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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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1. 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山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6%。

其中,单位缴费率为12%,个人缴费率为8%。

具体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工资收入越高,缴费金额越多。

2.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0%。

其中,单位缴费率为7%,个人缴费率为3%。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也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3.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纳,单位和个人每个月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是按年缴纳,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纳税期限。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社会保险费的调整。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一般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执行的,如果国家出台了新的社会保险费调整政策,中山市的社会保险费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总之,中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2021年版)【模板】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2021年版)【模板】
二级甲等A综合
黄圃人民医院、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
0.77
二级甲等B综合
东凤人民医院、东升医院、三乡医院、板芙医院、沙溪隆都医院、大涌医院、古镇医院、坦洲医院、同方康复医院、广济医院、横栏医院、西区医院、港口医院、南朗医院、爱达康康复医院、源田骨科医院、珠海上衝医院
0.院、爱尔眼科医院
0.63
社区中心
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0
备注: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广东同华心理医院按同一住院床日费用分值结算。
附件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基准等级系数(2021年版)
定点医疗
机构等次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基准等级系数
三级甲等A综合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中山积水潭骨科医院
1.0
三级甲等B综合
小榄人民医院
0.94
三级未定等
陈星海医院、火炬开发区医院
0.80
0.75
二级未定等综合
国丹中医院
0.64
一级甲等A综合
石岐苏华赞医院
0.65
一级甲等B综合
民众医院、阜沙医院、三角医院、神湾医院、南区医院
0.64
一级未定等综合
(含未定级)
和平中医院、协和医院、华晟医院、中糖医院、马新医院、南华医院、永宁卫生院、古镇海洲医院、郭门照骨科医院、同方医院、古海骨科医院、华都肛肠医院、百佳妇产医院、中仁医院、远大医院、宝元医院

中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中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中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中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设置规划对于保障市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根据中山市的人口结构和医疗服务需求进行科学评估。

通过对中山市的人口数量、年龄结构、职业分布等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市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情况。

根据需求情况,可以确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数量和类型。

其次,需要考虑中山市的地理分布和交通条件。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交通便利,但各个区域之间的交通条件存在差异。

因此,在设置定点医药机构时,应该充分考虑各个区域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合理分布定点机构,确保市民能够方便地享受到医疗保险服务。

另外,还需要考虑中山市的医疗资源分布情况。

中山市有多家医疗单位,包括大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避免冗余和浪费。

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医疗服务布局。

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保险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设置规划应该与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办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进入中山市,提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最后,还需要注重市民参与和意见征集。

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时,可以组织市民参与评估、听取意见,了解市民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设置的期望和需求。

可以通过开展听证会、在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集市民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

总之,中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需要充分考虑人口结构、地理分布、交通条件、医疗资源分布、医疗保险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

通过科学评估和市民参与,可以制定出符合中山市实际情况的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提升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满足市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内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5%,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每一社保年度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
诊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赔标准退休员工4000元,在职员工6000元)以上部分赔付90%,被保
险人自付10%,最高赔付额为:按12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15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
四、报销
市外住院 被保险人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社会医
疗保险转诊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IC卡或金穗社咻卡、身份证(若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 份证)等资料。 五、异地 工作人员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送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综合医疗的门诊费用包干使用,并在当地选三家公办医院作 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需住 院的,应住公办医院,并在住院一周内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约定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 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2500
3000
10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一、住院起付额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

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

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中府[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0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合作医疗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证收支平衡,及时兑现补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凡本市户籍村民(包括农村中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下同)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以下简称参合村民),有享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合作医疗实行镇区统筹举办,各镇区应把发展合作医疗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各镇区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成立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发展改革、农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监督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定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方案,组织考核奖励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号】中府办[2006]10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内定点医院25元/天、市外定点医院30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40元/天,床位费低于4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
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90%。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表

中山市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表
阜沙镇大有社区卫生服务站
大涌镇旗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阜沙镇上南村卫生站
大涌镇岚田社区卫生服务站
阜沙镇上文社区卫生服务站
火炬
1
16
火炬开发区医院
火炬开发区城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阜沙镇阜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卫生服务站
阜沙镇丰联社区卫生服务站
火炬开发区张家边社区卫生服务站
阜沙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港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安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东升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裕洲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兆隆村卫生站
坦洲镇群联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益隆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同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新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合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永胜村卫生站
坦洲镇十四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东成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横栏镇三沙社区卫生服务站
神湾镇竹排社区卫生服务站
横栏镇贴边社区卫生服务站
神湾镇海港社区卫生服务站
横栏镇新茂社区卫生服务站
神湾医院卫生服务中心
横栏镇裕祥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乡
1
19
三乡医院
三乡医院墟仔门诊部
横栏镇新丰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乡医院雅居乐社区卫生服务站
横栏医院西冲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乡医院市场门诊部
黄圃
坦背医院
东升镇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新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坦背社区卫生服务站
坦洲镇联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永丰村卫生站
坦洲镇永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升镇白里村卫生站
小榄
2
17
陈星海医院
小榄镇埒西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3%、单位6%,共计9%。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5%、财政拨款7·5%,共计10%。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6%、单位6%,共计12%。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8%,共计16%。

2·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单位2%,共计3%。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财政拨款2%,共计3%。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3·待遇标准3·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70%、80%、9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50%、60%、70%等。

3·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版)甲方: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地址: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二)甲方职责1. 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资料情况;2. 协助乙方做好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药或凭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品的服务工作;3. 协助乙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4. 协调乙方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银行间的相关医疗保险业务;对参保人在乙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5. 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和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6.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乙方职责1. 应在药店明显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固定、显眼的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内容应包含参保人购药指引、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及由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

中山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中山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中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7年~2020年)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需求,特制定《中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2017年~2020年)》。

一、背景和现状中山市位于珠江口西岸,下辖1个国家级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街道办事处,18个镇,150个村民委员会,127个居民委员会,总面积1800平方公里。

截至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20.96万人,其中公安户籍人口158.68万人。

2016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为250.2万人,其中职工155.55万人,城乡居民99.85万人;补充医疗保险参保29.7万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为130.74万。

2016年末,全市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共计725个,其中医院5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67个,门诊部(诊所)320个。

全市52家医院中,三级医院4个,二级医院11个。

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31个,民营医院21个。

中医类医疗机构总数57个,其中中医院3个,中医类门诊部6个,中医类诊所48个。

全市实际拥有床位13704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卫生机构床位数为4.24张。

全市共开设零售药店2868家,其中单体药店2106家,零售连锁企业13家,下属连锁零售药店762家。

我市整体药店市场连锁率26.6%。

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10家,定点零售药店606家。

平均每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8072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平均每家定点零售药店服务490名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详见附件)。

遍及城区、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单位网络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适应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需求。

“十三五”时期,是中山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六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七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山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及待遇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1·缴费范围1·1·适用范围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适用于中山市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居民参保人员和非居民参保人员。

2·缴费规定2·1·缴费比例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用人单位和分别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如下:●个人缴费:占个人工资总额的2%。

●用人单位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3%。

●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

2·2·缴费基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实际工作所得确定。

一般情况下,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中山市最高工资的300%。

2·3·缴费标准调整中山市每年都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中山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2倍。

3·待遇规定3·1·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将按照统一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医疗项目的性质和要求而有所区别,详细比例见附件1·3·2·住院费用补充支付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但报销金额存在上限。

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时,参保人员可申请住院费用补充支付。

具体补充支付的金额和条件详见附件2·3·3·门诊慢性病管理对于被诊断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

慢性病管理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医保基金报销,具体比例详见附件3·4·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表附件2:住院费用补充支付标准附件3:门诊慢性病管理费用报销比例表5·法律名词及注释●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

在认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

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

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形式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其费用可从社保IC卡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取消《中山市1999年度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府办函[1999] 21号),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 303号)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对于中⼭医疗保险包括哪些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病医疗保险。

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在选定⼀家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下辖的⼀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根据《中⼭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参保⼈每次就诊发⽣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80%,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20%,个⼈⾃付80%。

)2.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1年的参保⼈,如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后,如同⼀个社保年度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

年度累计⽀付限额⽅⾯,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4倍。

3.补充医疗保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个⼈医疗账户,⾃缴费⽉的次⽉起,按规定向其个⼈医疗账户划⼊资⾦(2016社保年度医保个⼈账户每⽉按年龄标准划⼊:36周岁以下的,划⼊60元;36周岁以上⾄46周岁以下的,划⼊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97.5元。

),参保⼈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个⼈医疗账户可⽤于⽀付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付的属医保⽬录内的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录内药品的费⽤,或可⽤于⽀付商业保险费。

4.⼤病医疗保险:中⼭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不⽤缴纳⼤病医疗保险费,参保⼈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后,根据该暂⾏办法,⼤病医保则将给予参保⼈最⾼报销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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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பைடு நூலகம்
670.27
7.86
中山市宝元职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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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海洲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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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永宁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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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海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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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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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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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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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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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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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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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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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奥理德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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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源田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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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同方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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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和平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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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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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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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糖厂医疗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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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红十字会医疗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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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
(去这些地方看病更着数!)
中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费用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门诊(含居民门诊)
住院
次均费用(元)
自费率 (%)
次均费用(元)
平均住院天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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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率(%)
中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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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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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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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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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3954.66
8
514.58
9.51
中山市三乡医院
47.76
13.91
5554.80
10.53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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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
5706.63
6
889.08
10.85
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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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
5905.02
7
825.98
9.14
中山市南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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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24
7
676.71
8.77
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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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5535.31
8
731.71
0.00
中山市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7.68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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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00
0.00
中山市五桂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4.57
9.93
0.00
0
0.00
0.00
7.95
中山市民众医院
59.72
17.58
4724.47
6
813.06
7.31
中山市港口医院
56.71
13.76
5052.12
7
687.70
9.89
中山市坦洲医院
64.34
17.42
5542.51
6
948.49
10.02
中山市神湾医院
58.07
20.81
5148.36
9
590.66
8.25
中山市横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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