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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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含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纳入居民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遵循属地管理和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政府、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促进居民社区的治理稳定,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管理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及档案;负责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监督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物业服务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重点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四)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六)查处房屋室内违规装修或改建等违法行为;

(七)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八)定期组织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内设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的主要职责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相同。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的备案;

(三)具体落实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四)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六)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七)定期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五)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价格咨询和投诉,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及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规划工作,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及房屋用途、改变或破坏房屋外立面、非法搭建、违法加建扩建等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查处。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乱摆卖、侵占破坏绿地等行为。根据住建、房管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请,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其具体执法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职能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违规停放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欺行霸市行为等。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废水、废渣、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等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公共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等。

卫计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与计生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除四害、疾病防疫等工作。

民政部门、社工部门依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履行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职责。

司法部门、维稳部门依职能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方矛盾纠纷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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