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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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发布时间:2014-10-20 浏览:12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

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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