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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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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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中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3日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

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系指公办中小学(以下称聘用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

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届的中小学及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聘用时应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聘用。若聘用校外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的职责。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㈢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㈡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的;

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㈣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

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围内的;

(八)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与教职工缓签聘用合同:

㈠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㈢因工负伤治疗仍未康复的;

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届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缓签期间,聘用单位与教职工维持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及有关工资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由

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者,不能聘用。第三章聘用的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按照岗位分类、专兼结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

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要按照《中山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实行评聘分开。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不胜任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没有达到任期目标;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4、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限制而聘不到同级职务。

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低职高聘:

1、有突出贡献;

2、业绩显著,在教育、教学或教研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

3、具有胜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力。

对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要经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并加具评价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基础上,与受聘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

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岗位聘任书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岗位聘任书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具体管理办法由聘用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聘

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中层十部和教职工代表5-9人组成。同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纪检和监督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组织成员、中层十部、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聘用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第十三条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教职工聘

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㈠岗位的设置及要求;

㈡聘用的条件;

㈢聘用的原则;

㈣聘用的方法和程序;

(五)聘用的期限;

(六)分流人员安置的办法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聘用教职工的基本程序如下:

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㈡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考核考察;

㈣经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五)公示聘用人选;

(六)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程序;

(七)颁发聘书。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由中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的《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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