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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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XX区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方案》(X区府办发〔2018〕XX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清理后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给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集中运营管理。为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一)移交范围。①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办公资产、所使用管理的出租门面及土地资产(不含群团资产、集体资产和、教育、卫生等系统的公益性资产)。②工信、粮食、商业、林业等系统管理的企业资产。③企业改制后移交给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区商业资产营运中心、区粮食营运中心的资产。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人武部管理的资产。⑤政府批准的其他资产。

(二)移交内容。国有资产移交主要是经营权的移交。个别条件成熟资产可以权属过户产权移交;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并入注入区国资中心,可以实行产权移交。大部分资产只需经营权移交。全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使用的办公资产和所使用管理的出租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全部移交给区国资中心。其移交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房产、门面、土地、厂房、农场等的租赁合同、产权证书、

抵押担保合同等(含承租户通过公开招租方式获得承租权的相关手续和资料)。

二、移交的程序和办法

(一)移交程序。①租金清算。移交前清算所有经营性资产的租金和保证金上交情况。②资料整理。移交前所有的整理档案资料情况必须整理齐全。③协议签订。资产移交单位要与国资中心签订资产经营权移交协议并附移交清单。④档案移交。各项资产的产权证书、经营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收益情况资料和档案情况资料等必须全部移交清楚。

(二)移交办法。①经营性资产移交。除群团组织、集体组织外,全区行政、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管理的房产、门面、土地、厂房、农场等资产的经营权全部移交区国资中心,由区国资中心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管理。②办公和自营自用资产的移交。全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资产和自营自用资产,在管理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要全部造册登记、备案,产权证书移交给区国资中心,由区国资中心实行统一集中管理。③商业系统、粮食系统的资产移交。改制已全部完成的下属企业资产需全部移交给区国资中心,尚未改制及未完成的下属企业资产待下属企业改制完成后再移交。期间,现有未列入清理的全部资产的明细需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详细经营情况在国资中心备案。

三、移交的组织和监督

整个资产移交均由区财政代表政府组织移交,监督移交工作全过程。移交时,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与资产移交单位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由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组成移交工作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方、接交方在资产移交过渡期间,发现问题工作组及时解决,确保平稳、无缝交接。资产经营权移交后,严格按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运营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资产,严重违反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暗箱操作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单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移交的收益补偿和日常管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非税管理体系,原单位既得利益通过综合预算给予补助,确保原资产管理单位工作经费和留守管理人员经费;国有资产移交主要是经营权移交,所以原资产管理单位仍负有所属资产的日常管理责任,对未完成权属过户的资产由原资产单位负责资产维护、维修、安全等日常管理确保资产有专人管理,不因资产移交整合运作而受到影响。

五、移交的时间和要求

(一)强化时间进度。资产移交工作从11月份开始,在二个月内完成,所有交接手续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商业、粮食运营中心资产可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即2019年3月底完成。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当作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位。

(三)强化矛盾纠纷处置。原单位资产的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自行负责,抽调专人集中解决,确保矛盾纠纷不上交。

(四)强化部门配合。资产移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完善资产产权手续工作和资产矛盾调解,涉及国土、建设、法制和镇街等相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力共为,推动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确保全区国有资产整合运作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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