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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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
单位(亩、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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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填表机关(印章)
附图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方为基本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承包方为单位编成,实行一户一簿,同一承包方的所有承包地编入同一登记簿。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但承包方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面积单位采用亩,原则上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1亩等于1/15公顷,约等于666.667平方米。地块数量单位采用块。
(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使用。
二、填写说明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填写按照《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规定生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
(二)发包方代码。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规定生成的发包方代码。
(三)发包方全称。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应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但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的,发包方应该填写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名称。
(四)发包方负责人。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原则上应与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发包方负责人保持一致。
(五)承包方代码。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规定生成的承包方代码。
(六)承包方代表。记载承包方代表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应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代表姓名一致。
(七)身份证号码。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八)承包方住址。填写承包方代表家庭户籍所在地址,具体到乡、村、组、门牌号。
(九)承包方联系方式。填写承包方代表长期使用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十)承包方式。填写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相关内容。
(十一)合同代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填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生成的承包合同代码。延用或完善原有承包合同的,应与原有承包合同代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十二)承包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如**省**县,在1998年开展的二轮延包工作,村组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日期为1998年5月15日;这次承包地确权,权属证书承包期限应该填写,1998年05月15日至2028年05月14日止。西藏等实行特殊政策的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长期”;贵州等承包期限比较特殊的地区,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按50年期限填写相应日期。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承包地确权(合同)总面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确权总面积记载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各个地块“确权(合同)面积”之和,并等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总计”。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记载其他方式承包的各
个地块面积合计。
(十四)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家庭承包的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记载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地块个数总计,并等于承包合同记载的地块数量。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记载其他方式承包的地块总数量。
(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A (B)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D号。A处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B处填写确权颁证年份。C处一般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填写年度颁证的顺序号,一般为6位,码值为000001―999999。如苏(2015)涟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0001号。
(十六)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承包的,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参军、考入公务员、出国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其他方式承包的,一般不用填写。
(十七)地块代码。填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规定生成的承包地块代码。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依据NY/T 2538-2014规定填写确权确股对应的大地块代码;难以落实大地块的,可按地方“确
权确股”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八)地块名称。填写地块小地名等,应与土地承包合同的“地块名称”一致。
(十九)坐落(四至)。填写承包地块的四邻关系,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地块四至”一致。
(二十)空间坐标。填写界址点编号、界址点坐标。采用实测法获取的界址点,注明界址点编号为S i(i=1、2、3......);采用航测法、图解法获取的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分别冠以“H”“T”。地块界址点较多不利于记录、表达时,可从地块所有界址点中选择对地块界址走向和毗邻关系描述起关键作用的界址点进行记录。
(二十一)原承包合同面积。填写开展本次确权登记颁证之前,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认可的承包合同、土地台账记载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记载的“合同面积”一致。
(二十二)实测面积。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要求,采用实测法、图解法、航测法或组合法测量获取的承包地块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的对应地块“实测面积”一致。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二十三)确权(合同)面积。家庭承包方式的,应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