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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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实施日期:19980326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单位资格证明;(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政办字〔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51.6事件分级62.组织指挥机制72.1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7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2.3成员单位83.监测预测113.1预防113.2监测113.3预测124.预警124.1预警分级124.2预警发布134.3预警响应134.4预警变更与解除155.信息报告155.1报告主体155.2报告时限155.3初报、续报和终报165.4报告内容166.应急处置176.1先期处置176.2分级响应186.3指挥与协调196.4现场指挥部206.5应急处置措施226.6扩大响应246.7社会动员246.8应急联动256.9应急结束25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5 7.1信息发布257.2舆情引导268.恢复与重建268.1善后处理268.2社会救助268.3保险理赔268.4总结评估268.5恢复重建279.应急保障279.1队伍保障279.2物资保障279.3通信保障289.4交通运输保障289.5治安保障289.6卫生保障299.7技术保障299.8生活保障299.9经费保障299.10避难场所保障3010.宣教培训和演练3010.1宣教培训3010.2应急演练3011.责任追究3012.附则3112.1预案制定3112.2预案修订3112.3预案实施31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全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提高全市应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青政办字[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8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市会展业发展软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7〕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参与的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活动。

二、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申报应由主责单位提出。

主责单位是指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及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符合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或外事外贸、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或由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参与的会展活动。

(三)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

(四)规模大、层次高,能够产生较高会议产业经济效益的会议。

(五)具有国际化水准,在业界具有权威性,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具有较强作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国内高端会议或国际性会议。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广泛参与度的大型综合性节庆活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09]6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编制目的为了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对海上重大活动、滨海景观、海洋环境等的影响,制订本预案。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海发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影响或未来可能影响我市近海海上重大活动、滨海景观、海洋环境等的应急预警、响应与处置。

工作原则(1)尽早预警,全程监控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分级警报和分级处置制度。

能够及时进行预警、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准备、早处理,防患于初期;预警信息发出后,要实行全程监控。

(2)统一调度,分工协作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要求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迅速反应,分工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3)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加强分析研究,采用科学、环保的应急处置技术和手段进行有效处置。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岛市商业联合会为进一步提升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超企业),是指青岛市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中的大型超市、百货店、各类型购物中心,以及规模较大的专业店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购物环境、是指有固定的商品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营销服务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

第四条商超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情况,通过购物环境的改进和提升,创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便捷第五条标志设置规则要本着醒目、便于识别的原则,结合营业场所布局的整体规划、企业视觉形象设计、行走动线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导向(图形)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经营服务和告知性标志等,使商品布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与购物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标志设置分布应在以下重点部位设置相应标志:(一)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出入口或总服务台处设置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二)楼层扶梯、直梯、楼梯出口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或该楼层主要服务设施分布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该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卫生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用语。

设置中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淘汰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青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5日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

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信息(以下简称紧急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紧急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本市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纸、网络、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媒介。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的原则。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层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技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七条下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的;(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美术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规章制度美术馆规章制度篇一:美术馆展厅管理工作管理暂行细则青岛市美术馆展厅管理工作暂行细则一、布展、撤展期间的管理工作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布展、撤展的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展览部安排的工作流程,不得擅自操作和粗暴执行,认真、专业的完成布、撤展任务。

1、布展、撤展当日要求全体管理员照常上班,原定当日休息的管理员,安排调休。

2、管理员在布、撤展接触展品时,必须佩戴干净的白色手套。

白色手套每人配发一副,在布、撤展结束后,及时自行清洗,保证下次的正常使用。

如有遗失、严重脏污等问题,应及时向展览部汇报及申请领用。

3、布、撤展工作进行当中,人员必须团结互助、严格服从整体安排按时就位。

严禁迟到、故意拖拉、擅自离岗、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

4、熟悉本职工作,在展品落位后能迅速指导义工完成展品的悬挂、定位工作。

并对整个工作进程有所把握。

5、布展时在作品悬挂、定位结束后,展厅当班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青岛市美术馆布展登记表》和《展厅作品落位示意图》,经各环节签字确认后,方可与安保部门进行交接。

撤展时核对《青岛市美术馆布展登记表》和《展厅作品落位示意图》进行撤展、包装工作。

6、撤展、包装工作时需谨慎、小心,确保展品的数量及安全性。

二、展览期间的展厅管理要求:展览开始后,展厅管理员在当班期间应看好入口及出口,及时预防、把握、处理所出现的情况。

对参观者出现的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和劝阻;对不服从规定的参观者应礼貌的劝请其离开展厅,如需要可直接向展览部汇报并向安保部申请协助支援。

观众携带作品、画筒、大型背包、及画笔画具等物品,严禁进入展厅。

管理员应提醒观众存包并通知安保部门。

展厅管理员应对以下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和自律,如出现不加劝阻和自律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2、展览期间服从展览部人员的调配,一切以展品的安全为主。

展厅管理员当班时必须讲普通话,站立服务,按规范着装及佩戴工作牌。

3、展厅管理员代表美术馆形象,美术馆对参展的作品及作者不做任何评价,只对展览的正常运行及效果进行建议和完善,提倡观众自身去寻找对展品的理解和感受。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1日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完善城市安全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2020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到2035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严密,市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安全发展城市。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一)健全城市安全制度体系。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运行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衔接融合,建立符合城市安全需要的制度体系、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落实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和应急设施建设标准。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青教字[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教字[2002]130号)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现将《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所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3号

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3号

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3号)《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1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1年1月22日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青政发[1998]6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青政发[1998]6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青政发[1998]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为做好本市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有效、有序地处置大型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火灾和建筑物、设施倒塌等意外事件,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广场、街道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行的文体娱乐、经贸、节日庆典、民俗活动等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二、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处置突发意外事件总指挥部,市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卫生、建委、电业、公用事业、邮电、文化、体委、园林、旅游、市政、民政、外办、侨办、保险公司等单位的领导任副总指挥,必要时邀请驻青部队有关首长任副总指挥。

市总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意外事件,市总指挥部组成成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指挥调度各单位力量,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市总指挥部视情下设以下机构:(一)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主任,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掌握控制事态发展,下达指挥部指示,负责市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任组长,组织医务人员、救护车辆迅速赶赴现场,并在现场附近设置临时急救站(救护车),现场救护伤员,并临时确定附近医院为临时抢救中心,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伤员。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青政办字[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2011年8月10日-31日三、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第三次集中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重点突出以下领域:(一)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铁路发展的新特点,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

对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车辆超载、超速、挂靠、危险品上车,站外上下客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卧铺客车停运和道路客运车辆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规定。

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力度,对病险桥梁立即停止使用并除险加固,严禁超载车辆在胶州湾大桥等重点桥梁路段通行,严禁在隧道内超速、越线行驶。

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非法运输、非法载客和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

青岛宴席政策最新通知

青岛宴席政策最新通知

青岛宴席政策最新通知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最新的宴席政策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提高宴席文化的品质和水平,推动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该通知涵盖了宴席的规模、菜品搭配、酒水消费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具体内容。

首先,通知明确了宴席的规模限制。

按照通知要求,宴席人数不得超过设施场地容纳人数的80%。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宴席过度拥挤,确保宾客的用餐环境和就餐体验。

其次,通知对菜品搭配提出了要求。

宴席菜品的搭配应健康、合理,尽量以青岛本地食材为主,并注重菜品的营养搭配。

通知还鼓励餐饮企业推出更多适合不同宴席场合的特色菜品,提供更丰富的选择。

此外,通知对宴席酒水消费进行了规范。

宴席上提供的酒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提供假冒伪劣酒水。

通知还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应提供酒水消费清单,明示价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知还要求餐饮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措施。

宴席期间,餐饮企业应加强食品原材料的检验和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通知还要求企业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最后,通知还提到了对宴席礼仪的要求。

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礼仪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宴席期间,员工应礼貌待客,提供周到的服务,确保宾客的满意度。

这一最新的宴席政策通知对于青岛市的餐饮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餐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青岛的宴席文化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青岛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宴席服务。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我院有关制度,特制定我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大型文体活动”是指全系人员参与的或参加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条大型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将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持人、安全措施和批准单位或领导,书面告知保卫处。

接到报告后,保卫处立即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填写《文体活动登记表》,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举行。

第四条活动项目必须内容健康,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章。

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公民的权利。

第五条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纪律,爱护公共财物,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不得寻衅滋事。

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单位或团体,其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要对活动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活动前,制定并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纪和安全知识教育,并负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活动中如发生纠纷或案件,要主动协同保卫部门查处。

第七条全校性的大型文体活动,由保卫处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主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其它大型文体活动,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如确需保卫处协助配合,应事先联系。

执勤人员的执勤补贴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凡售票的文娱、体育活动,主办单位责任人对活动的治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凡对安全保卫工作未履行职责并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要追究主办单位或团体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2024年山东省青岛市保安员题库含参考答案

2024年山东省青岛市保安员题库含参考答案

2024年山东省青岛市保安员题库含参考答案1、单选题(共400题)1. 保安员在执行守护任务时,要把守护目标始终置于()之内。

A: 重要保护范围B: 重要服务对象C: 技防监控D: 视线【正确答案】:D2.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由()负责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秩序。

A: 活动举办者B: 活动承办者C: 场所管理者D: 保安公司【正确答案】:C417、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由()进行安全许可。

A: 活动承办者B: 活动举办者C: 保安公司D: 公安机关【正确答案】:D3. 保安人员在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内通过巡回观察、安全检查、疏导人员等方式维护场所秩序的方式被称为()。

A: 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B: 人员密集场所的保护C: 人员密集场所的守护D: 人员密集场所的警卫【正确答案】:A4. 以下关于触电对人造成伤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头晕、乏力B: 肌肉收缩C: 昏迷、休克D: 受惊吓,但不会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正确答案】:D5. 保安员在流动岗位工作的方式是()。

A: 在岗位区域巡逻B: 按照规定巡回路线和频次进行巡视C: 按照规定巡回路线巡视一遍D: 按照规定巡回的频次进行单向巡视【正确答案】:B6. 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不得()。

A: 采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B: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C: 登记出入的车辆D: 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正确答案】:A7. 两名保安员在商场巡逻时,发现两名顾客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两名保安员首先应做的是()。

A: 立即报警B: 控制肇事人C: 讯问肇事人D: 立即制止,同时报告服务单位【正确答案】:D8.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接班记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填写接班记录应当及时B: 填写接班人员班组姓名和接班时间C: 填写领导交代事项和交班人员交代事项D: 填写接班人员对接班的思想认识和工作准备【正确答案】:D9.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保安员义务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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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第九条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举办大型活动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警察及时赶赴现场,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大型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
(二)超量发售门票、发放工作证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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