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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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规范分包
(五)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参考:
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5日)
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 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 与每个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发包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分包
and others communicate with the engineer through the contractor.
一、 分包体系-专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 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 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 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 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不规范分包行为的界定
(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 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T40分包过程重组案例
由50到100个独立承建商组成的建筑队的长期效果是不如拥有8到 十个关键参与者的建筑队的效率高。
控制50到100个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只能救一时之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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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PC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修改)

EPC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修改)

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EPC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多家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和其他专业商共同协作,分包合同数量庞大。

因此,对分包商的科学、有效管理是EPC 项目成功的基础,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是指总包商将工程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体工程的实施交给其他公司,通过另一个合同关系在自己的管理下由其他公司来实施.实施分包工作的承包商称为“分包商"。

第三条总承包商的核心工作就是要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各分包商,监督分包商按照总包商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来完成其工程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使整个项目的实施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选择分包商必须考虑技术、经济资源的互补性、分包商以往的业绩、分包公司的运营情况,业主有权对其中专业性强的分项工程,推荐三家自己认为信誉好、专业能力强的专业公司作为指定候选分包商,总承包商必须在候选分包商中选择分包商.第四条再分包必须经过总包、业主认可,承担再分包的企业必须具备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能力和资质。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 机组基建工程对分包商的选择要求.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了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 机组基建工程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要求。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 机组基建工程分包工程管理。

第八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有:(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三)《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四)《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六)《建筑法》(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八)国电集工[2005] 63 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4(0)28【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3-35)【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城乡;住房;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活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7【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2.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2]4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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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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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 建设部发布关 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 修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一 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 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 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2页
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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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三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 程没有公开招标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所确 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 查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 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七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 原因 在施部位 维修管理措施等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2019年01月03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市规〔2019〕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409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8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文件名称:有效期:2014年10月01日生效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建市[2014]118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4-1-1————2004-12-31)10BC、房地产市场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2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04-9-21文 号:建办住房[2004]78号主 题 词:预警预报公文名称: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6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日期:2004-7-19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 号:发改价检[2004]1428号主 题 词:物业管理公文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4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0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8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9-6文 号:建住房[2004]156号主 题 词:物业管理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7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9-6文 号:建住房[2004]155号主 题 词:物业管理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8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3-17主 题 词:物业管理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公文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0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04-6-29文 号:建办住房[2004]43号主 题 词:经纪人公文名称: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6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1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日期:2004-1-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 号:建住房[2004]7号主 题 词:预警预报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9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1文 号:建住房函[2004]137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7主题名称:房地产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0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10BE、城乡规划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1主题名称:城乡规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9-30文 号:建综[2004]169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2主题名称:城乡规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6-2文 号:建综[2004]91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1主题名称:城乡规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0-15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主 题 词:135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0BF、建筑市场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4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日期:2004-9-21发文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文 号:建质行函[2004]95号主 题 词:04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公文名称: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2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日期:2004-12-31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文 号:建市[2004]234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1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5-10文 号:建市[2004]78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5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日期:2004-9-6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 号:建市[2004]159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3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29文 号:建质[2004]16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3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1-16文 号:建市[2004]200号主 题 词:项目管理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9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2-3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公文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2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23主 题 词:信用频道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公文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4主题名称: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6文 号:建市[2004]137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0BG、工程质量安全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8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0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主 题 词:物业管理;白蚁防治130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1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9-30文 号:建质[2004]170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7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0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5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04-6-12文 号:建办质[2004]35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0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1-23文 号:建质[2004]203号主 题 词:市政基础设施公文名称: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9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4-5文 号:建质[2004]56号主 题 词:安全事故公文名称:关于对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8·9”村民自建厂房施工坍塌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文 号:建质电[2004]43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3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29文 号:建质[2004]16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6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3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1-3文 号:建质电[2004]55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2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30文 号:建质[2004]18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8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4-8文 号:建质[2004]59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7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27文 号:建质[2004]148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 号:建质[2004]213号主 题 词:建筑安全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5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10文 号:建质电[2004]30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2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23主 题 词:信用频道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公文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5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5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主 题 词:信用频道128号公文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6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2-6文 号:建质[2004]216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0主题名称: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3-17文 号:建质[2004]47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9、城市建设10BH、城市建设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6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9-14文 号:建城[2004]162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1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9-30文 号:建质[2004]170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7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3-19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公文名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9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3-6文 号:建城[2004]38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0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6-28文 号:建办档[2004]42号主 题 词:城建档案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6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04-7-20文 号:建办科[2004]61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8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2-22文 号:建城[2004]225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3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日期:2004-6-29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号:建城[2004]105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4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发文日期:2004-12-10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 号:建城[2004]220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5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2-27文 号:建城[2004]231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5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日期:2004-11-2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 号:建城[2004]204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8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日期:2004-2-25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 号:公通字[2004]18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2003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级评价的情况通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7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6-14文 号:建城[2004]97号主 题 词:节能公文名称: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3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3主 题 词: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3号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9主题名称: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30文 号:建城[2004]153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10BJ、村镇建设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66主题名称:村镇建设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2-6文 号:建质[2004]216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5主题名称:村镇建设发文日期:2004-2-4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文 号:建村[2004]23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10BL、节能减排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0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16文 号:建科[2004]10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3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27文 号:建科函[2004]183号主 题 词:节能;绿色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1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2-11文 号:建科[2004]25号主 题 词:节能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9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3-6文 号:建城[2004]38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5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日期:2004-11-2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 号:建城[2004]204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37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6-14文 号:建城[2004]97号主 题 词:节能公文名称: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52主题名称:节能减排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5-21文 号:建科[2004]87号主 题 词:节能公文名称: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15、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10BM、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4主题名称: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2-11文 号:建城函[2004]34号主 题 词:湿地公园公文名称:关于同意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批复10BN、建设科技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3主题名称:建设科技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27文 号:建科函[2004]183号主 题 词:节能;绿色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10BQ、人事教育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8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日期:2004-9-6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 号:劳社部发[2004]22号主 题 词:工程款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3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10-26文 号:建人教[2004]182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表彰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2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7文 号:建人教[2004]114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6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6-29文 号:建人教[2004]104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1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9文 号:建人教[2004]135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文件》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9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8-5文 号:建人教函[2004]169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名单及各分委员会名单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20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7-20文 号:建人教[2004]126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全国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文件》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17主题名称:人事教育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04-3-8文 号:建办人教[2004]16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2003年全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年报情况的通报19、其它10BZ、其它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7主题名称:其它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文日期:2004-7-9文 号:建办科[2004]52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0主题名称:其它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6-28文 号:建办档[2004]42号主 题 词:城建档案公文名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44主题名称:其它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文日期:2004-4-22文 号:建科[2004]72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04-00009主题名称:其它发文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发文日期:2004-2-18文 号:建城综函[2004]23号主 题 词: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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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不包括(B)。

A.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B.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C.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D.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2.对灰土地基、强夯地基等,竣工后的结果,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100平方米至少应有(B)点。

A.不需要 B.2 C.3 D.13.依据《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 B.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C.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D.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4.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的,应给以(B)处罚。

A.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D.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刑事责任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不包括(C)。

A.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B.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C.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D.审查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6.依据《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不属于供热采暖及空调制冷节能技术重点推广的是(B)。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明确了分包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分包的类型以及分包的要求等。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分包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四、分包要求1. 施工分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工程的内容、质量标准、安全责任、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

2.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施工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施工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条件承担相应的施工责任。

4.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的施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5. 施工分包企业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04-04-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 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 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 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 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2、2014年8月2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3、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颁布⽇期:2014-08-27
执⾏⽇期:2014-08-2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
2014年8⽉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他⼈名义承揽⼯程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制定。

”同时,将第三条、第⼗条、第⼗⼀条中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发布之⽇起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2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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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发布时间:2014-10-20 浏览:12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
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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