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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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章节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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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合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依据法律或 者依据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他人财产。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思想和 党的十 九大精 神,贯彻 全国教 育大会 精神,充 分发挥 中小学 图书室 育人功 能
⑵不法占有
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 也非根据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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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享有的是使用权
非所有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使用所 有人的财产,他们所享有的只是使用权, 而不是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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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分
处分,是指所有人决定自己财产在事 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处分可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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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处分
事实处分,就是对物的消费,是财 产在自然状态中被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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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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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实际上的控制。 占有是所有权的基本体现。 所有和占有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分离
的。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什么和)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什么和)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什么和)简述所有权的权能法律分析: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所有权的全能包括两个方面: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经典的4项权能。

上述4项权能,并不要求所有人一定同时享有。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权能是指大陆法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一般性概括。

学理上认为包括所有权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2、法律分析: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3、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支配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指的是物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所拥有的财物,如使用房屋、车辆等。

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决定财物的用途、管理方式等,例如出租、出售财物。

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种类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四项基本权能:占有。

所有权

所有权

•第五章所有权•一、概述•(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自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这四项权能一般处于一个整体中。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不是弹出去,而是弹回来。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三)所有权的内容•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自己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收益:收取孳息•处分:所有权的核心•事实上的处分——通过事实行为——吃食•法律上的处分——通过法律行为——买卖•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二、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1)专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资源、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文物•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三、国家所有权的取得•1、事实行为取得•2、法律行为取得•3、两种常见的取得方式•征收•征用•(二)集体所有权•1、权利行使•集体成员行使权利的事项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2)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其他事项。

•2、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管理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利益的,该成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1、先占•(1)无主物(动产)→被抛弃物→抛弃行为•第一,单方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抛弃人必须有相应行为能力•思考:一个完全的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问该表所有权人是谁?•第二、必须完成抛弃行为→该物必须脱离权利人控制•(2)占有第一、占有事实第二、占有的意思→所有的意思•案例1、农场主甲养有一群奶牛,一日甲怀疑一奶牛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为避免其传染给其他奶牛,甲牵该牛至一深山老林处扔下,一人独自下山。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李绍章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

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没有此类取得方法。

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所有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少量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之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三,法律限制不同。

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其区分意义在于各种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类型有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的类型有哪些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二、内容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

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

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财产所有权使用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财产所有权收益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 王某盖房,故用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 只古瓷瓶,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 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 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 瓷瓶系埋藏在地下的,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 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 成书面协议:瓷瓶归王某、于某共同所有,因瓷 瓶不能分割,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 王某须在一个月内向于某支付转让款5万元。到期 后,王某未支付转让款,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 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5万元。 • 问:该案如何处理?
• 三、行使
• 下列不能成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有 ( )。 • A、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B、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设施 • C、道路、交通设施 • D、矿藏、水流
•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有(ABCD)。 • A、城市市区的土地 •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时,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 C、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 • D、城镇居民的宅基地
• 四、保护No.56、57 • 1.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截留、破坏。 • 2.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1)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 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 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2)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违反国有 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 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团所有权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土地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

土地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

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特征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

第十二章所有权

第十二章所有权

(2)如果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牛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如不可分之债),则共有人之间应负连带的权利义务。
(3)各共有人的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是仅对共有财产某一部分负有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共同共有】,又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
(5)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6)遗失物和盗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2.在原所有入与让与入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并最终决定其命运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范围的限制】:1.内在的限制;2.法律的限制。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种类】: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同共有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财产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房屋所有权就是指⼀个房屋的产权,也就是对这个房⼦具有买卖、出租等相关的权利,但是房屋所有权包括了很多的内容,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具体了解了解房屋所有权包括哪些吧。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

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房屋上只有⼀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

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类:(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房屋所有权。

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

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

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

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相关知识: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和法律的保护[1]。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定结构、可供利⽤的房屋,⽽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

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地的使⽤权的分离。

房屋的所有权发⽣变更,⼟地的使⽤权也随之发⽣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泛实⾏所有权与使⽤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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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①约定→非交易方式不适用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②约定→内部转让不适用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2)同等条件的界定: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注意】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行使期限:(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按份额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思考】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动产,份额为:40%、20%、25%、15%。

其中甲欲将其40%份额转让,丙丁均想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

应如何处理?答:丙占两人份额的5/8,丁占两人份额的3/8,故丙得到25%的份额(40%×5/8),丁得到15%。

(5)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处理:可以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补充】物权法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三、共同共有1.情形: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

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2.具体处理要求:管理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重大修缮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处分份额不涉及份额处分问题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一、哪些是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一、哪些是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1、所有权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与所有权发生适当的分离,分离后可以形成他物权、可以不形成他物权。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种类有哪些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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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2.所有权是自物权;3.所有权有恒久性;4.所有权最能体现物权的绝对排他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也就是所有权的全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可以采取的支配方式。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全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1.占有权能,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予以实际控制的权能。

2.使用权能,指依照物的自燃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权能。

3.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的权能。

4.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5.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即排除他人意思介入。

三、所有权的意义概括地看,所有权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所有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

所有权是当代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

人只有在吃饱了饭、有房子住,才能从事社会的政治、宗教、文化等活动。

因此,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在民法和宪法中均占据重要地位。

2.所有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制度的基础。

所有权制度通过赋予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地位,划定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财产秩序。

正是在此基础上,其他财产权才能得以发展。

正是因为所有权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立法都是以所有权的立法作为核心。

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核心主义”。

四、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以其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以区分为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和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先占、生产劳动、收取孽息、添附、继承、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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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不动产,并推 我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不动产, 及到所有物权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 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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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种类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

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没有此类取得方法。

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所有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少量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之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三,法律限制不同。

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其区分意义在于各种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关系中,不仅涉及所有权人与其他人的关系,而且也涉及共同所有人的内部关系。

二、不动产所有权鉴于我国《物权法》在规定所有权类别时采取的所有权主体划分标准,本书将专章介绍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本节从所有权客体划分标准简要介绍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其中,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涵义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土地所有权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都体现着物权法的固有法色彩。

土地所有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2.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学者来阐述我国土地所有权时,通常认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客体是土地,属于不动产所有权;权利内容具有受限制性等。

我们认为,这些自然属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的一些特征,但要从整体意义上来分析土地所有权特性的话,恐怕还要从土地本身的特殊性入手。

在经济意义上,土地是财富之源泉;在政治意义上,土地还是国家主权之要素,土地如此重要的地位决定了作为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性:(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般的动产所有权私益性十分明显,但土地所有权却在具有私益性的同时具有浓厚的公益性。

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具有“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凡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或生存的,是土地所有权的生存利益,无论是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农民为维持生计而耕作的集体所有土地,还是城市中政府提供给城市居民供作住宅用的土地,都具有生存利益的性质;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此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而且还积极增进公共利益。

这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理论,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之一。

(2)限制性和派生性土地所有权受到的限制较多,由于土地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命运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无法移动的财产,因此,与动产所有权相比较,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还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如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用土地用途等方面都以公法规范加以强制性规定从而构成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与此同时,尽管土地所有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但它可以派生出他物权,大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

我们认为,这种派生性反过来又增强了其限制性,因为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在本质上则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在越来越重视土地利用的形势下,用益物权人的法律地位逐步提到,从而与土地所有权人相抗衡,最终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价值。

3.空间权空间权与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

随着现代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步由平面的所有和利用发展为立体的所有和利用,于是,空间权的概念应运而生。

现代民法认为,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通道、空中走廊等利用地下和地上空间的情形俯拾即是,但有关空间权的立法、判例和学理研究则十分滞后。

因此,我们认为,物权法或者民法典应回应现实需要,与时俱进地确立空间权制度。

空间权可以分为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等。

其中,空间所有权则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表现形式,是主体对离开地表之空中或者地中之特定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典型即是公寓化住宅所有权人对其独立支配的特定建筑物空间所享有的支配权。

4.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在我国从来就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具有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围绕土地的分配、所有和利用而不断斗争的历史。

在我国,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作为专门法的土地管理法都对土地所有权设有明文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个人和社会团体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1)土地国家所有权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物权法》也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当然,鉴于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尽管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通常并不以国家名义直接行使所有权,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交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使用、经营。

(2)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确定国家所有的部分以外的土地;②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③法律明确规定或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一般通过相应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但从实践来看,土地权属不清的现象仍然严重,在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以后,如果不能确定土地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还是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学者建议应当确认该土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房屋属于建筑物,是土地的定作物,它虽然附着于土地,但属于独立的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房屋与土地可以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所有,成立相互之间独立的所有权。

但在实际上由于房屋必然附着于土地,因此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也存在着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密切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依赖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过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丧失,也会可能导致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或者丧失。

应注意者,由于我国土地只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且其所有权不能流通,因此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①国家房屋所有权,又称为公房所有权,即国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②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主要指非国有单位的法人通过投资、购买或自建房屋而形成的房屋所有权;③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2.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制度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等。

但我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具有历史性、私益性,所以房产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并且房屋所有权制度又与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联系,有的问题(如所有权登记、共有等)则很容易与物权法总则和所有权中其他原理重复;另外,很多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常还要重点从财产分割、继承、婚姻等领域法律法规中寻求答案,有只是根据政策处理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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