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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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答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第5章练习

已标答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第5章练习

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答案分离版)一、单项选择题1.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 )年。

A.10B.8C.5D.32.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 ),要求发行人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A.《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B.《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D.《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家。

A.4B.2C.5D.64.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A.2B.3C.5D.105.中国证监会于( )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A.2008年3月B.2009年3月C.2008年9月D.2009年1月6.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A.5年B.4年C.3年D.2年7.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万元。

A.1 000B.2 000C.3 000D.4 000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A.5,2B.2,2C.3,1D.3,39.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10B.14C.5D.710.主板发行股票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决策层和监督层情况,评估公司治理水平。

3.公司财务状况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估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现金流水平。

4.公司风险提示信息: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6.公司发展战略信息:包括市场战略、产品研发、国内外扩张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评估公司的发展潜力。

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这些文件通常以电子形式提交,并在公众可获得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准确、完整和一致。

必要时,公司应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结构组织,便于投资者查找和理解。

常见的组织结构包括目录、正文、附注、附件等。

4.公司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和图表,避免使用复杂难懂的专业术语和公式,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5.公司应及时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公司信息披露应准确、完整、及时、透明地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

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盈利模式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3.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价值。

4.公司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

5.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决策机制。

6.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的法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法律风险。

7.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上市计划、分红政策等其他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公开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

2.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3.披露信息的平等性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为所有投资者公平等待,不得存在内幕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益输送。

4.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公司应采用通俗易懂、明了清晰的语言和格式,让广大投资者能够理解和识别披露的信息。

5.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信息。

总结起来,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治理结构、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息披露格式应满足公开披露方式、真实性、平等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第37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计划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适用本格式,在首次减持发生日十五个交易日之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格式。

2、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3、大股东减持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还需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按相关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数量和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特别提示:持本公司股份__(数量)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___%)的股东__(名称)计划在___(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___(数量)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___%)。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一)股东的名称。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未来6个月)、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如适用)。

四、备查文件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步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规范运作⽔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健全并有效执⾏内部控制制度,提⾼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健全和有效运⾏负全⾯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我评价报告,提⾼公司风险防范能⼒和规范运作⽔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和运⾏情况。

上市公司应披露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及整改效果。

创业板上市的申报程序和文件

创业板上市的申报程序和文件

创业板上市的申报程序和文件一、申报材料的编制和准备中国证监会将在日后适时出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将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该准则将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发行人报送的整套申请文件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日后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将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

该准则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另外,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是发行审核的重点文件,也是整套申报材料最核心的文件。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创业板市场高风险的特点,让投资者在进人创业板之前对风险有一个较深刻全面的认识,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本结构、股票交易信息等基本信息。

2.公司业务: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发展战略、市场情况、竞争优势等。

同时,要披露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公司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措施。

3.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内部控制等。

4.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解释。

5.债务与律师事务: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同时,披露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

6.附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附加说明和解释。

上面列出的内容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主要内容。

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需要披露其他适用的信息,例如公司的战略规划、研发投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

此外,根据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格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使用简体中文编写和印制。

2.格式一般为A4纸,印制质量良好。

3.标题前后要留适当的页边距,以便阅读和批注。

4.内容编排要符合逻辑、连贯,使用全文序号、段落编号等标识,方便阅读和查找。

5.各项内容要准确、完整,使用统一的单位和术语,方便理解和比较。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全面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4.08.01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4.08.01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8月1日颁布)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 1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8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十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节有关声明第十三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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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
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
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章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2-4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2-5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3-1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4-1 法律意见书
4-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6-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报告
6-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5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6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
6-7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6-8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6-9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
6-10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
6-12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6-13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6-14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6
附件 2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一章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 发行人申请报告 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3 股东大会决议,或最近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的决议 1-4 发行申请如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说明 1-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6 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1-7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第三章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发行人最近二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
3-2 最近三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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