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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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违法建设主要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海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及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办法有哪些?下面是本店铺带来的关于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难以认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认定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下列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对违法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的,区政府(管委)可以依法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必要措施。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权依法拆除。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亨孝2020年12月11日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是指针对城乡规划中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和规定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城乡规划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的有序进行。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规划审批和建设前后不符的建筑物、超出规划限制的建筑物、超过批准用途的建筑物等。

处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的主要措施包括: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建设工程,相关部门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不停止的话,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2.处以罚款: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和情节,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罚款金额通常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规模和不符合规划的程度有关。

3.限期整改:部分情况下,可以给予违法建设者一定的整改期限,要求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

如果整改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

4.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建设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促进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提醒市民和开发商要遵守规划法规,不得擅自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违法建设处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仅依据不完全、失实的手续建造住宅和经营性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违法建设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建设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计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二、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1.主动发现并开展整治对于违法建设,要关注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巡查、检查等,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一些蓄意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依法拆除、罚款等措施,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同时,要对违法建设问题严格查处,切实落实“一处查处、处处查处”的原则。

3.鼓励合法建设鼓励合法建设是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严格审核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对于合法建设,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增强违法建设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规划、文明和健康的城市建设环境。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违建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处罚的种类和形式:1. 行政处罚:依法对建筑违建行为实施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对于建筑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的依据和标准:1. 建筑法律法规:根据《建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建筑违建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2. 建筑违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建筑违建行为的性质及其对城市规划、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确定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三、处罚的程序和要求:1. 违建查处:对于发现的违建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违规建筑进行勘验、评估和鉴定。

2. 罚款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需要罚款的建筑违建行为,要依法做出罚款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缴纳。

3.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对于建筑违建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违建或恢复原状,并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验收。

4.刑事追责:对于构成犯罪的建筑违建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刑事处罚。

四、处罚的范围和对象:1. 个人违建:对于个人建筑违建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处罚。

2. 单位违建:对于单位建筑违建行为,依法追究单位法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政府违建:对于政府违建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政府主动承担修复违建、恢复原状的责任。

五、处罚的力度和效果:1.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严重的建筑违建行为,要加大罚款力度,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2. 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对建筑领域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和效果,确保违建行为得以彻底清除。

3. 督促整改:对于接受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当事人,要加大督促力度,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违建处罚方案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违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和效果,以维护城市规划、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正常秩序。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审批、违反规划、超出规模、超出高度、占用农用地、危害环境等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下面是关于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乡规划法规,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该法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擅自建造或者擅自用于非耕地的建筑物。

对于违章建筑,可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二、违建的处罚标准1.罚款违建的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具体的违建情况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根据不同城市和区域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2.拆除对于存在违法建筑的,责令拆除是常见的处罚方式。

拆除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可以由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自行拆除,也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恢复原状对于拆除后的场地,要求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进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包括完全清除违法建筑留下的痕迹,还原为原来的农田或绿地等。

4.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如扣留相关证件、行驶证,限制买卖房产等。

5.教育宣传对于违建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进行提醒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建设观念,从而避免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违建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依法依规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处罚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建设用地上的违建是指在没有获得法定手续或者违反法定手续,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这些违建给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对城市美观、环境保护和法律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因此,对于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于已经建成的违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违建进行合法化和合规化处理。

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整改。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违建,可以要求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化手续的申请,并经过审核后,予以合法化处理。

二是对那些无法符合合法化要求的违建,需要依法予以拆除或改建。

这些违建可能是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超出容积率或破坏城市景观等问题,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其次,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建,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这需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建行为。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违建的危害和后果。

对于违建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巡查和监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还可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治理,防范和控制违建的发生。

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明确土地的审批流程和用途,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控和管理。

加强土地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同时,还可以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建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力,共同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和环境卫生。

最后,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和创新,寻求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例如,可以引进房屋合法化机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违建获得合法地位,并通过收取相应的补偿或罚款来填补公共财政。

同时,还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违建处理机构,集中组织和协调违建的处置工作,确保处置的公正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处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3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3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一般来说,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通过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

2. 取证调查:城乡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如果确认存在违法建设,将开始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3. 初步处理: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和情况,初步处理违法建设,如责令停工、拆除、整改等。

4. 违法建设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 复核处理: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初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复核。

6. 审查裁决: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7. 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审查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强制执行: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或判决,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城乡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2)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第一篇: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一(制定目标)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保障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在建或已完工的违法建设(宅基地上的建筑除外)。

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三(违法定义)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四(违法分类)违法建设分为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两大类。

程序性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内容的违法建设。

实体性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或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部分规划手续,但其建设不符合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规划手续内容的违法建设。

五(违法处置)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处置的原则。

对程序性违法建设的处置,原则上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

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置,根据违法程度的情形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置(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理,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1、轻微的违法: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处于破土状态尚未形成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督促其完善手续,不予处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面积在1%以内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移位在0.5米以内的、增加高度在1米以内的为允许误差,不予处罚。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方针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要求,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则被视为违法建设,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和核实违法建设:责任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鉴定和核实,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2.责令停工和拆除:一旦确认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会责令停工,并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建设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3.罚款和处罚:对于拒不停工拆除或拆除不完整的,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和处罚,同时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停产整顿、暂扣执照等。

4.修复和恢复:拆除违法建设后,建设单位需要负责修复和恢复原有的区域环境,还原为原始状态或符合规划要求的状态。

5.追究责任:对于责任人员和相关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法律法规还提供了相应的追究责任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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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法规名称】违章建筑处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9-06-2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九十七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

第 3 条违章建筑之拆除,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执行之。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视实际需要置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在辖区执行违章建筑查报事项。

乡 (镇、市、区) 公所得指定人员办理违章建筑之查报工作。

第 4 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 5 条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 6 条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 7 条违章建筑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章建筑,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规避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 8 条违章建筑拆除后之建筑材料,除依建筑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没入者外,其余应公告或以书面通知违章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视同废弃物处理。

第 9 条人民检举违章建筑,检举人姓名应予保密。

第 10 条建筑师、营造业及土木包工业设计、监造或承造违章建筑者,依有关法令处罚。

违章建筑处罚方案

违章建筑处罚方案

违章建筑处罚方案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等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的建筑行为。

违章建筑严重破坏城市规划和美观形象,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的规范性,维护社会秩序,对违章建筑实施处罚是必要的。

一、违章建筑处罚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同类型的违章建筑,要执行一致的处罚措施,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依法处罚原则:违章建筑处罚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违章建筑业主,除了要进行惩罚,还要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的认识违章建筑的危害性。

4.罚则与激励相结合原则:对于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并整改到位的,可以给予相应的激励,包括减免罚款等。

二、违章建筑处罚的具体措施1.责令停工停产:对于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活动,并限期整改。

若违规施工严重,还可以责令停产,禁止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整改到位方可解除。

2.罚款:对于违章建筑者,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同时要求其整改违规行为。

3.强制拆除:对于严重违章建筑,可能对城市规划、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等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拆除,全部费用由违法建筑者自行承担。

4.登记备案:对于已存在的违章建筑,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明确违章建筑的类别、位置、面积等信息,便于监管和管理。

5.限期整改:对于违章建筑者,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要求其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合法合规进行建设,达到规定的要求方可解除处罚。

三、违章建筑处罚的执行机构和程序1.执行机构:违章建筑的处罚实施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和执法。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和处罚,其他相关部门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也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相应的处理。

2.执行程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章建筑后,需进行现场核实,若属实,则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批准、超越规划、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制定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1. 未经批准,指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2. 超越规划,指建设项目超出城市规划范围或规划用途范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3. 违反法律法规,指建设行为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违法建设的处罚措施。

1. 拆除处罚,对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进行拆除,恢复原貌,恢复规划用途。

2. 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行为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

3. 财产处罚,对违法建设行为者没收违法所得,追究经济责任。

4. 行政拘留,对恶意违法建设行为者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调查,相关部门接到违法建设举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送达通知,对确认的违法建设行为者送达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或提出申辩意见。

3. 处罚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对违法建设行为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处罚执行,对违法建设行为者进行处罚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处罚实施效果评估。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处罚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效果评估,对处罚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罚实施方案。

五、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的意义。

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有序进行。

同时也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城市建设向着更加规范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违法建设处罚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处罚工作,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和公共利益。

违法建设工程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工程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工程处置方案一、概述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在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法律法规、规划、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工程不仅影响了城乡环境的整体形象,也会严重影响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合法处置,重建规范,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建设工程处置原则1.依法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治理,依法予以处置。

2.维护公共利益:处置违法建设工程要坚持以公共利益为重,保障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居民合法权益。

3.规范途径:通过规范的程序和途径进行处置,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平。

三、处置程序1.违法建设工程调查及立案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调查取证,明确建设项目违法事实,做好立案手续。

2.违法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工程责令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整改督导对整改通知书进行督导,确保违法建设工程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4.整改验收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如发现存在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劝导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整改不到位处置对整改不到位的违法建设工程,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置。

四、处置方式1.合法复垦对违法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合法复垦,将其改造成符合规划的用地,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2.修缮改造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修缮或改造,符合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保留。

3.强制拆除对于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置。

五、处置责任1.建设单位责任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整改、修缮、改造等费用支出。

2.有关部门责任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及时处置和跟踪管理。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违法违规建筑处罚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处罚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处罚方案违法违规建筑是指在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的建筑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损害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下面,我将就违法违规建筑处罚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处罚方式1.罚款: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的建设者,可以根据违法建筑的面积、规模和严重程度,决定罚款金额。

可以将罚款作为强制性的经济惩罚,迫使建设者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为对城市建设秩序的恢复和修复所需经费。

2.拆除:对于违法违规建筑,应当及时进行拆除,恢复建设前的状态。

拆除的费用由建设者自行承担,如果建设者不配合或拖延拆除时间,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3.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的开发商、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以便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建设者的合法意识。

二、处罚标准1.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对于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不仅需要罚款,还应当进行拆除。

2.建筑设施:对于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的违法建筑,如高层建筑、超限建筑、危房等,可以处以较高的罚款,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对于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取得建设许可证、偷建、擅自改建等,可以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处罚实施步骤1.发现违法违规建筑:通过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监察部门、举报渠道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建筑。

2.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建筑,立即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并依法向建设者发出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书。

3.勒令整改: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违规建筑,要求建设者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在整改期限内,建设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4.处罚决定:根据勒令整改的报告以及违法违规建筑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罚款和拆除,并通知建设者。

5.执行处罚:对于决定进行罚款的建筑,要求建设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对于决定拆除的建筑,要求建设者按时进行拆除,如果建设者不配合,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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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难以认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认定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下列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对违法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的,区政府(管委)可以依法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必要措施。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权依法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不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由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确定公安机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或者已经办理相关证
照、登记或备案等手续的,城管执法部门做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函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暂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及时取得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部门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违反规划规定私开门窗,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治安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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