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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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转租权的位于部分场地出租给乙方经营的事宜,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立约签署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地址:,租赁面积_ 亩地。

第二条租赁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仅限于、用途,而不作任何其他用途。且租赁房屋不得非法经营。第三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个月,从_ 年月 _日起至年月__日届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约。

第四条租赁费用、押金、其他各项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赁费用:

1.1本合同所述租赁费用仅包括租金及物业费;月租金为:¥元/

月;

1.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租赁费用。乙方于每次租金

到期前的自然月内15日支付下一租赁期的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扣减和抵消租赁费用。

2首期租赁费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相当于个月的首期租赁费用给甲方,即:人民币元。首期租赁费用的计算期为_ 年月 _日至年月 _日。

3免租期:

甲方给予乙方天装修免租期,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押金:

4.1在签署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相当于个月租赁费用的押

金,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押金。

押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4.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押金

抵偿由乙方之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损失以及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押金不足以抵偿的部分,由乙方补足。甲方扣除押金后,乙方须在

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将押金补足到上述(4.1)款约定的数额。

4.3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甲方主张或擅自

以押金折抵乙方应付租赁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

方不得将退回押金的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设定他项权利。

4.4当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时,若乙方完全履行

本合同项下义务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当在乙方归还甲方租赁

房屋十四个工作日后将押金(不包括利息)本金退还给乙方。

5税费、登记费:

甲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支付租赁过程中产生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税费、

合同印花税、登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6付款方式:

乙方应当将有关租赁费用及支付的其它款项按时以人民币汇款或现金形式

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及帐户。甲方有权变更指定的银行及帐户,但应提前通

知乙方。

7其他费用:

7.1乙方承担所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电费、水费、电话租线费、专线通

讯线费、占线费、电话费、空调费及其它有关的费用,并直接支付

给物业相关部门。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与接收

1甲方已经对租赁房屋及其周边环境对乙方进行了解释,乙方已经对租赁房屋的

现状有了充分的了解。乙方同意按照房屋的现状来接收房屋,并对房屋状况无

权再提出异议。

2甲方应于 2013 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清单(附件二)。但乙方在没有全额支付首期租赁费用和押金前,甲方有权

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乙方不得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拒绝接收房屋的,从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乙方即应承担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乙方超过约定日期30日拒

绝接受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从约定房屋交付日至合同解除日的租

赁费用和其他费用,并不退还押金。

第六条承诺与权利

(一)甲方的承诺与权利

1承诺:

1.1甲方承诺依法有权出租租赁房屋。

1.2甲方同意对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

的要求,未经乙方许可,不向甲方及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透露,但

甲方律师及/或顾问等相关人员不在此限。

2权利:

2.1甲方享有收取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2.2甲方享有对租赁房屋、设备、系统的检查权。

2.3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租赁房屋进行任何保安、巡

察、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租赁房屋,但甲方应事先提前1天书

面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其授权人可

以立刻进入租赁房屋内处理事件而无需乙方同意。

2.4甲方保留在合同期届满前6个月起,对租赁房屋的重新发展、拆卸、

包括单位拆卸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权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甲方

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

押金。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余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赁费用。

2.5在本合同期限终止前6个月期间,甲方或其授权人在预先通知乙方

前提下,可随时进入乙方租赁房屋视察。

2.6如甲方为租赁房屋之产权人,甲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租赁房

屋或其任何部分设定抵押或任何其它的担保权而无需征得乙方同

意。

2.7如甲方为租赁房屋之产权人,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

2.8如甲方系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转租,甲方与房屋出租方的租赁合同解

除,本合同随之解除,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根据乙方

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并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

项第4.4的约定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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