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学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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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理论与保险学说

一、风险的定义: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可保风险:保险所能承保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也称为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

三、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管理技术:a.控制型: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b.财务型: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整和评估。---考察实施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功能、分类

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答与论述)

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功能、储蓄的功能、投资的功能、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方式不同、承担的主体不同、保费缴纳不同、保险的内容不同、覆盖面不同。

(1)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2)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4)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5)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三、保险的类别:

1、按制度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2、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3、按风险的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

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通常将主体划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

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合同的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人: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人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保险金、受益金如何分配(案例分析)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

•无指定,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声明变更受益人;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得列为死者的遗产,不得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

三、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四、合同变更。当标的发生变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案例分析):参见课本66页。

五、争议处理的原则: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的四个个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更好地遵循保险宗旨,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保险不同与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内容:对投保方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告知与保证。

对保险方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以及弃权与禁止反言。

违反的法律后果:

(1)故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失行为,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退还保费

(3)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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