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秩序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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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安居乐业,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经济得到稳定发展。

例如,中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内乱不断,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困苦。

直到秦国的统一,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人们才开始享受到长久的和平与繁荣。

其次,社会秩序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不会受到暴力和侵害。

同时,社会秩序也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执行,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们害怕,而是为了让人们得到公正的保障。

”。

最后,社会秩序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协作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相反,如果社会秩序混乱,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就会受到破坏,社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在没有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困、危险和短暂的。

”。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社会秩序的建设和维护,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以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

首先,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以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可能会采取过度的限制和打压手段,导致人民的自由受到侵犯。

例如,中国的一些维稳措施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当侵犯。

其次,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成为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

在一些专制国家,社会秩序的维护往往成为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为了人民的福祉。

例如,一些专制政权可能会利用社会秩序的维护来打压异见人士和政治反对派,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最后,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成为对异议声音的压制和打压。

社会秩序的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的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的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生活和工作,不必担心犯罪和混乱的局面。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在没有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困、残酷和短暂的。

”因此,社会秩序是确保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的关键。

其次,社会秩序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没有秩序,就没有正义;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就没有进步。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最后,社会秩序有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会得到尊重和执行,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没有正义的和平只不过是一种骗局,而没有和平的正义只是一种空洞的幻想。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公平和正义。

因此,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有助于保障人们的安全和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社会秩序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社会秩序往往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行动。

这种限制个人自由的社会秩序,往往会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社会秩序往往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可能会成为对人们自由的一种束缚。

其次,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不公。

在一个过分强调秩序的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害怕破坏秩序而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导致社会的僵化和不公。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说,“大多数人生活的是安静的绝望,他们害怕打破现有的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可能会成为对人们创新和进步的一种阻碍。

辩论辩题的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的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的社会秩序正方辩手观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繁荣和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秩序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表达权利,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社会秩序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创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这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社会秩序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会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使社会更加公平和正义。

名人名句,孔子曰,“有法者,必有罪;有罪者,必有刑。

”这句话说明了社会秩序对于维护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制建设,维护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社会秩序虽然重要,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首先,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新能力。

在一个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下,人们可能会感到压抑和束缚,无法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这对于社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官僚化。

在一个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下,可能会产生一些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现象,使得社会变得僵化和不灵活。

最后,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在一些情况下,社会秩序可能会被用来维护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使得社会变得不公平和不公正。

名人名句,罗素曾说过,“秩序是自由的保障。

”这句话说明了社会秩序对于自由的保障,但也需要平衡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经典案例,历史上一些专制政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采取了一些过于严格的措施,导致了一些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

社会秩序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社会运行的保障。

如果社会秩序不受保护,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无法正常运转。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如果没有社会秩序,人们将陷入‘每个人为自己’的状态,生活将是孤立、贫困、残酷和短暂的。

”。

其次,保护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权益。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言,“法律和秩序是公正的基石。

”只有通过维护社会秩序,才能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和生活。

最后,保护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企业才能蓬勃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所示,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秩序中,经济才能蓬勃发展,社会才能进步。

反方,社会秩序不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社会秩序的维护往往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

一些规则和秩序可能会对个人的发展和创新产生阻碍,限制人们的自由发展。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言,“大多数人生活在安逸的绝望中,因为他们害怕改变。

”只有在打破旧有的秩序,才能实现个人的突破和创新。

其次,一些社会秩序可能是不公平的,维护这样的秩序是不合理的。

在一些社会中,存在着不公平的规则和秩序,维护这样的秩序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正如印度独立运动领袖甘地所言,“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被公民拒绝服从。

”维护不公平的社会秩序只会加剧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最后,一些社会秩序可能是落后的,维护这样的秩序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在一些社会中,存在着落后的规则和秩序,维护这样的秩序只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

”只有通过打破落后的秩序,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摘要】本文将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

在我们将探讨亚里士多德在哲学史上的重要性以及这一研究背景。

在我们将介绍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以及他对公正的理解,探讨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特点和现实意义,并讨论其引起的争议。

在我们将总结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价值,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

通过本文,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看法,以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生平、理解、特点、现实意义、争议、价值、未来展望1. 引言1.1 亚里士多德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哲学家之一,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他对伦理学、政治学、形而上学等领域的贡献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影响深远,对后世的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人类思想史的影响深远,对后世哲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伦理学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强调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目的,道德行为应当是追求幸福的手段。

他的伦理学理论奠定了后世伦理学的基础,被广泛引用和研究。

在政治学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想的政治体制和治理原则,对后世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强调政治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幸福,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等不同政体形式,为后世政治制度的演变提供了借鉴。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领域的贡献无可忽视,他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持续至今,成为了人类思维史上的永恒之光。

1.2 研究背景亚里士多德公正观是哲学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深刻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研究亚里士多德公正观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背景知识。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重要的代表之一,他被誉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学的奠基人。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与柏拉图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代哲学研究中,对于公正和正义的探讨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作为传统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之一,吸引了众多学者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浅谈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性定义法哲学分析

浅谈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性定义法哲学分析

浅谈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性定义法哲学分析【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社会秩序关系认识有了更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正义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社会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本文试图从和社会秩序的理性选择入手,论证对社会正义评价的法哲学的依据。

【关键词】正义定义个体自由社会秩序理性选择一、法哲学角度下的正义的概念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

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摘要秩序和正义是法律一直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

秩序是法律规则的确定及适用方法的确定。

而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凸显着其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从现实生活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要实现对秩序和正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其一,只能寻求秩序与正义在实践中的衡平。

关键词秩序正义衡平前言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致力于实现正义,还要创造行之有效的秩序。

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通常是没有冲突的,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

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巨大的指导作用。

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体现为对有形或者无形的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形式的;而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全社会对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的尊重和信仰,是理想社会的实质。

但从现实的实践中,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事件,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的冲突时真切的存在着的。

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但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

他因而提出,在某些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应当允许用特殊的衡平手段来纠正法律。

这种衡平虽然有牺牲某种价值目标而达致目地之嫌,但其本身弱化了冲突,即在秩序价值得到整体维护的基础上争取了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秩序和正义(一)关于秩序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对“秩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1在自然界中,秩序模式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这是不同的观点一致的地方,即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现象的范围中,秩序压倒了无序。

其实,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亦然,对秩序的追求也有其客观规律性。

社会生活中需要规范来调整人类事务的领域更加广泛,甚至偶然在人们组成的聚集群体中,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人们为了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地倾向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法律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状态,从而维系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法律与正义: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与正义: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与正义: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正义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条文的堆积,更是一种社会共识的体现,是公民行为的基准和保护。

正义则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是对公平、诚实和道德的追求。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它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约束和引导着个体和集体的行为。

在法律的框架内,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

这种平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尊严和安全感,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是正义。

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追求的目标,更是社会成员共同的理念和信念。

它强调的是公正和良知,是在法律框架下的道德体现。

正义的实现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公平对待,不受特权或歧视。

然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

有时,法律可能滞后于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

这时,正义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个体的行为实践,推动法律的进步,使其更加符合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总之,法律与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双翼,一个不能缺少另一个。

有了法律,社会才能有序运行;有了正义,法律才能得到尊重和信仰。

唯有二者合力,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为每个人的发展和幸福提供坚实的保障。

道德秩序与法律正义

道德秩序与法律正义

道德秩序与法律正义在人类社会中,道德秩序和法律正义是维系社会稳定的两个重要支柱。

虽然它们有着相似的目标,即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但它们的性质、来源和执行方式却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道德秩序和法律正义的关系,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平衡二者的冲突。

首先,道德秩序是一种基于道德观念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

道德秩序的形成源于人类共同的道德认同,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并通过习俗、宗教信仰和民族传统等方式传承下来。

道德秩序不依赖于外部的强制力量,而是通过个人内心的道德判断和选择来自觉遵守。

因此,道德秩序具有更强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社会发展和个体成长而产生变化。

然而,道德秩序的主观性也导致了一定的问题,即不同个体对道德的认知和行为偏好存在差异。

这会导致在某些道德问题上的冲突和纷争,如何公正地解决这些冲突就需要法律正义的介入。

法律正义是指社会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手段制定和执行的公认的规则与标准。

它是一种客观的、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与道德秩序相比,法律正义更加具体明确,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它通过立法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构的裁判,来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法律正义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正义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不足或者偏颇,忽视了一些特定群体的权益。

此外,法律往往面临滞后于社会变革的问题,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多样性和新兴的道德需求。

因此,人们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在如何平衡道德秩序与法律正义的问题上,需要寻找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折中点。

一方面,法律应该在制定过程中更多地考虑社会的道德需求和多样性,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能够最大程度地符合人们的道德期待。

另一方面,个体也应该有自主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

这需要个体在教育和社会环境方面培养良好的道德判断力和行为能力。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也应该提供一定的特例和法律豁免的规定,以调整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正义的守护者:维护社会秩序

正义的守护者:维护社会秩序

在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时代,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正义的守护者,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以确保人民的安全与幸福。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正义的意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以及我们作为守护者应当采取的行动。

正义是一种普遍而古老的价值观,它超越个人的需求和欲望,追求公平、公正和道义上的正确。

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为每个人提供了公正的机会和环境。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们可以享有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将被公正执行,犯罪行为将受到惩罚。

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不能被忽视。

一个无序的社会将导致混乱、不安和失去信心。

相反,当社会秩序稳定时,人们可以生活在一个和谐、安全和富有希望的环境中。

社会秩序的稳定建立在法治原则之上,它保证了人民的权益和自由不受侵犯。

同时,维护社会秩序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守护者,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来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并执行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为人们设定了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通过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们可以建立公民的信任和尊重,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量。

执法机构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他们负责保护人民的安全并打击犯罪行为。

为了使执法行动更高效、更公正,我们需要对警察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标准。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与民众的互动和沟通,建立积极的执法形象,增加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此外,教育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一环。

通过教育,我们可以培养市民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让他们成为社会的积极参与者和守法公民。

最后,作为守护者,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困是犯罪行为的温床,我们需要努力消除这些问题,为人民提供公平的机会和资源。

通过推动社会公正和均衡发展,我们可以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实现个人价值,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例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说过,“天下之治,莫如守法。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其次,社会秩序有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安全和稳定的生活环境,避免因为社会动荡而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

比如,美国历史上的芝加哥黑帮时期就是因为社会秩序失调而导致了大量的暴力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最后,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和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因为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是无法长久存在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社会秩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社会秩序,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时会限制人们的个人自由和创新。

首先,社会秩序的维护有时会限制人们的个人自由和创新。

在一个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下,人们可能会受到过多的规则和限制,导致个人创新和发展受到影响。

比如,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就曾限制了许多人的发展机会,导致社会的落后和闭塞。

其次,社会秩序的维护有时会导致不公平和歧视。

在一些社会秩序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出现对于某些特定群体的歧视和排斥,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比如,美国历史上的种族隔离制度就是社会秩序维护的结果,给非洲裔美国人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

最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时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停滞。

在一个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下,人们可能会过于依赖规则和惯例,导致社会的创新和发展受到限制。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守旧的法律和习俗是阻碍创新的最大障碍。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首先,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和无序的状态,这将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秩序和规律是一切的灵魂”。

只有有序的社会才能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其次,社会秩序能够促进公平正义。

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法律和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出现弱肉强食的现象。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和秩序是自由的基石”。

只有有秩序的社会才能保障人民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人们能够更好地协作和合作,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有序则进,无序则退”。

只有有秩序的社会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建设。

反方,社会秩序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社会秩序可能会对个人的自由造成限制。

在一个过于强调秩序的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受到过多的限制,甚至可能导致个人权利的受损。

正如美国作家索尔仁尼琴所说,“过度的秩序会导致个人的自由受限”。

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可能会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创新的受阻。

在一个过于强调秩序的社会中,可能会出现官僚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现象,这将对社会的创新和进步造成不利影响。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所说,“过度的秩序会导致社会的僵化”。

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可能会限制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在一个过于强调秩序的社会中,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和法律不公的现象,这将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造成不利影响。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过度的秩序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可能会对个人自由造成限制,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创新的受阻,以及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因此我们应当适度关注社会秩序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秩序?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社会秩序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应该更加关注和重视。

首先,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只有在良好的秩序下,人们才能够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秩序是一切美德的母亲。

”只有在秩序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展现出更多的美德和品质。

其次,社会秩序对于经济和文化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人们的创造力和生产力能够得到更好的释放和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繁荣。

正如毛泽东所说,“没有秩序,就没有文明。

”。

再者,社会秩序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会因为社会动荡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和秩序是自由的保障。

”。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秩序,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素质、加强社会管理等措施,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社会秩序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我们不应该过分关注社会秩序。

首先,过分强调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追求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政府可能会采取过于严厉的手段,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说,“秩序是文明的保障,但是过度的秩序却是文明的毁灭。

”。

其次,过分关注社会秩序可能会忽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可能会对一些弱势群体采取不公平的手段,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秩序是社会的需要,但是不应该以牺牲正义为代价。

”。

再者,过分强调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缺乏创新。

在一个过于注重秩序的社会中,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改变而失去创新的动力,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秩序是社会的需要,但是需要有变革才能有发展。

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社会公平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首先,社会公平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础。

只有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人们才能感受到公正和平等,才能对社会秩序有信心,才能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一个不能维持公平的社会,是不能长久存在的。

”只有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社会公平能够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中,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矛盾会不断加剧,最终导致社会动荡。

而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人们能够感受到公正和平等,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正如孟子所说,“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守。

”只有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稳定。

最后,社会公平能够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人们更愿意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维护社会秩序出一份力。

而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中,人们会产生怨恨和不满情绪,从而破坏社会秩序。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社会公正是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反方,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只有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享有公平和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有法不依,民无所错。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社会公平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社会秩序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中,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最后,社会秩序能够保障人们的安全和利益。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能够享有安全感,得到有效保护。

而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中,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浅析秩序与正义

浅析秩序与正义

浅析秩序与正义[摘要]“洞穴奇案”是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一度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从不同角度剖析了困扰古今哲人的一系列法哲学问题:面对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的冲突,该如何抉择?深入浅出的辩解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带给读者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文章尝试以法律的两大追求目标——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出法律应为人们所确信,应合乎人性,从新的角度思索洞穴奇案的判决。

[关键词]洞穴奇案;秩序;正义;人性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牺牲者,随后威特莫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他们该被判有罪吗?秩序和正义之间显然,这是一桩疑难案件。

从较深层面讲,本案触及到了困扰许多同事及本人良久的一大难题,即法的价值追求冲突问题,更细致来讲,是秩序与正义的冲突问题。

自人类社会开始,秩序就是备受关注的基本价值之一。

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①如同自然界太阳东升西降、一年四季循环往复一般,人类社会也倾向于过有序的生活,并为此目标探索并试验了各种方法,经历了诉诸神灵权威的神治,仰赖领袖超常能力与魅力的人治,倚重道德教化的德治,直到今天诉诸法律的法治等诸多阶段。

②事实上,法律自其出现就担负了塑造社会秩序的责任。

对此,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最为充分。

霍布斯认为,为了结束“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人们达成契约: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

③洛克认为,契约的出现是为了提供一个共同裁判者,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④虽然二人观点有诸多不同,但相通的是:政治或法律的出现是为了帮助人类从无序的自然状态走向有序的社会状态。

秩序是法律的底线正义

秩序是法律的底线正义

秩序是法律的底线正义摘要:秩序与正义,从来都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

事物和谐有序地存在状态就是一种正义,是实现人类自由的基础条件。

从秩序的本身来看,结合人类的本性要求和发展目的,秩序是社会的底线正义;而社会要得以维继,法治是人类的共同选择,结合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要发展,得由秩序维护,而要维护社会秩序必须有法律,所以,要维护社会发展的秩序,必须而且也确实是法律的底线正义。

关键词:秩序;法律;正义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们人类社会经过族内互助、族外排斥的族群而居,长老氏族、神权统治时代到崇尚个体独立的民族国家统治时代。

为了避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混乱,人类在生活中从形成习俗观念、行为模式和习惯、宗教等到形成现代意义的法律,都离不开对规则的归依,这种离不开是人类对良好秩序的向往与追求。

像博登海默所说的:“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

”①适合生存的合理秩序,是人类的一贯追求。

我们国家的历史中,各种规则、或隐或显的规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商鞅变法带来了一时的繁荣,大唐盛世的唐律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鸦片战争、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对我们的蹂躏和无法无天的十年文革等,更让国人意识到了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的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说,法治是共同的选择。

我国现在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也许在初期用照搬更为合适)来的,从形式上逐步到内容都是。

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当然也有法治思想的传统和法治的现实需求与土壤,但是当时对这些“国情”研究不够,认识不够,现在的水土不服反应才让我们重视这个问题。

法律的价值问题就没有认真的中国化,当然,这个问题是个永远也讨论不完的话题,但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依据不同的形式得对它有个近乎合理的看法、观念来指导现实。

正义与秩序_由恶法亦法想到的

正义与秩序_由恶法亦法想到的

,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

也即,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公平正义原则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社会利益涉及的客体,对象是多样的,社会利益矛盾本身也是多样的”。

所以在解决这些多种多样的利益矛盾时,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多样的。

正是由于这种多变性,如果人们只顾着正义,自己心中的正义,那么社会的秩序就会处于混乱状态。

如果恶法非法,那么社会就会混乱,而我们现今的社会是个秩序稳定的社会,并且要努力朝着和谐社会发展,所以可以得到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则恶法亦法。

二、秩序——法律基本价值“恶法”是法律有了小毛病或者发毛病,正义或公平出了问题等的法律。

对待这样的法律,我们应该:首先,不论人们是不是喜欢该法律,是不是愿意服从该法律,或者是如何的想批评该法律,想改变该法律,都要先承认法律对人们的约束性和法律对人们的约束性,要承认它是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恶法亦法。

现在我们国家的国情正是要求我们保持并维护这样的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了发展我国的经济,第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国家的稳定环境,所以,秩序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问题。

1.秩序的含义。

秩序是有条不紊的状态,又可称为“有序性”,即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的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稳定性、连续性和规律性。

从人类社会开始,秩序就是人们一直非常关注的基本价值。

在秩序中,才会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什么样的社会对应什么样的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和社会秩序是互相对应的。

2.秩序是正义的外在环境。

秩序体现为整个系统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之中,是整个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

“秩序仅仅是同那种协调的社会结构和均衡的社会状态相统一”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136页.。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一、秩序与正义的冲突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

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

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秩序与正义

秩序与正义

秩序与正义支撑人类社会运行、保障普通民众生活,最重要的是什么?我认为是——秩序。

有序时,社会运转正常,民众生活安定;无序时,社会陷入动荡,民众颠沛流离。

不论是政治秩序、经济秩序,还是法治秩序、管理秩序,大秩序小秩序、旧秩序新秩序,根本目的在于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给民众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生存环境,以繁衍生息。

那么,秩序与正义哪个重要?恐怕这是一个伪命题。

因为,秩序背后,必然是正义。

无数史实告诉我们,当秩序在整体上追求正义时,就是向上的、积极的、进取的,国家和社会就会充满张力、气象蓬勃。

当秩序在整体上放弃对正义的追求时,就是向下的、消极的、萎缩的,国家和社会弥漫着腐朽、没落的气息。

到底什么是正义呢?是不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幸福?如果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并不正义的封建秩序维持了几千年?如果不是,那又会是什么?这就需要辩证分析。

从长远来看,正义必须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幸福,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正义。

但从某一个历史阶段来看,生存资源是有限的,只能保证一部分人实现其自认为理想的生存状态;从某一个社会阶层来看,精英自认为社会贡献更大,理应天然地享有更多的资源和特权,贪婪本性更使之变本加厉,加剧社会矛盾。

而普通民众却认为处于食物链顶端那些人已经占有的足够多了,“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况且,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没有止境、变动不居。

有限的生存资源与无限的正义追求之间妥协的结果,就是现实秩序。

理想正义与现实秩序必然存在冲突。

每一种秩序得以建立,都是对前一种秩序的否定、纠正与重建,都是社会各阶层冲突与妥协后达成的的共识共见。

比如,人们对背景关系的态度,尽管与正义相悖,经历之后很多情况下却选择默认。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民智觉醒,新的秩序也会老化,逐渐脱离人们对正义的期望,于是现存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建立,如此循环往复、周而复始。

一个政权,为什么对腐败要高度警惕?因为腐败往往意味着秩序崩塌的开始。

信息社会,对正义与秩序的建设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一方面,信息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人们能在更短的时间获得更多的信息,信息也能在最更短的时间传播给更多的人。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享受生活,工作和学习。

社会秩序能够保障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在没有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穷、残暴和短暂的。

”因此,社会秩序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和规则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而在社会秩序混乱的地方,往往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矛盾的加剧,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因此,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进行生产和创新,社会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经济和科技能够得到持续发展。

相反,如果社会秩序混乱,将会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动荡,最终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有序者,天下之本也。

”可见,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反方,社会秩序不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唯一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的维护并不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唯一基础。

在一些情况下,社会秩序的过度维护可能会导致对个体权利的侵犯,甚至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倒退。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说,“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平静的绝望之中。

”这表明,社会秩序的维护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真正的幸福和自由。

其次,社会秩序的过度维护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在一些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护可能会成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工具,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就能够促进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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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秩序与正义[摘要]“洞穴奇案”是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一度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从不同角度剖析了困扰古今哲人的一系列法哲学问题:面对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的冲突,该如何抉择?深入浅出的辩解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带给读者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文章尝试以法律的两大追求目标——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出法律应为人们所确信,应合乎人性,从新的角度思索洞穴奇案的判决。

[关键词]洞穴奇案;秩序;正义;人性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牺牲者,随后威特莫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他们该被判有罪吗?秩序和正义之间显然,这是一桩疑难案件。

从较深层面讲,本案触及到了困扰许多同事及本人良久的一大难题,即法的价值追求冲突问题,更细致来讲,是秩序与正义的冲突问题。

自人类社会开始,秩序就是备受关注的基本价值之一。

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①如同自然界太阳东升西降、一年四季循环往复一般,人类社会也倾向于过有序的生活,并为此目标探索并试验了各种方法,经历了诉诸神灵权威的神治,仰赖领袖超常能力与魅力的人治,倚重道德教化的德治,直到今天诉诸法律的法治等诸多阶段。

②事实上,法律自其出现就担负了塑造社会秩序的责任。

对此,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最为充分。

霍布斯认为,为了结束“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人们达成契约: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

③洛克认为,契约的出现是为了提供一个共同裁判者,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④虽然二人观点有诸多不同,但相通的是:政治或法律的出现是为了帮助人类从无序的自然状态走向有序的社会状态。

此外,功利主义也提出,公民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会从中可以享受秩序的好处。

⑤然而,秩序是个中性词。

专制君主制度也可以建立秩序,但这绝非现代意义法治国家法律所追求的秩序。

为了结束“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随意杀死一个人自然行得通,但从长远来看,对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战争几无益处。

一种可能的选择是制定这样一条规则:恶意挑起战争者,应受处罚。

恶意挑起战争者因其对共同体造成的伤害而受到处罚,没有对共同体造成伤害的则不会受到处罚,或者可以得到奖励,如果其给共同体带来了益处。

给予共同体中每个人所应该得到的,是法律的另一追求——正义。

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法律的追求,则为:正义的秩序。

⑥秩序的表面性和工具性决定了其于法律追求的形式性,而正义与之相对,则具有实质性。

换言之,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外在价值,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内在价值。

然而,秩序和正义的关系却值得推敲。

正如一仆不侍二主,法律所面对的这二主所追求的目标有很大差异,⑦具体到个案就会发现,一味追求秩序势有时必会损害社会正义,正如H. G. 汉伯里所言:“每个法律制度都肯定会时不时地发现那种高呼冤情的特别难断的案件——如果法官根据规则来裁决这种案件,那么就势必会在良心上产生难以承受的内疚。

”⑧然而,一味追求正义又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法律的普遍性和法治权威。

但是,从另一角度看,秩序的持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一个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正义也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其基本作用,二者在较高层面又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⑨此较高层面即为我们一直所追求和力图完善的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

一则案例的启示:正义的秩序源于人们内心对法律的确信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法律才能够实现其“正义的秩序”的目标呢?换言之,法律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够建立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呢?笔者的回答是:这种法律是为人们内心所确信的法律。

“确信”意为确切相信,认可。

毋庸置疑,法律价值和追求的实现无论如何都离不开的一点便是其适用对象——普通民众的配合。

因此,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要走到民众中深入了解究竟何种法律才会得到最多数民众的认可。

笔者曾听闻这样一个案例:某已婚男子与一未婚女子私通多年直至该男子死亡。

该男子遗书称,其全部遗产赠与这位与其私通的女子。

其妻自然不服,遂诉诸法庭。

按照该国民法中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法庭应该尊重死者意思,将遗产判给与其私通的女子。

然而,正如汉伯里一样,该案主审法官良心上无法说服自己做出上述判决,更为重要的是,民意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人不能接受这种判决。

最后,法官援引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判决,认定男子的遗嘱因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而无效,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相关规定应归其妻。

⑩该案与本案有诸多类似之处,都可能让法官陷入秩序与正义的吊诡中不能自拔。

我们不妨参照该案法官的做法,倾听民众的呼声,本着人性的良知,询问自己究竟如何判决才能无损人们对法律的确信。

那么,本案应该做出何种判决就不言而喻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官最终为自己的判决找到了法律依据,回到本案,九成民众希望被告赦免或无罪的愿望是否有法律上的支撑呢?在笔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紧急避险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通常认为其正当性在于为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思量其是否成立,通常也主要比较行为所保护权益和所侵害权益的大小,然而衡量财产权益相对容易,当案件涉及人身权益时,问题就会复杂起来。

从深层次上来讲,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在于对人性弱点的关怀。

人性,即人之本性,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属性。

既然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并且只适用于“人”,只规制“人”的行为,那么,其在对各种行为定性时就应以人性为基础。

就人性而言,每个人既有自爱利己又有无私利他的可能,立法者立法时首先将自己假设成为一个能够极好处理利己与利他关系的理性人,人们的行为只有遵照理性规则,合乎理性规范,秩序也才得以形成。

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在特殊情形下,法律也应考虑到人性之中的非理性因素,对人性弱点予以宽宥与体谅,诚如古老法谚所言:“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正在于此。

回到本案,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探险员无非面临三种选择:一是不做任何事情,结果极有可能是大家一起饿死;二是其中一人舍己救人,主动自杀让大家食其肉;三是强行舍弃一人,以保全多数人的性命。

有人说还有其他选择,比如等待其中一人死亡,再食其肉。

但是,当我们仔细思考当时情形就会意识到此种想法的不现实性。

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一个人从开始就比其他人弱。

体力相当的几个人,即便是可以等到一人死亡,其他人也定会虚弱到进食的力气都丧失殆尽,更何况他们无法确定何时会获救,只知道“至少十天”,如果选择此方案,结局极有可能与第一种选择是一样——同归于尽。

至于诸如吃自己身体末梢以缓解饥饿的其他选择,探险员们在“至少十天”或更长的时间里煎熬着,更是无异于痛苦的慢性自杀。

仔细分析上述三种选择,第一种是任何人都不想看到的,无论是在有幸存可能情况下选择同生共死还是因争夺生存机会而同归于尽,都是对生命价值的裘读,更不符合法律对理性人的要求;后者让人感到悲哀,前者也并不值得赞扬。

第二种选择需要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人都能做到,即便是可以做到,也是自愿为之而非被强迫的,因为法律无权期待人们在生死攸关时舍生取义。

第三种是一种痛苦而又无奈的抉择,昭示了人性在强大的客观自然面前苍白无力的一面。

这种行为将人自私的一面暴露无遗,但却是符合人性的,因而应当得到宽容和体谅。

如果将第三种情况视为犯罪,就等于对人以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况相要求。

以第一种选择为要求,则法律就会陷入蔑视生命价值和违背理性要求的不义境地;而以第二种选择为要求,则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的。

但是,“刑法不能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

”{11}法律只能要求人不为卑劣恶毒、伤天害理之事,而不能强求人去做崇高、伟大之事。

{12}“人类之在社会也,以生存为基础,法律之存在,亦以人类之生存为基础,故法律不为灭却人类之要求。

”{13}紧急避险恰如一个避风港,为脆弱的人性在惊涛骇浪面前开辟了一处栖息的空间。

{14}考虑到被告所处的情境及其生命受到威胁的严重性,其行为完全是合乎人性的,这一点从九成民众的意见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笔者赞成撤销这一判决。

[注释]①Iredell Jenkins,Justice as Ideal and Ideology,in Justice (NOMOS vol. VI),ed,C.J. Friedrich and J.W. Chapman,New York,1963,pp.204—209.②宋刚锋,论法律秩序之生成,中国政法大学2005.③Thomas Hobbes,Leviathan,London,Andrew Crooke,1961,Chap.13.④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London,Awnsham and John Churchill,1698,The “Second Essay”,Chap.2.⑤边沁认为,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Bentham,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Oxford,1823).⑥⑦⑨[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十二章.⑧Harold Greville Hanbury,Modern Equity:the Principles of Equity,7th ed. London,1957,p.4.⑩改编自四川省泸州二奶继承案,参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11}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7页.{12}张芳,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中国政法大学2007.{13}郗朝俊,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0,214页.{14}刘为波,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紧急避险限度理论根基的解构与重建,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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