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粤府办〔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矿山安全准采证核发。
2.取消施工安全资格证核发。
3.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4.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资格审查。
5.取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取消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者其他制品审批。
7.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8.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9.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0.取消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11.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3.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14.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5.取消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6.取消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3•【字号】穗府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农业局,挂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统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于XXXX年,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局内设有综合管理科、安全监察科、危化物管理科、特种设备管理科、事故应急科等多个科室,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致力于提升广州市的安全生产水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并整改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特种设备、危化物等重点领域的安全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协调调查事故责任的工作等等。
局内的综合管理科负责全局的规划、协调和督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安全监察科负责对各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
危化物管理科负责协调和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活动,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检测,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事故应急科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和改革,注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科技支撑,推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广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目前,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稳定和规范了广州市的安全生产秩序。
总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致力于构建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
未来,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努力,持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广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01•【字号】穗府令[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穗府令[199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消防安全监察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安全生产监察的主管部门,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管理生产的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表彰奖励以及企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所急需的短期贷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新办企业或现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有粉尘、毒物、辐射、噪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编,由建设单位报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穗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市出租屋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综治办。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辅助决策、跟踪调研、督促落实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厅的文电处理工作,草拟、审核、印发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指导、协调、督促市政府全市性会议(活动)会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六)搜集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考核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市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
(七)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安全生产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1、安监局焊工证查询系统如何登陆?现在焊工证一般查询,可以上焊工证盖章的安监局上查。
或者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上查。
2、广州特种作业操作证哪里查询请登录“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办事”->“查询服务”如果你持有的是非广州市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将无法查询。
查询系统的数据只含广州市安监局已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3、安监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登录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进入特种安全证书查询系统,输入姓名,身份证或者证件号两个信息就可以查询真伪。
注:查询时间是拿到特种作业操作证次月10日以后查询。
拓展资料:1、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
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2、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是电工证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种类:电工(俗称操作证、上岗证),分类:高压运行维护作业、高压安装修造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
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用相当于上岗证,主要证明持证人具有电工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
自2010年后,老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样本改用二代身份证似的IC卡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样本,复审为三年一审,到期后必须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6年换一次证。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1、百度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找到官网后点击打开该网站。
知2、打开该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菜单栏的服务,单击查询服回务。
3、页面跳转进入查询服务界面以后,点击特种答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按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粤安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5〕1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考试试题第四章考试方式第五章考务管理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七章证书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资格(下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粤府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7〕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重新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省卫生厅,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持。
(二)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穗府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城开发建设的决定》(穗字〔2010〕8号)精神,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简称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中新广州知识城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一、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中新广州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的开发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工作。
(五)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穗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4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原市经贸局内设的副局级机构改为单设机构(正局级),为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原承担的监管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能划归市贸易工业局。
二、主要职能(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以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应急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穗府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级限额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属权限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将市属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除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外)部分委托下放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4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纳入省专项规划的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2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外,省道、跨区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核准。
3我市管理权属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穗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粤安监管四〔2016〕1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安监管四〔2016〕18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供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考。
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指引。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第4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2012〕第16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穗府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定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发[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机构转变和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编办[ ]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政发[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编办[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编办[ ] 号)精神,经县编委会研究,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1、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商务局)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1.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3.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三)取消的职责国家和省、市文件明确取消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按照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的原则,研究市场监管的规律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市场监管体系。
2、加强生产、流通环节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等公共服务,把食品相关产品放在与食品同等重要的地位实施重点监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粤安监管[2003]168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16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更好地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资格、注册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以及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分为四级: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经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方可从事认定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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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察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起草本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