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DB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 1067—2010 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8 7.7 水喷雾灭火系统 ................................................................. 21 7.8 水幕系统 ........................................................................ 22 7.9 雨淋系统 ...................................................................... 23 7.10 泡沫灭火系统 .................................................................. 24 7.11 气体灭火系统 .................................................................. 26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28 8.1 一般规定 ........................................................................ 28 8.2 自然排烟 ........................................................................ 28 8.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 .......................................................... 30 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 31 8.5 通风、空气调节 ................................................................. 32 9 电气 ............................................................................. 33 9.1 一般规定 ...................................................................... 33 9.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33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35 9.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36 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7 9.6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41 10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 41 10.1 一般规定 ...................................................................... 41 10.2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 42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 ................................................................. 43 11.1 一般规定 ....................................................................... 43 1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 43 12 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 44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7.11【实施日期】2000.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7月29号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DB33 759-2009 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式中:
Eckd = Ecd • ac1
………………………………………(5)
Eckd ——超市可比单位综合电耗,千克标准煤每建筑平方米;
ki ——第 i 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n ——商场消耗的能源种数。 5.2.2 商场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
商场单位综合能耗等于统计期内的商场综合能耗除以商场的总建筑面积。商场单位综合能耗以千克 标准煤每平方米表示,按照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
Ed = E M
………………………………………(2)
Ed ——商场单位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
1
DB33/ 759—2009 超市在统计期内,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将影响各类超市可比单位电耗的主要因素,分别进行修正,
计算可比单位综合电耗。
4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
商场、超市单位综合能耗限额见表1。 表1 商场、超市单位综合能耗限额
类别
单位综合电耗限额 (千瓦时/平方米)
商场
≤210
超市
≤280
5 商场、超市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计量管理和计算方法
单位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30 ——
5.1 商场、超市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 5.1.1 商场、超市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是统计对象在统计期内,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如煤炭、石油、 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如石油制品、蒸汽、电力、煤气等)所消耗的能源,固体燃料发热量按 GB/T 213 的规定测定,液体燃料发热量按 GB/T 384 的规定测定。能源的低位热值应以实测为准,若无条件实测, 可采用本标准附录 A,通过热值折算为标准煤,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5.1.2 商场、超市实际消耗的各类能源,系指用于经营中的各类能源,不包括生活和其他作业用能。 5.1.3 计量工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DB33/656 要求。 5.2 商场、超市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 5.2.1 商场综合能耗的计算
DB33_ 706-2008(2019)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ICS59.080.99DB33 W59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第5章、8.1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在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再加工纤维制品生产实际进行制定的,只对再加工纤维制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纤维检验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勤、余素英、余波、王一薇、严方平、梅玲玲、余玮、汤明河。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分类、原料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和无纺产品(絮用纤维制品及附录B列出的产品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20384 纺织品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残留量的测定消毒技术卫生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加工纤维rag flock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3.2再加工纤维制品products with rag flock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
4 分类产品分类按GB 18401-2003中4.1执行。
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用品。
DB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2010- 10-01 实施 发布ICS 13.220 C 80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33/ 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2010-07- 19 发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浙江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
ICS13.100C67备案号:DB3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5 安全技术要求 (3)5.1作业安全与卫生 (3)5.2通风换气 (3)5.3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4)5.4机械设备安全 (4)5.5区域警戒与消防 (4)5.6应急器材 (4)6 安全管理 (5)6.1作业前准备 (5)6.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5)6.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6.4作业人员及安全教育 (5)6.5现场监督管理 (6)6.6应急救援措施 (6)附录 A (资料性附录)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I)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有效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提供技术支持,保护在有限空间作业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尔太平洋特种纺织品(宁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峰梅、包其富、吴珂、卢保峰、金培松。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
其他行业有对有限空间专业标准规定的,执行相关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2024年浙江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2024年浙江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一、引言1.1背景介绍1.2目的和意义1.3研究主题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指南旨在规范和指导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促进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提高浙江省地方标准的水平和质量。
二、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原则2.1依法合规原则2.1.1遵循相关法律法规2.1.2立项程序合规2.2市场需求原则2.2.1重视市场需求2.2.2充分调研市场情况2.3技术先进原则2.3.1采用先进技术和标准2.3.2推动技术创新2.4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原则2.4.1服务经济发展2.4.2服务社会需求三、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程序3.1立项申请3.1.1立项申请材料3.1.2提交审批程序3.2立项评审3.2.1专家评审3.2.2评审结果公示3.3立项批准3.3.2批准文件颁发四、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管理4.1立项管理机构4.1.1设置相关机构和人员4.1.2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4.2立项管理制度4.2.1立项管理规定4.2.2文件管理和信息公开4.3立项进展监督4.3.1定期汇报和评估4.3.2立项进展跟踪和监督五、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质量保障5.1立项依据和技术支撑5.1.2技术支撑和保障5.2立项管理流程5.2.1流程规范5.2.2问题解决和整改5.3立项结果评价5.3.1评价标准和指标5.3.2立项成果公示和验收六、结论与展望6.1总结回顾6.1.1回顾工作成果6.1.2总结经验和教训6.2展望未来6.2.1未来工作规划6.2.2发展方向和目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对地方标准的需求与日俱增。
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指南将为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提高地方标准化水平和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立健全的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立项指南,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度,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篇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说明
企业主导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企业销售收入或总产值所占比重最高的产品为主导产品,填写企业主导产品对应的生产执行标准。
1.企业主导产品生产执行标准分为5大类标准级别,分别为:国际组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组织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关键词索引以外的国际组织、国际上权威的区域组织、先进国家、国际上权威的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或技术法规、国际上先进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或其产品的明示或实测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国家标准。
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
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不含“/T”,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
如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代号为“JB”,推荐性标准代号为“JB/T”。
地方标准。
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三)一致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浙江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
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建筑设 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 划设计研究院
许世文 赵萍、周凌
浙江省公安厅 赵庆平、严晓
消防局
龙、周志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废止部分强制性条文共计6项。
废
止
全
部
强
制
性
条
文 ,
建筑施工安全管 理规范
DB33/1116—2015
J13155— 2015
转
化
为
推
荐
性
标
准
2015.12.7 2016.6.1
6.4.8 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部分负荷额定性能工况下的制冷综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819-2015
合性能系数(IPLV(C))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中强制性条文4.2.17条
7.2.1 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 7.2.1条内容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
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1.5条内容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GB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4.2.2、
色建筑研究中 心
4.2.3条、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
第5.5.1、8.1.2条等效。
需求的建筑;6.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
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杨毅、徐雷、 孙文瑶、曹震 宇、丁德、韦 强、王小红、 徐铨彪、王靖 华、干刚、李 平、许世文
8.1.6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 8.1.6条内容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
定: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2.应计量制冷机的耗电量;3.应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复审与修订等.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和专业分委员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和相应指标,不应重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厅每年编制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厅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立项建议应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
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八条秘书处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前言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第1部分:苗木;――第2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33/653—2007的第1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金国庆、何云芳、骆文坚、江波、洪流、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容器苗ContainerSeedling指在装有培养基质的各种容器中所培育的苗木。
2.2苗木种类SeedlingType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类型,如播种容器苗、扦插容器苗、移植容器苗、嫁接容器苗等。
2.3苗龄SeedlingAge从播种或扦插到容器苗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
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有容器中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换盆(容器)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
如:0.5-0表示半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0表示1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5-0表示1.5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换盆容器苗,换盆(容器)移植1次,换盆前后各培育1年。
1(2)-0表示1年干2年砧木未经换盆(容器)的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砧木换盆(容器)1次的嫁接苗,换盆后培育1年。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嫁接苗在原容器中砧木的年龄。
2.4苗批SeedlingLot同一树种(品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容器苗,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xx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一)贯彻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实施标准、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旅行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农(林)药的品种、规定、质量、检验、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方法及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食品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四)打气和水环境质量要求,环境保护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五)地方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能源检测、检验、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等节能技术要求以及节能产品的评价确认方法等要求;(六)农、林、牧、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北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企业生产过程(含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定额等要求;(八)地方信息管理和信息传递中的术语、符号、代号、格式等技术要求;(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号《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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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心之所向,所向披靡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3 基本规定3.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
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 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3.3 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 6566-2001、GB 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 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3.5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6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3.7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4 抹灰工程4.1 基本要求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
抹灰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4.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表1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表面质量符合4.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空鼓不允许用小锤轻击3 表面平整度≤4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4 立面垂直度≤4mm 2m靠尺测量5 阴阳角方正度≤4mm 直角检验尺测量5 门窗工程5.1 铝合金、PVC 塑料门窗5.1.1 基本要求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
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
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
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 8478-2003和GB/T 8479-2003标准要求。
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G/T 3017-1994和JG/T 3018-1994标准要求。
5.1.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2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1.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1500 ≤1.5 mm≤2.0 mm 钢卷尺测量表2(续)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2000>2000 ≤3.0mm≤4.0 mm 钢卷尺、对角检验尺测量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2.5 mm 1m靠尺测量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2.0 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1.5 mm 钢直尺测量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100N 弹簧秤测量表3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1.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1500 ≤2.0 mm≤3.0 mm 钢卷尺测量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2000>2000 ≤3.0 mm≤5.0 mm 钢卷尺测量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3.0mm 1m靠尺测量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3.0 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2.5 mm+1.5mm 钢直尺测量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100N 弹簧秤测量5.2 木门窗5.2.1 基本要求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
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
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5.2.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4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2.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3 mm 钢卷尺测量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2 mm 1m靠尺测量4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2 mm 钢直尺、塞尺测量5 门窗扇对口缝 1.0~2.5 (mm)塞尺测量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0~2.0 (mm)塞尺测量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mm)塞尺测量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0~3.0(mm)塞尺测量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0~5.0 (mm)塞尺测量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内门5~8 (mm)塞尺测量厨房间、卫生间8~12(mm)塞尺测量6 吊顶工程6.1 基本要求吊顶工程的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
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
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
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应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
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
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固定应牢固。
6.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要求。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5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6.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表面平整度≤3mm 2m靠尺、塞尺测量3 接缝直线度≤3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4 接缝高低差≤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7 轻质隔墙工程7.1 基本要求轻质隔墙的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所用产品的施工方法要求施工。
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
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
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7.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要求。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6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7.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立面垂直度≤3mm 2m靠尺测量3 表面平整度≤3mm 2m靠尺、塞尺测量4 接缝直线度(玻璃隔墙) ≤3mm 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5 接缝高低差≤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6阴阳角方正≤3mm 直角尺测量注:轻质砖不检测接缝高低差8 镶贴工程8.1 墙面镶贴8.1.1 基本要求墙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