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流程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06【实施日期】198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
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须征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
第五条市规划局在批准拆迁房屋后,应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单位,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停止受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
拆迁单位应当在批准拆迁后六个月内,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拆迁中的问题。
各有关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迁房屋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拆迁工作。
对拆迁房屋的办理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定期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在原址改建需要拆除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建筑管理的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执照,并办理拆房报批手续。
房屋拆迁的流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的流程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上海房屋动迁征收流程

上海房屋动迁征收流程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上海房屋动迁征收的流程。
第一步,会有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动迁征收的通知。
这个通知会告诉大家哪些地方要动迁啦。
比如说,有个小区的居民突然看到门口贴了通知,才知道自己住的地方要动迁了。
第二步,会有工作人员来进行房屋的调查和登记。
他们会看看房子的情况,面积多大呀,结构怎么样呀等等。
像有户人家,房子有点老旧,工作人员都仔细地记录下来了。
第三步,就是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这个方案会说清楚怎么给大家补偿,比如给钱还是给房子。
比如说,有的方案是按照房子面积补偿现金,有的是给一套新的房子。
第四步,会公布这个补偿方案,并且征求大家的意见。
如果大家有想法,可以提出来。
比如说,有位爷爷觉得补偿方案不太合理,就跟工作人员反映了自己的想法。
第五步,修改完善补偿方案。
根据大家提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
第六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就意味着动迁征收正式开始啦。
第七步,选定评估机构。
他们会来评估房子的价值,这对补偿很重要哦。
比如说,有个评估师认真地查看房子的每一个角落,给出公正的评估。
第八步,签订补偿协议。
大家和相关部门商量好补偿的细节,然后签字。
比如说,有家人开开心心地签了协议,期待着新生活。
如果有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也不签订协议,可能就会进入下一步。
第九步,作出补偿决定。
由相关部门来决定最后的补偿办法。
第十步,实施房屋动迁。
比如说,挖土机来了,房子开始拆除。
在整个动迁征收过程中,大家要关注各种通知和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象一下,虽然动迁会有一些不舍,但也会迎来新的生活。
希望同学们以后如果遇到房屋动迁征收的情况,能明白这个流程。
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流程清楚了吗?。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办理用地申请基本工作流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基本工作流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基本工作流程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上海市标准拆迁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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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1.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2.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1)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2)征收土地的论证:征收土地的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民代表参加,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征收土地的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批准后,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批准通知书。
(4)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土地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安置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3.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4. 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5. 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征收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
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1. 房屋拆迁的概念和原则房屋拆迁是指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房屋征拆流程是怎样的

一、房屋征拆流程是怎样的(一)征迁前期准备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
2、国土分局牵头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指标审批等相关手续;区建投公司按项目负责办理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3、根据市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区市容局、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所涉地块,逐户摄像,制作完整的每户原状影像资料;区市容局根据市查违领导组确认的地形图,核查违法建设户及其面积。
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地块违法建设的界定;配合办理被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摸底丈量、复核1、区建投公司按程序确定进场摸底丈量的拆迁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地块的丈量摸底工作。
2、区拆管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拆迁丈量摸底进场会,确定丈量摸底完成时间。
3、街道办事处按丈量进场的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人员支持配合。
4、丈量摸底的拆迁公司对摸底丈量情况按三榜公示内容需要,即混合、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登记造册,按照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计生证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确无误;区建投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现场监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征迁地块的户籍资料;区拆管办派驻街道负责人为摸底丈量复核责任人,以拆迁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进行跟踪复核,复核面不得少于30%,并承担市政策指导组抽查合格的责任,区市容局、规划分局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将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建投公司、街道办事处,杜绝违法建设纳入补偿范围。
5、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组织进场丈量土地,并标明地面附属物。
6、区拆管办对拆迁公司丈量数据随机复核并在拆迁地块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责成整改,并评估拆迁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质量,区市容局全天候巡查,执行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房屋征拆流程是怎样的(三)报审材料,完善手续1、区建投公司测算项目经费,按要求统计摸底丈量原始表,对摸底丈量情况进行小结,附逐户影像资料,一并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查,跟踪审查批复。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地方征地程序及流程图征地告知→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交付土地(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上海动迁流程

上海动迁流程上海动迁流程:了解、申请、审核、签订协议、搬迁、办理手续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不断拓展城市规模和改善城市环境。
动迁作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众多居民的搬迁和安置工作。
下面将介绍上海动迁的流程。
首先,居民要了解动迁政策。
居民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区通知、媒体报道等途径了解到即将进行动迁的信息。
了解动迁政策对居民来说非常重要,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做好相应的准备。
然后,居民可以申请动迁。
居民可以通过向所在社区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应的材料,例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申请的时间通常会早于具体的动迁实施,因此居民需要提前了解和准备。
接着,政府部门会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居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政府部门可能还会进行现场调查,对居民的房屋状况、人口情况等进行了解。
审核通过后,居民将成为动迁的候选人。
随后,政府部门会与居民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搬迁方式、搬迁补偿等。
签订协议是确保居民权益的关键步骤,居民需要仔细核对协议的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向居民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签订协议后,居民将进入实际搬迁阶段。
政府部门会根据协议安排搬迁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居民需要按时完成搬迁工作,将自己和家人的随迁人口、物品等搬离原来的居住地。
搬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会提供相应的搬迁服务和帮助,确保居民能够顺利搬迁。
最后,居民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搬迁后,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房屋转让等手续,确保自己的身份和房屋权益得到有效的转移和保护。
注意,办理手续的时间和流程可能会因人而异,居民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和办理。
总之,上海动迁流程包括了解、申请、审核、签订协议、搬迁和办理手续等环节。
这个流程是为了保障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而设计的。
居民需要密切关注动迁政策和动态,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1. 简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指对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的征收行为。
征收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满足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保障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流程。
2. 准备工作在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之前,需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立案工作征收机构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明确征收的范围和目的。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土地产权证明、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2. 征收计划征收机构需要制定征收计划,包括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
征收计划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3. 信息公告征收机构需要通过媒体公告或社区通知等方式,向受征收人员公告征收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3.1. 征收通知征收机构向受征收人员发出正式的征收通知书,通知受征收人员关于征收的事项,包括征收的理由、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的时间和方式等。
征收通知书需要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征收人员与征收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
3.2. 征收补偿协商受征收人员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可以与征收机构进行补偿协商。
协商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的时间安排等。
双方需要在协商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沟通和妥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如果受征收人员与征收机构在补偿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需要向受征收人员发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生效。
3.4. 拆迁与补偿根据征收决定,征收机构会进行拆迁和补偿工作。
拆迁工作包括拆除房屋、清理废墟等。
补偿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或提供其他的补偿措施。
3.5. 遗留问题处理在拆迁和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遗留问题。
受征收人员可以向征收机构提出申诉,征收机构需要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并积极处理遗留问题,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07.19【实施日期】1991.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第七条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城市里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来讲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来讲就是村民集体所有,有的呢,也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概念理清之后,咱们来说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其实归根结底,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这种土地征收,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行的,最低审批级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再高就是由国务院直接进行审批,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大致涉及国土局、各级政府、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
涉及国土局的文件就是相关报批手续。
一般来讲就是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咱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给老百姓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出具土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的征收进行审批。
接下来就是建设局:建设局分为两个部门,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在一起,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不在一起,规划局,有他的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局是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局一个规划局,两个部门发出的。
有的工程比较特殊的还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之前就应该出具。
所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部门是非常多,而且很专业很复杂,如果老百姓想要调取是很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发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说的是涉及征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出的文件文书等,接下来呢,咱们说说涉及征地应该有什么流程,具体应该给老百姓出具哪些文件。
一、首先,要征收土地,就要发布征地公告,这份文件是由国土局出具的,是需要有文号,有政府盖章的。
告诉咱老百姓要征地了,因为什么原因,范围,从谁家到谁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若干应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用土地公告后,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文件,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法。
商其中征地范围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且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法。
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共同举办的企业应当出示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法。
二、区(县)房地局委托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参照本地区房屋平均重置价现值、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有关财产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拟订或组织拟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法。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中的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数法。
商拆迁非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拆迁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法。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二)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三)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四)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价单价;(五)土地使用权基价;(六)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七)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座落位置法。
商《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征用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时不再重新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
四、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法。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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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上海拆迁政策)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 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 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艮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二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上海拆迁律师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集体⼟地房屋拆迁流程集体⼟地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拆迁⼈数较多,应该慎重对待。
拆迁单位依法许可,拆迁⼈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拆除。
下⾯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集体⼟地房屋拆迁流程,欢迎阅读。
集体⼟地房屋拆迁流程1.经批准的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和供地⽅案,由⼟地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房管局根据征⽤⼟地⽅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
3.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公告。
基本⼯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公告:征⽤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案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形式公告,其中征⽤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在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实施:有关⼈民政府的国⼟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民政府国⼟房管⾏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案的确定:有关⼈民政府国⼟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案进⾏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审批要求:有关⼈民政府国⼟房管⾏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案报⼈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有关⼈民政府国⼟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定时限内提供⽀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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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流程
1、区规土局公布《拟征地告知书》;
2、区征地事务所进行房屋调查;
3、政府批准征地后发布《征地公告》;
4、区征地事务所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5、区规土局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6、区规土局举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听证;
7、区征地事务所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结束);
如果未能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8、区征地事务所制定“具体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限期答复;
9、区规土局进行协调;
10、区征地事务所实施“具体补偿方案”;
11、区规土局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12、区规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