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一、总则为保障民航飞行安全,提升飞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试飞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试飞范围1.试飞范围包括飞机、直升机等航空器在设计、制造、改装、维修保养等各个环节的试飞。
2.试飞范围还包括新航线、新机场、新目标港等针对民航飞行活动的试飞。
三、试飞资格1.试飞员需持有民航试飞员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关要求。
2.试飞员需接受规定的试飞训练,通过相关考核才能进行试飞活动。
3.飞行器必须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规定,试飞员需了解航空器相关性能和适航限制。
四、试飞程序1.试飞前,试飞员需了解试飞计划、天气、航路等情况,作好充分准备。
2.试飞中,试飞员应当严格遵守试飞计划,确保飞行安全。
3.试飞后,试飞员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试飞报告,记录试飞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五、试飞安全1.试飞活动需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试飞活动安全。
2.试飞员需不断提升自身飞行技术水平,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试飞装备需符合适航标准,保障飞行器在试飞过程中的安全性。
六、试飞监督1.民航管理部门对试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试飞符合规定。
2.试飞员需接受定期的飞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飞行技术达标。
3.相关部门对试飞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试飞奖惩1.对于试飞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对于在试飞活动中表现出色的试飞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3.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试飞员,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制定并颁布。
2.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民航试飞规章制度内容,希望能够保障民航试飞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飞行安全,提升飞行效率。
5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14•【文号】民航局发[1989]21号•【施行日期】198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内容已经过时)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民航局发(1989)21号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四日)一、航线试航、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审批程序。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二、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予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航和机场的试飞应于予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须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
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
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航空飞行保障

航空飞行保障篇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试飞规则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工作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第一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特定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所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标记和信号附录二防空换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他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使用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波形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民用航空与实施组织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飞行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著陆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防护为了生产、生产必须生命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工业生产、①根据民航局令第2号,1980年7月28日颁发的《中国航空运输飞行条例》自本规章施行之日起废止。
——注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矛盾,把保证飞行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飞行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政治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机构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纪检负责。
各区县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其他工作。
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自主能力飞行试验要求-最新国标

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自主能力飞行试验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自主能力飞行试验的要求、内容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自主能力飞行试验,其他类型无人机自主能力飞行试验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501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GB/T3815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35018、GB/T38152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自主能力autonomous capability无人机系统以自动(人工发送指令)或自主(人工不进行干预)的方式在设计运行范围内实施飞行过程、探测及响应风险因素以及进行人机协同的能力。
3.2机组crew参与无人机系统飞行过程的操作人员,即人工介入角色。
3.3风险因素探测与响应operational risk detection and response对可能降低运行安全水平的可变因素进行探测,并作出适当的响应。
运行风险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如结构失效、硬件故障、软件崩溃等)和外部因素(如不利天气、障碍物、电磁干扰等)。
3.4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自动飞行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包括空域条件、天气条件等)。
4.1试飞条 4一般要求件试飞的场地条件(海拔高度、跑道)和环境条件(大气温度、大气压力、大气湿度、风速、风向、能见度等)应符合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4.2试飞对象无人机系统技术状态应符合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
4.3文件和资料试飞前应提供下列文件:a)飞行试验大纲;b)无人机系统技术说明书;c)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手册及飞行手册;d)其他与试飞相关的必要资料和计算结果。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汇编最新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汇编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员技能水平,加强对飞机性能的了解,保障试飞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试飞工作。
第三条试飞是指对新研制或改进装备的飞机、导引系统进行技术检验的工作。
第四条试飞工作包括飞行试验、地面试验、试验分析等内容。
第五条试飞任务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安排。
第六条试飞工作由具有相应试飞资质的试飞员进行。
第七条试飞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的试飞经验。
第八条试飞员必须按照试飞规定进行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章试飞资质第九条参加试飞工作的试飞员必须具备相应飞行员执照和试飞资质。
第十条试飞员的试飞资质须经过民航局认可。
第十一条试飞员应定期接受试飞技术培训,确保技能水平处于最佳状态。
第三章试飞准备第十二条试飞前应对飞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飞机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试飞员应熟悉飞机的性能参数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试飞员应检查试飞装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试飞程序第十五条试飞程序包括飞行前准备、飞行过程、飞行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六条试飞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试飞工作。
第十七条试飞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章试飞安全第十八条试飞工作必须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九条试飞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飞行安全。
第二十条试飞工作涉及到的危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试飞管理第二十一条试飞工作由民航局统一管理,确保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试飞员应服从民航局的安排,按时完成试飞任务。
第七章试飞监督第二十三条民航局设立专门部门对试飞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试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试飞中出现的其他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以上为民航试飞规章制度汇编,希望广大试飞员严格遵守规定,确保飞行安全,顺利完成试飞任务。
济宁大安机场试飞方案

济宁大安机场试飞方案济宁大安机场试飞方案一、背景济宁大安机场是山东省济宁市新建的一座民用机场,位于济宁市区以南,距离市中心约30公里。
该机场是为了满足济宁市及周边地区空中交通需求而建设的,其建设在提升地区发展、促进旅游业和物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试飞目的为确保济宁大安机场的正常运行及飞行安全,需进行试飞,验证机场的飞行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设备及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三、试飞内容试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无线电通信功能试验:验证飞行器与机场控制塔台的通信质量以及通信范围。
2.导航设施试验:测试飞行器对机场导航设施的接收能力及准确性,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等。
3.着陆试验:着陆试验主要验证机场的跑道、滑行道、降落灯等设施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4.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试验:测试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运行状态,包括雷达、无线电导航、通信等设备。
5.突发情况应急演练:模拟各种飞行事故和突发情况,检验机场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四、试飞安排1.试飞时间:计划于2022年8月15日至8月20日进行试飞,具体时间以天气条件为准。
2.试飞参与方:试飞活动由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参与试飞的单位包括机场运营方、飞行器制造商、民航局等相关单位。
3.试飞程序:根据试飞项目逐一进行试验,确保试飞活动的顺利进行。
4.试飞报告:针对每一项试飞内容,制作相应的试飞报告,记录试飞过程、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五、安全保障措施1.试飞前准备工作:确保试飞活动前机场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状态,包括准备燃油、检查机场通信设备、验证导航系统等。
2.试飞期间安全控制: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试飞活动的范围和高度,保证周边区域及空中交通的安全。
3.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并做好处置工作。
4.飞行器检查:试飞前对各架飞行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适航性以及各项系统的正常工作。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规定》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
11月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并就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对新规的重视程度,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后续监察工作。
《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剥离,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
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
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民航局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
明年,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
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通过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第五十一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航】飞机试飞程序管理

版本:03-00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确保试飞工作符合各型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性能要求并保证试飞安全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
1.3程序属性□CCAR-135 ■CCAR-91 ■CCAR-1452 引用文件和术语2.1 引用文件2.1.1《民用航空器试飞》(MH3010.1-2006)2.2 术语1)试飞:指必须通过空中飞行来验证飞机或某部件工作性能的特定飞行。
2) 试飞方案:指由维修单位或运营人根据航空器试飞任务/科目的要求,预先制定用于航空器试飞的技术文件。
3 要求3.1所需的人员岗位1 ) 维修管理人员2 ) 质量管理人员3)工程管理人员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无特殊需求3.3职责3.3.1公务机维修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1)负责计划性试飞方案的编制。
2)负责确认计划性试飞方案。
3.3.2公务机维修工程部质量管理人员1)负责审核、批准《飞机试飞申请单》。
3.3.3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1版本:03-001)负责组织试飞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试飞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4.程序4.1 试飞的申请和批准4.1.1下列情况下需要申请试飞:1)新飞机的验收或飞机经过了全面结构检查后的验收;2)改装或修理后可能显著影响飞机的飞行性能或使用性能时;3)地面测试时、检查不足以证实飞机性能或适航性时;4)飞机封存超过三个月(含);5)机载设备经过调整、排除故障、更换或改装以后,必须在空中检查其工作状态时;6)排故时地面不能确定的故障;4.1.2 当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发现4.1.1中的情况而需要进行试飞工作时,上报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
由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在计划试飞前7天通知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务工程分部需要申请试飞。
4.1.3 试飞须经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经理同意。
参加试飞的维修人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相应专业的机务人员或同工种的专/兼职检验员,参加试飞人员应能熟悉掌握试飞科目的技术要求、性能标准和规定的调试操作规程4.1.4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组织有关申请人和试飞人员填写《试飞申请/执行单》和制定试飞要求和试飞方案,并与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务工程分部协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民航试飞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航试飞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用航空器试飞的单位、个人以及参与试飞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民航试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四)责权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试飞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应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试飞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一)试飞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二)试飞目的、机型、试飞区域、试飞时间、试飞人员等;(三)试飞计划及试飞大纲;(四)试飞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试飞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
第六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在获得试飞批准后,应按照批准的试飞计划进行试飞。
第三章试飞组织与管理第七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应成立试飞领导小组,负责试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试飞领导小组应制定试飞工作计划,明确试飞任务、时间、人员等。
第九条试飞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民用航空器试飞员资格;(二)熟悉试飞机型及飞行性能;(三)掌握试飞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试飞期间,试飞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试飞大纲进行试飞;(二)做好试飞记录,确保数据准确;(三)遵守飞行规则,确保飞行安全;(四)遇有紧急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
第四章试飞安全保障第十一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试飞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试飞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飞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一)制定试飞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建立试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三)加强试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四)做好试飞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五)制定试飞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民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飞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试飞安全。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四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五章机场运行基本要求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省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三)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试飞现场管理制度

试飞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试飞活动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试飞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试飞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试飞现场管理组织1. 试飞现场管理组织由试飞工程师、飞行员、空管员、安全员、维修人员、驾驶员等组成,各成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试飞现场的管理工作。
2. 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对试飞飞机进行飞行前的系统检查,确保飞机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试飞,同时保证试飞现场周围的安全区域。
3. 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试飞现场的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试飞现场的安全。
三、试飞现场管理程序1. 试飞现场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飞行阶段、返回阶段、总结阶段。
2. 准备阶段: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在试飞飞机起飞前对飞机进行检查,包括机械系统、电气系统、油液系统等,确保试飞飞机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试飞。
同时,管理组织应当对试飞现场周围的安全区域进行排查并清理障碍物,确保试飞现场的安全。
3. 飞行阶段: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根据试飞任务的要求,制定飞行计划并交给飞行员执行,保障试飞飞机的安全飞行。
同时,管理组织应当对试飞现场进行监控并根据飞行任务的要求进行辅助工作。
4. 返回阶段: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在试飞飞机返回时对飞机进行检查,确保飞机在良好的状态下着陆并安全停靠。
同时,管理组织应当对试飞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试飞现场的安全。
5. 总结阶段: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在试飞任务完成后对试飞现场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以提高试飞现场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四、试飞现场管理措施1. 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根据试飞任务的特点,制定合理的飞行计划和应急预案,以降低试飞现场管理的风险。
2. 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对试飞任务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和工具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试飞。
3. 试飞现场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试飞人员的培训,提高试飞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试飞任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民机外场试飞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要求

民机外场试飞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要求摘要:本文以某型号飞机外场试飞管理实践为基础,总结经验教训,梳理试飞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思考如何将民机试飞涉及的设计、制造、试飞、供应商及各支持单位组织起来,探讨科学合理的试验队管理人员标准,以利后续型号试飞的管理工作。
一、概述外场试验队由于其成员来自不同的单位、部门,是一个高度综合、复杂的项目团队,组织管理好试验队并完成项目目标具有较大的难度。
根据试验队领导的工作安排,本文从试验队特点、试验队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如何管理好试验队四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粗浅认识。
二、外场试验队特点某型号飞机第二阶段研发试飞、申请人表明符合性试飞以及局方审定试飞由某飞行单位承担,公司组织建立西安外场试验队,常驻飞行单位所在地的试飞现场,组织、支持、保障飞行试验。
(一)工作涉及面广、跨度大试验队不仅要处理好与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关系,还需要与试飞院、适航审查组紧密协作,在开展专项外场试飞时,还需要与气象单位、目标机场、空管单位沟通协调,试验队日常工作涉及面广、跨度大。
(二)工作开展受制约因素多,难度大飞行试验不同于一般的地面试验或试验室试验,尤其是民机适航审定试飞,制约因素更多。
时常受制于气象条件、地理条件、空域管制、构型到位、技术准备等工作,根据前期梳理情况,制约飞行试验开展的有五大类共计 30 个因素,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成员来源复杂多样,管理难度大试验队成员来源于各个不同的单位、部门,主要有适航管理部、支线项目部、科技质量部,以及公司所属上飞院、上飞公司、客服公司、上航公司,业务内容包含项目管理、适航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商管理、设计、制造、客服,试验队成员业务上归试验队管理,行政上归原单位/部门管理,两者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使试验队日常管理比单一部门或单位要更为复杂。
(四)临时性组织试验队是为“试飞取证”这一特定目标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是典型的项目型组织。
试飞安全政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试飞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试飞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航空器试飞的单位、个人以及参与试飞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试飞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试飞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试飞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飞安全政策、管理制度,监督试飞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试飞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试飞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试飞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试飞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试飞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试飞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试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试飞安全检查和评估;(四)监督试飞单位落实试飞安全措施;(五)处理试飞安全事故和投诉;(六)开展试飞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试飞单位应设立试飞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试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试飞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试飞单位应建立健全试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试飞计划管理;(二)试飞人员管理;(三)试飞设备管理;(四)试飞场地管理;(五)试飞气象条件管理;(六)试飞应急处理;(七)试飞档案管理。
第十条试飞计划管理:(一)试飞单位应制定试飞计划,明确试飞任务、时间、地点、人员、设备等;(二)试飞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试飞计划变更时,应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试飞人员管理:(一)试飞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二)试飞人员应接受试飞安全培训,熟悉试飞安全操作规程;(三)试飞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试飞设备管理:(一)试飞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二)试飞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三)试飞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试飞场地管理:(一)试飞场地应满足试飞要求,符合安全规定;(二)试飞场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三)试飞场地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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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试飞。
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
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
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6.1验证机场飞行程序(传统导航程序和PBN程序)、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
6.2检验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等空管设施,目视助航灯光等保障飞行的各种设施的配备及其运行情况。
6.3 检验机场跑道、滑行道(含联络道)和停机坪道面情况,检查滑行路线和停机位情况。
6.4检验机场飞行区标志、标线、标记牌、标记物的标绘、设置情况。
6.5检查了解机场净空情况。
7、机场试飞的基本要求7.1 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方可实施试飞工作。
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传统导航程序、PBN程序试飞除外。
7.2 保障试飞安全的设施设备到位并处于可用状态。
7.3 保障试飞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已到位,且资质满足相应要求。
7.4具备处理试飞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7.5 对于第二类试飞需提前完成机载导航数据库编码和模拟机试飞验证,且经验证的机载导航数据库应适用于试飞飞机。
参加实地试飞的飞行机组中应有人参加过模拟机验证。
7.6 经局方组织的试飞前的检查合格,满足试飞要求。
7.7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向受委托的航空公司提供校飞报告(PBN程序试飞除外)和局方正式批准的航行资料。
7.8 进入试飞飞机客舱参加机场试飞的人员应经过安全检查并佩戴醒目的试飞工作牌。
8、机场试飞的基本准则8.1 试飞使用的机型原则上与机场飞行区等级和飞行程序公布的最大进近着陆类别相匹配。
8.2 试飞天气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试飞机型所属类别的目视盘旋最低标准。
8.3 试飞机长应是具备丰富试飞经验的资深教员,并有类似机场和类似飞行程序的运行经历。
8.4 机场试飞时不允许载客。
9、机场试飞的申请与批准9.1 第一类试飞申请需在试飞前30个工作日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报告;(2)校验结果报告;(3)航空公司接受试飞委托的证明文件;(4)试飞日期及机型;(5)试飞保障方案。
9.2第二类试飞申请需在试飞前20个工作日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航空公司接受试飞委托的证明文件;(2)试飞日期及机型;(3)试飞保障方案。
9.3 第一类试飞计划申请需在试飞前15个工作日由接受委托的航空公司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飞工作组组成;(2)试飞机组;(3)试飞机型/机号;(4)试飞日期/时间;(5)试飞最低天气标准;(6)试飞方案(其中应包括应急预案);(7)试飞飞行计划。
9.4第二类试飞计划申请需在试飞前10个工作日由接受委托的航空公司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飞工作组组成;(2)试飞机组;(3)试飞机型/机号;(4)试飞日期/时间;(5)试飞最低天气标准;(6)试飞方案(其中应包括应急预案);(7)试飞飞行计划;(8)模拟机试飞验证报告。
9.5 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试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收到航空公司试飞计划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于不批准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需补正的事项。
9.6 地区管理局应将机场试飞的相关批复文件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有关航空公司、空管等相关单位和相应的备降机场。
10、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实施10.1 事先准备原则上机场试飞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地区管理局协调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受委托的航空公司、空管单位组成试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10.2 预先准备10.2.1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至少在试飞前一天按机场试飞要求完成预先准备工作;完成机场保障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完成应急保障的演练并形成报告。
10.2.2航空公司应至少在试飞前三天按机场试飞要求完成预先准备工作。
主要内容为:选派试飞机组、落实试飞飞机、制定试飞方案、研究分析航线及备降场、制定应急预案等。
重点为研究制定试飞具体飞行方案,随机监察员、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应一起参加。
原则上主要试飞以下程序:(1)每个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航段程序;(2)地形复杂机场的目视盘旋程序;(3)经计算和分析,对飞机性能存在较大限制的进、离场程序及起始进近航段程序;(4)校验报告指出的可能存在信号遮蔽的航段。
10.2.3试飞之前试飞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机场试飞准备会。
内容包括:检查了解机场、航空公司、空管等单位的准备情况;了解试飞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情况;了解飞行计划的批复、通报等情况。
10.3 试飞执行10.3.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方案在飞机起飞前按各业务部门保障飞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负责人应亲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处理。
10.3.2空管部门应确认军方管制部门对试飞任务的批准,及时通报试飞机场的天气状况和资料,办理有关试飞的业务。
10.3.3航空公司应按照试飞方案进行飞行前准备,熟悉试飞方案和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制定机组配合方案,熟悉天气状况和发展趋势,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试飞方案进行试飞,并按要求做好试飞记录。
10.3.4 试飞领导小组现场督促检查、掌控试飞的进展情况。
试飞小组监察员在飞机起飞现场检查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发出推迟试飞的指令。
随机监察员应参加飞行前准备,在试飞过程中独立做好相应的记录。
10.4试飞讲评机场试飞结束后,由试飞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讲评会:听取试飞飞行情况,机场、空管运行保障情况,监察员现场检查情况的汇报后进行讲评。
如时间允许,试飞讲评开始前,试飞飞行机组应与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就程序设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11、机场试飞报告11.1承担试飞任务的航空公司应在机场试飞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机场试飞情况报告》。
《机场试飞记录表》(见附件)应作为该报告的附件。
11.2地区管理局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机场试飞情况报告》,结合机场试飞现场检查情况,拟定《机场试飞总结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试飞概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试飞结论。
该报告应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相关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
11.3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总结报告》的有关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受地区管理局委托,机场所在地监管局负责督促检查。
12、其它12.1原则上需进行试飞新增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航段增加了一种新的导航方式或用作最后进近引导的导航台位置移动后的程序。
如新增ILS程序、VOR/DME程序、RNP程序或VOR/DME由跑道侧方移至延长线后的程序等。
12.2原则上需进行试飞的经过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变化或中间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较大变化后的程序。
如机场周围地形、空域复杂导致飞机性能受限时,起始进近出现重大变化后的程序,可能需要进行试飞。
12.3 本通告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的试飞,对于通用机场试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告选择性执行。
12.4 本通告不适用于航空公司按照121/135部运行进行的验证试飞。
12.5 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此后,其它有关机场试飞的文件与本通告有冲突时,以本通告为准。
12.6 附件(1)机场试飞记录表(2)机场公共PBN程序试飞记录表附件1、机场试飞记录表机场试飞记录表(1)【第1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第4页,共10页】【第5页,共10页】【第7页,共10页】【第8页,共10页】【第9页,共10页】机场试飞记录表(10)【第10页,共10页】附件2、机场公共PBN程序试飞记录表PBN程序试飞记录表(1)【第1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第4页,共10页】【第5页,共10页】【第6页,共10页】【第7页,共10页】【第8页,共10页】【第9页,共10页】PBN程序试飞记录表(10)【第10页,共10页】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