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一、前言考试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评价学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是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二、一般规定1. 考试违纪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的不正当行为。
2.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
3.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谨。
4. 所有考试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日后的学习、就业等将造成不良影响。
5. 学生违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1. 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工具、与他人交流或抄袭他人答案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假借他人之功劳。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将给予留级、退学等处分。
3. 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捏造数据、篡改答卷、伪造证件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查证属实,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记过或开除处分。
4. 违规交流行为违规交流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传递答案、密谈等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缺考行为缺考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考试。
处理办法:该考生将被记过或留级处分。
6. 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有其他未列明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教育措施除了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外,学校还会采取一系列教育措施,以加强学生的考试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这些教育措施包括:1. 课堂宣传教育:在开展各科课程时,教师会重点宣传考试违纪行为的危害,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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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评价方式,也是学校对学生考试纪律的重要考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违纪作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艺术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违纪作弊定义1.1 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1.2 违纪行为:指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通讯设备,如手机、耳机等;(2)抄袭他人的作品;(3)偷看他人试卷;(4)使用未经允许的书籍或笔记等外部资料;(5)与他人串通作弊;(6)改变考试答案或试卷等。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2.1 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一旦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存在作弊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2.2 采取证据:学校将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像、监考人员的笔记、学生的作答过程等,用于后续的处理程序。
2.3 作弊证据初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对作弊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2.4 违纪作弊调查:学校将组织违纪调查小组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与学生本人的面谈、询问相关目击证人等。
2.5 违纪作弊处理决定: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和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措施3.1 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初次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将该次考试成绩判为零分。
3.2 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对于多次或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处理:(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3)暂时或永久取消参加其他考试的资格;(4)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报,并进行教育谈话。
3.3 后续教育措施:学校将对作弊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并提醒他们远离违纪作弊行为。
四、违纪作弊处理申诉4.1 违纪作弊处理申诉的程序: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的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l0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②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者;
③在答题卷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④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场或禁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者;
②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③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④传递纸条、换卷、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
⑤互打暗号、手势者;
⑥撕毁、带走试卷者;
⑦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
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②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③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答题卷完全雷同者;
④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⑤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⑥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⑦请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试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教务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交学校,由学校作出最终处理。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院教发〔2014〕22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窃取考题的;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完善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准确判断在考试、考查、测验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使处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规定: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
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3.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
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
4. 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除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及其它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带与考试相关的教材。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5.学生只允许使用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纸张。
6.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 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8.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10.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违纪现象的认定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一条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第二条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地点。
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第三条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第四条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第五条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第六条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第七条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的;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第十条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现象的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第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第十三条考试中抄袭他人答案、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第十四条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的;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电子手表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第十六条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纸者;第十七条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第十八条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第十九条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第二十条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第二十一条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第二十二条请人替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第二十三条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范本(2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范本一、违纪作弊的定义学校考试是学生评价学习成绩和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当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者篡改考试结果时,即构成违纪作弊行为。
严禁所有学生在考试中以任何形式进行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答题卡互换、传递答案、使用电子设备等。
二、违纪作弊的处理方式1. 发现作弊行为学校将通过监考老师、监控设备、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
一旦作弊行为被发现,将立即停止考试,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调查取证。
相关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作弊工具、涉及篇目的考卷等。
2. 调查取证学校将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面谈,记录口供,并征求相关证人证言。
同时,对作弊行为的性质、程度、频次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3. 违纪作弊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学校将对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并充分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相互印证关系。
4. 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对于初犯、性质轻微的作弊行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学生将被警告,并记入相关档案。
(2)降分处理对于作弊行为性质较重、情节较严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降分处理。
具体处理幅度根据作弊性质和程度而定。
(3)取消考试成绩对于涉嫌作弊行为确凿、性质恶劣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取消其该科目或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零分处理。
(4)暂停或开除学籍对于重犯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停学籍或者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纪作弊的申诉任何学生在接到违纪处理通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为我校关于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明确学校对违纪作弊行为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学校将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坚决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精选文档】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3.不按规定就座者;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2023年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2023年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分类和处理原则第二条违纪行为分为严重违纪行为和一般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替考、抄袭等行为;一般违纪行为包括带手机、纸条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交头接耳等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取消该次考试成绩、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学籍等。
对涉及替考、抄袭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第二次违纪,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将对违纪行为进行公示,以警示他人。
第五条学校鼓励学生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自首,并及时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
对自首的学生,学校将考虑给予相应减轻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举报行为,学校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学生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举报违纪行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
学校将根据举报内容判断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不属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学校将组织专门的违纪行为处理小组,负责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相关违纪信息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以便日后参考和查询。
第九条学校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
对于多次违纪的学生,学校将进行相关辅导和教育,并进行适当的惩戒。
在学生毕业或升学时,学校将向相应部门汇报违纪情况。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和措施第十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取消该次考试成绩,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进行道德教育;取消学籍,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第二次违纪,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记大过处分;四次以上违纪,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完善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准确判断在考试、考查、测验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使处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规定: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
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3.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
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4.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除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及其它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带与考试相关的教材。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5.学生只允许使用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纸张。
6.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8.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10.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 考试作弊:包括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交头接耳等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可能被点名批评、记过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留级、劝退等处罚。
2. 携带禁止物品:包括未经允许携带手机、通讯工具、外挂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学生将被没收该物品,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通常会被记过处分。
3. 考场纪律:包括迟到、早退、乱扔垃圾、出言不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迟到、早退者会被扣除一定分数;较严重时会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能被警告、记过处分。
4. 替考、代考:包括让他人替考、代考等作弊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记过、留级、劝退等处罚。
5.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协议作弊、考试中扰乱秩序、手脚不停等行为。
处理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会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一定的纪律处分。
总体来说,学校会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频率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学校也会借此机会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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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闭卷考试中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无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无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7.其他经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
开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使用他人信息冒名参加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考生涉嫌考试作弊,拒不配合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他经认定的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成航院发[2005]61号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⑶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⑸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等。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⑹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⑵组织作弊;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⑷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1、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提供正常补考机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4、凡再次在考试中作弊,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根据《普通初级中学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 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书本、笔记、纸条等)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或未放在考场指定地点的;2、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按要求放置的;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4、已答试卷随意放置且提醒不改的;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校对答案的;7、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提醒不改的;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2、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将与考试相关的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的;9、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10、考试过程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一)凡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处分的学生,该科成绩无效;根据作弊情节的轻重,处分分以下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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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3.不按规定就座者;
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
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三、对毕业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在给予记过处分的同时按结业处理。
结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拟处理决定。
教务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根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做出拟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拟处理意见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并组织对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
谈话结束后,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字。
院(部)在听取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再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及院(系)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二)正式处理。
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院(部)处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 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 申诉的请求;
4. 申诉事实和理由;
5. 申诉人本人签名;
6. 申诉日期。
若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