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改革及对大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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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对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

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对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对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李 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顺应二战后多数发达国家均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趋势,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这部法律相对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出台时间较晚,因而能够较全面地吸收各国相关立法上的有益经验,可谓近年来各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实践经验的一个集大成者。

综观此部法律,在综合立法的方式的选择、以社会保险理论作为被害人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在法律中明确以国家主导被害人援助及被害人补偿范围的选择上引入中国传统观念的因素等方面对中国内地相关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101-03 收稿日期:2009-02-23 作者简介:李勇(1975-),男,黑龙江讷河人,2007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①为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高院对政协委员的答复中获悉,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上海市政法委。

②自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社会兴起被害人保护运动,民间开始建立被害人支持机构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帮助。

此背景下,美国官方开始着手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出台“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以提供被害人的补偿并着手在刑事程序中改善被害人的地位。

因此,各种被害人保护政策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

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的。

③在各国的刑事政策教材中,对于犯罪被害人的保护问题的探讨都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而综合学界见解与各国刑事政策之现状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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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对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单位犯罪定罪条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什么是犯罪近年来,犯罪被害人保护在我国大陆地区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并已取得相当的影响。

实务界已有相当强烈的声音要求建立相关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学界针对此议题的研究也愈发深入,有大量的论著出版,更有一些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区域性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①。

所有这些近年来,犯罪被害人保护在我国大陆地区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并已取得相当的影响。

实务界已有相当强烈的声音要求建立相关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学界针对此议题的研究也愈发深入,有大量的论著出版,更有一些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区域性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①。

所有这些均体现一种趋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的研究与构建已经进入实质阶段。

台湾地区自1998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有十年时间,尽管这部法律不能达致完美的境地,但其对我国大陆的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仍不容忽视。

笔者认为,理由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台湾地区的这部法律相较于其他已有相关立法的国家出台时间较晚,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各国立法上的有益经验,在立意与具体内容设计上均体现一定程度的先进性;而另一方面,台湾地区与大陆有着相同的历史传统、相似的民意背景,相似的法制化进程。

笔者认为,对于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了解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具体内容。

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既注重国外相关立法所获得的有益经验大胆吸收,又兼顾本地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而另一方面,透过对这部法律的研读,我们可以进一步观察台湾地区关于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安排上的总体思路并从中获得启发。

一、综合性立法方式的选择西方各国在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进行的政策安排多由于被害人运动所推动,体现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也多是应时之需,而显滞后与复杂②。

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10-29•引言•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金融监管对策及建议•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研究背景及意义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变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内容本文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评价,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比较,探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02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金融监管体系概述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金融监管体系是指由金融监管机构、法律法规、监管指标和标准等组成的,用于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的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监管目标不明确01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目标不明确的问题,这导致监管机构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

监管手段单一02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缺乏市场化的监管方式,这使得监管效果不佳,难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现象并存03由于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某些领域存在监管真空,而某些领域则存在重复监管现象,这使得监管效果不佳,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负担。

经济转型期的特殊背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逐渐市场化,但与之相适应的是,金融监管体系也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这使得监管机构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燕 文斌
( 吉林省 高等级公路 建设 局 , 吉林 长春 10 0 ) 300
摘要 : 本文首先回顾 了各 国金融监管 改革 的主要 内容 , 在此基础 上总结 未来 国际金融监 管的 改革 方向 , 井对 中国未来 的 金 融监 管提 出政 策建议 。
收稿 日期 :叭O 6 O 2 —o — 1
作者简介 : 燕文斌 (9 5 ) 男 , 17 一 , 吉林大安人 ,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 吉林 高级经济师 。研究方 向: 经济管理。
1 09
高各 国金融 监管 的水 平 , 而 防 范 国 际范 围 的监管 从 套利 所带来 的潜在 金融 风险 。 二、 国际金 融监管 改革 的发展趋 势 纵观 国际金 融监 管 改革 , 以发 现 国际金 融监 可 管有如下几个发展趋势 : 1加强监 管机 构之 间的协 调沟通 . 次贷 危机 中 , 管 当局 协调 配 合不 力是 导致 危 监 机发生并 扩散 的重要 原 因之一 , 因此 , 在各 国的监 管 改革方 案 中 , 强调 了要加 强监 管机构 之 间的协调 , 都 建立实体化 、 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金融监 管当局之间的政策甚至建 立实体化 的统一监管机 构, 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可 以充分 掌握金融体系与实 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 , 并进而防范系统性风险, 实 现金融 稳定 目标 。 2 加强对 消费 者权益 的保 护 . 强 化消 费者权益 保护是 危 机后金 融监管 的一 大 发展方向, 从需求方面讲 , 消费者是金融产品的最终 消费者 , 其对金 融产 品 的持续 购 买 力 和多 样 化 的金 融需求 是推 动金 融 发展 的不 竭 动力 。 同时 , 消费 者 利益 的完备保 护也是 提高 一 国金融 国际竞争力 的重 要 因素 。因此 各 国的金融 监管 改革方 案都强调 了对 消费者 知情权 的保 护 , 调 金融 机 构应 该 提 供易 于 强 理 解 的高透 明度金 融 产 品 ; 时对 于 给大 量 消费者 同 造成损 害 的金 融 服 务 和 产 品 , 费 者 有 权 追 讨 损 消 失等。 3 加 强对金 融衍 生 品的监管 . 金 融危 机 后 , 用 过 度 和创 新过 度 问题 引起 了 信 国 际金 融界 的重视 , 发 布 的金 融 衍 生 品监 管改 革 从 方 案看 , 衍生 品监管 的焦 点 在加 强 对 场外 衍 生品 市 场 的监 管 。金 融危 机 时期 , 内市 场表 现 了较 好 的 场 稳 定性 和抗风 险性 , 场 外市 场 由于具 有 合 约非标 而 准化和对手交易的特征, 交易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和隐匿性 , 危机 时期 也具 有 较 大 的破 坏性 。 因此危 机 后各 国衍生 品监管 的重点 是 系统 性风 险的事前 防 范 和事后 的危机 处 理上 , 重 提 高 市场 透 明度 和推 着 动 合约 的标准化 建设 。 三 、 中国金融监 管 的启示 对 1 .建立实 体化 的监 管协调机 制 目前 中 国 “ 一行 三 会 ” 的分 业监 管 格 局基本 适 应 了我 国金融发 展 的 现状 , 为适 应 金融 控 股公 司 等 混 业经 营发展 因素 的 需 要 ,0 4年 中 国银监 会 、 20 证

金融风险处置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风险处置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风险处置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一、主要经验(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1.美国:制定《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葬礼计划”,要求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运营方案,使监管者能够了解公司结构并为其倒闭做出相应事先规划。

如果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换该机构管理层,并由其股东与无担保债权人承担相应损失。

同时,对机构高管薪酬加以限制,用以防范道德风险。

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方案不合格,监管部门会对其提出更高资本要求,进一步限制其扩大、经营和剥离行为。

2.欧盟:制定《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可采取具体措施向欧盟决策机构提出建议,若金融机构不同意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建议且不采取任何措施,就需对此向委员会做出解释。

如果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解释没有足够说服力,有权将该问题提交欧洲议会进行评判,以此来增加成员国的道德压力。

3.英国:制定《银行法》。

英国1987年的《银行法》要求建立一个银行监管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官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向英格兰银行就监管问题提出建议,并可独立地向财政部汇报,从而防范监管当局道德风险。

(二)修改救助政策,严格援救条件1.美国:减少援助优惠,严格救援条件。

美国1998年后坚持严格的市场退出政策,对援救的优惠逐步减少,援救的条件越来越严格,只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支持,而对于已陷入清偿性危机的银行则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美联储通过《紧急贷款限制的规定》,规定未来美联储提供的紧急贷款只能面向全局,并且要求在同一时间要向至少5家机构提供紧急贷款,而不是针对个别企业;同时禁止向无偿付能力的机构提供紧急援助。

规定要求只有在“惩罚利率”要高于市场利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紧急贷款;并且要求美联储每隔6个月要对贷款计划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结束救助。

2.日本:严格资金提供条件。

日本银行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对有问题的银行给予资金支持:一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二是没有其他替代方法,且中央银行的援助是成功解决问题所不可缺少的,三是所有相关责任方都已承担责任来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四是中央银行认为金融运行稳健性将会受到破坏。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美联储职责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美联储职责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案中美联储 的职 责变化情况
消费者 提供信 用卡 、按揭 贷款 等金 融产 品或者服 务的银 行 或者非银行金 融机构进行 管制 。 这一新 的监管部 门将拥 有监督 所有抵押贷款 相关业务并 对其实施管理 的权力。
4新增 了投 资银 行 的监 管权 。原 证监会 对控 股公 司 .
备账户直接进行金融机构问的清算。 6 . 监督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
酬 进行监 督 ,确 保高 管薪 酬制度 不会 导致对 风险 的过度
追求 。 美联 储将提 供纲领 性指 导而 非制定具体 规则 , 旦 一
发 现薪酬制 度导 致企业 过 度追 求高 风险业 务 ,美联储 有 权加 以干预 和阻 止 。将 大大 的减 少金 融业为 了追求短期
1 增 了系统性 风 险监 控职 能 。系统 性风 险 的监控 . 新
堪称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法案要求成立金融
服 务监 管理事 会 , 会成 员 由财政 部 、 委员 美联 储 等部 门负 责人构 成 ,负责监 测和 处理 威胁 国家金 融稳 定 的系统性 风 险。 如果理事会 认为某 家机构 过 于冒险 , 可提 请美联 则 储关注并 采取包括要 求 预 留更 多资 本金 在 内的诸 多限制
措施 , 甚至对 于一 些突发性 事件 有权实 施非 常规监管 。 这 意味着美联储 将成 为美国金 融监管 的最 主要 防线 。 2加强 了对 大型金 融机 构 的监 管 。加 强 对大 型金 融 . 机构的监管是 金融 改革法 案赋 予美 联储 的首要 任务 。美 联 储有权受理新 成立 的金融 稳定 监督 理事会 提 出 的针 对
的业绩 而 冒险的现 象 , 从而也 有助 于抑制金 融业 的泡沫 。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权益第一节健康与安全保障第二节定型化契约第三节特种买卖第四节消费信息之规范第三章消费者保护团体第四章行政监督第五章消费争议之处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本细则依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

第3条本法第二条第八款所称邮购买卖之交易型态,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目录之寄送或其它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检视商品而为要约,并经企业经营者承诺之契约。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第一节健康与安全保障第4条本法第七条所称商品,指交易客体之不动产或动产,包括最终产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组件。

第5条商品于其流通进入市场,或服务于其提供时,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为本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

但商品或服务已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应就下列情事认定之:一商品或服务之标示说明。

二商品或服务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务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之时期。

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有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

第6条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或服务于其提供时,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7条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定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或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拋弃。

第8条本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改装,指变更、减少或增加商品原设计、生产或制造之内容或包装。

第二节定型化契约第9条本法所称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或其它方法表示者,亦属之。

第10条本法所称一般条款,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

本法第十五条所称非一般条款,指契约当事人个别磋商而合意之契约条款。

第11条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及启示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及启示

于立法理 念的偏差直接 导致相应 的 民事 救济制度 十分 薄弱 , 金 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 间如果产 生纠纷而诉至法 院 ,只能适 用 《 民法通则》 及《 合 同法》 有关诚 实信用 、 公平 交易等原则 作为权 利主张的依 据 , 很难保 护金融消费者 的诸 多应 有权 利。例如 : 上 海高级法 院发 布的< < 2 O l 1年度上海法 院金融审判 白皮书》 显示,
费者管理局 的成立反 映了加拿 大加 强金融 消费者保护 的政策取
手段得到有效解决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2条规定 : “ 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 保
护” , 从这一定义来看 , 金融消费者 尚未被 明确纳入保护范围 。 由
向, 成为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 。 法案中明确 了 由加拿 大金融消费者 管理局监督金 融机构严格 执行 《 银行法 》
2 0 1 1 年度 , 上海法 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 2 0 4 7 2件 , 涉
《 保险公 司法》 《 信托和贷款公司法》 《 合作信用协会法》 等法案 中
关于消费者保护 的条款 ,并对监管 当局 的职责及 日常运作方式 作 了详细 的规定 ,同时就监管 当局对违反上述消 费者保护法案 的金融机构所享有 的行政制裁手段从立法上予 以明确 ,确保金
1 9 9 4颁布 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 础, 但是该法 保护对象是一般商 品与服务 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 , 由于金融消费具有 明显 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因此对金融 消费者
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 ,金 融消费领域 的大量 问题难 以通 过法 律
不 同联邦机构 的金融 消费者保 护职能集 于一 身 ,加拿 大金融 消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述评及启示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述评及启示

起 六 十 日内 , 向争 议 处 理 机 构 申请 评 议 。金 融 消 费 者 申请 评 议 后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应 试 行 调 处 ;当 事 人 任 一
方 不 同 意 调 处 或 经 调 处 不 成 立 者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应 续
行 评 议 。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于 受 理 申请 评 议 后 ,应 由评 议
办法 , 由主 管 机 关 定 之 。 由上 可 见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其 性 质 为 民 间 组 织 ,只不 过 由于 承 担 了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3 、适 当 性 管 理 义 务 。 根 据 台 湾 《 融 消 费 者 保 金 护 法 》 金 融 服 务 业 与 金 融 消 费 者 订 立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 或 服 务 之 契 约 前 , 充 分 了解 金 融 消 费 者 之 相 关 数 据 , 应
得 以金 融 消 费 者 教 育 之 名 ,行 推 销 之 实 。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设 有 董 事 会 及 监 察 人 ; 争 议 处 理 机 构
为处 理 评 议 事 件 ,设 评 议 委 员 会 ,置 评 议 委 员 九 人 至
二 十 五 人 ,必 要 时 得 予 增 加 ,其 中 一 人 为 主 任 委 员 , 均 由 董 事 会 遴 选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学 养 或 实 务 经 验 之 学 者 、专 家 、公 正 人 士 ,报 请 主 管 机 关 核 定 后 聘 任 。评 议 委 员 任 期 为 三年 , 满 得 续 聘 。主 任 委 员 应 为 专 任 , 期 其 余 评 议 委 员 得 为兼 任 。评 议 委 员 会 为 处 理 评 议 事 件 , 得 依 委 员 专 业 领 域 及 事 件 性 质 分 组 。评 议 委 员 应 具 备 之 资格 条 件 、聘 任 、解 任 、薪 酬 及 其 他 应 遵 行 事 项 之

台湾金融挤兑风潮的深刻警示

台湾金融挤兑风潮的深刻警示

王勇(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河南郑州450011)收稿日期:2007-01-22作者简介:王勇(1963-),男,河南焦作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摘要:2007年初台湾爆发了严重的金融业挤兑风潮,造成岛内金融环境急剧恶化。

金融业挤兑源于台湾力霸集团旗下的一些公司的财务危机。

台湾金融挤兑风潮警示内地集团企业必须树立财务管理新理念,并落实到企业财务管理中;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极易发生风险,各部门应联手加强监管。

关键词:金融挤兑;关联交易;财务管理中国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41-2007(04)-0021-03台湾金融挤兑风潮的深刻警示2007年1月5日,台湾发生了近6年来最严重的金融业挤兑风潮,这也是台湾金融体系首见的跨市场危机事件,岛内的金融环境为之震荡。

这次金融挤兑风潮对内地的企业尤其是集团公司和商业银行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中华银行”引发挤兑风潮台湾力霸集团旗下的“力霸”和“嘉食化”两家公司最近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使整个集团受到影响,尤其是经营状况本就不佳的“中华银行”,更出现大批储户因为担心银行存款不足而纷纷挤兑的情况。

1月5日一天内,该银行即被提走近200亿元新台币,直到1月7日,到该银行提款的民众仍络绎不绝。

力霸集团旗下另一家金融企业“力华票券”,5日也出现10亿元新台币资金缺口无法轧平,面临倒闭危机。

资料表明,力霸等两公司在其关联企业———中华银行的授信余额合计约29.06亿元台币,占该行全部放款余额的2.3%,这直接引发了中华银行5日出现存款挤兑。

力霸事件发生后,立刻引发台股重挫。

被当局接管后,“中华银行”账上原本100多亿元新台币的“股东权益”被清零,5万多名小股东因而成为“无辜受害者”。

受力霸集团财务危机等利空冲击,台湾股市6日走低,高价电子股及金融股率先走弱,使终场跌98.86点,收7736.71点。

中华银行的挤兑事件刚一发生,台“金管会”、“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就共同出面保证,强调中华银行由政府接管,中华银行存款户的一分一毫都受到政府保障,绝对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希望存款户不要再提领,并强调台湾金融市场仍稳定。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摘要:台湾地区作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其于1996年10月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构筑了较为完整的洗钱防制体系。

本文介绍分析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结合大陆反洗钱工作开展的现状,从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金融机构的免责条款及公告机制、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特定交易免申报制度及侦查合作机制等7个方面,阐述对大陆反洗钱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洗钱防制法;反洗钱;借鉴一、台湾地区反洗钱体制的演进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贩毒、走私等不法集团以洗钱手段“漂白”其不法资金的行为日益猖獗,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台湾地区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并于1992年成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

台湾地区“立法院”也于1996年颁布了《洗钱防制法》,次年台湾地区“法务部经济调查局”成立了“洗钱防制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

后根据《洗钱防制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情况,台湾地区“立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大打击恐怖组织活动以及跨国组织洗钱犯罪的力度,逐渐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洗钱防制体系。

(一)反洗钱主管机构情况。

在台湾地区,担任金融情报中心职责的机构为“法务部调查局”,该局于1997年4月成立“洗钱防制中心”,专门执行防制洗钱相关业务。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洗钱防制策略研究;受理金融机构对大额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的申报;洗钱资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运用;对其他机关洗钱案件的协查及洗钱防制法有关规定的协调联系;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调查洗钱案件的联系、规划、协商及执行;洗钱资料的电脑建档、整理。

(二)反洗钱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台湾地区于1980年颁布了行政命令,规定现金提领100万元新台币以上须设簿登记(留存)提领人基本数据备查,以达到防制洗钱的目的。

1996年10月台湾地区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洗钱防制法》,并于1997年4月开始正式施行。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自20世纪末开始,国外诸多国家就开始重视提升居民金融素养,部分国家的金融素养提升计划开展时间早,持续时间长,经验丰富,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比之下,我国在2011年加入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后才开始重视提升居民金融素养,实施时间较晚,且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提升我国居民金融素养的措施,有利于提升我国居民金融素养。

一、国外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做法和经验(一)英国主要做法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开始从金融素养教育、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升居民金融素养,分别在设计战略计划、建立相关机构、构建法律体系、实施金融教育、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等方面做出了一定工作。

金融教育方面:一是有规划有组织地实施金融素养教育。

一方面,为计划明确、目标清晰地开展金融素养教育,英国于1997年提出“金融素养培养战略”,并根据该战略详细研究制定提升居民金融素质总体规划,明确金融素养教育的目标及工作任务等重点内容。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金融素养教育规划,英国采取分阶段的方式进行金融素养教育工作,将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至2003年,重点面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专业知识,以提高其金融知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今,扩大金融素养教育受众,提升全体居民的金融素养,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

另一方面,英国组织或联合相关机构协同实施金融素养教育战略规划。

英国成立相关金融教育机构代表政府开展金融素养教育项目,如英国于1997年将原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改组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面向金融消费者实施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教育列为其职责之一。

二是根据金融素养需求设计教育活动。

金融素养教育内容方面,英国根据人群特点按需设计金融教育活动,针对性地提高居民所缺乏的金融素养。

如在中小学开展金融知识科普活动;针对新入职的年轻工作者开展帮助年轻人树立理财观计划;针对新婚夫妇开展有关抚养小孩后如何投资理财的活动等。

中国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及其启示

中国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及其启示

中国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及其启示一、QFII的产生与涵义QFII这种制度是在货币没有完全自由兑换、资本账户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投资于本国(或本地区)证券市场,其本质是局部的资本账户开放。

它是在不可自由兑换的资本账户下,开立特别可自由兑换、进出数额相互关联的子账户,各个经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到该子账户下开设的二级账户,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于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和股息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

QFII制度产生之后,国际资本的流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90-1996年,流向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净资本总量达到10550亿美元,是1973-1981年流向这个地区总量的7倍之多。

而且,净私人资本是来自官方资本的9倍之多。

从地理上看,这些资本的流向是不平衡的,亚洲国家(或地区)所得到的份额最大,达40%之多。

相比1978-1982年期间,净资本流入的构成也有了较大变化。

1978-1982年,辛迪加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而自1990年以来,证券(尤其是债券)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外国直接投资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二、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1.台湾地区实施QFII的金融背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是金融自由化。

台湾地区证券市场于1990年实施QFII制度,表明台湾地区的金融自由化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

(1)利率自由化。

1974年,台湾地区发生通货膨胀,当局通过适时提高和降低利率的手段,遏制了通胀,稳定了物价,同时恢复了出口竞争力。

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频繁调整利率(提高6次,降低3次),收效甚微。

这显示在日趋复杂的经济现实面前,传统的利率管制已难奏效,于是台湾当局开始了利率自由化的改革。

1980年11月台湾当局颁布《银行利率调整要点》,决定实行基本放款利率制度。

基本放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条件及资金情况自行制订。

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10月177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暨南大学法学院 李支摘 要: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中缺少“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相关权益的保护难免不足。

我们应该借鉴英国、美国和世界上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的机构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

同时从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隐私权和清理不公平合同条款等两个方面切实保护好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金融服务 消费者权益 国际经验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0(b)-177-02消费是商品社会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整,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见于起源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运动,而后发展及全世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日益成为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已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金融纠纷日益增多。

保护好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是我国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设中国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1 我国法律中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概念的缺失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该法第二条将消费行为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由此看出,我国法律中的对消费者的界定,就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居民。

与消费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

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金融机构很长一段时间并不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缺乏金融服务的理念。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探讨了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在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包括了台湾金融体制概述、运行情况、风险分析和启示。

台湾金融体制相对完善,运行稳定,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和金融市场波动等。

结论部分总结了文章内容,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并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

通过这篇文章,读者可以更深入了解台湾金融领域的现状和挑战,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关键词:台湾金融、金融体制、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启示、结论、未来展望、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局限性。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台湾金融体制概述:台湾金融体制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台湾银行业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和监管,商业银行则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证券业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发行等业务。

保险业则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覆盖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不同领域。

在台湾金融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分别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和管理。

台湾还设有金融审计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协助监管金融市场。

台湾金融体制完善,监管机构齐全,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字数:239)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台湾金融体制的特点和运行情况,分析台湾金融面临的风险,并总结对台湾金融的启示。

通过研究台湾金融领域的相关问题,旨在提供对台湾金融发展的深刻理解,为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台湾金融体制的组成结构及特点,揭示其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势;2. 探讨台湾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和市场竞争格局,分析其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3. 分析台湾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出有效的风险管理建议;4. 总结台湾金融发展的经验教训,探讨对未来金融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从商法特色论民法典编纂兼论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

从商法特色论民法典编纂兼论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

从商法特色论民法典编纂兼论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商法特色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体现,并兼论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的实践与发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对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影响。

同时,台湾地区在民商合一法制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商法特色进行概述,分析商法的独立性、实践性、技术性等特点,并探讨这些特点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体现。

接着,本文将深入分析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的形成背景、发展历程及现状,并评估其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与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对大陆地区民法典编纂的借鉴意义,以及如何在保持商法特色的基础上实现民商合一法制的有效实施。

二、商法特色的内涵及其表现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表现。

商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其对于商业活动的特殊调整方式,以及对于商业主体的特殊保护机制。

独特的运行规律和特点,如交易的快捷性、风险性、国际性等。

商法在调整商业活动时,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商业行为规范,如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事代理等,确保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商法还注重商业信用的建设和维护,通过商事仲裁、商事诉讼等机制,保障商业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商法的特色在于其对商业主体的特殊保护机制。

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权益的保护对于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商法通过设立商事组织法、商事合同法、商事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为商业主体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例如,商事组织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程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商事合同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规则,保护商业主体的合同权益商事公司法则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公司债务等事项,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在台湾地区,民商合一的法制体系下,商法特色的体现尤为明显。

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商法的精髓和特色,将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融入到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

浅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理 并 总结 了英 国金 融 消 费者保 护 的体 系 框 架和改 革进展 , 简述 了我 国金 融监 管在
此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 总 结 了英 国 金 融 消 并
申诉专 员和赔 偿计 划架构 , 金 融服务 为
英 国 的行 业 自律 机 制在 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方面也发 挥着 十分重要 的作用。如英 国主 要银 行及 房 屋 贷款 协会 公会 都 同意 遵 守的《 行业 守则》 属于行 业 自律性 规 银 ,
释 。 为 确 保 守 则 的 贯 彻 执 行 , 员 会 有 权 委
融监管 当局反 思和 改革 的重要 内容。在 众 多的改 革举措 中,虽然美 国的力度 最 大 , 但 是 英 国 的金 融 消费 者保 护 体 系构 建 已 有 百年 历史 , 较 为完善 的法 规和 保护 措 其

首先得 向金 融机 构投诉.适 用金 融机构 内 部争议处 理程 序。只有 对金 融机 构的处理 不满 意或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接到投 诉处 理 , 才可 向 F S投诉 。 若消 费者 对 F O OS的最 终 裁 定持 有 异议 , 可 诉诸 法律 , 还 进入 诉 讼 程序 。F S的设立为 消费者提供 了一个 O 替 代性 的争议解决 途径。
反 思始 于 2 0 0 8年 的那 场 金 融危 机 , 各 国监 管 当局普遍 意识 到 , 只关 注金 融机 构 的利 益诉 求 而 忽视 对 金 融消 费 者利 益 的切 实保护 , 会破 坏金 融业赖 以发展 的基
础 , 响 到 金 融 体 系 的 稳 定 性 。因此 , 强 影 加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保 护 , 为 各 国 和 各 地 区 金 成
规来 调 整金 融产 品 的消 费者 和金 融机 构 之 间的 关系。在这 方面 , 国的金 融立 法 英

域外消费者撤回权研究及其启示

域外消费者撤回权研究及其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新颖的消费方式和消费类型层出不穷,多种多样的消费方式和消费类型使得许多消费者问题也渐渐地凸显出来,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正是解决这种问题的利器。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使用起来极其方便,步骤简单,但却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第25条规定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初次显现,但是由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对域外的消费者撤回权进行研究,追溯其起源与发展,探讨其性质与意义,来了解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并为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虽然目前消费者撤回权的使用还不普及,使用范围也不太广泛,但随着时代和法律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撤回权在未来一定会变得更加普及,更方便快捷,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也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后悔权。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new consumption patterns and types emerge in endlessly. A variety of consumption patterns and types make many consumer problems gradually prominent,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withdrawal right system of consumers is the weapon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umers is very convenient and simple to use, but it can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fter Article 25 is added to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ystem of consumers' right to withdraw appears for the first time at the legal level in China. However, due to the lat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consumers' right to withdraw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compared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umers in foreign countries, traces itsorigin and development, discusses its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to understand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umer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umers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use of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umers is not universal and the scope of use is not very wide.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laws,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umers will become more popular, more convenient, more widely applicable and more close to our lives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Consumer Withdrawal right Regret right目录一、引言 (5)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诞生、发展与法典化 (5)(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 (5)(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6)三、域外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具体分析 (8)(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性质及定义 (8)(二)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及行使 (9)(三)对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借鉴意义 (10)四、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 (11)(一)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现状 (11)(二)与域外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对比 (12)(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建议 (13)五、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致谢 (15)域外消费者撤回权研究及其启示一、引言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移植成功案例(3篇)

法律移植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借鉴、引进和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规范等,以适应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需要。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本文将以中国台湾地区“三合一”审判制度为例,探讨法律移植的成功案例。

二、台湾地区“三合一”审判制度简介台湾地区“三合一”审判制度是指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合并审判的一种制度。

在此之前,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弊端,如诉讼程序复杂、审判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台湾地区于2005年实施了“三合一”审判制度。

三、法律移植过程1. 研究借鉴在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之前,台湾地区对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三合一”审判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通过比较分析,台湾地区发现这些地区的“三合一”审判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2. 立法改革基于对“三合一”审判制度的借鉴,台湾地区于2005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本独立的行政诉讼纳入民事审判程序。

这一改革使得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更加完善,实现了“三合一”审判。

3. 实施与推广在立法改革的基础上,台湾地区于2006年开始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制度逐渐成熟,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四、法律移植成功的原因1. 借鉴经验台湾地区在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时,充分借鉴了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成功经验,避免了盲目改革的风险。

2. 政策支持台湾地区政府对“三合一”审判制度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为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3. 不断完善在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的过程中,台湾地区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使制度更加完善。

五、法律移植成功的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三合一”审判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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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 这是一次“ 推 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 将金融 消费者保护与普通 消费 土机式” 的金融体制改革 , 它被认 为是 7 0年以来影响 者保护或金融审慎监管相分离 ,使其在立法理念 、 制 最为广泛的金融法律 , 其必将 改变美 国乃至全球 的金 度设计 、 实施机构 、 运行经费 、 人员任免等方面具有独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 “ 文化金融产 品” 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课题编 号: T J F X1 2 — 0 0 8 。 作者简介: 冯博 , 女,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 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法律经济学博士后 。 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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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利益 ,强化对 大型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 品的监 费者 为本 位 , 安全 优先” 的金融 消费者保 护职能存在
进行 反思后 , 均认 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的缺失 护法 》 , 但 是这部法律 主要针对 的是购买普通产品和
是诱 发危机 的重要原 因之一 , 为 了重树金融消费者对 接受 服务 的消 费者 , 不适用于金融 消费者 , 其 原 因在 金融市场 的信心 , 应 将“ 建立或 完善金融 消费者保护 于金融消费者与普通 消费者相 比 , 购买产 品的 目的不 法律 体系” 作为金融改革 的重点及突破 口。我 国的 台 光是个人消费 , 还 有投资 获利 的成分 , 不符合《 消 费者 湾地 区针对 国际金融 法律改 革趋 势和本 土情 况 , 于 保护法》 对普通 消费者的定义。 因此 , 对 金融消 费者的 2 0 1 1 年颁布 了 《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 实施 细 保护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 。 但 是次贷危机之
摘 要: 次贷危机之后 , 世界各主要 国家相继进行 了以“ 保护金 融消费者” 为核 心的金 融法律改革活动。我 国的 台湾地 区 也于 2 0 1 1 年 6月 颁布了 《 金融 消费者保护 法》 , 这部 法律主要厘 清了“ 金 融消 费者” 的法律概念 , 设置 了金 融消费纠 纷解决机制 , 突出了 金 融消费者保护 的独立性 改革趋势 。我 国大陆地区应 充分借鉴 台湾地 区 保 护金 融消费者的举措 ,
件,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 系已经迫在眉睫 。我
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 区同属于大陆法系 , 具有相似的
( 一) 台湾地 区《 金融 消费者保护 法》 的制定 台湾地 区《 金融 消费者保护法 》 的制定不是一蹴
法律 文化传统 和文字表达方式 , 台湾地 区的《 金 融消 而就的 , 它深受了美 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改革的影
费者保护法》 对大陆地 区的法律移植有一定的参考价 响。次贷危 机之后 , 美 国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金融风 值。 充分研究 台湾地区《 金融消费者保 护法 》 的立法经 险并进 行了大 幅度 的金融改革 , 奥 巴马认为 , 金融监
验 和不足 , 对我国大陆地 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管改革是对 消费者财务最强大的保护 , 美 国人 民将再
管, 美国于 2 0 1 0年 7 月颁布 了《 多德 一 弗兰克华尔街 明显 的价值 冲突 , 并相继开展 了以制定 “ 金融消费者 改革与消费者保 护法案》 。 奥巴马认 为这项 法案不仅 保护法” 为主要标志的金融消 费者保护独立性变革运 对消 费者有利 , 对 整个美 国经济都 有利 , 此次 改革是 动闭 。金 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性 变革 主要是指通过制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1 3 期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列 S c i e n c e
No . 1 Ge n e r a l No .融消费者 保护法律改革及对大陆的启示
冯 博
(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 , 天津 3 0 0 2 2 2 )
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 系, 以推进金融监 管体制的改革 。
关键词 : 台湾, 次贷危机 , 金融消费者, 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2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们一 0 0 6 5 — 0 5
的完善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也不用为华 尔街 的错误来承担责任 。因此 , 为 了增 强
金融体系的透明度 , 加强金融机构的责任感, 保护消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0 — 1 1
基金项 目: 博士后面上资助项 目《 文化金融产品法律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课题编号 : 2 0 1 2 M 5 1 0 0 6 9 ;
在次贷危机中 , 一些投资银行利用金融消费者在 信息、 资金及专业 知识上的劣势 , 与金融消 费者进行
具有欺诈性的交易行为 , 这不仅损害 了无数普通消费


台湾地区《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的制定与概况
在次贷危机前 , 台湾地 区并未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者 的切身利益 , 同时也给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带来 有过 多的关注 , 更 没有独立 的法律制 度 、 执法 机构和 了灾难性后果。 世界各主要 国家在对 次贷危机 的根源 司法机制。 虽然 台湾早在 1 9 9 4年就颁行 了《 消 费者保
则, 其 中关于“ 金融消费者 ” 的界定和金融消费纠纷解 后 , 世界各国都关注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
决机构 的设立等内容具有一定创新性 和实用性 。 近年 失是危机产生及蔓延 的重要原 因之一 , 因此相继开展 来 ,我 国大陆地 区也相继出 现 了金融 消费者信 息泄 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改革运动。 这成 为了台湾地区 露、 购买理财产品被欺诈等侵害金融消 费者权益的事 制定《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的国际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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