 2 5—8 0 am左 右 , r 按新 调 整 的压
力 容器 范 围界 定 , 只能 按 其 外 套 管 划 分 为 低 类 别 容器 , 但其 承 受超 高 压 的腔 体 内管 部 分 具 有 更 大
作者简介 : 俞扬 ( 1 9 8 2 ・ ) , 高级 工 程 师 , 从事承压特种设 备的制造监督 检验 、 定期 检验 、 安装监督 检验 、 无 损 检 测 及 其 相关 标 准 的 研 究 工 作 , 4 2 1 4 2 9 0 9 @q q . c o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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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 T S G R 0 0 0 4 - 2 0 0 9 ) 、 《 非金 属 压 力容 器 安全 技
术 监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1 — 2 0 0 4 ) 、 《 超 高 压 容器 安 全 技术 监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2 - 2 0 0 5 ) 、 《 简单 压 力 容器 安 全技 术监 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3 . 2 0 0 7 ) 、 《 压 力容 器使 用 管理 规 则》( T S G R 5 0 0 2 . 2 0 1 3 ) 、 《 压 力 容器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 T S G R 7 0 0 1 . 2 0 1 3 ) 和《 压 力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321不锈钢碱应力裂纹
高温硫化氢和氢腐蚀失效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国TSG家2质1—检20总16局《固特定种式设压备力安容器全安监全察技局术(监察SE规S程A》)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修研订究说院明(CSEI)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修订工作组 2016年6月28日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一、综述
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
(5)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 论,形成送审稿。 (6)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开工作会议,对 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 (7)2015年8月,《大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 报。 (8)2015年11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9)2016年2月22日,《大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7年1月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1.将1.7修改为:“1.7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修改为:“2.1 基本要求(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2)罐体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除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其使用要求还应当满足本规程协调标准(修注1)的要求;(3)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4)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3.将2.10.1(4)、(5)、(6)修改为:“(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可以投料使用;(5)用于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2.11.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的修改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4. 将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5. 将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6. 增加:“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7. 增加:“年度检查“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9. 增加:“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10. 将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11. 增加:“高纯液氨罐式集装箱免除罐体内部检验条件“充装纯度不低于%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12. 将内容修改为:“安全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螺纹、焊接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连接部位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13. 将3修改为:“紧急切断阀与罐体液相管、气相管的接口,应当采用螺纹、焊接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紧急切断阀及其安装基座应当得到保护,以防被外力损坏;”14. 将1修改为:“充装介质为有机过氧化物或者自反应物质,以及引用标准有规定的,应当设置阻火器;”二、“附件B”的修改将4修改为:“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位置应当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三、“附件C”的修改删除6,将789依次修改为:“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式集装箱应当设置可靠的导静电连接端子;“7保温或者保冷层的设置,不得妨碍装卸系统和安全附件的正常工作及维修;“8在罐式集装箱的适当位置设置文件筒,用以盛装罐式集装箱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产品使用说明书、罐体内清洁证书、应急处置预案等;”四、“附件D”的修改1. 将D23修改为:“高真空多层绝热中的绝热材料应当采用脱脂纤维布或者脱脂纤维纸等材料,并且还应当符合GB/T 31480深冷容器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材料的规定;”2. 在D25后增加:“6真空绝热罐体用材料应当按GB/T 31481深冷容器用材料与气体的相容性判定导则的要求,对所用材料进行相容性的判定;”五、“附件E”的修改1. 将1修改为:“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并且符合本附件的相关规定;”体材料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3. 将修改为:“结构设计“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结构设计“1气瓶与任何其他零部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窜动;”增加:“充装CNG的单瓶水容积小于1000L管束式集装箱的结构设计“1气瓶集装箱中气瓶的布置方式选用立式;“2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上下窜动;“3气瓶集装箱侧板和腹板设置防火隔离板,防火隔离板材料采用钢板,并且在温度大于或者等于590℃时不变形,能够保持足够的刚性,框架侧面装设具有通风百叶窗的面板或者门扇;”4. 在5后增加:“6气瓶集装箱要对气瓶进行分组控制,每组容积不超过3000L,每组配置独立的管路系统,并且每组管路系统汇集至主管路系统,主管路系统设置安全泄放装置、仪表、装卸附件;“7气瓶集装箱操作仓内的主管路系统总阀门和每组管路系统阀门设置气动控制系统,并且该气动控制系统具有远程控制阀门的启闭功能;“8气瓶集装箱的管路与框架及支撑板等的固定要避免应力集中,并且采用螺栓等方式进行连接;”“1每只气瓶进出口应当设置阀门,装卸口应当设置管路汇总阀门,阀门阀体应当采用锻钢制造;“2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阀门和管路汇总阀门除装卸过程中处于开启状态外,其余工况均应当处于关闭状态,并且该阀门应当安装在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3气瓶集装箱操作仓内的主管路系统总阀门和每组管路系统阀门除装卸过程中管路系统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外,其余工况均应当处于关闭状态;”六、增加“附件J”附件J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专项要求J1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2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4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6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8装卸记录是否齐全;9是否有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10是否对事故、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J2气瓶检查1核实拖车产品铭牌、逐只核实气瓶制造标志是否符合要求;2逐只检查气瓶外部,有无裂纹、腐蚀、油漆剥落、凹陷、变形、鼓包和机械接触损伤等;3使用木锤或者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逐只对气瓶进行音响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4检查充装介质的分析报告,腐蚀性介质的残液分析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J3附件检查气瓶端塞检查有无变形、裂纹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管路和阀门1检查金属管路有无变形、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2检查阀门有无锈蚀、变形、泄漏,开闭是否正常;3检查排污装置是否完好、通畅;4检查软管两端接头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软管外观有无破裂、鼓包、折皱、老化现象;5检查气动阀门有无损伤,是否处于常闭状态;快装接头检查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J4气瓶固定装置安全状况检查1检查气瓶与前后两端支撑立板的连接是否松动,气瓶是否发生转动;2检查框架有无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3检查框架与拖车底盘连接是否牢固可靠;4检查捆绑带有无损伤、腐蚀,紧固连接螺栓有无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缓冲垫是否齐全、完好,捆绑带与紧固螺栓连接处有无损伤、断裂;J5安全附件检查易熔塞易熔合金检查易熔塞易熔合金使用条件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是否有易熔合金挤出、渗漏的情况;导静电装置1检查瓶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是否超过10Ω;2检查导静电带安装是否正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当进行以下检查:1紧急切断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2外观质量是否良好;3解体检查阀体、先导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生锈、裂纹等缺陷;4性能校验是否合格;5远控系统动作是否灵敏可靠;J6整车泄漏性试验本附件J2至J5的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当对长管拖车所有密封面进行泄漏性检查;检查所用介质为氮气或者充装气体,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至倍;J7年度检查结论及报告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论意见:1符合要求,是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2基本符合要求,是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3不符合要求,是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申请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其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员审批;。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年起将被废止)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年起将被废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 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 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 螺旋板换热器;(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 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 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 超高压容器。

2. 各类气瓶。

3.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一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一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 螺旋板换热器;(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前言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 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

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

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

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

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一)修订过程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作者姓名:谢铁军、寿比南、王晓雷、李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修订任务书,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8年5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现正在向WTO/TBT进行通报。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吸收事故教训;提出基本安全要求,重要变化要有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规范与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修订工作,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法规标准体系中的层次,基本保留原来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TSG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日期】19850606【实施日期】20070701【修订日期】【颁布单位】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TSGR0003-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组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号修改单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4年第143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4年12月26日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 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2. 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3. 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 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6.25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年第2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1年第1版,以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进行修订,形成第3号修改单,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5日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7年1月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修改单

TSGR《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4年第143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4年12月26日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2. (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3. 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 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 (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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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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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第160条? 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 ?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 ?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 ? 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

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162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7、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165条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

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

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做出明显的标志。

第166条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

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167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超过检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二)中压(代号M)1.6MPa≤P<10MPa;
(三)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四)超高压(代号U)P≥10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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