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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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大财企〔2017〕62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7〕6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共同制定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和旅游产业功能区布局以及乡镇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指导;(二)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及特色旅游项目;(三)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对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培训;(五)大连特色地工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六)创新大连旅游宣传促销,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辟旅游新兴市场,扩大城市旅游影响力;(七)旅游安全、文明旅游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质量品质提升。

第五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苏政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1999年4月26日)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太湖风景名胜区;(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三)旅游度假区;(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0日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旅融合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分配和使用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随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变化同步调整。

第四条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文旅融合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29•【文号】旅计财发[1999]062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计财发〔1999〕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规划在旅游开发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生态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各类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旅游区的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生态旅游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生态旅游区的发展规划;(二)监督和指导旅游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三)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四)维护旅游区的公共秩序和游客安全;(五)提供旅游服务和信息;(六)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环保标准,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第八条生态旅游区应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控制、垃圾分类与回收、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生态平衡原则,禁止任何破坏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五章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条生态旅游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旅游经营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保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推广绿色旅游理念。

第六章游客管理第十二条生态旅游区应对游客进行环保教育,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游客应遵守旅游区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旅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态旅游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东府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东莞市旅游业,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5〕20号)、《东莞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市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品牌创建、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绩效奖励、旅游行业人才培养。

二(1)常用公文

二(1)常用公文

2
结构要领
• • • • • • 决定: 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2.时间:发出或通过日期 (无主送机关) 3.正文:原由+事项(多则分条) (常有希望段。前有发文机关的无落款)
3
• 例文:
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三)通知的写作要求 1.指示性通知:须写明提出指示的根据与指示事项,内 容要求明确具体。 2.颁布或转发性通知:要求在正文中简短地说明所颁布或 转发的公文的制发机关、制发(批准、生效)日期与公文标 题以及颁发或转发的目的、意义与要求等。被颁布或转发的 公文均为通知的附件,须注明附件的序号与标题、件数。 3.任免人员的通知:要求写明批准的机关、日期与被任 免人员的职务、姓名。 4.会议通知:要求写明召开会议的名称、目的、议题、 时间、会址、对参加会议人员的要求(如准备发言、文件、 论文、生活用品等)、注意事项以及筹办会议单位名称、联 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会议食宿安排、去 会址路线、接洽标志等。有的通知后面还要附上入场凭证或 请柬等。总之,要写得清楚、具体,对必须写明的项目无一 错漏,以保证会议按预定要求准时召开。
4
• 三、指示性公文的写作技巧 • (指示、批复、意见略) • 通知的写作 (重点)
(一)通知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1.通知的概念 通知是知照性公文,“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 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 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传达或 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公文。 2.通知的特点 (1)知照性。 (2)广泛性。 (3)时效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 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 仔岛和路环 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及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及出国(境)任务与经费联动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08〕34号省旅游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旅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二○○七年九月四日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做好本地区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3•【文号】财行[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现将《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发展基金属中央财政资金,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旅游发展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第五条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就地按月收缴:各缴款机场于每月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月10日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征收基金×3%各缴款机场应于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黔财行〔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9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旅游部门、贵安新区财政局、旅游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式与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管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5]37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9日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GB∕T17775-2003)等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包括风景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旅游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管委会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城管、规划、安监、食药监、工商、质监、税务、宗教、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所在地乡镇总体规划和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应用文写作(通知)

应用文写作(通知)

• •
上款:受文单位一般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后加冒号。如受文单位有好几个,则在 每个受文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隔开。 正文: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开头写发通知的原因、依据和目的; 主体写通知事项,内容多的可采用条款式;结尾写要求、希望等,也可因文而异,不 写结尾。
(不同类型的通知写法不尽相同,下面着重介绍转发性通知、部署性通知、事务性通知正文的写法。)
第一节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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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一、什么是通知? 二、通知具有什么特点? 三、通知按其用法可分为哪几类? 四、通知的结构一般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如何写作?
文体基础知识
• 通知:是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 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 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 的事项,任免人员时使用的公文。 • 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种类多 • 分类:转发性通知、发布性通知、部署性通知、

落款:在正文末的右下方写明发文日期。
• 结构:标题、上款、正文、落款 •
• • XX单位转发X单位关于XX事项的通知 (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 X单位、X单位、X单位:(上款-受文单位,多个的用、或,隔开) • 根据XX要求,现将XX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 执行。 • 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正文) • 附件:<X单位关于XX事项的通知> • • (落款) X年X月X日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学练活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旅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九日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XXX备案工作;(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5月7日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和符合发展规律;(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黔府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及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贵州省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湘财外[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外[2004]35号)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订了《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旅游局展专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00四年七月八日附件: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财政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旅游规则编制、旅游项目前期开发补助、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和旅游宣传促销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由省旅游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和监督,并按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旅游规划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由省旅游局牵头号组织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适当补助金全省旅游发展重点市(州)、县(市、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2、旅游局项目前期开发补助。

主要用于纳入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已经完成了立项的旅游基础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补助,包括优先发展项目的筹备、等级旅游范点的创建等前期补助。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自然环境的向往,生态旅游越来越受到欢迎。

为了实现生态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游客体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生态旅游区的健康、有序发展。

2、生态旅游区的定义:是以独特的生态资源为基础,融合自然景观、生态系统、文化遗产等元素,为游客提供生态旅游体验的特定区域。

3、生态旅游区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规划与建设1、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需求。

2、在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协调,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三、生态环境保护1、生态旅游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和措施。

2、加强对区内自然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严格限制游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干扰和破坏。

4、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捕猎、采集和买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经营管理1、生态旅游区的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2、经营者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游客接待方案,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游客数量,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4、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游客管理1、游客进入生态旅游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客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客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客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张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客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旅游客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9日张家界市旅游客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客栈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客栈管理,促进旅游客栈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客栈,是指利用城乡合法房屋或者其他条件,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等,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包括农家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客栈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共同做好旅游客栈管理工作:(一)旅游外事侨务部门:承担旅游客栈管理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旅游客栈管理相关事务。

(二)发改部门:负责鼓励和引导旅游客栈投资,加强旅游客栈定价管理,审批旅游客栈投资项目。

(三)公安部门:负责旅游客栈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客栈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游客栈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游客栈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财政部门:负责涉及旅游客栈发展等资金监管,加大对旅游客栈的支持力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坚持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

根据我省实际,国家级开发区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审批,一般开发区由省政府授权省计委负责组织审批。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认真搞好国家和省审批的开发区。

有关部门对布局合理、项目落实、发展前途较好的开发区,要在信贷、资金和其它外部条件上实行倾斜政策,特别是对开发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即将竣工投产项目应尽力给予保证,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对运行中矛盾较多的开发区,要帮助其理顺关系,使其逐步规范化;对少数占地过多、规划不尽合理的开发区,要帮助其修改完善规划,核减面积;对个别不具备条件、启动困难的开发区,要取消其资格。

三、对未经国家和省审批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要进一步进行检查清理。

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坚决果断地停下来;对已经开始起步并有一些项目、但又不够开发区建设条件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引导其进行工业小区、商贸小区或城镇新区的建设。

四、新设产的开发区,要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对没有按本《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开发区,要按规定补办各种手续。

五、设立开发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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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计财发[1999]062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计财发〔1999〕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规划在旅游开发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
标,拟定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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