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分级分类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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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人防工程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人防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人防工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人防工程档案的重要性和利用价值,实行分级管理。

(三)真实完整原则:人防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等情况。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人防工程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人防工程档案所需的资料,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使用人防工程档案,遵守档案保密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反馈档案利用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人防工程档案收集范围:(一)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二)人防工程管理、维护、保养、检修等文件资料;(三)人防工程使用、报废、拆除等文件资料;(四)人防工程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人防工程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法》及相关规定;(二)档案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的唯一性;(三)档案装订应采用牢固、美观、便于查阅的装订方式;(四)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人防工程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按规定期限归还。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遵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兼顾国防和民用需要,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性能和防护能力。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保障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合理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划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二)未按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三)未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五)未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六)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七)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的。

人防工程资料管理规定(3篇)

人防工程资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提高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人防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落实责任;(三)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四)资源共享,促进人防工程资料的应用。

第二章资料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人防工程资料分为以下类别:(一)设计文件;(二)施工文件;(三)监理文件;(四)验收文件;(五)使用维护文件;(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人防工程资料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资料类别、工程名称、项目编号等进行分类;(二)归档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归档资料应当及时、有序,便于查阅;(四)归档资料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资料安全。

第三章资料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人防工程资料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二)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全面、准确,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三)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及时、有序,便于归档。

第七条人防工程资料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整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遵循资料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二)整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确保资料完整、准确、规范;(三)整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便于查阅、使用。

第四章资料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人防工程资料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资料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的场所;(二)人防工程资料应当按照资料类别、工程名称、项目编号等进行分类存放;(三)人防工程资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资料安全。

第九条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尊重资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三)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遵循资料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四)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资料安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淮政办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凡经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的地道、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

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人防工程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的维修更新,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

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包括人防地下室、人防掩蔽部、人防通道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防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小区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与城市人防规划相衔接;(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类型、规模和功能;(三)确保人防工程与小区其他设施的功能互补、相互协调;(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人防工程利用率。

第六条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二)人防工程建设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三)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四)人防工程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人防工程应优先用于战时防护,和平时期可根据需要用于平时防护和综合利用;(二)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三)人防工程的使用应确保战时防护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二)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三)对进入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四)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人防工程应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二)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三)使用人防工程应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四)使用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标准;(四)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五)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循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保证人防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隐蔽部位的记录和标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资料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提高人防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资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2. 系统化: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资料管理系统,确保资料的有序管理。

3. 安全性:采取措施保障人防工程资料的安全性,防止泄露。

4. 保密性:严格控制人防工程资料的查阅权限,保障信息的保密性。

5. 完整性:确保人防工程资料的完整性,避免丢失或损坏。

四、人防工程资料的分类管理1. 人防工程资料应按照内容、形式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机密级、秘密级和一般级。

2. 对于不同级别的资料,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五、人防工程资料的存储和传输1. 人防工程资料应存放在专用的文件柜或保险柜中,确保安全性。

2. 禁止将人防工程资料带出单位,传输时应采取加密和安全传输的方式。

六、人防工程资料的查阅和利用1. 对人防工程资料的查阅应按照权限进行,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和次数。

2. 查阅人员应对所浏览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禁止私自复制或外传。

七、人防工程资料的销毁1. 已经失效或者不再需要的人防工程资料,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对于机密级和秘密级的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销毁处理,确保不被泄露。

八、违纪处理对于违反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九、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专门机构应定期对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十、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本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如有需要修改,应按照程序提出并经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确保人防工程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的分类分级53630

人防工程的分类分级53630

人防工程的分类分级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以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也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人防工程包括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人防工程的分类(一)按施工方法和所在环境条件分类按施工方法和所在环境条件,人防工程可分为: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式和附建式。

(1)坑道式:建筑于山地或丘陵地,其大部分主体地面与出入口基本呈水平的暗挖式人防工程。

(2)地道式:建筑于平地,其大部分主体地面明显低于出入口的暗挖式人防工程。

(3)掘开式:采用明挖法施工建造,其上方没有永久性地面建筑物的人防工程,也称单建掘开式。

(4)附建式:具有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

即采用明挖法施工建造,而且在其上方建有永久性地面建筑物的人防工程。

)按战时使用功能分类按战时使用功能,人防工程可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大类。

(1)指挥通信工程;即各级人防指挥所。

人防指挥所是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能够不间断工作的人防工程。

(2)医疗救护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为抢救伤员而修建的医疗救护设施。

医疗救护工程根据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三等,一等为中心医院,二等为急救医疗,三等为救护站。

(3)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掩蔽和执行勤务而修建的人防工程。

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防空专业队伍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七种。

其主要任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4)人员掩蔽工程: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人防工程。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是为战时坚持生产和工作的留城人员掩蔽的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是为战时留城的居民提供掩蔽的工程。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3篇)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人防工程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设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人防工程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第四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人民防空等要求,具备良好的抗灾性能。

第五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职业道德,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九条甲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第十条乙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第十一条丙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小型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人防工程设计内容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内容应当包括:(一)人防工程设计说明书;(二)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三)人防工程设计计算书;(四)人防工程设计材料、设备清单;(五)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六)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二)设计依据;(三)设计标准;(四)设计要求;(五)设计范围;(六)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应当包括:(一)总平面图;(二)剖面图;(三)平面图;(四)立面图;(五)详图。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计算书应当包括:(一)结构计算书;(二)设备计算书;(三)材料计算书。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材料、设备清单应当包括:(一)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人防工程分类与项目划分标准

人防工程分类与项目划分标准

一、工程分类按建筑形式分类人防工程按建筑形式分为掘开式人防工程和暗挖式人防工程,其中掘开式人防工程又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两种,暗挖式人防工程又分为坑道式和地道式两种。

(1)、掘开式人防工程掘开式人防工程是指采用掘开方法修建的工程,即在施工时先开挖基坑,而后在基坑内修建工程,主体建好后再按要求进行土方回填。

掘开式工程按其建筑形式可分为:①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人防工程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

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一般受地质条件限制较少,作业面大,便于施工,平面布局和埋置深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②附建式人防工程,也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其上部地面建筑的组成部分,一般同上部建筑同时修建,不需要单独占用城市用地,可以利用上部建筑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同时对上部建筑起到抗震加固作用。

(2)暗挖式人防工程暗挖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施工时不破坏工程结构上部自然岩层或土层,并使之构成工程的自然防护层的工程。

暗挖式人防工程按其所处地形特征的不同可分为:①坑道式人防工程,是指在山丘地段用暗挖方法修建的人防工程。

这种人防工程有较厚的自然防护层,因而具有较强的防护能力,适宜修建抗力较强的工程,岩体具有一定承载作用,能抵抗核爆炸动荷载和炸弹冲击荷载,主体厚度可大大减薄,因而较之掘开工程节省材料,如采用光爆锚喷技术,则更加节省,降低造价。

工程室内外一般高差较少,便于人员车辆进出,口与口之间一般具有一定高差,有利于自然通风。

工程室内地坪一般高于室外,也有利用自流排水。

凡有条件的城市应尽量修建坑道工程,坑道工程由于作业面少,一般建设工期较长。

②地道式人防工程,是指在平地采用暗挖方法修建的工程,这种工程具有一定的自然防护土层,能有效地减弱冲击波及炸弹杀伤破坏;在相同抗力条件下,较掘开式工程经济,且受地面建筑物影响较小。

地道工程由于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工程通风、防水排水都较困难,需要采取可靠措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1 / 20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郑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郑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郑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一、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人防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防空、防弹、防震等多重功能,是城市遭受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不测事件时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有效管理人防工程,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郑州市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人防工程管理体制郑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郑州市设立了市人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防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分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市辖区内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辖区内各个区县设立区人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郑州市还设立了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郑州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统一规范建设标准,保证人防工程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在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施,确保各个区域的人防工程覆盖率和密度达到要求。

同时,要注重人防工程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四、人防工程管理的职责和权限郑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是全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具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1. 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 监督和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3. 协调各级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保证人防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建设;4.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人防工程管理工作;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防工程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郑州市设置了人防工程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280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280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等级及资料细目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等级及资料细目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等级及资料细目一、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的划分(1)分项工程名称(2)分项工程项数①分项工程项数应按防护单元、系统、层(段)划分。

②钢筋、混凝土分项还应按底板、侧墙、柱、顶板划分。

③还应按设备类型、材料、施工方法等划分。

如包含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安装,应为3项;包含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碎拼大理石的整体地面工程,应为4项;包含给水铸铁管、镀锌碳素钢管、铝塑复合管道安装的给水管道安装工程,应为3项。

另外,模板分项不参加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因为混凝土的质量已经反映了模板的质量,且模板工程不是工程的构成部分,只是形成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所以不参加分部工程的评定。

模板工程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有直接影响,其分项工程的质量必须评定。

2、分部工程的划分分部工程名称应符合上表的规定。

分部工程划分为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安装、防火设备安装8个分部。

本标准不包括通信、防电磁脉冲、抗核震动等分项、分部工程。

3、单位工程的划分一个独立的、单一的人防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如一条坑道、一条地道、一个掘开式工事、一个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对于连片成网的坑道、地道,可根据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单位工程。

二、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等级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

2、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格①保证项目必段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优良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的50%及以上;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如下:(一)人防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 研究制定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3. 审批重大安全事项;4.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贯彻落实人防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2. 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 处理人防工程安全突发事件。

(三)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检查组1. 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工程负责人1. 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3. 对人防工程安全负总责。

(二)安全管理人员1. 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整改;2. 参与制定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 负责人防工程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一)建设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三)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使用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参加人防工程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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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专指人民防空地下室,包括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结建人防工程。

自建人防工程是指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依法按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并纳入土地开发供应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地方政府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权责明晰”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向其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区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人防工程登记造册,发放人防工
程平时使用证,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巡查、维护并及时记录其使用维护情况,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行政监管。

价格、财政、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人防工程使用收费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自建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法定义务以外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使用管理。

第七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地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和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平时用途、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维护要求、收费办法、改造和装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和使用管理责任书,向地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行政许可,并向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第九条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年度审验予以通过;使用管理单位未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不得通过年度审验,
人防工程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的规定使用人防工程。

如因经营管理等需要,确需变更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当向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途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人防停车位出售、附赠或变相将人防车位使用权出售、转让。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市价格、物业、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并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改造设计文件,办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许可,并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管。

工程改造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设施,不得违法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而增加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使用期满应当恢复至改造前状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负责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人防设备的维修更新和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

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无主
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地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管理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订消防、防汛、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知识,规范维护管理操作流程,增强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定期组织对区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

各县(市)、通州区及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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