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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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察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起草本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