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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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王老师没收学生课外书的行为是教师为维持纪律 而采取的一种管教措施,是合法的。但王老师在下课后应及时 将书归还学生。可是王老师非但没有归还反而将书丢失,因此 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因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属于职务 行为,所以应由王老师所在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教师(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问 题。 1.学校和教师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学校知情权是指学校在对 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法所具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 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 2.学生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学生隐私权是指学生依法享有 的保存私人秘密,防止他人公开或知悉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 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开拆。”
学校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也 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扬某的课外书也不属于可被没 收的物品.教师对学生物品的“没收”是一种对物品的暂时控制, 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
③ 物品遗失或损坏,学校和教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不能将暂时控制的物品据为己有、 不予返还或者任意毁坏。
肖像的案例。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 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 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 和要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 ,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案例:2001年4月17日,陕西山阳县两岭乡九年制学校一位学 生发现自己放在课桌里的10元钱不见了,他将此事告诉了班长 和同学。班长在班里进行了检查,因发现同学刘某和吴某的脸 色有些红,便重点对他们两人进行了检查和询问。后来,班长 向班主任朱老师汇报了丢钱的事及自己的怀疑,并建议在班上进 行无记名投票以寻找“小偷”。次日,朱老师采纳了班长的建 议,要求全班学生投票选举“小偷”。在选举中,无辜的学生刘 某和吴某变成了“贼”。朱老师要求刘某和吴某到讲台前交代 “问题”,刘某要求朱老师拿出自己是“贼”的证据,可朱老 师却扬了扬手中的“选票”说:“这些选票就是证据。”
[案例]15岁的萧某是大庆市某民办中学初四的学生,2010年中 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的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该民办中学为扩 大招生,将萧某的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如何从一个普通孩子在 学校老师的教育下一步步提高成为优秀生的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 的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的办学成绩。此后不久,被萧某的家长 发现。萧某的家长为了防止因宣传而使自己孩子受到影响,助长 孩子骄傲情绪,遂要求学校将其儿子萧某的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 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的都 是事实,不同意撤换。无奈之下,萧某的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 的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 学校立即停止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 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是什么?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 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的权利。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课外书,被王老师 发现。王老师以杨某在课堂上偷看课外书为由,将该小说收缴后 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该书带走,结果造成该书丢 失。次日,当杨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告知书已丢失,但扬 某上课看课外书违纪,书已被没收,拒绝赔偿。
该县教育局针对这一事件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证实 了网帖视频内容的真实性。目前,教育部门已对涉事女老师作 出停薪停职、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聘职称的处理决定。律师 认为,十来岁的孩子身心正处于成长阶段,对自己的隐私部位 也有了保护意识。老师当众强脱学生裤子的行为,有侮辱他人 之嫌,涉嫌侮辱犯罪。
(4)百度文库像权
➢ 不构成侵权的特定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
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因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向剑波系成都航天中学的毕业生, 1996年考入北京大学. 2003 年6月,向父在龙泉驿区一家报纸的广告招生专版上发现了儿子的 名字和头像,后又发现在学校网站、校外橱窗宣传栏上也有这种 情况。向父认为学校擅自用其儿子的形象做宣传,侵犯了公民的 肖像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学校展示向剑波的头像是客观真实的。学校对向剑波的宣 传是健康积极向上的,目的是激励更多的学生向他学习,鼓励向 更加珍惜荣誉,不存在侵权。
➢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维护?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 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 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2)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3)荣誉权
11月28日,陕西省子长县秀延小学教师郭某在检查作业时, 发现高某没有完成作业,将高某强行抱上教室讲台前面的课桌 ,双手用力脱掉男生的裤子。整个过程中,有一名男同学上前 给老师帮忙,其他同学均坐在座位上观看,有不少女生由于害 羞将头扭向一旁。自该事件发生后,男生高某情绪低落,显得 极其自卑。“孩子已经上六年级了,他在我们家人面前都会顾 及自己的隐私,何况被女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脱裤子,孩子 的自尊心所受的伤害太大了。”高某的家长说。
问题:冯某是否侵犯了曾某的知识产权?
5.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①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 教育形式。
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 的权利。
②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 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
一、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 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学校登记注册后即和学校之间形成了正式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常见现象: (1)片面强调教育权,过于涉猎未成年人个人的生活。 (2)不恰当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予 以公布。 (3)私自拆阅未成年人信件和日记。 (4)任意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5)泄露未成年人身体隐疾。 (6)随意公开未成年人的家庭隐私。 (7)泄露未成年人出生秘密(收养关系)等。
王老师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①教师是否有权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 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当学生的行为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时, 教师有义务采取管教措施加以制止。
②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物品? 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是指有行政 处罚权的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没收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没收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 2.可成为没收对象的物品是: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务; (2)财务虽系当事人所有,但被其用于非法活动; (3)违禁品.
原告:2001年,航中被批准实行企办、民助,学校为了生源, 把向的照片登在学校招生广告上,并注明考上北大,目的是吸引 更多的学生来校读书,显然有经济利益驱使。
(5)隐私权 学生甲某(男)在上课时把一封情信(有信封)递给后座排的女同学 乙某,被任课老师发现,将该信件收缴.课后老师将该信件拆开检查, 并把学生甲和乙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教育.学生甲认为老师私拆他 的信件,侵犯了其隐私权. 问题:老师拆开并检查信件的行为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问题: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 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 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 收取更多的学费。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 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以营利为目”是否是侵害肖像权的要件?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恶意侮辱、污损他人
3.学校和教师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一般 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 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 学校知情权是通过教师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如果教师在履行 学校赋予的教育管理职务时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其侵权责任应 由学校承担;如果侵权行为是超出学校规定之外、以教师个人 名义实施的,那么其责任就应由教师个人来承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案例:曾某是海南师范大学2003届毕业生。在做毕业设计时, 该校教育技术系的副教授冯某给学生出了很多论文选题。曾某 从冯某提供的选题中,选中了《论网络远程实时授课系统的实 现》做自己论文的标题。冯某在曾某的写作过程中提出不少建 议。曾某在论文完成后又交给冯某审阅,在其指导下进行了修 改,并在毕业论文答辩中顺利通过。2005年,冯某对曾某的毕 业论文进行了再次修改,不过与曾某的论文在格式布局、主题 思想、内容说明上大体一致,一些段落、标题、所采用的示意 图也相同。冯某以《移动实时授课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为题在 《中国电化教育》公开发表,被曾某无意中发现。曾某认为冯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而冯某认为曾某的论文包含了自己很多的 心血,不属于剽窃,没有侵犯曾某的知识产权。
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因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属于职务 行为,所以应由王老师所在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教师(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问 题。 1.学校和教师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学校知情权是指学校在对 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法所具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 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 2.学生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学生隐私权是指学生依法享有 的保存私人秘密,防止他人公开或知悉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 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开拆。”
学校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也 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扬某的课外书也不属于可被没 收的物品.教师对学生物品的“没收”是一种对物品的暂时控制, 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
③ 物品遗失或损坏,学校和教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不能将暂时控制的物品据为己有、 不予返还或者任意毁坏。
肖像的案例。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 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 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 和要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 ,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案例:2001年4月17日,陕西山阳县两岭乡九年制学校一位学 生发现自己放在课桌里的10元钱不见了,他将此事告诉了班长 和同学。班长在班里进行了检查,因发现同学刘某和吴某的脸 色有些红,便重点对他们两人进行了检查和询问。后来,班长 向班主任朱老师汇报了丢钱的事及自己的怀疑,并建议在班上进 行无记名投票以寻找“小偷”。次日,朱老师采纳了班长的建 议,要求全班学生投票选举“小偷”。在选举中,无辜的学生刘 某和吴某变成了“贼”。朱老师要求刘某和吴某到讲台前交代 “问题”,刘某要求朱老师拿出自己是“贼”的证据,可朱老 师却扬了扬手中的“选票”说:“这些选票就是证据。”
[案例]15岁的萧某是大庆市某民办中学初四的学生,2010年中 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的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该民办中学为扩 大招生,将萧某的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如何从一个普通孩子在 学校老师的教育下一步步提高成为优秀生的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 的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的办学成绩。此后不久,被萧某的家长 发现。萧某的家长为了防止因宣传而使自己孩子受到影响,助长 孩子骄傲情绪,遂要求学校将其儿子萧某的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 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的都 是事实,不同意撤换。无奈之下,萧某的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 的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 学校立即停止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 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是什么?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 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的权利。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课外书,被王老师 发现。王老师以杨某在课堂上偷看课外书为由,将该小说收缴后 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该书带走,结果造成该书丢 失。次日,当杨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告知书已丢失,但扬 某上课看课外书违纪,书已被没收,拒绝赔偿。
该县教育局针对这一事件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证实 了网帖视频内容的真实性。目前,教育部门已对涉事女老师作 出停薪停职、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聘职称的处理决定。律师 认为,十来岁的孩子身心正处于成长阶段,对自己的隐私部位 也有了保护意识。老师当众强脱学生裤子的行为,有侮辱他人 之嫌,涉嫌侮辱犯罪。
(4)百度文库像权
➢ 不构成侵权的特定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
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因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向剑波系成都航天中学的毕业生, 1996年考入北京大学. 2003 年6月,向父在龙泉驿区一家报纸的广告招生专版上发现了儿子的 名字和头像,后又发现在学校网站、校外橱窗宣传栏上也有这种 情况。向父认为学校擅自用其儿子的形象做宣传,侵犯了公民的 肖像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学校展示向剑波的头像是客观真实的。学校对向剑波的宣 传是健康积极向上的,目的是激励更多的学生向他学习,鼓励向 更加珍惜荣誉,不存在侵权。
➢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维护?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 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 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2)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3)荣誉权
11月28日,陕西省子长县秀延小学教师郭某在检查作业时, 发现高某没有完成作业,将高某强行抱上教室讲台前面的课桌 ,双手用力脱掉男生的裤子。整个过程中,有一名男同学上前 给老师帮忙,其他同学均坐在座位上观看,有不少女生由于害 羞将头扭向一旁。自该事件发生后,男生高某情绪低落,显得 极其自卑。“孩子已经上六年级了,他在我们家人面前都会顾 及自己的隐私,何况被女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脱裤子,孩子 的自尊心所受的伤害太大了。”高某的家长说。
问题:冯某是否侵犯了曾某的知识产权?
5.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①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 教育形式。
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 的权利。
②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 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
一、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 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学校登记注册后即和学校之间形成了正式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常见现象: (1)片面强调教育权,过于涉猎未成年人个人的生活。 (2)不恰当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予 以公布。 (3)私自拆阅未成年人信件和日记。 (4)任意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5)泄露未成年人身体隐疾。 (6)随意公开未成年人的家庭隐私。 (7)泄露未成年人出生秘密(收养关系)等。
王老师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①教师是否有权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 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当学生的行为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时, 教师有义务采取管教措施加以制止。
②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物品? 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是指有行政 处罚权的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没收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没收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 2.可成为没收对象的物品是: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务; (2)财务虽系当事人所有,但被其用于非法活动; (3)违禁品.
原告:2001年,航中被批准实行企办、民助,学校为了生源, 把向的照片登在学校招生广告上,并注明考上北大,目的是吸引 更多的学生来校读书,显然有经济利益驱使。
(5)隐私权 学生甲某(男)在上课时把一封情信(有信封)递给后座排的女同学 乙某,被任课老师发现,将该信件收缴.课后老师将该信件拆开检查, 并把学生甲和乙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教育.学生甲认为老师私拆他 的信件,侵犯了其隐私权. 问题:老师拆开并检查信件的行为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问题: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 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 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 收取更多的学费。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 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以营利为目”是否是侵害肖像权的要件?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恶意侮辱、污损他人
3.学校和教师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一般 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 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 学校知情权是通过教师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如果教师在履行 学校赋予的教育管理职务时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其侵权责任应 由学校承担;如果侵权行为是超出学校规定之外、以教师个人 名义实施的,那么其责任就应由教师个人来承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案例:曾某是海南师范大学2003届毕业生。在做毕业设计时, 该校教育技术系的副教授冯某给学生出了很多论文选题。曾某 从冯某提供的选题中,选中了《论网络远程实时授课系统的实 现》做自己论文的标题。冯某在曾某的写作过程中提出不少建 议。曾某在论文完成后又交给冯某审阅,在其指导下进行了修 改,并在毕业论文答辩中顺利通过。2005年,冯某对曾某的毕 业论文进行了再次修改,不过与曾某的论文在格式布局、主题 思想、内容说明上大体一致,一些段落、标题、所采用的示意 图也相同。冯某以《移动实时授课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为题在 《中国电化教育》公开发表,被曾某无意中发现。曾某认为冯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而冯某认为曾某的论文包含了自己很多的 心血,不属于剽窃,没有侵犯曾某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