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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代恩与被告石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刘代恩与被告石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高新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刘代恩,男,汉族,1940年9月3日出生,住略。

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石凯,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略。

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剑宇,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略。

身份证号码略。

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刘代恩诉被告石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媛媛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3月29日、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代恩、被告石凯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代恩诉称,原告与其妹妹刘伟红及弟弟刘鹏之间因继承父母遗产发生纠纷,由于家庭矛盾大且原告年纪大身体状况不好,想找一位律师代理诉讼。

后经人介绍,被告担任了原告的代理人,其名片上标明其系成都市蜀汉法律事务所副主任。

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忠实行使代理权,拖延至2019年3月才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同对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让原告丧权辱名的调解协议书,被告不但没有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当事人侵吞的遗产,连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现存单据及其利息也未分割完就放弃了原告的相应权利。

原告女儿刘怡去法院才知道了上述调解协议,原告为此质问被告,被告谎称该调解协议书并非法院正式文书,并向原告保证可以再要回剩余的钱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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