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至V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 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 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 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 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办妥银行委托收款手续,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及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并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收入。
待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再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发票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年份(发票代码的第7位)+批次(发票代码的末位)+发票号码(全部的8位),合计10位。
例如: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码为:132050910770,号码为:12345678,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12345678”。
提醒:一份出口发票开具多条纪录,只须合计数申报一条免税。
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编号的最后9位+三位商品项号。
合计12位。
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01,第2条为002,依此类推。
举例1: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项号为1,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
举例2: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有项号1,有项号2,有项号3,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123456789002,123456789003。
提醒:举例1,退税申报时,只有一条退税记录。
举例2,退税申报时,应有三条退税记录。
出口日期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不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申报日期”。
不是企业申报退免税日期。
不是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库(SH编码)国家公布新商品代码库,企业应在擎天申报软件中及时更新。
商品代码库可以从擎天公司或税务机关等相关网站上下载。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关联号15位,年度(4位)+月份(2位)+批次(2位)+顺序号(7位),这是进货记录与出口记录建立关联的纽带,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联号保持一致;进货凭证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项号3位(001,002…),项号顺序与专用发票的顺序相同,如果同一项号的货物出口商品代码不同,则必须拆分登录,但拆分后的项号保持不变。
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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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某外贸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收入确认日期不是很清楚,商贸企业是以 出口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日期,还是以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号)第二十六 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 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外贸企业应在发生 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营业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证:1.购进出口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同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18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 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申报。 另外,外贸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
细账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因此,有的企业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 出口发票。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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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出口模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处理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是以收到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确认日期(收入准则),本核算期若出口货 物未销售或未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将导致收入的提前确认,虚计收入和 应收账款、虚减存货和虚增利润,进一步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错 误,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因提前确认收入,账面存货已经结转销售成 本,只能对虚增的应收长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何避免收入提前确 认,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建议做以下处理: ①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单、发票等进行处理。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理由: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代销商 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在出口环节,不能确认收入,做发出商品 处理。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其他流动资产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理由:因为收入没有实现,不能结转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产生 的销售成本,但由于货物已报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须计算出 口不予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并计入销售成本,为协调二者差异,建议 将出口不予抵减的进项税额暂时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待销售实
业根据报关单、境内货物出仓单、发票及银行托收凭证等,按照 FOB价
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如下: ①办理货出口时(采用信用证结算),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 单、发票等进行处理。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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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口。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 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⑤计算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 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金及附件——各项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其 他应交款——各项附加。 (二)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出口企业应根据受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收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是按确认收入的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关于你的问题,大白菜答复如下: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大白菜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
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要在出口当月记销售账。
这是一个起码的规范。
在现实中有更多的生产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当然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以上退税法规,这么作有什么后果?后果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导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选择和应用合适的确认方法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本篇文章将探讨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劣势。
一、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出口销售收入的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即以收到货款为实现条件的确认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来自出口销售的货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确保了收入的实际存在和实现,避免了确认不存在的收入。
然而,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可能导致收入的延迟确认,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货权转移确认方法货权转移确认方法是指在货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这种方法,当出口商品的拥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企业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交付商品后的经济利益转移,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货权的转移可能难以确定,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等情况。
三、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是指将出口销售合同的执行程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根据这种方法,企业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发生的成本,计算出合同的实际完成度,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较长周期或复杂的出口销售合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口销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如何准确确定合同的执行程度、计算百分比完成度等问题。
四、应收账款确认方法应收账款确认方法是指以收到出口销售货款的预期性高于50%为确认依据。
按照这种方法,当企业预测到货款收回的概率较高时,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平衡实际收现和确认延迟之间的关系,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风险,因为预测未来货款回收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来确定。
【会计实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例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
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
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
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你的出口业务以什么确认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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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
会计实务:出口销售收入是什么?
出口销售收入是什么?
出口销售收入是指外贸企业将出口商品远销国外购买者并收取外汇的业务收入。
包括以贸易形式对国外销售的商品,进口原材料加工复制出口的商品,以进顶出的商品和出售出国展品、样品、小卖品,以及批准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友谊商店、贸易中心、外国驻华使馆的商品等,收取以外汇计价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分类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它是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出口和转口商品销售业务取得的收入。
其收入以离岸价格为准,在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以及其他费用,由银行按外汇市场价格折成人民币转帐。
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它是外贸企业接受国内其他单位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业务收入。
其业务一般采用两种形式:
一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由委托单位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装船发运;
二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并代办出口商品装船发运。
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扣除国外佣金后的金额,按规定汇价折合人民
币进行核算。
援外出口销售收入
它是我国政府通过外贸企业对国外无偿援助的出口物资、工程项目和赠送物资的销售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这种业务一般在取得货运单据。
并开出结算凭证向银行交单结算后,作为销售;赠送物资在发运或交接后。
作为销售。
其销售收入是按我国与受援国之间所订的合同价格或上级规定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计价的,按银行结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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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税会实务】企业外销收入会计处理研究
【税会实务】企业外销收入会计处理研究随着我国进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国际市场,随之而来这些企业的外销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因此在会计上正确核算外销收入已经成为保证这类公司财务信息准确的迫切要求。
而我国目前对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除了原来的外贸企业会计制度外,《收入具体准则-指南》也做了一些规范。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收入具体准则-指南》对外销收入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那么,如何核算外销收入哪?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收入具体准则》对收入的一般确认理论。
《收入具体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是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外销收入自然也要按这个规定处理。
这四个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和第三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那么,什么时候企业外销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哪?一般有两个确认时点,一是“业务时点”,二是“财务时点”,分述如下:1,业务时点,这是指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条件,属于一种国际惯例,一般有离岸价(FOB)、成本加运费(CFR)、到岸价(CIF)三种常用的具体确认方式如下:(1)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
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成本加运费(CFR):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
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会计实务分享——出口企业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分享——出口企业的会计处理一、外销收入的确认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
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
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
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入汇兑损益。
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出口企业财务做账流程
出口企业财务做账流程
出口企业财务做账是企业出口贸易的关键组成部分,做好财务做账可以保证财务状况
的准确性,同时也是企业正常经营的保证。
正确的出口做账流程可以帮助企业详细记录出
口过程中的每一笔财务记录,以便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达到良好的财务管理效果。
一、贸易信息记录
出口企业要完成财务做账,首先要登记出口贸易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名称、买受方国家、运输方式、发货日期、送货日期、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货物的价值、付款方式以及运
费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在出口合同签订前进行登记,以确保有可追溯的历史纪录。
二、财务凭证填写
根据上述出口贸易信息,出口企业要填写财务凭证,如发票、收货单、出口单证、外
汇单证等,确定与外商交易的金额和各项费用,并在凭证上做出相应的记录。
三、登记出口收款
出口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登记出口收款,如采用L/C的付款方式,可以
根据有价支付凭证登记,如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银行登记有价支付凭证等登记出
口收款。
四、进行财务结算
一旦出口企业登记出口收款,就可以进行财务结算工作,出口企业需要根据发票及相
关凭证,将发出的商品和已付的款项相抵,然后计算出账处的利润或进行相关税款的交纳。
出口企业要记录每一笔出口贸易,以帮助企业更准确的识别出口贸易的具体情况,同
时帮助企业更深入的分析和发挥出口贸易机会,更好的应用出口财务流程优化出口财务状
况和经营效果。
六、保留记录
最后,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保留以上所有出口贸易信息及财务结算记录,这可以使出口
企业在稽查调查期间提供详细的贸易信息,并及时发现财务状况的变化,及时校正经营策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1. 引言生产型出口企业是指以生产为主导,将生产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的企业。
这类企业在进行会计实务操作时,需要考虑一系列与出口相关的特殊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的相关内容。
2. 出口产品成本核算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核心业务是生产出口产品,因此必须准确计算出口产品的成本。
常见的成本核算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和标准成本法。
加权平均法是将所有生产成本按照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个单位产品的成本。
标准成本法则是以特定标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每个单位产品的成本。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生产型出口企业都需要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以确保成本的准确性。
3. 外币结算会计处理生产型出口企业与海外客户进行结算时,常涉及到外币。
在进行外币结算时,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将外币金额转换成本地货币金额,应根据实际外汇市场汇率进行折算,而非简单使用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
其次,企业需及时确认外币款项的收入或支出,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最后,企业应及时解析外汇资金,以减少汇率风险。
4. 退税会计处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出口产品时,通常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
退税金额通常是根据产品出口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返还的税金。
在退税会计处理方面,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及时按照退税比例计算退税金额,并在预算中预留退税金额。
其次,需要将退税金额与税费收入分开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进行相关的税务报告。
最后,企业要合理安排退税资金的使用,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
5. 保证金会计处理在与海外客户进行合作时,生产型出口企业通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
在保证金会计处理方面,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及时确认保证金的收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次,要注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最后,企业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管理。
6. 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其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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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确认将采用”五步法”【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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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近期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准则”)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做进一步
的完善工作。
新准则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具有重要意义。
新准则更贴合实际需要
此时出台的新准则无异于“久旱之甘霖”,不仅是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将为我国企业在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方面带来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予以规范的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施行至今已近10年。
在现行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判断标准予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在会计实务处理中,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企业往往无法分清上述两项准则的划分边界,导致不同企业对类似交易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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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