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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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故事,是我们昨天的故事;法律是知识,是我们关于今天如何行事的知识;法律是梦想,是我们对明天的梦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
第一板块导引--无罪推定
一、概念
是指在刑事司法中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该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也就要求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起源
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
这个准则起源于启蒙运动中,在1789年写进《人权宣言》。其产生根源是西方文化中对个人利益的重视和个人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传统,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相对于检查机关,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一切按司法程序办事,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判人家有罪。在这样的制度下,正义经常会面临困境。你明明知道他犯罪,但是证据不足或采集证据的方式非法,就只能判他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经典案例
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殺妻案”。1994年6月12日晚,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在尼科尔的公寓被杀。辛普森被警方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这些证据没能使陪审员“排除合理怀疑”形成一致意见,即辛普森不一定有罪,所以最后辛普森被判无罪。美国举国哗然,当时的总统克林顿也出来给民众说要尊重判决。因为审判完全是符合司法程序,是公正的。
中国到现在为止并没有把这个原则写入法律(有类似但不明确的法律条款,如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才会出现“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案。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是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但对于追捕罪犯甚至可能目睹犯罪的警察们,这条原则经常会让他们痛苦不堪,有时候他们明明知道某个人犯了罪,就是找不到足够的证据,所以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逍遥法外。香港电影《杀破狼》对这一原则的认识颇为深刻。
1、毒树之果——非经合法程序采集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一罪不二审——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生命和健康的危险。
第二板块法律与正义
(一)法与法律
1、什么是法及法律
(1)中文的“法”与“法律”在汉语中,“法”字的古体“灋”。《说文解字》说:“灋,刑也。”
《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泛指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人类将继续着自己的生命历程,不管国家这种历史现象还将存在多久,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而狭义的“法”则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接的关联,因而,与国家一样乃是一种历史现象。
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以后的用法。
(2)西文中“法”与“法律”
在欧洲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如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均可译为“法”(Law)和“法律”。前者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后者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这与西方深厚的自然法观念和思想传统有着密切关联。
自然法是一个与人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法理论确信并主张“恶法非法”,认为自然法代表的是正义,它是由非人的意志所创立的法,它不以任何人类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永恒性、超验性、绝对性是其主要的特征,它不仅先于任何社会的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任何约定规则,而且是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约定规则之道德正当性的神圣来源。自然法的存在规制着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道德标准。(以纽伦堡审判为例)
经典案例:纽伦堡审判
A.何为纽伦堡审判?
1945 年 8 月 8 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并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 30 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法庭的职、机构、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国据此在德国东南部的纽伦堡组成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 8 人组成,苏美英法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 4 名法官有表决权,“法庭以多数票数做出决定”,“判决和处刑需要至少 3 名法官的多数票”。英国大法官弗里·劳伦斯担任庭长。
1945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0 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正义宫开庭。身着黑色法衣的美英法三国法官和一身戎装的苏联端坐在大厅正面的审判官席上。他们身后树立着美英法苏四国国旗。 21 名纳粹德国被告坐在一侧的被告席上。大厅内的记者席和楼上的旁听早已挤满了人。整个世界都在注视着这次历史性的审判。
1946 年 9 月 30 日,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 250 页的判决书。判决书全面系统地揭露了纳粹首要战犯的反动历史、反动理论、残暴手段和罪恶目标,历数他们惨无人道的野蛮和十恶不赦的滔天罪行。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还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
①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
②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③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④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⑤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⑦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⑧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⑨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
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⑩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 11.威廉
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B.为什么进行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
C.纽伦堡审判所彰显的法律意义
纽伦堡审判把纳粹的罪行一一公布,对整个德国民族是一次猛烈的撞击,对纳粹暴行的揭露和对罪责问题的讨论,使德国整个民族认识到,个人不能脱离于自己民族的命运,他们既然未能阻止暴行的发生,就必须为此而承担后果。他们终于看清了纳粹的本质,也明白了自己的过失,纳粹精神从此失去了群众根基。
纽伦堡审判简介
这部电影根据其中第三轮审判——审理纳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历史—虚构而成。
审判长:赫鲁特检察官:罗森上校
被告:德国前司法部长简宁
辩护律师:劳尔夫
简要情节:简宁之所以站在被告席上,是因为他曾批准对一个智能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术,以及在“费尔登斯坦案”中,他曾依据《种族净化法》,将与雅利安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犹太男子费尔登斯坦判处死刑。严格说来,这两宗案件都涉及纳粹对弱智人实施绝育手术的法律与种族净化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启示:
《纽伦堡大审判》告诉我们: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而这正是法律所追求和保障的。
2、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
对法律存在的基础之探究是为了回答“法律存在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回顾法学史,法学家们主要是从伦理道德和社会现实两个角度探索法律存在的基础。且都与法律本质的探讨具有内在的逻辑相关性。
(1)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