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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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

经济 的进步 必定伴 随着 社会 关系 的 E l 益复杂化 , 不同领域之 间的民事 主体地位 明 显差异呼唤着法律 突破抽象 、 形式上 的人格 平等的局限, 为弱者提供更有力 的保护 。这 种人文思潮在国际私法 的立法 、原则 、基本 制度等各个方面均得到体现 。 英 国法学家施 米托夫早在 《 国际贸易法 》 文 中就提 出在 国
子女人身关 系。 适用其共 同住所 地法律, 或 者适 用有 利于保 护弱者 利益 的一 方 当事人 的本 国法律 、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6 9 条规定 : “ 扶养, 适用被扶养人 的本
国法律 、住所地律或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对
说 、折中说等等。虽然法院地法说是 目前较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5月 ( 上)
论 国 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
郭 紫薇
( 浙 江工业大学 ,浙江 杭 州 3 1 0 0 0 0 )
摘要:伴 随着经济全球化 ,各国基于经济基 础之上的政 治、文化 交往也 E l 益加强 , 在 司法领域之 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原 则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 .本文 将从 国际私法对 弱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八手 ,并结合 中国在此领域对弱者利 益保护的现状 ,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 出改善意见。 关键词:国际私 法;弱者 ;侵权 ;消 费者
事法 律关 系可能形 成强烈 的强弱对 比的领 域, 比如 医疗 、 保险等领域的弱者, 技术转让
合 同中的技术受让人等弱者保护的问题, 仍 未作规定 。( 3 ) 我国的立法和法学界还没有 将保护弱者作为 国际私法 的基本原则。
针对 以上 不足 ,现提 出作者 的改善 意
要 ,目 前看来 , 保 护弱者 的利益不仅仅是发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目录 (V)引 言 (1)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一、弱者的概念 (2)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一全球性条约 (24)二区域性条约 (25)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第三节完善建议 (32)一立法精神 (32)二条文设计 (34)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谢 (42)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作者:孙艺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

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

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是政治领域都更追求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限制强权和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不断被重视和实现。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但仍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和现状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实质正义作者简介:孙艺玮,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類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003(一)弱者的界定1. 含义弱者在法律关系中表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的“弱者”是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这意味着涉及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因此,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的界定应为: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因自身权利实现困难,处于不利地位,需要被提供偏向性保护的民商事主体。

2.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权利保护的理念应用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

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中涉及到弱者保护的主要有四个领域。

首先,最常见的是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都是因强势一方的干扰权利不容易实现的主体。

对合同中强势一方强加于弱势一方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当限制,也即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是弱者保护原则在合同方面的主要体现。

其次,在侵权领域,以涉外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为例,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使用者通常被认为是弱势一方,因其很难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以严格责任制取代通常采用的一般过错责任制来规制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法院选择适用对弱者有利的准据法
中国
【收养】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有价证券】第三十九条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般侵权】第四十四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德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判例。该案是关于船员雇佣合同因订立时有胁迫情形被请求撤消。但是按照德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该适用土耳其法律,依土耳其法,胁迫不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德国最高法院排除了不利保护弱者的土耳其法律的适用,认为德国胁迫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因此撤消了合同,保护了受雇船员的利益。
国外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的伤害,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者更加有利,以该法为准据法。
第2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因事后婚姻而准正的要件依父母的属人法,父母的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正的法律。(与我国一致*)
*第三人侵权
*在合同订立前对消费者的事前保护应加以规定
特殊合同领域限制当事人选法合意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未包括家庭无形财产,才会产生在该案中的不同意见。但事实上,法院的秉公处理的前提依据是考虑到本案中的弱者—妻子,处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应当对妻子的付出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也许可以要求原告对家中的债务进行赔偿,也可以像本案中提出的做法那样,如丈夫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2万元,而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薪6万元,其差额为4万元,若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10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40万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那么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就可以运用该基本原则使弱者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论文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论文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追求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体现,在法律选择中通过具体的立法技术与司法实践来实现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选择正确的冲突规范保护路径,构建合理的立法体系对完善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弱者保护,国际私法,方法,价值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追求(一)国际私法中的人文关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而人文关怀的背后体现着一种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

所以,所谓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尺度。

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

⑴人文精神奠定了国际私法的理性基础。

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国际私法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国际私法始终如一的关怀。

⑵这种理性精神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通过司法过程来不断地进行实践。

国际私法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文关怀的追求,并且离不开理性精神的支撑。

(二)国际私法中的实质公平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600多年的历史。

传统国际私法具有如下特点:(1)主权和属地主义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在主权和属地原则的基础上探求适用外国法的根据;(2)法律选择的方法上采取”分配”的方法,即试图在各主权国家之间分配立法管辖权;(3)强调一个法律关系只能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而不能为其他法律所替代。

⑶据此,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具有机械、呆板的特点,它所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在法律适用的追求上强调最适当国家的法律。

20世纪,美国等西方学者从现实主义法学立场出发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批判,反对机械裁判,强调实质公平。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那些在国际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组织。

这些个体或组织可能因为国籍、财力、地位或其他原因而在交易、合同或争端解决中面临不公平对待的风险。

为了保护弱势地位的人们的权益,国际法中制定了许多法条以支持和加强这一原则。

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这项公约旨在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在家庭和社会等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

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和尊严,并确保他们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项公约对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要求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并促进他们的社会参与和发展。

三、《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则》《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则》是国际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些准则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虚假广告、欺诈行为和不公平的销售合同,并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公约》是一系列国际劳工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这些公约包括禁止强迫劳动和儿童劳动,确保工人享有平等待遇和合理工时,以及保护工人组织权利等。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不受歧视,并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五、《国际商业习惯与贸易法典》《国际商业习惯与贸易法典》是一项非正式的国际商业法律体系,旨在填补国际私法领域的空白和不确定性。

这个法典试图通过将各国商业习惯和惯例纳入国际商事交易中,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和意愿,包括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组织。

六、《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包含了一系列国际私法准则,旨在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保护弱方利益原则在全球化这一宏大的背景之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构成一个整体,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得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就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进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的说,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课题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国际化或涉外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私法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人本主义逐渐获得重视,保护弱方当事人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现代的涉外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都重视的价值追求, 2010年10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标志着中国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构建,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是许多经济实力的差距,利益的矛盾都还存在,如果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的平等互利,仍将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种种跨国性的私法关系时,则要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

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体现保护弱方利益原则的法条及适用领域如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法条: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

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随着全球化的推进, 跨国婚姻家庭数量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差 异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国际私法必须面对 的问题。
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概述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 的利益。这一原则起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纠正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平 等的情况,确保弱势一方得到公正的待遇。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和案例的分析,本次演示得出以下结论:1)弱者利益保 护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具有重要地位;2)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理论层 面,实践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3)在实际案例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仍 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适用困难、司法裁判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 益保护的实践研究;2)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3) 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确保弱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分析 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避免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遭受歧视和虐待。针 对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的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 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参考。
谢谢观看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 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妇女地位:在全球范围内,女性仍然面临着更多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在 涉外婚姻中,如果缺乏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可能导致其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困 境。
2、儿童权益:儿童在涉外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他们可能 面临文化适应、教育、健康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和保护。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国 际 私 法 最 大 的特 征就 是通 过 冲 突 规 范 引 导 出解 决 国 际 民商事争议的准据 法, 而各 国法律规范不同将会导致弱势 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 护。 如何保护弱者 方的利益在 国际私 法中就显得 非常蕈要, 反映了价值追求 目标 的多元化和多层 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 国际私法领域 的客观现状, 反映 了国际 私 法 的 “ 法 性 ”。 活


追求,注意对 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
现 代 国际私 法 在 追 求 程 序 争议 的 同 时, 要 追 求 实质 正 更 义 。通常所说的 “ 实质正义 ”,仅指在一 国国内实体法 范围 内 , 在 国际 私 法案 件 中 , 少 涉 及 两个 以上 竞 相 适用 的法 而 至 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 中要实现 “ 实质 正义 ”,就必须径直审 查准 据 法 , 断它 是 否 真 正 能够 产 生 适 当 的 结果 。 此 , 实 判 因 “‘ 质正义 ’ 并不是对 ‘ 形式正义’的矫正 , 它们有各 自的内容、 基础和追求,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螺 旋结构 。”现代社会 以抽 象人 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 而弱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 在社会交往中特别是在 自身权 益保护 中受到侵害, 弱者身份 的提 出, 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 。这种例外的产生就 是国际 私 法 理 性 追求 主 义 与 人 文 关怀 的重 要 体 现 , 者 保护 是 国家 弱 干 预 渗 入 私法 领 域 、 法 适 应 多样 化 生 活 需 要 、追 求 实质 公 私 平 的结 果 。 国际 私法 的人 文 关 怀 是 国 际私 法 尊 重 人权 和 人 性 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体现 出来的新趋 势。
二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理论价值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如何更好的保护在这种民商事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建立健全保护弱者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今国际、国内立法的共同趋势。

文章从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产生与发展、内容、局限性与完善四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绍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特征以及对弱者的界定,以达到准确保护国际私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部分介绍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探索该原则的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是关于保护弱者原则的内容,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涉外侵权领域和涉外合同领域。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和完善,指出目前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这些不足之处的意见,以求更好的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局限性;完善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has bee n more widespread than ever. How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parties involved, and how to estab lish or perfect the laws and rules on protection principles have becom e a mainstream in the legislation a ffaires.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principles on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group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f 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roduction, origin and development, contents, l imitation and improvement. The first part is some definitions, characteristics of principles on protecting t he vulnerable group and the definiti on of vulnerable group. The purpose of this part is to protect the w eak parties accurately. The second p art is about the origin and develop ment, to find out this principle's development course. The third part i s the contents of protection princip les.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is mai nly embodied in the fields of forei gn marriage, foreign act of tort, a nd foreign contracts. The fourth par t is about the limitation of the p resent principles. In this part the author will show her opinion on t he weak points of the protection pr 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and try to give some tentative su gges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partiesinvolved i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 ions.Key words: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vulnerable gr oups;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limi tation; consumm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 21.1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 21.2国际私法中“弱者”的界定 21.3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31.3.1保护弱者原则具有正当性 31.3.2保护弱者原则具有模糊性与灵活性 31.3.3保护弱者原则具有强行性与补充性 3第二章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52.1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 52.1.1卡弗斯的“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 52.1.2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52.1.3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62.2保护弱者原则的发展 6第三章保护弱者原则的内容 73.1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73.1.1对妻子利益的保护 73.1.2对子女利益的保护 83.1.3对被扶养人利益的保护 83.2涉外侵权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93.2.1涉外侵权领域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一般规定93.2.2对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93.3涉外合同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10第四章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114.1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 114.1.1在方法上研究不够 114.1.2在立法上规定简单 114.1.3在适用上领域狭窄 114.1.4保护弱者原则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24.2保护弱者原则的完善 12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前言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发展起来的。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咱先说说啥是国际私法吧。

国际私法呢,就像是一个大管家,专门管那些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的事儿。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法国签了个合同,这时候就可能用到国际私法啦。

那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为啥在国际私法里这么重要呢?你想啊,在跨国的各种关系里,总有一些人或者群体是比较弱势的。

比如说消费者,在跨国消费的时候,那可是两眼一抹黑啊。

就像你在国外的网站上买个东西,你可能都不太清楚那边的法律是咋规定的,要是出了问题,你都不知道该找谁。

这时候,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出现啦。

在家庭关系方面也很明显呢。

比如说跨国婚姻里的妇女和儿童。

妇女可能在新的国家里语言不通,对当地的法律也不了解,要是婚姻出了问题,她可能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儿童就更不用说啦,他们完全依赖大人,要是在跨国的监护权或者抚养问题上,没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那可就惨啦。

那这个原则在国际私法里是怎么体现的呢?在冲突规范方面就有体现。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告诉大家在不同情况下该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及弱者利益的时候,它就会偏向选择对弱者更有利的法律。

比如说在劳动纠纷里,如果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在发达国家打工,在确定适用法律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选择对工人更有利的法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只要对这个弱势的工人有利就行。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也有体现哦。

有些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就会专门规定一些保护弱者的条款。

比如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一个外国的产品在本国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本国的法律可能就会规定,不管这个产品在它本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国家,就得按照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而且啊,国际上也在不断努力让这个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呢。

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就像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能让弱者在跨国关系里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文化都不太一样,但是大家都知道保护弱者是很重要的,所以就一直在努力协调。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4)(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界定 (4)(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5)1.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5)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5)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6)(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6)1. 保护涉外合同中弱者的权益 (6)2. 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权益 (7)3. 保护涉外侵权中受害人的权益 (8)(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8)1.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领域狭窄 (8)2. 滥用强制性原则和过度限制意思自治 (9)3. 保护弱者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立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9)(三)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9)1. 加快国际私法立法的步伐 (9)2. 将强制性原则与冲突规范有机结合起来 (10)3. 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0)三、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10)(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在立法中的体现 (10)(二)在立法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2)1.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保护 (12)2.吸取国外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弱者保护原则中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范围及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其对弱者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诸多弱者保护条款,并在对弱者保护条款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但由于参与经济交流的双方主体之间并不必然是平等和公平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过程中的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必要。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

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社会性资源一、弱者保护原则概述(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首先必须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

经济学对弱者的界定主要是从主体的经济能力这一方面来考量。

社会学则定义弱者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群体。

相较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法学更侧重于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进行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界定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因社会条件或个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等。

基于此,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保护弱者的理念兴起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这一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背景。

第一,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

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国际私法开始考察冲突规则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

较之过去,更加强调平等与博爱,对个人利益也日渐重视,但此阶段主要追求的平等已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发展后的实质平等。

第二,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末期,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法律适用来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取得较为公正的结果。

由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存在着强者和弱者之分,因此国际私法必须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建立起保护弱者的原则和规章制度。

标签: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实体正义[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兴起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这种弱势表现在当事人经济、社会地位方面及当事人的知识、技能和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有可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被欺诈、胁迫,民事权利遭到侵害。

于是,关于弱者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然,这一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

第一,追求實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历来主要使用一些具有空间场所意义或者可以场所化的事实因素来指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故许久以来多被学者指责它虽具有法律规范所应有的确定性,但缺乏灵活性,它只追求“冲突正义”,忽视“实体正义”。

国际私法开始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进行规定不是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离经叛道,它反映了价值追求目标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国际私法领域的现状,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活法性”。

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显示,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集中反映,是法律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第二,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是现代民法加强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必然反映。

近代民法以平等性和普遍性为逻辑前提,倾向于强调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价值。

但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逻辑前提逐渐丧失,迫使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

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现代民法中出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也必然要求一国国际私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在冲突法立法中注意对弱者的保护。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内容摘要:人权保护的理念及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取向,决定了国际私法应当对弱者进行保护。

本文认为国际私法应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使其发挥立法准则等功效。

在具体运用该基本原则时还应注意“度”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基本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因而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当事人。

目前许多国家不仅在自己的实体法中,而且也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始关注对特定身份者—弱者的保护。

但纵观国际国内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的保护,都存在保护对象范围狭窄,保护方法不足等缺陷,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源上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等特点。

不是所有的活动中都需要原则,需要原则之处,是各种没有系统的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原则的获得是通过反映一项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分析应该使那些从事活动者去做什么,并将反映分析的结果系统地表述为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中必须努力满足的要求。

当原则被系统表述时,所表述的是蕴含于活动自身的某种东西。

原则通过系统表述得以明确,并因而成为明智行为的基础。

随之而来的是,原则和以其为原则的活动,构成了一种逻辑关系。

从事这些活动就应该是按照它们的原则行事。

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保护弱者原则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该原则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弱者原则能够体现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

比如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是选择秩序还是自由?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是选择公平还是效率?这些都反映着法的基本精神。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致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旨在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确保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得到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源于对国际关系中权力不平等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纠纷中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担忧。

弱势群体通常包括消费者、雇员、儿童、难民等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此,国际私法中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

例如,国际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规定了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也得到了重视。

由于国际劳工迁移的增加,劳动者在海外工作时面临的困难和不公平对待也日益突出。

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颁布《国际移民劳工公约》和《移民和居民劳工保护公约》,保护了劳工迁移者在海外工作的权益。

再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家庭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旨在解决国际家庭纠纷,重点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国际婚姻和离婚案件中,国际私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难民和移民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全球不断增加的难民和移民问题,国际私法通过制定相关公约和国际协定,为难民和移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保护包括对难民身份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移民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的维护。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劳动法、家庭法以及难民和移民法等领域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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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未包括家庭无形财 产,才会产生在该案中的不同意见。但事实上,法院的秉公处理的前提依据是考虑到本 案中的弱者—妻子,处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应当对妻子的付出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 可能是不一样的,也许可以要求原告对家中的债务进行赔偿,也可以像本案中提出的做
建议:适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住所地法律中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 委员会案】【太平
的法律
洋雇主保险公司
欧盟理事会 2001 年第 44 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规 诉劳工委员会案】
则》对保险合同,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的成员国法院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为
加大对劳动者的
保护,判决雇佣
德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判例。该案是关于船员雇佣合同因订立时有胁迫
情形被请求撤消。但是按照德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该适用土耳其法律,依
土耳其法,胁迫不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德国最高法院排除了不利保护弱
者的土耳其法律的适用,认为德国胁迫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的规定更有利
于保护弱者,因此撤消了合同,保护了受雇船员的利益。
定劳动者选择的
事人选
【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单属】;难以确定劳动 可能性。避免保
法合意
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 护“盲点”。
地法律。
【产品责任】第四十五条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
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
果根据该法抚养权利人不能从抚养义务人出获得抚养时,则依抚养权利人 和抚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 抚养义务人处获得抚养时,已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1979 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 32 条 (1)除本法另有相反规定 外,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的损害,适用侵权行为或不行为发生时 的时间和地点的法律;(2)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者更加有利, 该法作为准据法。
有利的
【有价证券】第三十九条 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准据法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般侵权】第四十四条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
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国 【跨国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的判定依据】1973 年海牙 外 《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抚养义务由抚养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决定;如
直接规 中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第二十五条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
定适用 国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
对弱者
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最有利
【抚养】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
的保护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1987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四十九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适用
1973 年 10 月 2 日《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规定。 1973 年 10 月 2 日《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扶养义务应当适 用的法律为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依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 到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及扶养义务人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依共同的 本国法也得不到扶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受理机构的内国法。
法那样,如丈夫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 2 万元,而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薪 6 万元,其
差额为 4 万元,若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 10 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 40 万元,在离
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那么在法律规定不明的
情况下,就可以运用该基本原则使弱者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
的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正的法律。(与我国一致*)
*在合同订立前对
消费者的事前保
护应加以规定
特殊合 中 【消费者合同】第四十二条 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单属】;消费者 备注:在劳动合
同领域 国 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 同中,应增加规
限制当
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消费合同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接受消费者订单的。(2 个限制)
《丹麦雇工条例》21 节 本条例的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减损从而损害雇
员的利益。
1978 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41 条规定 损害消费者的法律选 择不发生效力。
原则判案
比如屈广清老师在其《屈氏国际私法讲义》中提到这样一个案例: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 去德国读博士学位留德工作后,起诉要求与在国内的妻子离婚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原告的妻子提出,在原告读博士期间,其不惜倾家荡产、举债累累,供原告完成了 学业。现家中不仅没有共同财产,还欠亲朋好友的债务。要求法院秉公处理。如何公正 解决以上问题?法院的法官形成了不同看法:一派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 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未包括家庭无形财产,不能够处理无形财产。另一派观点认为,家 庭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价值,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 的一种财产。诸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人们不惜重金,花费若干年的宝贵时间, 投入大量精力去读硕士、博士学位,如果这些学位没有价值,不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 益,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深造所取得文凭、学位技能 等,是一种由有形共同财产转化为无形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无形财产法律规定只属于深 造方所有,显然有失公平。
所在地州与损害
发生地州均可提
供法律救济。受
伤雇员有权选择
对其有利的准据
法。(我国侵权法
中可参照此细化
对劳动侵权的准
据法适用规则*)
法院选 中 【收养】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
择适用 国 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对弱者
法院地法律。
【监护】第三十条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
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国 1979 年《匈牙利国际私法》 第 32 条第 2 款 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的伤害, *第三人侵权
外 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者更加有利,以该法为准据法。
第 22 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因事后婚姻而准正的要件依父母的属人法,父母
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
一定范 中 【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围内弱
*侵权行为地或者
者单方 意志选
损害发生地更有 利的,应优先适 用。

国 *在保险法领域,各国为了保护弱者,通常适用弱者即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法, 【阿拉斯加包装
外 而我国,则适用保险人营业地法。
工人协会诉劳工
适用弱 中 【总则】第四条 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
者单方 国 定。(1 保护 2 反 3 安全)
属人法
【网络侵权】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第四十八条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
生地法律。*(有条件的意思自治)
国 1986 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法规》第 29 条 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
外 费者依其经常居所地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强制性规定应有的保护。第一,订约前在该国明
示要约或广告,而消费者在该国已为订约而作出必要的法律行为;第二,
国 《荷兰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
外 第 13 条第 4 款:在荷兰有惯常居所的消费者以该法规定的标准条款订立的
消费合同,都适用荷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英国《1977 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 27 条第 2 款第 2 项 只要消费者在联
合王国经常居住并且订立合同的主要步骤是在联合王国进行的,不论是通
过当事人本人还是他的代理人,一律适用该法的强制性规则。
1987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20 条第 2 款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
择所适用的法律,而只是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1978 年《英国劳动保护统一法》 排除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选择
外国的劳动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同时排除境内为外国雇主工作的劳动合同
1973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四种顺序必须依次 适用。第一适用顺序的是公约第 5 条,即应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 所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 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是公约第 4 条,即如果 不存在第 5 条规定的情形,那么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 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 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可见第 4 条和第 5 条 均是运用了结合性连结点,这是因为由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单一的连结点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将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结合起来,这样能够实现合理的结果。第三适用的顺序是公约第 6 条,即 适用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其适用的条件是, 如果第 4 条和第 5 条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而且原告没有基于侵害地 国家的国内法提出请求。第四顺序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 国内法。为了保护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利益,使其避免因适用不能预见的 法律所遭受的损失,公约第 7 条规定,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 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其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第 4-6 条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所在地国法均不适用, 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可见,公约确定 了连结因素组合的不同顺序,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受害者的惯常居所地和 损害地法律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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