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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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

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

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

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

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

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

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

产经营活动的内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 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

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

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

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

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

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全面地讲,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两

个方面,一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二它必须发生在生

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

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难说这是生产安全事故。再次,

必须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 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

监总局(政法函[2007]39 号)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既

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

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

营活动。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发生的生

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合

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

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事故更属于

生产安全事故。最后,必须理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 号)的规定,由于自然

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如果属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

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

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属于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

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

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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