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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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

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辽教办发[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14号)省内地方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3]215号)(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要求,现就我省遴选推荐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教育部通知》规定的所有申报条件,同时申请者还须已入选2010年及以前“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2011年以来“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一层次人才)。

二、申报要求1.学校推荐公函一份。

不受理其他组织或个人申报。

2.《“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纸质版5份、电子版1份;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

申请书要符合《教育部通知》的规范和要求。

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

4.以上材料请于2013年7月9日前报送我厅科技处。

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恕不受理。

5.我厅将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择优推荐申报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6.《教育部通知》内容及附件请登录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在通知公告中下载。

7.省教育厅科技处联系方式,联系人:刘晓维、孙杨,联系电话:024-********;电子信箱:*******************;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

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是通过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推动辽宁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动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优秀人才要围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国家和辽宁省重大科学与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等进行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基地为支撑、以项目为载体、以取得标志性成果并提升被资助者学术水平为目标的原则。

第四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人才计划”)由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人才计划支持范围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人才计划分两个层次实施。

第一层次为“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二层次为“高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

第七条第一层次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者。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二层次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经过培育能够冲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人才计划支持的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治学严谨,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科学精神与团队合作意识;2.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3.在省内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第一线工作;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有关高等学校按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限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遴选、推荐。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动振兴发展加快向效率变革和创新驱动转变,为早日实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高端人才集聚(一)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重点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以及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等目标,深入了解新发展格局下我省企业发展需求,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及时帮助重点企业发布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招聘引进各类人才。

充分发挥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其它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调整、开发服务新业态,围绕企业引才招工提供更多实用型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诚信示范机构,并在国家级诚信示范评比中予以重点推荐。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到国内“双一流”高校、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采取考核方式,现场签约,招聘引进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二)升级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我省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着力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超前布局的增材制造、柔性电子、第三代半导体、量子科技、储能材料等未来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三年内不占用单位该岗位数额,并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

兴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兴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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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作者:来源:《辽宁教育·教研版》2024年第06期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按月发放。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8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办法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5.师范生免费教育:被录取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借款人(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6000 元。

7.學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伍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一、申报条件及范围根据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将第四项修改为:2、申请者所在学校必须承诺匹配所要求的资助经费(不低于1:0.5)。

3、各单位要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的有机衔接,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4、申请者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燕赵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首批“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二、申报领域自然科学按照如下____个领域归口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类按以下____个领域归口申报:1.哲学、____、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经济学;3.法学;4.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5.教育学、心理学;6.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7.历史学;8.艺术学、体育学;9.管理科学与工程。

三、评审名额及方式第二批“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拟资助____人,其中自然科学____名、人文社会科学____名。

省教育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遴选评审工作,设评审办公室挂在省教育厅科技处。

评审工作按照学校推荐申报、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学科组初评推荐、评委会评议投票、省教育厅审定等程序进行。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1、以学校公函的形式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的申报。

2、申请人在认真阅读《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一式6份(A4纸型),申请书和附件均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申请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得超过____个页码。

3、每学校要形成汇总清单1份及电子版,加盖学校公章。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为了培养和选拔高校内优秀的创新人才,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

作为一所高校,我校也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这一计划,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工作计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5•【字号】辽政发[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辽政发[2002]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辽宁教育强省建设、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辽宁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科技实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建设教育强省的目标,省政府决定对2003年全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省政府2003年安排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

其中:1000万元用于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贷款贴息,2000万元用于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拨款。

二、各高等学校按不低于省投入资金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鼓励高等学校通过积极发展校企合作、校所合作等办法,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的横向科研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促进产、学、研工作紧密结合。

三、提高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与辽宁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综合实力强、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学科,增强高等学校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条件、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学校配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学术梯队、加强学术交流等学科建设工作。

四、加强对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要在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计划、资金安排、资金筹措、计划实施、预期效益等方面有详细论证和量化阐述。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教办[2016]9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16〕95号)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根据《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通知》(教高厅函〔2016〕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由各高校推荐的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二、推荐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3.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4. 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三、推荐名额及要求承担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创业项目选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高校每校可推荐不超过9名优秀导师;其他本科高校每校可推荐不超过5名优秀导师。

每所高校所推荐的优秀导师中高校教师一般不超过30%。

各高校应遵循“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四、遴选程序我厅将在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厅长办公会审议基础上,确定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名单,并择优推荐100名导师作为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人选。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进行结题验收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进行结题验收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进行结题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辽教办发[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进行结题验收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114号)省内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结题验收的通知》(教技司[2012]122号)的要求,省教育厅将对辽宁省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厅将对省内地方高等学校的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集中会议汇报的方式进行结题验收。

二、请有关高等学校提供候选验收专家名单,每个人才项目推荐3位专家,省教育厅从中遴选1位担任验收专家。

候选验收专家应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本学科知名专家。

三、请入选者提供如下材料:1.入选者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总结报告》,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合格和经费决算后,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

2.学校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工作总结》。

四、验收会分入选者汇报、专家提问和专家组评议三个步骤进行。

汇报内容主要围绕研究工作进展、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开展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时间为15-20分钟。

五、请有关高等学校于2012年6月11日前将候选验收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单位、研究领域、职称及职务、手机号码)一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总结报告》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工作总结》各三份寄(送)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县域就业创业,推进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县域企业和创业平台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县域企业,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最长1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县域企业,每留用1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在每个县(市)扶持建设1个“辽宁省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由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的不低于20万元的专项补助。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以个体、合伙经营方式到县域创业,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的享受最高20万元贷款。

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至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工业专项资金等,向到县域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所从事的现代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科技等创新创业项目和创办的实体经济类企业倾斜。

〔责任部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地税局〕三、降低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用地成本支持高校毕业生可使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道路改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村庄空闲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生产性服务业、家庭农场、“互联网+”等新业态。

兴辽英才计划

兴辽英才计划

兴辽英才计划兴辽英才计划是一项旨在挖掘和培养辽宁省优秀人才的计划,旨在加快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该计划将为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和人才服务,以激励更多优秀人才来辽宁工作、创业和发展。

兴辽英才计划的实施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人才引进。

兴辽英才计划将采取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各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等。

同时,还将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如设立引才奖励、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提供住房补贴等,为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人才培养。

兴辽英才计划将加大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设立奖学金、设立科研项目、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等方式,激励更多的本地人才在辽宁省内发展,为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人才服务。

兴辽英才计划将建立健全的人才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这包括提供就业创业咨询、提供职业规划指导、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优秀人才更好地融入辽宁的发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四、人才评价。

兴辽英才计划将建立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进行评价和认定。

通过评价认定,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激励更多的人才来辽宁工作、创业和发展。

兴辽英才计划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为辽宁省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

同时,也将为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提供更多的机遇和平台,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希望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兴辽英才计划中来,共同推动辽宁省的发展和进步。

大连民族学院优秀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大连民族学院优秀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大连民族学院优秀人才引进暂行规定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根据我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结合我校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等国家级人才。

(三)达到我校特聘教授、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学带头人条件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专家学者。

(四)专业建设急需业绩突出的教授,特别优秀的和紧缺学科专业的优秀人才。

(五)优秀博士和博士后。

二、引进人才的待遇(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来校工作,享受如下待遇:1.给予安家费、科研经费500万元;2.配备科研助手,根据需要组建学术团队;3. 配备公务车;4.安排配偶、子女工作。

(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等国家级人才来校工作,享受如下待遇:1.给予安家费、科研经费200—400万元;2. 配备科研助手,根据需要组建学术团队;3.配备公务车;4. 安排配偶工作。

对于上述(一)、(二)类国家级人才的科研经费和薪酬待遇等具体面议,学校也可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以项目、合同、聘期等管理方式柔性引进到我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科研经费、薪酬待遇等可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任务具体商定。

(三)达到我校特聘教授条件的优秀人才来校工作,享受如下待遇:1.给予安家费100—120万元;2.视其承担科研项目情况,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为60—100万元;理工科为100—200万元;3.配备助手,根据需要组建学术团队;4.安排配偶工作。

(四)达到我校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学带头人条件的优秀人才来校工作,享受如下待遇:1.给予安家费50—80万元;2.视其承担科研项目情况,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为30—50万元;理工科为50—80万元;特别优秀的配备助手,根据需要组建学术团队;3.无正高级职称者,按校内正高级职称聘任;4.安排配偶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教办电[2016]19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辽教办电[2016]194号)省内高等学校:按照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辽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着眼于扶持和培育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为辽宁新一轮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我厅决定从2016年起,将“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与“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合并为“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现将组织2016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条件1. 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对象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者。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在学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2. 优先资助有重大科技成果省内转化者,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成效显著者,在“千名专家进千家企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 创新人才不得兼报本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带头人;除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外,正在承担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任务的不得申报;获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的不得申报;校级领导不得申报。

4. 每校限报5人,其中40。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辽教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81号)省内高等学校: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辽教发〔201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1.按《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规定执行。

2.第二层次人才通过结题的,可申报第一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已获辽宁省高等学校第一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不再申报。

3.同一人选,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不兼报。

4.优秀人才不得兼报本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和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正在承担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任务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名额1.“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每校限报名额:本科高校2人,高职高专院校1人。

近五年有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的,可从中遴选并增报1人。

通过结题的第二层次人才,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2.“高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第二层次)每校限报名额:本科高校6人,高职高专院校2人。

近五年有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的,可从中遴选并增报2人。

2007年以来有教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地方高校,每入选1人可增报1人。

每个地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高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地方高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可增报1人。

三、资助标准1.省教育厅资助“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标准:理工农医类为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为5万元。

省教育厅资助“高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第二层次)标准:理工农医类为6万元;人文社科类为3万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2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30【实施日期】2013.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和基层就业政策(一)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志愿服务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可根据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

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大学生,要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进行专门招录;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先招聘;省委组织部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并拿出一定名额,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择优选拔,纳入省委组织部选调生队伍。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市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辽宁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

辽宁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

辽宁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
辽宁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如下:
1. 辽宁省高校的本科三年级、四年级学生(含留学生);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责任感;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辽宁省高校的本科生,申请本科段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辽宁省高校的研究生,申请研究生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其他省份高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项目。

5. 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秀,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此外,辽宁高校专项计划还要求申请者在辽宁省高校完成学业,学业成绩达到一定水平。

具体条件可查询相关高校的招生信息。

辽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辽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后续获得项目
项目来源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资助经费
主持人
学术交流
大会特邀报告(篇)
分组报告
(篇)
邀请讲学
(次)
被邀讲学
(次)
国际
国际
国际
国际
国内
国内
国内
国内
发表论著
期刊发表
(篇)
论文集
(篇)
专著出版
(册)
编写教材
(册)
国际
国际
本人单著
主编
国内
国内
与人合著
参编
发明专利
申请(项)
已授权(项)
国际(项)
国内(项)
四、存在问题及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意见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学校公章)
年月日
经济效益(万元)
学术奖励
(等级、项)
国家级
项目来源
数量
年度
项目来源
数量
年度
人才培养(人)
博士后
博士(已获学位)
硕士(已获学位)
学士(已获学位)
请按下列提纲编写年度进展报告:
一、本年度主要研究内容、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二、国内外学术交流情况
三、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经费安排计划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年度进展报告
批准号:
姓名:
研究领域:
所在学校: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编写日期:
辽宁省教育厅制
一、总结简表
入选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最终学位及授予国家或地区及学校
研究领域
研究方向

盘锦高校优才计划

盘锦高校优才计划

盘锦高校优才计划引言盘锦市作为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盘锦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盘锦市决定实施盘锦高校优才计划。

本文将对盘锦高校优才计划的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策略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目标盘锦高校优才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盘锦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推动盘锦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盘锦高校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2.提升盘锦高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3.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4.推动盘锦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

主要内容盘锦高校优才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才引进为了提高盘锦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盘锦市将通过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具体措施如下:•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吸引国内外知名学者来盘锦高校任教。

•实施“千人计划”,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鼓励盘锦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人才交流与合作。

2. 人才培养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盘锦高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设立创新创业基地,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和资源。

•开展科研项目培训,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科学素养。

3. 科研支持为了推动盘锦高校的科研工作,盘锦市将提供以下支持:•设立科研项目资助计划,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申报。

•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提高科研合作和创新能力。

实施策略为了确保盘锦高校优才计划的顺利实施,盘锦市将采取以下策略:1. 政策支持盘锦市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人才引进政策、科研项目资助政策、人才培养政策等,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发展环境。

2. 资金投入盘锦市将增加对盘锦高校的资金投入,用于人才引进、科研项目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确保盘锦高校优才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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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

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以省属高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

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

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10-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3-5万元。

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辽宁省教育厅和所在高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

对入选国家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

对入选教育部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并于12月20日前通过所在高等学校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

第十四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2月20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等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Liaoning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ET”)。

第十七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辽宁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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