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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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字〔2015〕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字〔2015〕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政字〔2015〕13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暂作适当调整,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协议,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结束——。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宿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宿州市: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70元/平方米。

各县城关镇: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0元,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图书仪器设备配备。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除滨政发〔2007〕55号文件规定减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三、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通知书,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建设部门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

四、本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发展,参照滨政发〔200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年度由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研究意见,专项用于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一、征收(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

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

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

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93〕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93〕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1993年5月29日宁政发〔1993〕123号)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

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鹤政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2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7日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鹤政〔2018〕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入库市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含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计提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征收管理费。

二、资金分配及用途扣除计提3%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2%征收管理费后,配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分配:(一)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2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气主管网、燃气气源及储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0元,主要用于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以外的热源、供热主管网及配套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

采用新型可再生能源供热模式的建筑工程项目,80%用于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20%用于项目后续维护管理。

(三)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水主管网、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其余配套费市区按5:5比例分成,用于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公共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由市、区政府分别统筹安排使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荥政文〔2018〕127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荥政文〔2018〕127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荥政文〔2018〕1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荥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日荥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6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本征收标准不含暖气(热力)、煤制气(天然气)管网初装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到荥阳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聊政办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收取等方式,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转嫁给购房者。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供气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沁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沁政〔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沁政〔2015〕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沁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0日沁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焦作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沁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东环路、西至丹河大道西200米、北至沁河、南至南外环,约33平方公里)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设项目,其中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征收标准为:地上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低于2.2米的按15元征收。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范围外的工业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按占地面积每亩15000元征收。

(四)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宜府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征收标准和范围,确保依法征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和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禁擅自调整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确保严格依法征收。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足额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必须严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鄂财函〔2003〕164号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制定的其他减免政策等,审慎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09施行日期2007.10.01文号并政发[2007]32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九日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套费征收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属翻修改造建设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征收配套费;新增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30%(含30%)的,只征收新增面积部分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30%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合工程所处城市地段类别征收。

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属一类地段,配套费按70元/m2征收。

太原市总体规划市级管辖范围以内,一类地段以外的区域属二类地段,配套费按30元/m2征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免收配套费:(一)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汛、路灯、供热、消防、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环保建设项目;(二)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学设施以及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营利性项目除外);(三)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四)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六)用于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七)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八)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每人133平方米用地之内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九)省、市政府确定的新建廉租房建设项目和列入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以及设施维护、更新等。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日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23〕7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3日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预算管理和征收监督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外)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事项。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负责本辖区(东港区政府负责主城区、功能区之外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预算、征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排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青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铜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现将《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4日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一、征收依据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铜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新区)。

(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范围。

(三)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以外列入全省100个试点镇的建制镇规划镇区范围,具体包括耀州区孙塬镇、庙湾镇,印台区广阳镇,宜君县五里镇4个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征收标准:1. 凡在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建筑每平方米70元;居住、行政办公建筑每平方米60元;工业、仓储等建筑每平方米50元;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设施、文物保护及其他建筑每平方米40元;综合类建筑,分别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珠府函〔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本通知发布实施后新出让用地的新建(含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

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非工业类100元/平方米、工业类50元/平方米、临时建筑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6年起,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

“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征收办法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开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二)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性质用途的,应依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6〕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6〕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6〕1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学校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征收标准为:(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收取;(二)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按45元/平方米收取;(三)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经营性项目按150元/平方米收取。

其中,2010年10月1日以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仍按45元/平方米收取;(四)公共设施项目按50元/平方米收取;(五)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社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征收。

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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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

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

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

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二、使用
(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1)市政配套项目:居住区红线范围内(街坊外)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部分建设费。

(2)公建配套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管办、居委会等地区行政管理用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等社区服务用房;环卫分所、垃圾房、公共厕所及环卫道班房、公交起迄站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3、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
1、市政
住宅小区配套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按管线搬迁、建安工程、移交接管等实际发生费用安排资金;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街坊内)按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

其他根据市有关文件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2、公建
公建设施的资金安排按实际建造面积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千人指标核定的面积上限。

每平方米按430元缴纳配套费的住宅小区,其新建配套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改扩建公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包干造价安排资金。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独立选址公建设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造价安排资金。

(三)新老标准的衔接
1、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其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的内容及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同一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内配套费有新老标准交错交纳的,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根据新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面积按比例安排。

三、项目移交
(一)市政、公用设施
由配套费资金建设的以及享受配套费包干政策由开发单位自行建设的居住(小)区配套市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区相关主管部门属地管理。

(二)公建设施
由配套费资金建设的以及享受配套费包干政策由开发单位自行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所在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接管。

四、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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