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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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7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实际收益分享比例证明材料

实际收益分享比例证明材料

实际收益分享比例证明材料
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1.自主、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2.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
4.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例等资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
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老会计经验)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老会计经验)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同时,纳税人在实务中需避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未及时归集备查资料
企业应当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企业享受《目录(2017年版)》某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应在5月15日同步将其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

如果企业未按时归集和整理备查资料,可能会影响相关税收优惠的享受。

情形二:未按时限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如果企业保管不善导致留存备查资料在该期间内遗失或损毁,则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否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风险。

企业应按2018年第23号公告附。

20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20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20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中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中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又有哪些政策误区需要大家留意?一起来看看↓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优惠政策汇总2021年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如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误区一现在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所以不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答:错误,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2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1 / 25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202 / 2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序号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执行标准(一)节能设备1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拖动GB 18613-20122 电动机永磁同步电动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拖动GB 30253-20133 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拖动GB 30254-2013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指标基础上再提高10%的要求。

制冷(热)GB 21454-2008GB 19577-2015,电机5 冷水机组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空气调节驱动压缩机冷水机组GB 29540-2013,溴化锂设备吸收式6 房间空气调节器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GB 12021.3-2010,定频GB 21455-2013,变频7 水(地)源热泵机组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GB 30721-20148 通风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通风GB 19761-2009风机9 离心鼓风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节能评价值水平。

鼓风GB 28381-2012— 5 —序号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执行标准10 清水离心泵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节能评价值水平。

输送液体GB 19762-2007水泵11 石油化工离心泵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输送液体GB 32284-201512 压缩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压缩空气GB 19153-2009131kV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及技术要求。

GB/T 30844.1-2014GB/T 21056-2007 变频器变频调速14 1kV以上不超过35kV通用变频调速设备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及技术要求。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2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1.概念及不适用的情况①研发活动的概念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的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③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况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列举了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较3.归集范围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2
取得的地方政 府债券利息收 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
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享受优 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预缴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享受 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 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 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 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
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 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 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 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2017年是税收政策变化很大的一年,我们把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将税收新规分为三类,政策类、程序类、管理类,下面分别加以说明:一、政策类1.企业所得税(1)简述本年度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什么是所得税免检,关于所得税减免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

2017年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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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6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2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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