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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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①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①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督促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4、对支付令的异议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3、公示催告阶段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报权利与审查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4、除权判决阶段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四讲执行程序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1、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四、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五、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注意: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1、形式和内容2、效力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注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魏志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起诉与立案存在着一道界线,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立案,确定诉讼系属方完成整个立案过程。

一、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被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对公民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

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

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二、管辖中的几个特殊问题1.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实践中管辖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计算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曾对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一、总则部分(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1.选择管辖适用范围扩大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公益诉讼的引入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原《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

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三)证据制度的变化1.电子证据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保障(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独立于经济利益集团和个人。

•自愿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自愿参加,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参加。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不得随意裁量或者扩大适用法律的范围。

2. 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管辖原则: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分级管辖原则: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特别管辖原则: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3. 民事诉讼的起诉•起诉条件:当事人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主张,有起诉的合法利益。

•起诉方式: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电子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和证据等。

4.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当事人主张什么,就应当举证什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 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非司法方式,可以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可以在适当时机提出调解建议,并推动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但一般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

6. 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等。

7. 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合法性原则:证据应当合法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能够对争议事实作出有力的证明。

•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8. 民事判决的效力和执行•判决是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五篇 公共基础知识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 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
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
三、辩护人与值班律师
(一)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
是( )。
A� 物证
B� 鉴定意见
C� 书证
D� 被害人陈述
6�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A� 人民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C�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得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D�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1� 本证与反证 本证: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 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 反证: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只需使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2.同等、对待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

6.支持起诉。

7.辩论原则。

8.诚信原则。

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也要记录。

独任制情况:1.简易程序;2.基层第一审;3.中级第一审或不服裁定。

上诉第二审,双方同意,可以独任。

(二)回避制1.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2.程序:(1)申请: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审理后知道:辩论终结前。

(2)回避的决定院长独任时,委员会决定。

审判、书记、执行员,院长决定。

翻译、鉴定、勘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决定。

3.公开审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制三、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由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二)一般地域1.原则:原告就被告(1)被告居住地;(2)居住地与长居住地不一致,则在常住地。

2.例外:原告所在地法院(1)身份关系不在中国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2)限制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

(3)特殊合同纠纷,则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住地。

侵权行为,则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住地。

产品、服务不合格,则在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4)专属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在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在(死亡时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5)协议①只能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

②仅适用于一审。

③必须以书面形式。

(6)共同2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向其中一个起诉。

2个起诉,则对最先立案的管辖。

(7)裁定移送:不属于本院的,则要移送;制定:受移送的认为不属于,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则共同上级法院制定管辖。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一、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免除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3)重大涉港、澳、台案(4)诉讼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涉外民事管辖法院遵循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

3、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件的真实情况。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衡量评价是非的尺度和标准。

3、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归纳: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

级别管辖确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地域管辖则规定案件应在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特殊管辖涉及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

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他们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保全、质证和认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首次审理案件的程序;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进行的上诉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执行: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涉及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采取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得以实现的过程。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时效与期间:民事诉讼有时效和期间的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行使权利。

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这些知识点只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还包含许多其他详细的规定和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管辖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管辖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管辖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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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

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

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1.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根据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解决的过程。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等式性、双方争论性、公正性、无罪推定原则等。

2.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参与人。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反对原告要求的一方。

诉讼参与人包括无正当理由干预案件的第三人,被授权代理诉讼的代理人等。

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普通民事管辖和特别民事管辖,普通民事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特别民事管辖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3.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根据法定时限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

诉讼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支付给国家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立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胜诉方承担。

4. 民事诉讼的起诉和答辩民事诉讼的起诉是指诉讼主体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进行诉讼的请求。

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陈述辩护理由。

5. 民事诉讼的举证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可以提供反驳证据。

同时,双方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6. 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即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若无法达成调解,则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7. 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执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争议,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需要执行判决,即实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以及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共由120条构成,分为十五章,包括起诉、应诉、证据、诉讼参与人、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二、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控制诉讼权利行使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一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请求,要求保护主体对某一特定行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阶段,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比如争议属于法院管辖、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性等。

此外,起诉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比如诉讼时效、起诉必要性的判断等。

三、应诉阶段应诉是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行为做出的回应。

被告在应诉阶段可以进行辩护,争辩自己不应当负有责任,或者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成立。

应诉中还涉及到一些程序要求,比如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辩护权利。

此外,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反诉、提出抗辩等。

四、证据阶段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核心环节之一。

在证据阶段,各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是否合法、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书面证据和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同时还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伪证或者妨碍对方获取证据。

五、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仅仅有原告和被告,还可能出现其他诉讼参与人。

比如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和职责,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诉讼,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

六、审理阶段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审理阶段,法庭将组织相应的诉讼活动,包括证据的调查、质证、辩论等。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就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进行介绍。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纠纷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等等诉讼地位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辩护、申诉等诉讼权利。

3. 保护诉讼秩序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滥诉、滥诉等行为的发生。

4. 公开审理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

5.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公正、合法。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1. 立案: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立案。

2. 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调查证据,最终作出裁决。

3. 裁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 申诉: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纠纷享有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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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的内容,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

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具体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氕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

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

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如果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一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要注意,在上述的前两项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的法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约定管辖的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冲突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这种情况既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解决管辖权冲突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则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有: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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