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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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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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6134-98 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易燃易爆是化工企业生产的显著特点之一。以淮化集团为例,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中,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物质,例如焦炉煤气、半水煤气、氢气、氨、甲醇、甲胺、苯等。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气、废液也常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有明火或高温的设备或装置数量多,且分布点多面广。例如在生产装置中有焦炉、甲烷转化炉、半水煤气发生炉、加压变换炉、氨氧化炉、氨合成塔和尿素合成塔等。另外,在生产装置中还拥有众多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它们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放出电热和电火花,一些有机溶剂介质在设备管道内的流动过程中,也会积累大量的静电,若不采取措施也会导致静电放电火花。就当代化工生产的技术水平而言,在生产和检修作业过程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一些可燃

物料的泄漏或排放,而一些设备检修作业又常常必须采用明火作业。

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上述易燃易爆特点,一旦出现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设计不当、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等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其中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又因流动性大、涉及面广而成为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77年8月16日该公司造气车间6号煤气炉停炉检修,2名管工和1名电焊工贸然进入燃烧室内进行检修作业,因事先未办安全作业许可证,又未进行动火分析,而此时煤气炉燃烧室内的氧气含量高达40%以上,故焊工在作业打火时,燃烧室内迅速起火燃烧,造成2死1伤。不少厂矿企业也曾发生过不少类似的事故,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

根据动火作业的流动性大、作业范围广这一实际状况,笔者认为采取下述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就可有效地控制燃烧或爆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易燃易爆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从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

发生。

1 动火作业的专业含义

明确动火作业的专业含义是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首要问题。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2 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

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由车间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经过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和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还应符合下述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a)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置的范围及责任人。

(b)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c)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d)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其室内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须畅通。

(f)每个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宜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也不宜超过2处。

4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安全技术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种凭证。在生产区域中,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其他任何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均视为违章动火。办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动火区域内易燃易爆因素的状况,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动火作业整个过程的安全。

(2)为适应不同作业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证应有所区别,因此,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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