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借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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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员工因公借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规范员工借款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因公借款是指员工因办理公务或用于特定用途需要向公司借支的资金。

公司正式员工具备向公司申请因公借款的资格,临时员工和试用期员工不具备向公司申请因公借款的资格。

由结算部门保管和使用的结算备用金以及出纳备用金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员工因公借款范围:

(一)筹备期项目借款;

(二)由公司统一订购火车票的借款;

(三)特定用途借款。

公司原则上不向员工办理特定用途借款,确需办理特定用途借款,需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预计归还日期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员工凭经批准的书面申请报告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公司差旅管理及公务采购应通过询价等方式选定合作供应商,并与合作供应商办理定期结算。员工未通过合作供

应商办理的零星公务采购,应按公司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金额超出现金结算限额的,应采取对公付款方式实行支票或网银支付结算。员工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由公司行政中心指定人员统一订购往返飞机票、车船票,其他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返回公司后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五条员工因公借款实行限额管理。单笔员工借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

第六条公司实行员工借款总额控制。公司“员工借款”科目期末余额(指122104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期末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

第七条员工借款应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用。员工因公借款应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八条员工借款审批手续。员工办理借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单,费用类型必须注明是员工借款(备用金),并填写借款事由、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员工凭经批准的借款申请单办理借款手续。员工因公借款实行与费用报销相同的审批流程,具体审批流程按公司授权体系执行。

第九条员工因公借款应自借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款应用于冲销原借款,多退少补。

第十条由于公务安排发生变化,不需使用或将改期使用的借款,员工须及时全额归还。若员工因工作需要再次申请因公借

款的,须重新履行员工因公借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或者调岗的,应清理完员工借款后才能办理离职与调岗手续。

员工在未办理离职与调岗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过扣除员工未结算工资等方式追缴员工借款以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员工借款额度。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员工借款及报销和还款情况,应定期和不定期清理员工借款情况,至少做到每半年对员工借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从借款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履行费用报销手续或未归还未使用的借款的,财务部门有权通知人力资源部门通过扣除员工工资等方式追缴员工借款以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公司年末员工借款余额原则上应为零。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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