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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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编订:JinTai College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向所在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党的建设;(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同一法人在主体存续期间法人类别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材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一)办学层次分类1. 义务教育办学层次:按照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

2. 高中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3. 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实施方案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的学校。

2. 实验性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批准,通过改革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的学校。

3. 特色民办学校:依据特定的办学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一)申请材料1. 申请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申请。

2. 学校创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学历、职称证明。

3. 对办学层次和类型具有相关教育经验的师资队伍及其任职证明。

(二)初审和审核1. 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审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登记1.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办学证书。

2. 登记后,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登记的层次和类型进行办学活动,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3.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的招生工作、教学质量和管理状况等方面。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证书等。

(二)评估1. 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浅析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浅析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浅析陈冬 伏冉冉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摘要:本文主要分析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意义,并通过自身工作经历与政策文本的情况了解,为后续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文本与实施工作的完善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文本党的十九大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并且要对其有规范,给予民办高校更多支持,并发布政策,让民办高校更加健康的发展。

在教育部2018年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全国高等学校近3000所,民办院校占总数的25%,多达735所,其中本科院校141所,独立学院275所,高职院校318所。

我国民办高校快速发展,但相关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落后于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

民办高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性质不明朗的情况下,会出现非常多的问题,如产权财务分配、法人属性、合理分配、教师待遇等问题。

同时,社会上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带有偏见,认为营利回报是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本质,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会以教育为本,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又没有收益,相关扶持政策又相对落后,让这类学校生存艰难。

一定情况下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为此,制定、了解并完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非常有必要。

一、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的源起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校是指除了国家机构以外,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或个人通过出资,兴办实施专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

民办高校有很多类别,有可以主要进行教育并应用的本科学历教育的院校,可以进行教学并实际应用或者主要教导职业技术的专科学历教育的院校,还有一些独立二级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

按规定,我国公办学校归类为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归类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前,原《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在实际登记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属性界定模糊,举办者并不明确登记种类,登记机关无法准确登记,造成很多问题。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一、民办学校的分类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信息。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正公平、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申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单位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办学资质,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此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___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____教育法》《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___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____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____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____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____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____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____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____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____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 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二)区别办学性质明确登记机关。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审批权限依 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 位。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明确选择非营利学校变更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经修改学校章程,进行重新登记后继续办学。
(四)明确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变更登记程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为 营利性的,需在清产核资,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经原审批机关 同意,先完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然后在办理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后,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对原民办学校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现有民办学校权利 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 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五)对一贯制办学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作出规定。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 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
(六)对土地流转和资产过户作出明确。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让给营利 性民办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 地出让金等。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 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教育部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和合适的办学场所,符合教育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学校的注册和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学校的注册和备案,包括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办学计划等文件。

3. 学校的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4.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教育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对教师资格的审核和评估、教材的审定和使用、考试制度的执行等方面。

5. 学费和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公示学费收费情况,不得违规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6. 学校的评估和考核:教育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采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并可能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7. 学校的保险和风险防控: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购买相关责任险和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8.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建议关注当地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通知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准确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内容提纲: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和性质等因素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和备案管理- 设立和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条件- 登记备案和审批机关的职责和要求- 涉及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要求- 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学校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 学校办学行为和举办性质的规范要求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的机构和流程- 学校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要求- 学校办学质量公示和信息公开的要求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和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收费标准和费用构成的规定- 收费项目和费用的公示和明细要求- 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6.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和家长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的规范- 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的要求- 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 其他相关事项- 执法和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提供监督管理支持和资源的指导措施这只是一个可能的提纲,具体的细则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起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性质为主办方主导办学活动、具有学校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价民办学校的质量和特点。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教育目标和办学水平等因素。

分为普通幼儿园、特色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三个等级。

第六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和培养目标等因素。

分为普通学校和示范学校两个等级。

第七条民办大学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因素。

分为本科院校和研究生院校两个等级。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园申请书、办园方案、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备案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九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十条民办大学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学科建设方案、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分类标准:确定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包括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办学性质等因素进行分类。

2. 登记流程:规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途径、审核程序、颁发证书等环节。

3. 权益保障:明确民办学校在不同分类下享有的不同权益,如分类等级对应的政策优惠、行政服务等。

4. 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登记的管理制度,包括分类登记管理的责任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

5. 监督检查:规定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6.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行为给予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些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细则要结合当地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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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章选自应届毕业生网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

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9.问: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答: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10.问: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答:《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

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11.问: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答: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

《监管细则》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12.问: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

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

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13.问: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答:《监管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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